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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檔案制度

第一條爲強化單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檔案工作,規範執法行爲,落實執法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安全生產監管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檔案制度

第二條單位行政執法人員辦理的行政處罰案卷和下達的執法文書資料建檔應按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的執法文書資料和行政處罰案卷,先進行分類,再以文書下達的時間排序,一年一裝訂,裝訂成卷後存入專門檔案盒。

第四條行政處罰檔案包括簡易處罰程序檔案、一般處罰程序檔案,文書裝訂基本順序爲:

(一)簡易程序處罰檔案文書排序爲:

1、現場檢查記錄

2、詢問筆錄

3、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單位或個人)

4、文書送達回執

5、罰沒款收據複印件

(二)一般程序處罰檔案文書排序爲:

1、案卷首頁

2、卷內目錄

3、立案審批表

4、詢問通知書

5、詢問筆錄

6、勘驗筆錄

7、抽樣取證憑證

8、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

9、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10、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

11、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決定書

12、現場檢查記錄

13、責令改正指令書

14、整改複查意見書

15、強制措施決定書

16、鑑定委託書

17、行政處罰告知書

18、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19、聽證告知書

20、聽證會通知書

21、聽證筆錄

22、聽證會報告書

23、案件處理呈批表

24、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25、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個人)

26、罰款催繳通知書

27、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

28、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准書

29、文書送達回執

30、強制執行申請書

31、罰沒款收據複印件

32、結案審批表

第五條罰沒款不足一萬元的行政處罰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於三年;罰沒款一萬元至五萬元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於五年;罰沒款五萬元以上或者有重大影響需長期保存的案卷卷宗,保存期限不低於十年。

第六條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後,應於當年立卷建檔,跨年度的應在結案年度立卷。

第七條卷內文書材料應按排列順序,依次編寫頁號。裝訂案卷,應統一在有文字頁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編寫頁號;圖表和聲像材料等也應在裝具上或聲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編號。

第八條案卷必須按規定的格式逐件填寫卷內目錄,文書材料的題名不要隨意更改和簡化;沒有題名的應擬寫題名,有的雖有題名但無確切內容的也應重新擬寫;填寫的字跡要工整。

第九條案卷涉及有關實物證據或其它不宜裝訂入卷的證據,應另行存放並製作書面說明,註明證據製作人、見證人的姓名、製作時間、存放地點及其它需說明事項,列在其相關證據之後。

第十條應歸檔的文書材料要收集完整,客觀、原始、全面反映案件的狀況。記錄材料、書寫文書應使用藍黑色、黑色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或其它顏色的筆書寫。

第十一條按照案卷的排序號編制卷號,在一個案卷目錄內不得重複編號。

第十二條案件辦結後45日內,要求完成立卷建檔工作,交辦公室建檔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入檔案卷的保管、借閱、鑑定與銷燬統一按檔案管理要求施行,未經檔案管理負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借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