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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之風險

政府購買服務方被地方政府在公益類基礎設施投融資中廣爲應用。其主要優勢是這種方式可以實現基礎設施的融資目的,同時還可規避複雜繁瑣的操作和審批流程,也不受10%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限制,絕對的“一舉三得”。但是,我們往裏想,政府購買服務的方便快捷後面是否存在有隱患?當政府購買服務盛行時會暴露出什麼問題?下面就由筆者從三個方面爲您簡要分析。

政府購買服務之風險

一、政府購買服務泛化形成新的地方債務風險。由於政府購買服務本身操作流程相對簡單,也沒有適用於含基建項目的成熟的商務條款和法律指引,很難適應基礎設施投建項目的複雜性,因此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最終幾乎都會形成地方政府的變相基礎設施分期付款舉債。使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形同虛設,從而導致地方政府債務實際大幅度增長並引發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同時,政府購買服務付費責任一方面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範疇,也不需要10%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預算控制,易導致政府購買服務付費責任的無限制擴大而不可避免的造成將來的支付困難和支付違約。習水縣因脫貧攻堅期間的人居環境整治工程而造成的財政問題就是例子。

二、政府購買服務“一買了之”管理難。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或指定第三方購買服務,有時會存在管理上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承包方與政府相關部門對接不到位、約束力不強、信息不對等幾方面。例如,習水縣的土地確權調查外包,因承包單位管理方式存在問題,造成測量數據再三丟失,反覆要求基層幹部和農戶到地塊指界,測量結果誤差仍然很大,最終土地確權證書無法按時發放到戶,農戶對政府公信力產生質疑。

三、“真招標假競爭”易滋生腐敗。根據規定,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但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會選擇“信得過”的企業進行合作,招標過程走形式,沒有“後臺”不是“熟人”的投標單位一律只能“陪跑”,而承包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則顯得不那麼重要。前文說到,政府購買服務本身操作流程相對簡單,這就使得其中可操作的靈活性更大,換言之就是有心之人“鑽空子”的機會更大了。利益驅使之下,腐敗便會悄然滋生。

標籤:服務 風險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