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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多篇

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多篇

2022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一

原告: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系原告的。

被告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身份證號碼:x。

被告二: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址:。 負責人: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二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 元;

2、請求被告二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x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x時x分,被告駕駛粵號小型汽車(機動車所有人:)自x路向路方向行駛至x時,因操作不當與由原告駕駛的由向行駛的粵普通二輪摩托車(機動車所有人:)發生碰撞,造成原告xx人身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編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任何責任。發生事故當日,原告被送進x人民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爲,自20xx年x月x日至

xx年x月x日住院治療,共計住院x天,期間留一人陪護,出院時醫囑建議休息三週,注意補充營養,定期複診,不適隨診,門診隨診。共-產生醫藥費。原告陶海霞於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到x複診,醫囑建議休息x,產生醫療費共計x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車輛維修共花費xx元。

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門x公司系肇事車輛粵號小型汽車(機動車所有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號)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單號,保險限額20萬元,不計免賠)的承保公司,兩項保險期限爲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止,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x公司應在交強險有責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內向原告x賠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x元,在交強險有責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向原告賠付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x元。但被告x保險公司一直拒絕賠付兩原告上述款項,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二

上訴人(一審被告)龍,家住成都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住南充市X區X村X組,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鄭,住南充市區X村X組

上訴人於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區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爲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服該判決書的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之子李X(車禍死者)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訴稱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請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爲此,被上訴人提交了該公司的證明以及受害人親屬的證言,村委會的證明證實以上事實,但上訴人認爲以上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來源於上海。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連續居住是指至起訴或事故發生之日連續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經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國治安戶籍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公民是否在外地長期居住最重要的證據是《暫住證》,按照上海市的規定,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上海)擬暫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8週歲、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均應領取《暫住證》。申請《暫住證》條件:

(1)具有居民身份證;(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場所(3)有正當的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理由。一審法院要認定本案受害人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應由被上訴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暫住證》,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認定其經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甚至沒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經在上海居住的具體地址,也沒有要求被上訴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證明來證明李X的居住情況就認定李平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得出這樣的結論未免太武斷。

3、一審法院認定李X主要收入來源地爲上海,其所依據的證據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書面證明。但該證明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

首先,該證明的真實性值得懷疑。該證據上的公章不符合國家對企業公章的規定,沒有註冊號,是否是該公司的公章值得懷疑。

其次,該證明顯示公司同意李X請假回老家學駕駛而同意其請假半年,上訴人認爲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規定,請假半年應有請假憑條,以及公司同意李X請假的書面意見,但一審中被上訴人並沒有提交相關請假憑證。究竟是李X從該公司離職還是請假均無法證實。

第三,該證明顯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時間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達到5100元,遠遠超過上海市的平均工資收入(上海20xx年職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實性值得懷疑。上訴人認爲被上訴人應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及納稅憑證。上訴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訴人爲證明其誤工損失向法院遞交了兩夫婦的工資收入憑證(銀行存摺),爲什麼不提交能充分證明李X收入的工資憑證(如職工花名冊,李X本人簽字的工資單或像被上訴人工資證明一樣的銀行存摺),難道李X在上海期間根本就沒有工作或沒有在該公司工作?!

第四,經上訴人上網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上訴人不清楚。如果確實該證明是該公司出具的,那麼該公司的證明究竟是實事求是出具還是出事後礙於人情提供的虛假證明,上訴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訴人提交的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證人應出庭接受質證,是否採納還需要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本案的證人是受害人的親屬,由於存在利害關係,其證言的真實性更需要覈實。

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對以上疑點予以查實。上訴人強烈要求被上訴人提交受害人的暫住證、在上海的居住證明、職工花名冊、工資收入憑證、納稅憑證、請假憑條等能證明受害人主要收入來源於城市、經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關證據。

二、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費用上存在計算錯誤的情況,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關於死亡賠償金,上訴人請求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居民相關標準計算。

2、被上訴人的誤工損失,一審法院確認金額爲8482元,上訴人認爲計算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誤工期限爲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計算時間上存在錯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受害人親屬的誤工費用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損失,而並不包括交通事故訴訟的誤工損失,受害人李X火化時間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訴人誤工時間應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訴人認爲,如果按照一個月計算,兩被上訴人誤工工資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應是8482元。

3、交通費用計算過高,按照《解釋》規定,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上訴人應承擔其中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在認定交通費用時完全採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認可被上訴人主張的金額,而對其不合理部分沒有一分扣除,上訴人認爲其審理不公。交通費用按照規定只能計算受害人親屬三人以內的交通費用,並且只能是處理喪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開支。出租車票過多,並且是連號,其來源不真實,對交通費請二審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決。

4、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應承擔被上訴人生活費6054元沒有法律依據。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飲票據以證明其開支生活費,而法院全部採納了其主張。按照《解釋》的規定,生活費並不屬於上訴人的賠償範圍。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因處理交通事故到城區導致生活費用增加,上訴人認爲也只能參照當地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區出差的生活費補助按照不超過三人來合理確定,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認定的金額顯失公平,遠遠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況且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後已墊付了850元的生活費。

5、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上訴人願意承擔30000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判決明顯偏向被上訴人,沒有在公正的立場上判決。特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決。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三

原告:郭某,女,漢族,40歲,現住址:xx市黑山縣【】鎮,身份證號:xxxxx

被告:王某,男,漢族,45歲,現住址:xx市開發區【】村,身份證號: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因交通事故給我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6588.25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營養費、伙食補助金、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7年12月25日7時40分,被告王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xxx開發區南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錦港大街十字路口時,與同向行駛的騎自行車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傷。郭某於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xxx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93天。經xxx附屬第一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郭某的傷殘程度爲十級。2008年3月28日,xxx市開發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下達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某無責任。被告的行爲給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傷害,被告已給付醫療費23000.00元,故依法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太和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2022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四

原告:梅,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住址:湖北省XX市XX區XX鎮XX村X組,身份證號碼:。

被告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負責人:,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羅芳路122號南方大廈A座2-10、17-28層、B座1-4、15-19層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地址:深圳市寶安區路苑X棟X層。

被告三: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縣XX鎮路,駕駛證號碼:,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還應得賠償款爲人民幣145695.86元。[其中醫療費23761.71元、鑑定費700元、誤工費8362.64元、護理費8124元、交通費x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營養費x0元、殘疾賠償金116978.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x00元,合計:184826.43元,被告一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12x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62826.43元<184826.43-12x0=62826.43>,被告二負同等責任並已經支付原告醫療費4000元則仍應賠償原告33695.86元<62826.43×60%-4000=33695.86>,另外,被告一已經支付了原告醫療費10000元,則原告在本案中應獲得賠償總額爲:12x0+33695.86-10000=145695.86元]

2、請求判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連帶賠償原告145695.86元。

3、請求被告一在交強險限額內有限賠償原告的精神撫慰金。

4、請求判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連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0年05月24日19時00分許,被告三駕駛粵B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羅湖醫院停車場出入口時,車身左側與原告騎行的無號牌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x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口岸大隊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x0年9月14日,廣東司法鑑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了檢驗鑑定,鑑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爲玖級。

被告一是肇事車輛粵號小型轎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保險人,被告二是肇事車輛粵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現三被告至今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原告進行賠償,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此致

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2022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五

原 告:劉××,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區××路××弄××號××室

被告一:龔××,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區××路××弄××號××室

聯繫電話:××

被告二:××有限公司

住所地:××縣××路××弄××號××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25499.7元[具體包括:醫療費1181.2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58元,交通費509元,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150元,鑑定費801.5元,誤工費16500元,營養費1200元,護理費1800元,律師費3000元]。

二、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年10月31日下午15時05分許,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滬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駛,行至滬南路與龍陽路交口時,被告一龔××

駕駛車牌號爲滬××別克轎車從龍陽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電動自行車,致使原告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報警後,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就該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任何責任。

事後,原告被送往上海××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數次醫治,共產生醫療費1181.2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58元,交通費509元。其外,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受損,用去修理費150元。

之後,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支隊委託上海市××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後的治療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進行鑑定,用去鑑定費801.5元,鑑定單位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滬××

()“三期”鑑字第××號],鑑定意見爲:傷者劉××(原告)因車禍致腰部過伸傷伴腰部軟組織損傷,酌情給予治療休息期15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故被告理應賠償原告誤工費16500元(具體算法如下:3300×5≈16500元),營養費1200元(具體算法如下:40×30=1200元),護理費1800元。

經查,被告一所駕轎車爲被告二所有,該車已向被告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單號爲:××

),在保險期限內,故,三被告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上述賠償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協商解決,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託律師依法通過訴訟解決,故被告應承擔原告已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

綜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顧法律規定,高速行駛,致使原告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失,三被告理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原告依法起訴,請求貴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

××年××月××日

2022交通事故起訴狀 篇六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 縣人,現住,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縣人,現住 ,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被告三: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7697.3元、交通費9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50元、營養費540元、後續治療費5000元、傷殘等級司法鑑定費680元,共計 元。

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範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付責任;

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x1年7月27日3時3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被告某公司所有的雲A6666號轎車在北京路倒車時,未確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 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 字[x1]第34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見證據1)雲A6666號轎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號分別爲 。(見證據6)

事故發生後,被告王某在沒有標明現場位置、沒有報警的情況下,用雲A6666號轎車與原告李某家屬一起將傷者李某送往 醫院進行治療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醫療費。經診斷,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醫囑出院後臥牀休息一個月。(見證據2)

原告李某於x1年12月1日經 神馬司法鑑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後需定期複查,並服用藥物治療,後續治療費x0元,自受傷之日起全休4個月。”(見證據3)。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給原告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據此,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