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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起訴書新版多篇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書新版多篇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狀 篇一

原 告:劉××,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區××路××弄××號××室

被告一:龔××,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區××路××弄××號××室

聯繫電話:××

被告二:××有限公司

住所地:××縣××路××弄××號××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25499.7元[具體包括:醫療費1181.2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58元,交通費509元,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150元,鑑定費801.5元,誤工費16500元,營養費1200元,護理費1800元,律師費3000元]。

二、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年10月31日下午15時05分許,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滬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駛,行至滬南路與龍陽路交口時,被告一龔××

駕駛車牌號爲滬××別克轎車從龍陽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本站 *拐,撞上原告及電動自行車,致使原告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報警後,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就該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任何責任。

事後,原告被送往上海××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數次醫治,共產生醫療費1181.2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58元,交通費509元。其外,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受損,用去修理費150元。

之後,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支隊委託上海市××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後的治療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進行鑑定,用去鑑定費801.5元,鑑定單位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滬××

(20xx)“三期”鑑字第××號],鑑定意見爲:傷者劉××(原告)因車禍致腰部過伸傷伴腰部軟組織損傷,酌情給予治療休息期15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故被告理應賠償原告誤工費16500元(具體算法如下:3300×5≈16500元),營養費1200元(具體算法如下:40×30=1200元),護理費1800元。

經查,被告一所駕轎車爲被告二所有,該車已向被告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單號爲:××

),在保險期限內,故,三被告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上述賠償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協商解決,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託律師依法通過訴訟解決,故被告應承擔原告已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

綜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顧法律規定,高速行駛,致使原告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失,三被告理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原告依法起訴,請求貴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

××年××月××日

附: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狀格式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原告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告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繫地址)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書 篇二

甲方: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現在住址:

乙方: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現在住址:

事件概括: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時分,駕駛車(牌照號)由行至公路公里處處時,與前面正常行駛的車(牌照號)相撞,造成當場死亡。現(甲方)與(乙方)就死亡賠償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萬元。

二、甲方將上述萬元於本協議簽訂後當日付給乙方________萬元,剩餘的萬元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給乙方。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二人內部自行分配、處理,其分配、處理的方式、後果與甲方無關。

四、甲方履行付款義務後,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終)付款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擔,另一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爲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均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甲方有證人在場,乙方有在場共同見證並都已對協議內容表示滿意。

八、本協議爲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共七人簽字時生效。本協議一式七份,甲乙雙方每人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起訴狀 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

一、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共計______元;

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_____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時,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車正常行經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時,遭遇被告____駕駛的車(牌號爲____)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並致使原告的自行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等。後經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____)。原告又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__________________,屬____級傷殘"(見證據____)。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認爲:被告的行爲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書 篇四

甲方:xx乙方:xx

x年x月x日上午,乙方在x地上車乘坐甲方由xx駕駛的xx號大客車前往xx,客車到xx後,在乙方下車門時,因車輛突然後溜,致使乙方倒地受傷,於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xx住院治療。現乙方自願出院,並同意參照國家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處理的規定項目和標準進行一次性賠償。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對乙方受傷後的相關賠償問題,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乙方的住院醫療費人民幣xx元、住院護理費xx元(30天x27.4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30天x100元/天),以上費用合計人民幣xx元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出院後的繼續治療費、護理費等相關(包乾)費用合計人民幣xx元,由甲方一次性補償;

三、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經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有關本起事故的賠償爭議已全部解決;今後乙方不得以本起事故爲由,再主張任何權利,雙方不得再發生與本起事故有關的糾紛。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賠償起訴狀 篇五

原 告:×××,男,x年11月6日出生,住址:xx省x市x區x鄉x村x組x號,現住所:xx市xx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xx市xx區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繫電話: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xx市秀英區向榮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由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件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駕駛證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受僱於第一被告從事貨運工作,於x年3月13日晚駕駛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車(車牌號爲瓊),前往位於xx市北部的月亮灣去拉黃土。該地點具體位於世紀大橋對面,美麗沙工地後面。同行的還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車輛(車牌號爲瓊x5),司機王。晚9:30左右當第一趟裝車完畢後,受僱於兩被告的工地負責人汪對原告說:可以出發,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島別墅區。同行的除瓊x5外,還有另一僱主的瓊自卸車。晚上10:00左右到達卸土地點。因原告駕駛的自卸車上部被蓬布蓋住,需要將其拿掉後纔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車頂上把蓬布從後往車前部摺疊起來,疊完後在用繩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時,繩子突然斷裂,原告身體隨即失去平衡從車頂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就用自己的越野車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醫院。CT拍片顯示:傷勢嚴重。因該醫院無住院牀位,需到其他醫院就診。隨後原告又被聞訊趕來的兩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醫院。X片顯示:1、左尺骨冠狀突骨折並肘關節脫位;2、左橈骨遠端骨折。CT顯示:左月骨骨折。經省人民醫院醫治,並用石膏將原告左手骨折處固定後,發現還有一片碎骨卡在關節裏,需做手術纔可以治癒。而第一被告不同意進行手術,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針、藥來治療。在隨後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時間裏,原告先後分別去了xx市府城、秀英區及定安縣三處就醫,所到之處,醫生都認爲只有進行手術纔可以治癒。而第二被告認爲原告所受人身損害只需做個小手術就可以了,並建議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術。因此不同意在xx市進行手術醫治。在此期間,原告與第二被告就手術費分擔之事進行過多次協商,也未果。無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預付購買的五天針、藥水後,於3月19借款在省人民醫院做了手術,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時,醫生告訴原告還得需要二次手術。對此,兩被告均置之不理。作爲僱主的兩被告,在其僱員爲其工作,發生人身傷害後,應當積極地爲其提供治療,不能以醫治費用過大爲理由,拒絕對原告所發生的骨折負賠償責任。而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系夫妻關係,屬於家庭式經營模式,應該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參照《20xx—20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通知》(瓊公交警【】160號)及海南省交警總隊20xx年8月30日公佈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如下(含二次手術):

1、醫療費: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誤工費: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護理費: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交通費:270元+200元=470元

四項合計:25040.3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決定訴請法律裁決,懇請貴院責令兩被告履行以原告訴訟請求所列各項之義務,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