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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遏制自媒體亂象亟須提升綜合治理能力

基層反映:遏制自媒體亂象亟須提升綜合治理能力

基層反映:遏制自媒體亂象亟須提升綜合治理能力

“公衆號侮辱魯迅”一事近日登上微博熱搜榜,這篇引發衆怒的“公衆號侮辱魯迅”公號文章,堪稱近年來自媒體亂象之典型樣本。近年來,隨着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平臺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各種自媒體亂象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加強自媒體亂象治理打擊,亟須提升綜合治理能力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  

一、自媒體領域亂象的表現

 一是“刷”字當頭,流量造假吹起繁榮泡沫。隨着自媒體的興起,自媒體的營銷價值逐漸得到重視,爲了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越來越多的廣告主將重金砸向微信、微博和新興的直播平臺。點擊率、閱讀量、粉絲數是考量新媒體平臺傳播力的重要依據,因而靠機器刷閱讀量、花錢買微博“殭屍粉”等自媒體亂象開始層出不窮。

二是謠言滋生,危害社會健康穩定發展。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的新聞信息需要遵循客觀真實的原則,有其嚴格規範的生產流程。隨着互聯網的普及,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自媒體逐漸成爲謠言滋生的平臺,有的公衆號惡意對事件進行抹黑,有些網站則用“標題黨”推波助瀾,各種失實報道比比皆是,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

 三是格調低下,爲博眼球低俗獵奇。一些網絡直播平臺爲了吸引網友眼球進行“奇葩”的網絡直播或涉黃“網紅”直播,這給直播平臺帶來了短暫的用戶流量高峯,但直播平臺在由此獲得暫時經濟利益的同時,也走入了內容低俗與高度同質化的死衚衕。

二、對策建議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營銷行爲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目前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網絡營銷的造假問題、侵權問題、安全問題大量涌現,影響了企業和顧客之間的營銷活動的正常運行。建議進一步完善《廣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出臺專門的網絡營銷管理辦法,針對網絡營銷主體登記、網絡消費欺詐、網絡不當廣告行爲、網絡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解釋,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網絡營銷活動正常,以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穩定運行。

 二是提高技術監測水平。建立自媒體大數據庫,加強自媒體帳號監測和自媒體平臺運營數據分析,實時演算個人動態數據,藉助大數據技術,助推互聯網流量造假問題的解決,幫助企業進一步優化廣告投放效益。

 三是加大監管打擊力度。進一步明確工商、文化、經信、公安等監管部門職責,形成協同監管合力,堅決打擊擾亂互聯網經營秩序和信息傳播秩序的現象。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爲目標,加強網絡交易監管,加大對售假、虛假廣告等不法行爲的打擊力度,營造安全公平的網絡交易環境;以維護公共利益爲目標,加強網絡信息監管,各地公安機關設立並普及網警派出所,履行網絡輿情維穩等工作職責。引導市民通過電話、QQ實現網絡空間報警,從而對網絡信息進行直接的干預或控制活動,提高打擊的主動性和時效性。對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四是明確發佈平臺義務。自媒體運營平臺要嚴格遵守國家網信辦發佈的《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審覈賬號的身份和資質,做好分類備案,爲不同類型的賬號貼上不同標識,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對違規發佈和直播等行爲,視情節嚴重採取警示、限制發佈、暫停更新、關閉賬號、永久封禁等措施,讓低俗化的內容和主播失去生存空間,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五是建立行業誠信機制。鼓勵倡導原創性新聞發佈,培養具有影響力的品牌性自媒體,開展國內或地方性的年度品牌性自媒體評選活動並給予適當獎勵。制定自媒體平臺行業自律公約,加強自媒體人的自律,塑造行業自律形象。將違反自律公約的自媒體人和主播名單列入黑名單,行業主管部門將其違法違規行爲記入相關信用檔案,造成“一處失信、處處被動”的懲戒效果。

六是加大網民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廣大網民的監督和參與作用,在大中專院校建立網絡衛士志願者隊伍,對涉嫌造假售假、不當廣告宣傳、誘導分享欺詐、發佈不實小道消息、涉黃直播等不法行爲及時舉報投訴,大力淨化自媒體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