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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銀行不規範代理保險產品行爲亟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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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銀行不規範代理保險產品行爲亟待規範

當前,由於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督機制不健全,部分銀行過分追求業務規模指標和短期效益而不規範銷售保險產品,致使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保險促銷人員身份難辨、誇大收益誤導承攬保險、隱瞞條款誘使簽訂保險合同、投保單提醒缺省違規攬保等問題。對此,工商部門應採取措施,對銀行不規範代理保險產品行爲予以整治,切實保護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銀行不規範代理保險產品行爲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是保險促銷人員身份難辨。在大多數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銀行營業廳內,保險促銷員與銀行工作人員的工作服極爲相似,加之其往往不會主動介紹真實身份並故意將工作吊牌反掛,而顧客辦理保險業務時又通常在專門櫃檯或者“VIP/主任室”,且都無保險公司專用櫃檯標識的說明,讓消費者根本分不清其真實身份。

二是誇大收益誤導承攬保險。業務員爲了更好地推銷保險業務,不僅將保險產品宣傳爲理財產品,還往往肆意誇大保險產品利息高、年終分紅可觀等特點,對投資保險存在的風險和不可預期收益基本不做介紹。如大部分銀保促銷員介紹的10年期保險,一般都向消費者介紹的五年全額取出即能保住本金,而實際上五年取出保險金的金額往往低於本金。

三是隱瞞條款誘使簽訂保險合同。某些銀保促銷員在顧客提出查看合同文本時,往往以交款後簽訂保單纔可以查看爲由進行推諉;某些銀保促銷員不直接告訴顧客是保單而是說填張表,讓消費者根本毫無防範意識;某些銀保促銷員甚至是代投保人填完保單所有項目僅讓消費簽字確認,根本不會告知消費者其中的免責條款,讓消費者一不小心就陷入其合同陷阱中。

四是投保單提醒缺省違規攬保。早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中就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瞭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語句後簽名確定,但銀保促銷員往往在投保人未親自書寫上述語句的情況下,就匆匆爲其辦理保險業務。

二、規範銀行不規範代理保險產品行爲的對策建議

一是提升理性消費意識。工商部門應充分利用各類普法宣傳活動契機,通過發放宣傳資料、製作宣傳欄、發佈消費警示、曝光典型案件等形式,向社會大衆宣傳銀行不規範代理保險業務的主要表現形式和設置陷阱知識,使社會大衆特別是老年羣體能甄別在銀行辦理的儲蓄業務還是保險業務,從而理性選擇自身需要辦理的業務類型。

二是引導銀行經營自律。應定期不定期通過召開培訓會、開展上門指導、進行個別約談等形式,向代理保險業務的銀行宣傳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銀行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增強其違法成本意識,使其牢固樹立誠信、自律意識,主動做到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代理保險業務。

三是加大聯合監管力度。工商部門應依託經濟戶口和精確點式監管,積極會同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定期不定期對轄區各銀行進行聯合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以“理財產品”名義向消費者推銷“保險產品”?,未分區辦理儲蓄業務、保險業務,隱瞞合同條款,超範圍從事保險業務代理及虛假誇大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爲,各部門按照職能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四是強化合法權益保護。應充分發揮12315申(投)訴平臺、“一會三站”、?“12315打假維權提示牌”等維權渠道作用,受理消費者在銀行辦理業務中對銀行違規違法代理保險業務行爲的舉報、投訴,做到及時認真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法定時間內告知消費者,切實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