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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意識形態責任制度

爲嚴格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度,推動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落實到位,牢牢掌握黨委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動權,經研究制定《龍爪鎮意識形態責任制度》,內容如下:

鄉鎮意識形態責任制度

意識形態工作內容

1.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嚴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黨委(支部)書記每年至少兩次專題研究本部門本單位的意識形態重點工作和責任制,對重要的意識形態工作要及時過問、親自處理,對網絡意識形態安全要親自抓。

3.各黨支部要抓好理論學習,每年集中學習不少於12次,其中對意識形態工作相關內容的學習每年不少於2次。

4.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辦公室組織協調、各村(居)委會、站所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

5.統籌協調政治、經濟、社會管理中體現意識形態工作要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6.按照“誰組織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督”的原則,加強黨委對全鎮各行業、部門的管理。對於重大有關意識形態工作必須事先經過黨委批准,報上級部門備案。

7.加強反邪教工作,防範邪教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滲透。

意識形態管理制度

意識形態工作關乎旗幟、關乎道路、關乎國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識形態工作極端重要,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1.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黨委對本鎮意識形態工作負主體責任。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應當旗幟鮮明地站在意識形態工作第一線,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

2.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協助黨委書記抓好協調指導落實工作,做到知責履責盡責。

3.支委及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和“一崗雙責”要求,對職責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領導責任。

4.鎮黨委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意識形態工作的精神,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爲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建設和黨的建設工作緊密結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實、一同檢查、一同考覈。

5.鎮黨委要切實提高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鑑別力,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遵守黨紀國法,進一步加強意識形態工作能力建設,不斷增強做好意識形態工作的能力和本領,不斷壯大主流思想輿論,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和話語權。

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制度

1.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分析研判,由鎮黨委牽頭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指定專人負責,及時準確提供有關情況。

2.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領域的突出問題。每半年對思想理論、新聞輿論、文化藝術、社會輿論、思想道德、網上輿論等進行分析研判。

3.對重大敏感時間節點、重大輿情熱點需注意問題進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對特定領域和羣體重要情況隨時進行分析研判。

4.健全完善組織協調、社會調查、科學分析、工作保障等機制,推動意識形態領域情況分析研判工作科學化、規範化。

意識形態報告制度

1.鎮黨委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專題研究意識形態工作,每半年對意識形態工作進行一次專題研究,並向上級黨委進行專題彙報。

2. 鎮黨委應當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爲向黨員大會報告的重要內容。

3. 鎮黨委應及時向上級黨委報告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情況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意識形態督查制度

1.每半年由意識形態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轄區開展一次專題督查。

2.督查工作採取全面自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書面督查與現場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3.鎮黨委負責同志要對意識形態工作督查結果存在突出問題的村(居)委會、站所負責人進行約談。

4.將意識形態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黨建工作實績考覈評價體系進行考覈。

陣地建設管理制度

1.鎮黨委建立健全日常信息蒐集發現機制,切實加強對網絡、微信、學習強國等各類意識形態陣地和平臺的管理。

2.完善應急處置,確保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重大輿情和意識形態事件,“邊處置,邊報告”,避免延誤發酵。對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錯誤思潮和言論,必須敢抓敢管。

3.建立健全溝通聯繫機制,出現重大負面輿情或意識形態事件時,做好與上級主管部門的溝通聯動,通報情況、協同處置。

4.將意識形態工作貫穿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程;加強對宗教及宗教思想傳播的管理;加強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學術交流合作的管理;加強對轄區非政府組織活動的有效管理;嚴厲打擊各種非法出版物,嚴密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內滲透。

意識形態責任追查制度

嚴格追查問責是落實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幹部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的關鍵。必須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強化問責剛性和“硬約束”,既查失職、瀆職,也查“爲官不爲”“爲官慢爲”,對導致意識形態工作出現不良後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報請區紀委追究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或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崗位;情節特別嚴重地,給予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開除黨籍、降職、辭退。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同時使用。

1.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鬥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2.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主要領導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鬥爭的;

3.管轄範圍內發生因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4.對重大敏感問題和突發事件處置和引導不力,引起思想混亂,造成嚴重影響的;

5.對黨員幹部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

6.所屬輿論陣地出現嚴重錯誤導向的;

7.管轄範圍內出現大量非法出版物和編寫的教材等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

8.管轄範圍內的會議、講座、論壇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9.對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工作出現嚴重問題隱瞞不報的;

10.黨員領導幹部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論壇講座等公開發表違背中央精神言論、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的;

11.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

12.黨員領導幹部在涉外活動中,因言行不當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

13.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