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工商質監公文

《個體簡易註銷辦法》實施後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遭遇的尷尬和處置建議

爲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改革,簡化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流程,降低退出成本,縮短市場主體退出週期,按照總局《指導意見》部署和市局通知要求,萬州區施行《個體簡易註銷辦法》9個月以來,效果顯著。但在《個體簡易註銷辦法》實施後,在實際登記工作中發現,個體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情況下卻遭遇了現實尷尬。本文就《個體簡易註銷辦法》中關於營業執照遺失、損毀情況下的註銷登記規定以及在登記系統流程的處置過程描述,結合其帶來的利好與個體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情況下的遭遇做出對比參照,給出處置建議。

《個體簡易註銷辦法》實施後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遭遇的尷尬和處置建議

一、《個體簡易註銷辦法》實施後註銷登記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情況下帶來的利好顯著

《個體簡易註銷辦法》實施以來,市場主體反應積極,萬州區註銷個體戶共計3843戶,註銷率大幅度提高。究其原因,得益於在《辦法》中對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的情況進行了“寬鬆處置”。《辦法》中第五條第三款中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註銷登記的,營業執照因遺失、損毀等原因不能繳回的,由經營者在《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中註明,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辦法》中對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的實行相對“寬鬆處置”,無需登報申明作廢,引入承諾制,在註銷登記申請表中註明確認即可。在網上流程上設有“是否需登執照遺失公告”一欄,只需點擊“是”或者“否”,系統會自動抓取,將“是”的個體執照公示到國家社會信用信息系統中,向社會進行公示即可。

但在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的情況卻沒有此種“寬鬆處置”,處境尷尬。

二、《個體簡易註銷辦法》實施後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情況下遭遇的尷尬

一是依據適用之尷尬。個體工商戶在註銷登記時,根據《個體簡易註銷辦法》之規定,對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的實行相對“寬鬆處置”,但在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的情況卻沒有此種“寬鬆處置”。其處置辦法通常是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個體工商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即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的處置辦法只能登報聲明作廢後方可辦理。

二是解釋工作之尷尬。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變更登記、換照、補照過程中,若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的,當被告知需要到報社登報申明作廢的,部分個體戶表示不理解。部分經營者認爲,個體註銷都可以不登報,爲何辦理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反而需要登報申明。

三是空漏可乘之尷尬。若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正副本均遺失、損毀的,需登報聲明作廢的,按照現在報社的市場價格,要花費400元左右。由於《個體簡易註銷辦法》中對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的實行相對“寬鬆處置”,無需登報申明作廢,部分個體戶原本是進行變更登記、換照或補照的,營業執照遺失、損毀需登報的,爲了省去登報錢,就採取先辦理註銷登記,再在原經營場所上新辦開業註冊登記的方式進行,這極大的加大了個體經營者和登記人員的工作量。

三、《個體簡易註銷辦法》實施後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情況下的處置建議

(一)按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程度分類處置。

一是對營業執照損毀不嚴重的能看清經營者姓名或註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直接繳回營業執照,再辦理變更登記、換照、補照業務,頒發新的營業執照。

二是對營業執照遺失的、損毀嚴重到看不清經營者姓名或註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無需登報申明作廢,實行相對“寬鬆處置”。

一方面,引入承諾制。參照《個體簡易註銷辦法》中個體註銷登記的處置辦法,在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對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的實行相對“寬鬆處置”,無需登報申明作廢,引入承諾制,在變更登記表、補照申請表、換照申請表中註明確認。

另一方面,進行登記系統設置。參照個體簡易註銷的登記系統,變更登記、換照、補照的網頁界面中增設“是否需登執照遺失公告”一欄,只需點擊“是”或者“否”,系統會自動抓取,將“是”的個體執照公示到國家社會信用信息系統中,向社會進行公示即可。

(二)個體戶自主原則。爲規避因營業執照遺失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如被他人撿到用於貸款等。應當尊重經營者自主選擇權,個體工商戶在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可以選擇申請登報作廢,也可選擇在申請表上確認,通過登記系統自動抓取,通過國家公衆社會信用信息系統的方式公開。

(三)兩種依據適用建議。一是建議確定“國家公衆信用信息網”的法定地位,將其賦予與公開發行的報刊同等的法律地位。將“國家公衆信用信息網”納入《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將“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修正爲“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或國家公衆信用信息網聲明作廢。二是將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換照、補照中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的“寬鬆處置”納入《個體簡易註銷辦法》附則中,作爲其補充條款。

(四)對於已經進入異常名錄的營業執照,先將異常名錄移除後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換照、補照業務;對於已經進入黑名單的營業執照,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換照、補照業務。(百安壩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