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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內容(新版多篇)

新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內容(新版多篇)

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篇一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覈、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爲,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章 資產處置 篇二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爲。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等。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章 附 則 篇三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本地區和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八條 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准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規定限額”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篇四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彙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覈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覈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覈;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篇五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爲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爲,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覈准制和備案制。覈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製爲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覈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爲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覈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篇六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