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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鄉村建設行動的三個原則

【概述】

關於鄉村建設行動的三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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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爲全黨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並針對創新能力不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農業基礎還不穩固,城鄉區域發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等問題,提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的號召。鄉村建設行動的內容是黨的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的總要求,“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鄉村建設行動的路徑可以有各種創新,但是無論如何創新都不能違背農業的基本特點,不能違背鄉村發展的基本規律,不能違背農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否則鄉村建設行動有可能成爲對鄉村的破壞行動。諸如強制農民拆村並居,逼農民上樓等做法,與鄉村振興理念背道而馳。根據目前存在的鄉村建設問題,我們認爲,實施鄉村建設行動必須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實施鄉村建設行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

鄉村振興戰略是黨和國家對農業、農村、農民工作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鄉村建設行動要在黨的領導下構建鄉村振興的組織體系和活力體系。這就需要各級黨和政府強化對於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責任和組織責任,充分認識鄉村建設行動的歷史使命,以實際行動踐行鄉村振興作爲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的責任。政府不僅是鄉村建設財政投入主體,也是規劃設計和實施的組織主體。要落實黨政一把手是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的工作要求,黨員幹部帶頭示範,是鄉村建設行動動力的直接來源。鄉村建設行動是一項具有很強綜合性的行動,需要農林水利、建築、國土、規劃、科技、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旅遊、信息、生態等政府各個部門在鄉村振興過程中發揮各自作用,協調好各個部門的力量,形成鄉村建設行動的合力。

?除了發揮好黨組織的領導和政府主導作用外,社會力量是不可忽視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提出:發揮羣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範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發揮社會組織力量十分重要,在脫貧攻堅實踐中,各類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民營企業等社會力量在幫助經濟薄弱村形成“造血”機制、提高發展能力與激活內生動力、增加村民財產性收入等方面所表現出的獨特優勢對鄉村建設行動具有十分重要的啓示意義。在鄉村文化建設、移風易俗、鄉村環境治理與鄉村養老、助殘、兒童教育服務等方面,社會組織可以彌補政府部門在農村公共品供給方面的“政府失靈”,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部門在推進鄉村振興中面臨的高成本壓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資源利用、要素配置和要素流通的效率。就全國範圍而言,社會組織發育不全以及作用發揮受限是鄉村建設行動最突出的短板之一。普遍存在着基層部門對社會力量的作用認識不足、支持不夠甚至持懷疑態度,村級組織缺乏主動尋求社會力量促進本村發展的意識和能力;社會組織自身也存在參與鄉村建設行動能力不足、服務內容單一、服務方式落後等問題。因此,政府部門應加快制定出臺培育社會力量的制度辦法,鼓勵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行動,並將社會力量納入鄉村建設行動系統中。項目村選擇、分配財政資金可向引入社會力量工作成效明顯的村傾斜,允許社會組織採取“半公益半收益”的方式,參與鄉村建設行動,從而調動其參與鄉村振興的積極性,培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政府組織還是社會組織,都不能替代農民建設鄉村的主體地位,鄉村建設的根本目的是鄉村村民的幸福,因此要關注鄉村主體本身的需求,鄉村振興只有靠農民來建設,文化才能傳承,產業才能興旺,鄉村發展才能可持續。政府和社會組織任何時候都不要爲民做主,不能越俎代庖。梁漱溟在論述鄉村建設過程外來人作用時曾概括了三句話:爲鄉村擴耳目、爲鄉村增喉舌、爲鄉村添頭腦,其目的在於激活農民的內生動力,啓發農民自覺。

鄉村建設行動要樹立鄉村整體發展理念

鄉村全面振興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從空間上看,鄉村振興要全面推動,也就是說,所有鄉村都要振興,一個不少地實現鄉村現代化。二是從振興內容看,要在產業、人才、生態、文化、組織等領域全面推進,實現鄉村的整體進步。事實上,大量的鄉村振興實踐難以取得理想效果,甚至產生“建設性破壞”,以至於有人懷疑鄉村到底能否振興,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對鄉村價值及其規律缺乏認識。這就需要我們在實施鄉村建設行動過程中,深入開展鄉村認識教育,準確把握鄉村發展規律。鄉村是一個集生產、生活、生態、文化、教化等價值於一體的有機整體,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實施鄉村建設行動就是要遵循這一價值體系。實踐證明,遵守這一原則,發現鄉村價值、尊重鄉村價值、放大鄉村價值,可以使鄉村擺脫貧困,走向富裕的道路。而脫離鄉村價值體系,試圖建立一套新體系的做法,無論投入多少人力物力都難以獲得應有效果,甚至以失敗而告結束。

以往很多鄉村建設項目之所以失敗,很大程度上在於把本來不可分割的鄉村整體人爲地割裂開來。比如爲發展農業而傷害農民,爲了民居改造而削弱了農業生產乃至農民生計,爲了環境整潔而影響了生產,爲了生產而破壞了生態,諸如此類現象在鄉村建設實踐中不勝枚舉。事實上,構成鄉村的各個要素以及表現出的不同價值和功能是彼此融合不可分割的。首先是農民、農業、鄉村三要素不可分割,排斥農民、破壞鄉村形態,必然導致農業發展動力滯枯;同理,鄉村失去生產條件,農民生計就陷入困境,鄉村發展就失去秩序。其次,鄉村的產業振興、人才振興、生態振興、文化振興、組織振興是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的。舉例來說,產業振興中包含着生態要素,如生態旅遊、休閒等;也包含着文化要素,如農業品牌塑造、文旅農融合;還包含着人才要素和組織要素。所以,實施鄉村建設行動不能單兵突進,某一個部門單項工作推進,而其他相關部門不能同步跟進或方向相反,都會導致項目的失敗。

實施鄉村建設行動要堅持以農民爲主體

農民是鄉村建設主體,也是受益主體。鄉村建設要符合農民需要,適應農民的生產與生活要求,鄉村才能獲得生命力。加快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高農民科技文化素質,推動鄉村人才振興,是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的重要基礎。

首先,建設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才能激活鄉村發展的微觀動力。家庭農場是以家庭勞動力爲主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家庭農場規模是適度規模經營的典型表現形式,也是高素質農民得以存在的有效載體。家庭農場充分體現農民的主體地位,可以有效克服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民主體地位弱化的問題,激發農民建設自己家園的內生動力,充分發揮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實施鄉村建設行動要努力優化適度規模家庭農場形成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各地根據自身條件和資源優勢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家庭農場,爲現代農業發展注入新動力。

其次,完善合作機制提高農民組織程度。合作社被證明是最適合農業和農民特點的高級組織形式。農戶和家庭農場存在的諸如生產成本高、面臨風險大等問題,只有通過進一步合作來解決。提高農民的組織程度是鄉村建設行動最富有挑戰性的工作之一。合作社應以家庭農場爲基礎,以鄉村社區爲基本單位,這是由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行政管理體制所共同決定的。傳統村落是熟人社會共同體,共同體內部有互幫互助傳統,有共同的生產與生活資源,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紐帶,具有天然的信任與監督機制,容易形成合作關係。中國傳統文化更適合以熟人社會爲基礎的合作,也就是說,在合作社組織內部充分利用熟人關係的信任與合作傳統形成合作機制,在合作社組織之間建立現代契約制度,實現合作社的聯合。此外,中國的行政管理體制也決定了農民合作社以鄉村社區爲單位最容易實現。“村集體”不僅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惠民政策的落實者。獨立於村組織之外的合作社,往往會成爲“孤島”,難融入村落文化體系,與鄉村社區管理“兩張皮”,甚至出現相互掣肘現象。因此,農民合作社組織應與鄉村社區“一體化”,在此基礎上完善合作社功能,發展更大範圍的合作社聯合社。

需要指出的是,實施鄉村建設行動需要在新型城鄉關係框架下進行,只有促進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才能遏制鄉村衰敗,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實施鄉村建設行動要特別強調形成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

標籤: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