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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揮政治協商在民主決策中作用的調研報告

如何發揮政治協商在民主決策中作用的調研報告
如何發揮政治協商在民主決策中作用的調 研報告 
科學發展觀是中國共產黨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總結我國發展實踐,借鑑國外發展經驗,適應新的發展要求提出的關於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它不僅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同時也對人民政協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爲了使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得到實效,更好的發揮政治協商在民主決策中的作用年4月8日至4月23日,在縣政協   主席的帶領下,我們對如何發揮政治協商在民主決策中的作用進行了爲期16天的調研活動。連日來,我們立足本縣實際,先後走訪了部分鄉鎮和部門,通過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如何發揮政治協商在民主決策中作用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系統調查研究,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近年來我縣民主決策的實踐
1、充分調研。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見,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參謀作用,從而集中了民智,體現了民意,調動了各部門工作積極性。
2、羣策羣力。決策的實施,離不開領導幹部的帶頭指揮,更需要全縣人民的參與和支持,形成“千斤擔子衆人挑,人人肩上有目標”的工作局面。
3、強化監督。一是建立工作規範,嚴格按程序議事決策。二是加強對成員的監督,強調實行民主集中制。三是實行政務公開,加強人民羣衆對政務的監督。對重大事務和財務收支、目標責任制、履行職責事項、機關內部事務、農民負擔情況等方面進行公開,全縣各有關單位也相應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研究制定各項具體實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推動了政務公開工作的迅速開展,加強人民羣衆對政務的監督。
4、領導垂範,營造了一個民主和諧的政治氛圍。一方面加強領導班子成員自身的黨性修養和自我約束,牢固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正確對待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決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深入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帶頭體察民情,瞭解民意,集中民智,誠心誠意爲羣衆謀利益。另一方面,通過中心組學習、民主生活會、廉政談話等形式,加強對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及時提醒,早打招呼,使他們不犯或少犯錯誤,以案爲鏡,加強教育,切實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
這些致力發展,重塑形象,造福一方百姓的重大決策實踐,至少給我們帶來四點啓示:一是隻有廣泛聽取意見,深入基層,充分調研,並對重大決策反覆進行論證而形成的決策,纔是正確的,深得民心的。二是公衆的廣泛參與,是決策執行正確,取得成效的重要途徑。三是決策的形成過程,只有經過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會議決定,才能使決策更加民主科學。四是隻有建立一套規範有力的決策運行機制,纔是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的有力保障。五是領導以身作則,發揚民主,尊重科學,廣開言路,執政爲民,才能得到社會的擁護,才能造福於民。
二、發揮政治協商在民主決策中作用的幾點思考
1、必須明確政治協商程序是黨和國家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是整個決策程序中的一部分。由於政治協商程序的有關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和具體的約束力,一定程度影響了協商的效果,甚至出現種種不按協商程序辦事的現象。因此,爲了使民主決策的政治協商程序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成爲黨組織、政府和政協共同遵守的程序性規定,這個協商程序不能由政協一家制定,而必須由縣委、人大、政府和政協共同制定,對協商的時間、內容、形式、要求,協商成果的處理機制等有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從制度上保證政治協商的程序化。
2、要明確協商的內容,界定決策的內涵。結合中國黨政決策的實際,我們可以把決策問題的提出、決策目標的確定、決策方案的論證、決策行動的合法化作爲決策過程制度化的程序要素。這裏“決策問題的提出”是第一位的。“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那麼,哪些問題算得上是“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應當加以明確。有的觀點認爲,縣委、人大、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決策、決定的重大問題都應列入政治協商範圍,主要包括: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重大項目的擬定和實施,財政預算與決算,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和重要部署,有關我縣社會發展總體戰略規劃及其重要配套政策措施,重要法規、行政規章和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決定,各黨派之間的共同性事務和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重要問題,經濟、政治、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和體育等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重要舉措,涉及社會和羣衆生活的重大問題等。重要領導幹部的推薦提名任免也要經過崗位的政治協商。此外,對一些投資規模較大、涉及範圍較廣的政府投資項目,也應納入政治協商程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減少或避免因決策失誤造成損失。
3、要明確規定政治協商在整個決策程序的哪個環節中進入。現在講的政治協商的“三在前、三在先”原則,即協商在黨委決策之前、人大通過之前、政府實施之前,真正做到先協商後決策、先協商後通過、先協商後實施,筆者認爲還比較籠統。大政方針的制定,重大問題的決策,需要開展廣泛而深入的調查研究,要經過不同的階段,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如果決策者是真心實意地想聽取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意見,廣納羣言,那麼,一定會提前預告,留出相當的時間,讓政協、讓政協委員作充分的準備。至於具體時間問題,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的第十二條。這一條規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當然,政協政治協商預告的時間不一定與人大一樣,但一定要有明確規定。只有這樣,那種“明天就要公佈,今天來政協通通氣”的走過場的協商,纔會少發生或不發生。
三、意見和建議
1、提高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重要性的認識,營造良好氛圍。
2、根據需要協商的問題的性質、內容、層次,建立不同規格的對口協商機制,採取會議協商、書面協商、個別協商、對口協商等靈活多樣的形式
3、在協商過程中引入辯論機制,使得不同的觀點、意見能夠得到充分的表達。
4、政協與人大相互溝通、相互合作、共同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的制度創新。
5、真正把一些重大事項納入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範疇,推動協商民主落到實處。
6、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協商民主機制。
7、加強人民政協自身建設,提高協商民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