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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老師針扎幼兒 該當何罪

各位觀衆大家好,歡迎收看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 老師針扎幼兒 該當何罪

“學高爲師,身正爲範。”陶行知先生的這句話雖然只有短短的八個字,卻精確地概括了一個好老師的理想形象。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本應該被細心呵護、耐心教育的他們卻遭受了個別無良教師的虐待,嚴重損害了孩子們的身心健康,今年9月份,在內蒙古就發生了一起這樣的事件,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新聞報道。

(播放視頻,時長1分5秒左右)

從這個視頻我們可以看出,孩子的腿部、臀部、腰部、頭部都有不明結痂針眼,用針扎小孩的老師真的太狠毒。更過分的是,老師扎完後還告訴孩子不能讓父母知道,個別家長看到羣裏的消息後才發現自己的孩子身上也有針眼。目前,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並將三名涉案老師刑事拘留。

這三名涉案老師的行爲已經構成違法,但要以什麼罪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呢?這起事件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有人說這幾個老師故意傷害幼兒,要對幼兒的傷勢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果爲輕微傷,就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進行處罰;如果鑑定結果爲輕傷,那麼就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有的網友說這三名老師用針扎幼兒,是一種虐待行爲,應該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虐待罪處理。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虐待罪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該案中幼兒園的老師和學生顯然沒有親情關係,因此不適用虐待罪,而且虐待罪屬於親告罪,告訴的才處理。

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幼兒園老師針扎幼兒,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都不適用。幼兒園的老師和學生之間存在監護與被監護,或者說看護與被看護的關係,老師利用自己監護人、看護人的優勢地位,恃強凌弱,違背師德,採取暴力手段傷害幼兒,應該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處理,我們從這張當地公安局的警情通報中也可以看出當地公安部門也是據此刑拘三名老師的。

無獨有偶,在北京市朝陽區管莊的紅黃藍幼兒園也發生了一起教師針扎幼兒的事件。2017年11月22日晚開始,多名家長反映自己的孩子遭遇老師扎針,並提供孩子身上多個針眼的照片。接到家長報案,北京警方根據家長反映情況進行調查取證,11月28日晚公佈調查情況,涉案教師劉某某(女,22歲)因部分兒童不按時睡覺,遂採用縫衣針扎的方式進行“管教”,劉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北京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一案,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系北京市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教師。2017年11月間,劉某某在所任職的班級內,使用針狀物先後扎4名幼童,經刑事科學技術鑑定,上述幼童所受損傷均不構成輕微傷。雖然沒有給孩子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朝陽法院認爲,幼兒是祖國的未來,是需要特殊保護的羣體,其合法權益不容侵犯。2018年12月28日上午,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劉某某公開宣判,判決結果如何呢,我們來看一下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事法網的新聞報道:以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看護教育工作。一審判決之後,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名好老師,不僅要在相關領域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還應該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而劉某某不但沒有做好看管、保護、教育的義務,甚至還採取針扎的方式虐待幼兒,違背了師德,觸犯了衆怒。從事發至二審宣判,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一案歷經一年七個月後終於塵埃落定,涉案教師受到了應有的懲罰,這也印證了那句話: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在這呢也提醒一下廣大的家長朋友們,在給孩子選擇幼兒園的時候,一定要擦亮雙眼,選擇有資質、合法正規的學校,這樣既能讓孩子在學校健康快樂地成長,也能防止類似虐童事件的發生。如果發現自己的孩子在學校受到虐待,一定要在第一時間選擇報警。

好了,本期的以案釋法就說到這裏,感謝收看,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