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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提綱範本(新版多篇)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提綱範本(新版多篇)

專業畢業論文提綱 篇一

電子相關器實驗研究

一、緒論

1.1介紹實驗的研究意義

1.2介紹實驗發展歷程

1.3介紹實驗結果在生活中的應用

二、正文

2.1相關器的工作原理 (1、相關檢測 2、相關器)

2.2相關器的框圖、原理圖及面板圖

2.3相關器的psd波形觀察及輸出電壓測量(1、實驗儀器 2、相關器psd波形觀察及測量實驗框圖 4、實驗結果與理論公式對比)

2.4相關器諧波響應的測量與觀察(1、實驗儀器 2、實驗連接圖 3、實驗結果 4、繪製波形圖)

2.5相關器對不相干信號的抑制(1、實驗儀器 2、對不相干信號抑制的測試框圖 3、測量數據及總結分析)

2.6不相干信號過載電平的測量(1、實驗儀器 2、測試方框圖)

2.7對噪聲的抑制與等效噪聲帶寬

2.8相敏檢波特性

2.9直流漂移

2.10總動態範圍

2.11實驗數據的分析

2.12分析實驗誤差,總結實驗結論。

三、總結

3.1用相關測量運動物體的移動速度

3.2利用取樣積分器檢測霍爾電勢

四、註釋及參考文獻

法律畢業論文提綱 篇二

摘要 3-4

Abstract 4

緒論 7-9

一、研究背景 7

二、研究意義 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8-9

第一章 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概述 9-22

第一節 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歷史沿革 9-11

一、消費者反悔權的起源和發展 9-11

二、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起源和發展 11

第二節 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概念及特徵 11-22

一、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中的基本概念 12-18

二、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特徵 18-22

第二章 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理論分析 22-29

第一節 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經濟學分析 22-25

一、博弈論分析 22-23

二、成本―收益分析 23-25

第二節 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法理基礎 25-29

一、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出現是合同實質正義的要求 25-26

二、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是消費者主權得以實現的保障 26-27

三、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是法律家長主義理論的體現 27-29

第三章 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法律制度比較 29-47

第一節 國外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法律制度考察 29-34

一、國外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期間的起算與長度 29-32

二、國外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中經營者的告知義務 32-33

三、國外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方式 33-34

四、國外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34

第二節 國內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法律制度考察 34-47

一、國內消費者反悔權立法概況 34-38

二、國內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法律制度的剖析 38-47

第四章 我國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的完善 47-54

第一節 細化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的適用範圍 47-48

一、界定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中的經營者範圍 47-48

二、擴大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適用範圍 48

第二節 規範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方式與期限 48-50

一、明確非現場購物中消費者反悔權行使的前提條件 48-49

二、限定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適用的交易金額 49-50

三、細化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行使的期間 50

第三節 構建非現場消費者反悔權的保障機制 50-51

一、開放經營者信用評價體系 50-51

二、發揮消費者組織團體作用 51

第四節 明確消費者與經營者責任 51-54

一、消費者責任 51-52

二、經營者責任 52-54

結語 54-56

參考文獻 56-58

在學期間研究成果 58-59

致謝 59

法律畢業論文提綱範文二

內容摘要 4-5

ABSTRACT 5-6

目錄 7-12

引言 12-13

第一章 盜贓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論 13-16

第一節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3-14

第二節 盜贓物的界定 14-16

一、盜贓物的概念 14-15

二、盜贓物的特徵 15-16

第二章 各國盜贓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評析 16-20

第一節 否定盜贓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評析 16-17

第二節 肯定盜贓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評析 17-18

第三節 折中模式評析 18-20

第三章 我國盜贓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現狀評析 20-24

第一節 現行法的規定 20-22

一、《物權法》頒佈之前的相關法律規定 20-21

二、《物權法》關於盜贓物善意取得的規定 21-22

第二節 我國法律關於盜贓物善意取得規定的不足 22-24

第四章 盜贓物轉讓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理論分析 24-32

第一節 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理由的反駁 24-26

一、本人與因說 24-25

二、成本比較說 25-26

三、社會效果說 26

第二節 盜贓物的善意取得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適用 26-28

一、必須合理保護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7

二、避免買贓銷贓行爲猖獗,引發道德危機 27

三、重視特定物對原權利人的。特殊意義 27-28

第三節 確立盜贓物有條件的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28-32

一、能夠結束法出多門、視角混亂的局面,有利於統一認識 28-29

二、維護交易安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 29-30

三、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 30-32

第五章 我國盜贓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32-40

第一節 嚴格規定盜贓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32-34

一、標的物爲贓物 32

二、無處分權人需爲盜贓物的佔有人 32-33

三、受讓人受讓標的物時爲善意 33

四、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 33-34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34

第二節 規定回覆請求權・盜贓物善意取得的除外 34-38

一、回覆請求權的性質 35-36

二、回覆請求權的主體 36

三、回覆請求權行使的期限 36-37

四、盜贓物的無償回復和有償回復 37-38

第三節 盜贓物善意取得的特殊問題 38-39

一、金錢、無記名有價證券的善意取得問題 38

二、盜贓物爲具有人身性質或感情價值的財產的善意取得問題 38-39

第四節 完善我國盜贓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議 39-40

結語 40-41

參考文獻 41-44

後記 44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篇三

(一)選題意義

1.理論意義:本文結合羣體性事件的形成、爆發、發展、高潮、平息的過程從政府信息發佈通道不暢,大衆傳播的弱化,公共輿論的形成,流言與謠言的迅速蔓延來研究信息的傳播與管理過程,在應對羣體性事件中政府和媒體除了擔負好把關人的同時應該擔負起社會責任,在議程設置過程中防止社會偏離。在充分研究受衆心理的前提下,把握好大衆傳播和人際傳播之間的平衡。在結合傳播學理論立足羣體性事件在我國的實際情況,找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預防應對羣體性事件的道路。

2 現實意義:現代社會是一個社會結構和羣體利益明顯分化的社會,各種利益訴求的表達、利益矛盾的衝突,將成爲一種常規性的社會現象。如果有比較成熟的社會組織能整合分化民衆的利益的表達與訴求,有政府提供的意見表達與迴應的平臺,從而會很好的舒緩國家與社會民衆之間的矛盾,減少羣體性事件的發生。 當前我國政府傳播機制機制存在信源開放度不高、信道暢通度不高、信息保真度不高等問題。正由於政府信息失衡,而大衆傳播在與政府博弈中被弱化,從而導致人際和羣體傳播這種替代性傳播方式佔據了主導地位。當民衆的意見和情緒失去控制,其訴求集中爆發出來而走向非理性對抗,就像地震能量一樣,社會的壓力遲早要釋放。不讓其通過大衆傳媒和政府所提供的平臺緩慢釋放,它會來的更猛、更狠,會嚴重損害國家社會結構。因此從理論上分析政府、媒體在羣體性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應承擔的責任對於社會穩定都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文獻綜述

1.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a.議程設置如何起到引導輿論的作用

b.輿論研究的社會性理學維度

c.大衆傳播與人際傳播 “社會模仿”理論

e.說服理論與傳播效果的研究

f.中國媒體宣傳的特點

g.新聞傳媒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輿論導向功能

2.國內有關研究的動態 “羣體性事件”可以說是我國發明的專有名詞了,可以看看中共《黨的建設 “羣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羣體或不詞典》中給出的解釋: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羣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羣體活動、發生多數人間語言行爲或肢體行爲上的衝突等羣體行爲的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泄不滿、製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負面重大影響的各種事件。”但事實上羣體性事件是突發性事件中的一種,國外並不是沒有,他們在這方面的研究可以劃歸到危機公關裏面,國外在這方面有較豐富的經驗,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借鑑的地方。 但我們要認清我國的現實狀況,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結構是紡錘狀社會結構,他們有非常穩定的中產階級,而我國還處在金字塔的社會機構時期,在這個社會轉型期,無論是政府還是媒體對於羣體性事件都比較敏感。由於政治方面的因素,我國這方面的研究還比較匱乏,但由於近幾年我國的羣體性事件呈爆發性趨勢,相關的傳播學、社會學、政治經濟學等相關方面的研究才漸漸發展起來。

3.我的看法 現今的羣體性事件爆發是由當今的媒介環境決定的,這是一個大衆傳播的時代,這是一個議程設置把關人具有巨大能量的時代,但由於大衆媒介與政府的博弈中一直處於弱化的地位,而政府又沒有扮演好好輿論引導者的角色,魔彈論是在這個時代行不通的。 另一方面這是一個科技迅猛發展的時代,新的傳播媒介層出不窮,在大衆媒介高速發展的今天,人際傳播也不再是口口相傳的年代了,手機羣發、論壇跟帖、微博等等將人際傳播帶入了一個新的時代。政府宣傳、大衆傳媒依然強勢,但人際傳播已經成爲一種不可忽視的輔助傳播途徑,當前兩種無法表達金字塔底層的呼喚與訴求時,人際傳播這種“非主流”的傳播途徑將會把輿論引導向另一個方向,民意可能會發展成民怨甚至成爲民怒。種種現實已經逼着政府、媒介走向臺前,直面金字塔的最底層。

(三)論文提綱

ⅰ、前言

ⅱ、結合“617 羣體性事件”的爆發分析羣體性事件產生的傳播學因素

1. 分析公衆輿論產生的條件

2. 政府與媒體不作爲的原因

3. 公衆輿論主體的社會心理學分析 ⅲ、結合“617 羣體性事件”的發展、高潮、平息,分析政府、媒體、民衆在此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ⅳ、結合“617 羣體性事件”整個過程,提出有效的預防和處理羣體性事件的途徑。

1、政府作爲信源的最終控制者應當保證信源的公開度、信道的暢通度、信源 的保真度,應該是積極的預防而不是被動的去處理。

2、媒體在政府允許的平臺上所應該發揮的積極作用。

3、民衆訴求通道的選擇

ⅴ、結論(四)論文寫作進度安排

大學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格式 篇四

一、案情簡介

201x年6月25日,被害人黃某在某工商銀行櫃員機插入自己的銀行卡、輸入密碼後取款,取款後離開櫃員機時,忘記取回信用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被害人黃某取款時,在後面排隊等候,等待黃某離開後,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走到櫃員機前準備插入自己的信用卡取款時,發現無法插入銀行卡,且櫃員機屏幕顯示取款界面,嫌疑人林某某意識到可能是前一名取款人在取款後忘記將銀行卡取走,於是繼續利用被害人黃某的信用卡在櫃員機上操作,將卡內的8000元人民幣取出,隨後將信用卡取出,離開櫃員機,並將被害人黃某的信用卡丟棄。

二、觀點與反駁

(一)嫌疑人的行爲構成侵佔罪

持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在於:被害人遺忘在櫃員機內的信用卡屬於遺忘物,嫌疑人先侵佔了被害人的信用卡,而後纔有使用信用卡的行爲,適用行爲是侵佔信用卡的後續行爲,應當以主行爲的性質認定犯罪的性質。

該觀點值得商榷,第一,信用卡雖爲有體物,但沒有達到侵佔罪的定罪標準,不能評價爲侵佔罪中的財物,佔有信用卡也不等於佔有信用卡所記載的現金,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侵犯財產的行爲不是嫌疑人佔有信用卡的行爲,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爲。第二,被害人遺忘在櫃員機內的信用卡不屬於遺忘物,櫃員機對於被遺忘在機內的銀行卡具有自動吞卡功能,這說明對於被害人遺忘在櫃員機內的信用卡銀行櫃員機具有保管功能,該卡並非出於完全失控狀態,即使被害人將卡遺忘在櫃員機內,該卡也屬於銀行保管之下的物品,而非遺忘物。第三,侵佔罪的客觀方面是對於合法佔有的財物拒不返還,本案中嫌疑人利用他人遺忘在櫃員機內的。信用卡進行操作取款以獲得現金的行爲本身不具備合法性。

(二)嫌疑人的行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認爲嫌疑人的行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法律依據爲,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自205月7日起實施)認爲,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爲,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持該觀點者認爲本案中嫌疑人獲得信用卡的途徑爲拾得他人遺忘在櫃員機內的銀行卡,依法應認定嫌疑人的行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否定該觀點的主要理由在於:第一,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瞭解釋,但對於拾得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理論上有很大爭議,以張明楷教授爲代表的學者認爲這一行爲構成盜竊罪,以劉明祥教授爲代表的學者們認爲這一行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各方主要觀點及闡述參見張明楷教授《也論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機上取款的行爲性質》及劉明祥教授《再論用信用卡在ATM機上惡意取款的行爲性質》)第二,本案中嫌疑人取得信用卡的方式不是拾得,雖然法律沒有對何爲拾得作出規定,但根據對拾得的通俗的理解,被拾得的物品應當屬於遺棄物或遺忘物,如上所述,本案中被遺忘在櫃員機內的信用卡並不屬於遺忘物,而是處於他人保管之下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