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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新版多篇)

法律畢業論文(新版多篇)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一

【摘 要】由於企業自身在發展的過程中將絕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企業生產經營方面,忽視了企業法律事務風險的管理,從而使得企業的管理結構與運行模式難以滿足實際發展的需要,阻礙了企業了健康發展。因此認清企業法律事務風險工作的防範與注意點,對於實現企業運行機制的健康運作有着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本文旨在從現階段施工企業法律事務風險工作的現狀出發,在相關科學理論的支持下,探討新形勢下施工企業增強法律事務風險管理工作的途徑與方法。

【關鍵詞】法律事務風險;施工企業;防範;注意點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經濟全球化的深入進行,我國施工企業在創造更多經濟價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自身管理體系與運行機制在企業發展的實際中,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法律事務風險管理作爲企業管理體系的核心構成,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雖然近些年來企業在自身法律事務風險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依舊存在不足,滿意實現法律事務風險管理工作價值的實現,很難保證企業的正常合法經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要充分重視起法律事務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

1、法律事務風險認識在施工企業中存在的問題

1、1、未充分認知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風險

由於在市場經濟下從事商業經濟活動,任何活動的進行都存在着法律風險。對於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來說,最理想的狀態就是涉及到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和對外部的經營行爲,即使由於某種原因達不到此種理想的狀態,也應該事前對各種經濟活動做好風險防範。一些施工企業對於法律事務風險的認識不足,並沒有十分清晰的認識到法律風險對於施工企業發展的影響,沒有從企業存亡的高度認識和重視法律事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1、2、未深入瞭解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風險

在施工企業現實工作的經營活動管理髮展鏈條中,直接進行事務風險管理是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企業只是單純的認爲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風險工作就是解決矛盾糾紛風險,並未正確的區分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和社會律師之間的區別,認爲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就是單純的整理企業案件、擬定起訴文書、討債、打官司等,並未認識到企業法律顧問對於企業管理的深層意義,爲企業擬定各種管理文書、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務。

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包括企業的事務經營管理,並非單純的落在法律的層面之上,也並非單純的解決法律風險。

2、法律事務風險在施工企業中的防範對策

2、1、施工企業要立足於自身發展的實際,進行法律事務管理結構的科學構建

施工企業法律事務風險管理機構不同法律事務所,其本職工作在於針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所面臨的各類法律風險問題,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爲企業的未來發展提供更爲專業的法律意見。因此企業要針對自身法律事務風險管理的特點,企業高層管理者要着眼於企業長遠發展,重視企業法律管理機構的建設,進行法律事務風險管理機構的建設。同時引進專業的法律人才,聘用專業律師,藉助於專業的法律知識構建法律事務預警機制,增強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效率,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2、2、加強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

做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對經濟活動的法律風險進行防範,並將法律事務管理貫穿到每個施工企業工作的環節當中。法律事務的工作主是以預防性質爲主要工作,其次是解決已經發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糾紛和法律事務。所以施工企業對於法律事務工作一定要加強認知度,加強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改變企業目光短淺的制約因素,允許法律事務管理參與企業內部管理和企業外部經營活動,這就使得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前瞻性能大大增強。

2、3、進一步提升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人員數量與素質

法律事務風險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與否與從事風險管理事務工作的人員數量與質量密切相關。爲了實現企業法律風險事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3],一方面要進一步引進更多的專業法律事務人才,進一步充實管理部門的人才數量優勢,另一方面企業在組織職業技能培訓的同時,也要鼓勵法律事務人員積極參加國家組織的各類法律資質考試,提高法律風險前瞻性的認識,實現法律風險事務管理人才專業素質的提升,從而大大提升法律風險事務管理的科學性與高效性。

3、結語

目前隨着我國的施工企業快速發展,施工企業爲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將法律風險事務工作與企業內部管理相結合。對於企業的法律風險工作來說,仍需要一段時間進行防範和提高前瞻性的認識,這就需要各相關部門加緊配合,不斷的完善防範點和注意點。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二

【摘 要】目前隨着施工企業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家開始關注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發展,對於其中存在的問題,及相應問題的解決措施都有着密切的關注。本文針對現如今法律事務工作在施工企業的發展背景,探究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根據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爲我國的施工企業中的法律事務工作的開展打下基礎。

【關鍵詞】法律事務工作;施工企業;問題;對策

隨着我國近幾年個行業的不斷髮展,施工企業也隨之發展開來,發展後的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越來越多,涉及的方面也越來越廣。合理的處理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可以有效的進行施工風險規避,提高施工企業的競爭力,爲企業的後續發展做好保障工作[1]。

1.法律事務工作在施工企業中存在的問題

1.1、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足

由於在市場經濟下從事商業經濟活動,任何活動的進行都存在着法律風險。對於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來說,最理想的狀態就是涉及到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和對外部的經營行爲,即使由於某種原因達不到此種理想的狀態,也應該事前對各種經濟活動做好風險防範。一些施工企業對於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足,並沒有十分清晰的認識到法律風險對於施工企業發展的影響,沒有從企業存亡的高度認識和重視法律事務管理的重要性。

1.2、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不深

在施工企業現實工作的經營活動管理髮展鏈條中,直接進行事務管理是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2]一些企業只是單純的認爲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就是解決矛盾糾紛,並未正確的區分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和社會律師之間的區別,認爲施工企業的法律顧問就是單純的整理企業案件、擬定起訴文書、討債、打官司等,並未認識到企業法律顧問對於企業管理的深層意義,爲企業擬定各種管理文書、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務。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包括企業的事務經營管理,並非單純的落在法律的層面之上。

1.3、法律事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不高

爲了使防範風險的措施達到最大化的要求,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對各個環節的把握,避免常規的風險反覆性的發生。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能力不強,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於法律事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力不高,對於未來風險的決策性不強,不能很好的進行宏觀風險把控,對於現有的風險不能採取及時的措施進行規避。這樣就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的政策的進行,對於施工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也會有致命性的影響[3]。

2.法律事務工作在施工企業中的發展對策

2.1、完善法律事務的相關制度

要完善法律事務工作的相關制度,使法律事務工作的進展可以有制度進行指導和約束。與此同時,制度的制定,可以提高施工企業對於法律事務工作的認識,從而加強法律事務參與企業的管理經驗,爲企業的未來發展做好相應的規劃和決策。

對於施工企業來說,要設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的總法律顧問是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的,有施工企業親自聘任的對企業實施全面的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此企業的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設立,對於企業爲了法律事務的發展具有基礎的奠定作用[4]。

2.2、加強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

做好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對經濟活動的法律風險進行防範,並將法律事務管理貫穿到每個施工企業工作的環節當中。法律事務的工作主是以預防性質爲主要工作,其次是解決已經發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糾紛和法律事務。所以施工企業對於法律事務工作一定要加強認知度,加強法律事務的前瞻性認識,改變企業目光短淺的制約因素,允許法律事務管理參與企業內部管理和企業外部經營活動,這就使得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前瞻性能大大增強。

2.3、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起草

法律風險的產生是由於施工企業經濟活動類型多種多樣以及涉及面廣等多種因素造成,但其中最爲主要的影響因素是由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缺乏正確的法律作爲引導造成的,包括企業的項目決策風險、企業的內部管理風險、外部經營風險等。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針對企業的生產技術、生產項目活動,以及外部多種經營活動共同影響產生的,所以對於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來說,必須要將法律事務工作融入其中,起到一個監管保障的作用[5]。

3.結語

目前我國的施工企業爲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將法律事務工作與企業內部管理相結合,使其更好的爲企業發展服務。對於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來說,仍需要一段時間進行修復,這就需要各相關部門加緊配合,不斷的進行探索和完善。

參考文獻:

[1]段茂勇。新常態下石油施工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化工管理,2015(16).

[2]張波。施工企業合同審查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建材,2014(05).

[3]饒曉燕。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建材,2012(01).

[4]廖敏。論新形勢下施工企業法律合規工作的難點和對策[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15(04).

[5]崔吉順。建築施工企業基層工會工作面臨的問題和解決對策[J].企業導報,2012(17).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三

內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政黨、正義的精神。分析影響我國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確定現階段我國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目標取向。

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誌,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爲了達到該憲法原則所設定的目的,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無條件的。現階段影響我國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有:

一、司法機關的行政化傾向

現代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於受到以行政爲中心的思想觀念和司法傳統的制約,我國的司法體制運行過程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審判權與行政權的一個明顯區別就是行政機關可以對行政事務進行主動的積極的干預,而司法機關則不應該採取主動的方式行事。從內部結構看,司法行政化表現爲從檢察長(院長)、副檢察長(副院長)、處(科、庭)長到普通檢察官、法官形成一個等級體系,這種等級是按照行政官員的職級套用的。凡是能和辦案檢察官法官的上級掛上鉤的人都可以對檢察審判結果產生影響,獨立審判制度受到嚴峻挑戰。法院行政機關化的另一個特徵是按照法律規定,法院的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這種監督,也僅僅是審級範疇上的監督。但是,目前的狀況卻是上級法院是下級法院的領導機構,評比、考覈、聽取彙報、部署工作,所有“上級機關”所具備的權力幾乎都具有。下級法院有什麼疑難案件,也要向上級法院請示。殊不知,這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組織法和程序法,影響了司法公正。

二、司法權力的地方化傾向,影響了法院獨立行使審判職能

從1949年以來,我國法院的設置就與行政機關一樣,實行按行政區劃,設立不同級別的法院,每一級法院要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受同級人大的監督。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這種設置使法院成了另一種意義上的“地方法院”。在地方與地方的衝突之間,地方與中央衝突之間,當地黨委不可避免地指揮屬下的法院要爲本地“服務”或者“保駕護航”,這就產生了地方保護主義。即使沒有上述衝突,當地的黨委也會從本地利益或者所謂的“政治利益”出發,指揮法院如何審理案件,如何“爲改革開放的大局”服務,其背後就隱藏着干擾法院獨立審判的因素。再談獨立審判,只能流於形式了,由此司法公正不可能不受到影響。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時有可能受到地方行政機構的壓力。後果就是損害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威信,也和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相沖突,這也就是俗稱的地方保護主義。

三、傳媒對司法權的監督沒有法制化

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除了立法權的監督外,還應當受到來自傳媒的監督,這是人民羣衆、社會輿論監督的必然載體。現代傳媒的高速發展使得輿論的力量空前的強大。在歐美國家甚至稱之爲“第四種權利”。如今的中國媒體對司法監督的重大效能也逐漸顯現出來。我們在肯定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的正面作用的時候,也應當看到過濫的渲染性報道的負面影響。要使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發揮正面作用,必須使其規範化起來。現實情況是,一方面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力度不夠,尚未形成足夠的社會壓力;另一方面過濫的渲染性報道又可能造成對司法活動的不公平影響。所謂社會影響大幾乎成爲衡量當事人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標誌。一個好人違法犯罪很多人會同情,一個貪官被抓,人們恨不能立誅而後快。特別是對有些案件形成一邊倒輿論的情況下,對法院審判活動的報道實際上嬗變成爲另一時空的審判案件活動,這種情況的結果只能是損害司法獨立和司法活動的中立性。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良藥是通過立法使傳媒監督成爲一項規範性很強的監督活動。

四、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制度不健全

人大和檢察院對法院、公安機關的法律監督在憲法和三大訴訟法的法律條文中規定得比較明確,但是問題在於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權有着不受監督的一面。憲法強調了立法權對司法權的監督,但是在具體的訴訟法典及相關的法律卻缺乏極具可操作性的關於具體司法機關間的監督,即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法院的法律監督。現行法律賦予的監督手段太過匱乏,規定的監督範圍也很狹窄。對於許多即便是不公正的事件,檢察機關也無權監督,對於求助的羣衆而言,這也自然使司法權威、司法公正大打折扣。最高法院的一紙批覆,讓檢察機關對即便是錯誤的民行裁定、執行,也不能監督,即爲明證。公民在遭遇上述不公時便無法通過必要的司法途徑,尋求獲得權利救濟,這也反映出監督機關對於此類糾紛的公正解決的無價值性。從檢察院對司法權的監督實踐來看,它本身存在體制性矛盾,作爲刑事訴訟法的具體參與者,前受享有龐大無比的行政權、司法權的公安機關的掣肘,後有對其訴訟行爲作最終評價的法院的制約。被監督者無處不顯示比監督者更爲強大,因而指望檢察院現在的地位和權力去實現約束司法權濫用的目的是很難的。

五、法院審判執行不分,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司法公正

人們在討論“執行難”的原因與對策之時,卻忽略了體系設計上審判權與執行權同時由法院承擔帶來的弊端。司法判決是一種司法行爲,代表的是國家法律的公正和正義。而執行判決則是一種行政權,代表的是國家強制力,併爲司法判決提供堅強的後盾。但現實卻是本應由警察、軍隊爲法院提供的國家強制力後盾不得不由法院自身來提供,此“後盾”也就名存實亡了。對於當事人而言,對一家法院或一名法官的評價標準側重於其執行能力是否強,而不是其是否公正。一位法官儘管法律知識豐厚,裁判案件公正,但由於執行能力不強,往往被當事人認爲“工作能力不行”。這種審執不分的局面,導致的後果就是在雙方當事人心目中,法院的公正地位已經傾斜了。申請執行人認爲,法院就是“給我作主的”,被執行人認爲“法院是幫着對方討債”的。判決本身是否公正已經被忽略了。

六、檢察官、法官的必要待遇也存在着不足

實現司法公正、拒絕,就要保證法官、檢察官這一羣體維持體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備的基本物質條件,這一條件對保證作爲法官、檢察官的尊嚴和責任感是很重要的。以如今的差旅、住勤標準,很難想象當他們從住宿的簡陋、有時甚至是骯髒的小旅店出來,在街頭小攤處吃完大餅、油條,走上莊嚴的法庭,坐上審判席、公訴席與剛從星級賓館出來的乘着小轎車來到法庭的辯護律師相對而坐,其內心的公正性、與職業的尊嚴感會絲毫不受影響。

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反映社會的文明程度,也關係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在一個國家中,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公正最重要的一道關口。同時也是最後一道關口。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從改善機制入手,同時也必須從觀念上轉變過來。制度建設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然而,在建設法制國家的進程中,司法公正作爲目標與價值所在,從制度上加以保障,使之不斷完善起來的工作不能停頓。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參考 篇四

淺析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係

一、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概念

此處的國家法並非廣義的國家法,而是一種狹義的國家,即國家制定法,與奧斯丁所稱的主權國家所制定的法律相似,首先要滿足權威性制定即通過法定的國家機關制定,在不同的國家,由於政治體制的不同,法定的機關也不同,我國法定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法的一個經典且傳統的定義是: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爲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爲及行爲關係爲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而關於民間法概念的說法則林林總總,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更沒有一個權威的概念,從古至今,不同的學者基於不同的利益、站在不同的角度給民間法下有不同的定義。

有的學者認爲民間法,是指這樣一種行爲規範,它獨立於國家法之外,由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過程中逐漸形成,在特定地域、特定社會關係網絡中被用來界定“權利”、“義務”或責任,調整和解決他們之間的利益衝突和糾紛。民間法之“民間”二字,表明這些規範出自“民間”,是民衆自己而不是國家機關意志的外化形式,是在國家法以外自發生成的規則體系,雖然它的形成和發展不能不受到國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影響。一部分學者對民間法又有過這樣的界定:民間法主要指這樣一種知識傳統,它生於民間出於習慣乃由鄉民長期生活勞作、交往和利益衝突中顯現,通常是圍繞着特定地區或特定人員的日常生產、生活事務進行規定的,這些規定多偏重於對財產、婚姻家庭的保護,內容簡單,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混雜,有的甚至沒有嚴格的程序手段可供遵循,因而具有自發性和地方性。

二、民間法得以長期存在的原因分析

下面我先例舉兩個典型民間法的例子,從而避免以理論解釋理論的錯誤方法出現,以便描繪一種具體民間法形象。我的家鄉位於貴州省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由於是少數民族自治的地方,有許多具有當地的特色的一些制度,更準確的說是村規民約。關於土地承包權的轉讓的一些規則是這樣。甲、乙是本村的兩名農戶,(必須是本村,不同村的村民之間是沒有轉讓土地承包權的權利、就算他們轉讓了,是的不到本村村長的即廣大村民的承認,得不到承認的話,在後續的土地使用過程中就會出現一系列問題),甲有一塊土地想轉讓,而想受讓這塊土地。

那麼他們就必須按下面的規則和程序:1.二人必須把本族的族長、村長、村裏有名望的人及已滿十八週歲的鄰居召集起來。2.地點必須是受讓人家裏。3.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當着大家的面討價還價,最後在大家的見證下確定最終價格。4.最後通過手寫的轉讓契約實現土地承包權的轉讓,但在契約上必須有在場人的按手印。5.所有程序完成後,受讓人還必須請在場人員吃飯。這種土地承包權的轉讓手續十分複雜,但作爲當地的一種民間習慣,又能的全體民衆以致擁護,有着廣泛的羣衆基礎。

而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如果發包方不同意,應當在七日內給出不同意的理由。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且轉讓方在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供的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上簽字蓋章,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承包方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轉讓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一式四份,轉讓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鑑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此時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以下材料:(1)變更的書面請求;(2)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覈。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並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通過以上的民間法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民間法與國家法是有相當大的區別的,爲何在存在這麼大卻別的情況下,民間法還具有這麼強的生命力。

衆所周知,我國是一個有着悠久歷史傳統的文明古國。與世界上其它國家相比,中國不僅有着悠久的文明歷程,並且還具有其它文明古國所沒有的發展之連續性和平穩性特徵。在這種相對平穩的政治格局中形成和發展的中國傳統法律文明和制度具有明顯不同於西方之處。“遠東各國的人民與西方人不同,並不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託於法律,他們固熬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具次要的意義,只起次要的作用。”與禮相比,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從屬的、派生的,法律的制定要以禮的原則爲依據,即所謂“撰禮準情,緣情定法”。並且法律的作用主要也是以明文規定與刑罰手段來維護禮教的完整,“禮之所出,則刑之所取,出禮則人刑”。“禮治秩序”是對古代中國社會秩序構建的真實寫照。

三、國家法與民間法的協調與互動

對於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係,法理學界大致有過兩種思路:一是要求送法下鄉,以國家法去削弱民間法的興盛地位;另一種則是蘇力先生所大聲疾呼的通過我們的努力來溝通國家法和民間法,從而打破這種文化隔阻,逐步形成一種有利於溝通理解的公共知識,進而尋求妥協與合作。筆者認爲,從規則多樣的角度的角度看,國家法應當具有一種包容性。

(一)國家法應當善待民間法

國家法必須善待民間法是由我們的歷史國情決定的。我國有着幾千年的封建歷史,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孕育了一套傳統的文化和價值觀。長期以來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了一種內在的爲廣大民衆所瞭解和接受的生活邏輯和禮治秩序。

(二)國家法應當及時吸納民間法的合理因素

從總的趨勢和宏觀角度講,民間法向國家法的轉換應是必然的事。因爲,一方面,依法治國已成爲治國方略,統一市場的衝擊和國家集權主義的要求都會擠壓着民間法的生存空間;另一方面,民間法的先天缺陷決定了國家法終將取代民間法。民間法的非正式性與分散性造成了人們遵守與不遵守的隨意,增加了實施的混亂與難度以及交易成本的增加,因而民間法也有正規化的必要。建立理性化、制度化、統一化的制度安排,才真正有利於社會的進步。

四、結語

要實現國家法與民間法的協調互動,關鍵在於國家正式制度要爲國家法與民間法的對接提供互動渠道與對話空間,這樣才能界定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係,從而爲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一定的貢獻。

法律畢業論文範文大全 篇五

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完善策略摘要: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對我國現階段環境保護、社會和諧、國家發展意義重大,我國農業循環經濟雖然在法律建設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是還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公衆參與熱情低等一系列的問題1本文旨在通過剖析現有法律問題,提出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建設的一些對策1

關鍵詞: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對策

“三農”問題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熱點,我國作爲農業大國,農業經營耕作長期採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經營方式,資源高投入、污染高排放、農業循環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農業產量增長,忽視農業質量提高1農業資源遭到掠奪式損耗,生態環境日益惡劣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確立&創新、開放、協調、綠色、共享’的發展理念,所以,在農業領域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勢在必行1

一、現階段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立法概況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農業法爲基本法,涵蓋促進農業循環經濟、保護農業要素資源、加強農業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律體系1促進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方面,頒佈$可再生能源法%明確規定在我國全面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循環經濟法%確立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總體原則,增強節約農業資源意識,促農業消費合理化;$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要實施清潔生產1保護農業要素資源方面,頒佈$農業法%對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循環再利用等做出詳盡規定,宣傳教育、獎懲結合;頒佈$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土地管理規定,對土地保護問題專門做規定;頒佈$森林法、#$草原法、,爲保護森林和草地資源提供了法律依據1農業污染防治方面,$環境保護法%對環境污染監管問題及公衆參與等作出詳細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農村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確規定;$水污染防治法%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1

二、現有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尚未制定專門法,農業循環經濟法律缺乏系統性

目前,我國在農業循環經濟法律方面雖有法律規定,但未形成完整系統的的法律體系,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循環經濟法1現有規定剛性實施機制規定少,法律不繫統,各方面規定零星散佈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立法滯後性嚴重法律空白多,致使一些法律不接地氣#&落地難%1

(二)法律規定宏觀,現有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可操作性差

現有立法規定宏觀抽象,違法制裁規定模糊,只規定不履行職責或違反法律規定,應受到法律制裁,但無明確相應的操作程序,對違法者懲罰規定也不具體1原則化、理念化的法律規定勢必會造成難以適用、難以操作、難以量化、難以執行等諸多問題,農業從業人員相應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暢通的維權途徑,沒有方便操作的法律1

(三)公衆參與不足,政府主體之外主體權力配置匱乏

現有立法侷限於對政府主體的權力配置,賦予政府主體規劃權、執法權,對政府主體之外的公衆主體、社會主體、經濟主體權利較少,其自主經營、參與決策、結社等權利不能及時有效予以保障,難以發揮治理主體的作用,多元主體參與的熱情尚未激發1此外,還有農業循環經濟思想意識缺失、核心保障制度缺失、法律手段單一、執法檢查不嚴格、法律宣傳不到位等多方面問題,在此不再一一贅述1

三、完善我國農業循環經濟法律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制定適合國情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律

根據我國國情,合理借鑑農業循環經濟立法發達國家經驗,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專門農業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具體配套細則1確立農業循環經濟基本考覈制度,農業循環經濟減排、量化制度、循環利用制度,並通過政府公共支持、財政轉移支付、稅收扶持、金融機構扶持等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激勵機制,形成科學的循環經濟法律1

(二)細化規定,促進農業循環經濟法律落地實施

將宏觀的指導性規定詳細化,以具體的制度規定,可操作的方式手段,立法明確,授權具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農業循環經濟活動中法律&懸空’狀態,保護農業生產從業者發展循環經濟應有的保障,使農業污染者、浪費資源者、違反法律者受到應有懲罰1

(三)公衆參與,多權利多手段激發各主體參與熱情

賦予公衆在社會生態化管理中進行參與和決策的資格,明確農民、社會組織、經濟主體依法參與農業循環經濟事務的主體地位,暢通意見表達、技術服務、公益訴訟渠道,爲公衆參與權行使提供法制並據此享有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1總之,農業循環經濟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1我們應立足本國國情,全面深刻剖析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現有法律不足,揚長避短,完善法律、細化規定、公衆參與,努力爲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的法律支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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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楊瑞榮。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立法問題研究[2]福州大學碩士論文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參考 篇六

淺析黨內法規與國家法關係的研究

黨內法規一詞是我國獨創,最早是1938年毛澤東同志在黨的第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報告中提出的,之後歷屆領導人沿用,並出現在《中國共產黨章程》之中,進而成爲一個穩定並被頻繁引用的概念。但是黨內法規的基本性質一直衆說紛紜,目前學界的主流觀點是以姜明安教授爲代表的軟法說、社會法說。

姜明安教授認爲,剖析黨內法規的一般特徵,其實是與國家法和硬法相對應的社會法和軟法豍。筆者認爲按照姜明安教授的觀點,首先將黨內法規定性在“法”的範圍內是準確的,但是進而將其特徵與社會法和軟法進行對比後將其定性爲軟法,則是不準確的,要想真正定性黨內法規的基本性質,應該先從其與國家法的對比開始,分析這二者概念、特徵等的異同點,進而得出黨內法規的一般性質。

一、國家法的概念、特徵

當前,法學界對於國家法的概念也並沒有統一一致的說法,國內權威性的法理學教材通說認爲,國家法是國家制定法,是由國家機關(通常是國家的立法機關)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者頒佈,以法律價值理念爲指導,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的規範體系。這種說法較爲全面的概括了國家法的內涵,也較爲精準的闡述了國家法的性質。同時,主流觀點認爲國家法需具備四個特徵:(1)法是調節人們行爲的規範;(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這裏的國傢俱體體現爲各有權的國家機關;(3)法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4)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關於我國國家法的立法權限和程序的規定集中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

二、黨內法規的概念、特徵和基本性質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正式提出了“完善黨內法規體系”,這對於黨內法規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這意味着結束了此前學術界關於黨內法規一詞的學理性概念以及黨內法規提法是否合理的衆多爭論。根據2013年5月27日中共中央發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爲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首先,這一概念直接表明了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並不包括市級及其以下,這對於黨內法規數量和質量的規範都大有裨益。

其次,規定了黨內法規的調整、規範對象是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爲,這就可以得出與黨員行爲有關的活動黨內法規都可以調整規範豎,這也是黨內法規規範性的體現。最後,概念揭示出黨內法規的表現形式是黨內規章制度,另根據該《條例》的第四條黨內法規的名稱爲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所以根據表現形式和名稱可以判斷出部分文件是否屬於黨內法規,這對於黨內法規的界定也具有很大的意義。

通過以上分析,基本上可以解決黨內法規“是什麼”的問題,但是黨內法規的基本性質該如何準確確定也是一直以來爭論不休的問題。目前學術界的主流觀點都認爲黨內法規是社會法和軟法,但是筆者並不是很認同這種觀點。筆者認爲將黨內法規定性成社會法和軟法,並不能準確地說明黨內法規的基本性質,筆者認爲它是一種特殊的國家法。首先,從國家法和黨內法規的共同點來看,黨內法規具有規範性,而規範性也是國家法重要的特性之一,並且黨內法規和國家法都將權利和義務作爲實質的核心內容,這就使得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在表現形式和實質內容上都有了共通之處。

其次,從中國共產黨的地位和作用來看,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執政黨,代表的是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和意志,其制定的黨內法規自然是代表了公共的意志,國家法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作爲民主的國家,國家意志的體現也必須是人民和公共意志之所在,所以此二者所代表和體現的意志和利益從本質上看是一致的。再次,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這是由中國共產黨的先鋒隊性質決定的。黨只有以更嚴的標準、更嚴的紀律,要求和約束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才能永葆先進性和純潔性。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的說法,充分說明黨內法規的規定要嚴於國家法。

軟法是國家立法中的柔性規則以及政治組織規則、社會共同體規則豏。這說明軟法實際上是更加傾向柔性規則的,在適用的強度和適用的普遍性上都不及剛性規制。國家法更多體現的是剛性規則,而黨內法規作爲嚴於國家法的規範,其體現的肯定是剛性規則而非柔性規則,從這一點來看,將黨內法規定性爲軟法有失妥當。最後,從實踐發展來看,未來國家法的形成、發展和運行都應該拓寬現有的範圍,僅僅侷限在現有範圍將無法適應飛速發展的現代社會,而黨內法規應該是其吸納的首選要素,而且黨內法規在實踐中約束廣大黨員主要是依靠黨員內心的信仰、信念和堅定的意志品質,這正是國家法所需要的。要想真正建成法治國家,首先必須使廣大人民羣衆對法律有發自內心的信仰,在這方面黨內法規可以說最具有值得借鑑的經驗。綜上,筆者認爲將黨內法規定性爲軟法並不合適,其不僅兼具了國家法的某些特點,更具有國家法不能比擬的先天優勢。誠然,現在就將黨內法規視爲國家法是盲目輕率的行爲,但是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黨內法規至少可以成爲一種特殊的國家法,這將給依法治國注入生機和活力。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的關係

根據上文的論述,筆者初步將黨內法規定性爲一種特殊的國家法,那麼理清這二者之間的關係對於此後黨內法規的發展和走向有深遠意義。黨內法規是否能發展演變成國家法亦或是成爲和國家法平行的社會規範的表現形式,都必須先解決其與國家法之間的關係問題。任何兩個事物之間的關係都是相互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亦是如此,總體上表現爲兩點:黨內法規對國家法的促進作用和國家法對黨內法規的保障作用。

法律事務類畢業論文 篇七

【摘 要】在依法治國和依法治校的戰略背景下,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要充分認識法治化對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提升學生事務管理者的法律素養,在具體工作中充分發揮法治的作用,對協調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促進和諧校園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法律素養

S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我黨實施的“四個全面”發展戰略的內容之一,其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戰略的實施,對我們國家有着廣泛和深遠的影響。對於教育工作者來說,依法治國的另一層含義即爲依法治校。 曾經的高校是法律訴訟的淨土,而如今大學生因爲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而狀告母校的案件屢見不鮮。因此,對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來說,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培養自身的法治思維,用法治的精神處理學生日常事務,迫在眉睫。

高校裏的學生事務管理者, 是學生管理規定的制定者與實施者,是與學生們直接接觸、面對面解決問題的人,也是對學生產生較大影響力的人。 如果學生事務管理者有較強的法律素養,日常事務中能夠用法治的精神來處理問題,勢必會對學生們今後處理問題、解決糾紛的方式產生一定的影響。

1、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內涵

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學生管理機構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爲基礎,建立健全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體系,用以調整學生事務管理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用民主法治的觀念構建合理的學生事務管理工作的權利結構形式和制約機制,調解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各種矛盾,在大學生的學習、生活等各個方面實現規範化、合法化、民主化,使高校的指導、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合法有序進行。

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在處理學生事務中,通常的工作依據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自身的經驗判斷。 實際操作中,由於人爲的影響因素較大,會導致同一件事情,因不同的人處理,出現不一樣的結果,往往還會出現侵犯學生權利的事件。 因而在學生事務處理方面,急需一種統一、規範的標準,這就是法治化的管理模式。

高校學生事務工作法治化,從國家層面上說是依法治國和培養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是高等教育國際化的必然趨勢;從學校層面上說是高校自身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創新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模式的迫切要求;從公民個人層面上說,是提升師生的法治素養和法治思維的重要途徑。 法治化的管理學生日常事務能夠有效的促進和諧校園的建設。

2、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構建法律素養的重要性

自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後,專家學者們將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進行了梳理,多數人認爲二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既有行政法律關係,又有民事法律關係。學生事務管理者自身的法律素養,也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學生工作能否法治化管理。樹立法治觀念是構建學生管理法治化體系的前提與基礎。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是依法辦事的重要前提,可以使管理者明確行使權力的職能、範圍和運作程序,防止權力的濫用、逾越和無序運行,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避免對學生的侵權。

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法律素養的構建,可以有效的規範自身的工作模式,避免經驗式、權力式、隨意性的處理學生日常事務。 學生事務管理者必須樹立“以人爲本”的理念,這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體現,也是創建和諧社會、和諧校園的必然要求。 具體說來就是要實現管理意識向服務意識的轉變,樹立“以生爲本”的管理理念,充分尊重學生的基本權利,將學生的權利追求、保障與實現放在首要位置。在設定大學生義務時, 本站 必須考慮與該義務相對應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用權利至上的理念對一些傳統行爲方式進行重新審視。

3、學生事務管理者如何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

首先,管理者要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只有充分學習並掌握了與學生事務管理方面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等, 才能在日常事務的處理中做到遊刃有餘。 一方面,從宏觀層面把握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提升學生事務管理者開展工作的視野高度。 另一方面,這些法律、條文與學生管理工作密切相關,是學生事務管理者在工作中經常需要用到的,充分理解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對於管理者開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增強學生事務管理中的民主意識和法治意識。 傳統的中國教育一直強調尊師重教, 在校園裏學生的基本權利屢屢受到侵犯,學生即便去申訴往往也不了了之,權大於法的思想在不少管理者的腦海裏根深蒂固。 當法治教育普及後,大學生的權利意識逐漸被喚醒,民主和法治的意識也逐步提升,重學生責任、輕學生權利的做法逐漸被依法治校取代。 在日常管理中,既要強調學生的責任,更要突出學生享有的權利,特別是與學生利益相關的重大決策,都要充分聽取學生的意見,將管理中的民主與法治落在實處。

再次,增強學生事務管理中的證據意識。 日常工作中管理者經常會遇到一些棘手的事和人。 在處理這些問題學生時,管理者一定要培養證據意識,以便後期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與問題學生談話時,至少有 2 名教師在場,做好談話記錄,條件允許的話做好錄音;學生在校期間如有處分、學業警告等重大事情時,不僅電話告知家長,還要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郵寄給家長;處理突發事件時,事情進展的每個步驟都記錄下來,方便後期的分析、總結。 學生事務管理者要勤動筆、勤思考,做好每日工作的臺賬記錄。 管理者證據意識的培養,既是對平時工作的梳理、總結,也是對日後出現糾紛的一種防範。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法律素養已經成爲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知識結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培養高校學生事務管理者法律素養的目標在於管理者能夠在工作中具備法律意識, 自覺運用法律知識,促使管理者自身和大學生的行爲都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提升學生法律素養的同時化解高校與學生的矛盾,進而有效的推進和諧校園、和諧社會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