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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的技巧及談話策略

案件檢查的技巧及談話策略問題,關乎能否順利而有成效地完成案件檢查任務,特別是能否順利而有效地完成案件調查任務的關鍵,它是實現案件檢查任務與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下面我結合自己在案件查辦工作中的實踐,向大家介紹下工作體會。首先與大家探討如何做好紀律審查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的技巧及談話策略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的技巧及談話策略

一、把握好案件線索的選擇途徑與方法

違紀違法案件調查的線索,是指紀檢監察機關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獲得有關被調查對象涉嫌違紀違法行爲的各種信息或事實的總稱。有的線索是知情人主動提供的;有的線索是調查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直接尋找和發掘的;有的線索是有關機關提供;有的是匿名舉報的;還有的線索是上級交辦的等。沒有案件線索,紀律審查工作就無法展開。隨着反腐敗鬥爭的深入發展,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實踐中,總結和創造了紀律審查線索的途徑與方法。

(一)、從執法監察、效能監察中發現案件線索

開展執法監察是黨內法規,《行政監察法》賦予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通過開展對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重大措施落實情況的效能監察,通過對一些重點領域的改革措施,以及損害羣衆利益的行爲開展監督檢查,發現違紀違法行爲,發現嚴重損害羣衆利益的問題,查處失職、瀆職嚴重違反黨的方針、政策以及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問題。利用這種方式發現的線索有三個特點:

1、主動性。主動性是指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揭露和發現案件線索,而不是坐等舉報“等米下鍋”,它體現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紀案件的積極態度和決心。

2、成案率高。通過執法監察發現的案件線索,有的比一般的初核程序查實的問題更加具體,重點更加準確,只要做些補充調查就可以直接立案。如監察發現亂收費、賬外賬、“小金庫”、公款私存等問題。

3、針對性強。一是檢查一般都是圍繞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圍繞黨委、政府關心的重點問題,圍繞黨的方針、政策落實情況以及一些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公務員依法行政情況,直接貼近了經濟,貼近了中心。二是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發生在什麼單位、什麼環節比較清楚,甚至有些後果也已清楚。如失職瀆職問題,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已呈現出來,調查起來少走彎路,針對性強。(如市紀委正在開展的侵害羣衆利益問題專項整治,對全市落實惠民政策、惠民資金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一次大排查,第一階段排查問題線索  件,這些線索價值高,可查性強。)

(二)、從廉政考察中發現案件線索

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每年都要安排對一些地方和部門黨政領導班子進行廉政考察,考察中接觸各個層次的幹部和羣衆,瞭解到被考察單位的一些問題,有些則是可查性較強的問題。

(三)、協調審計機關,從開展審計中發現案件線索

審計機關是政府內部的監督部門,依據審計法對政府部門通過開展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對領導幹部離任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經審計部門查賬發現的線索有其鮮明的特點:一是大部分違財行爲已經發生,違紀結果已經存在;二是違紀證據部分到位,有的還複印了財務賬頁,書證、物證俱在,調查起來既方便又容易成案。

(四)、協調司法機關,從執法中發現案件線索

司法機關在案件偵查、審判中經常發現涉及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由於管轄和職責原因,只是對其中犯罪行爲進行處理,對一般性違紀問題不做處理,如檢察機關對一般失職瀆職行爲不予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爲只做一般罰款、拘留處理。法院審判案件中,也涉及一些黨員幹部的違紀線索,這些線索價值高,只要做些工作就可以立案。要通過反腐敗協調小組,建立案件線索移送制度,規範線索移交程序。

(五)、協調行政執法機關,從行政執法中發現案件線索

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要對違反行政法規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這裏也涉及一些黨員幹部的違紀線索,要做好溝通協調和線索移送工作。

(六)、從查辦案件中發現案件線索

新形勢下違紀違法案件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窩案串案多發,絕大多數案件不是孤立發生單獨存在的,而是與其他案件相互聯繫,攻破一人,能帶出一串,突破一個案件能帶出多個案件,這是紀檢監察機關重要的案件線索來源,調查人員在談話、查賬、調查取證等每個環節中,都要有深挖和擴大線索的意識,不僅要查清被調查對象的問題,也要從蛛絲馬跡中發現新的線索。

二、準確選擇案件調查“突破口”

案件調查“突破口”是指違紀違法案件證據鏈條中的重要環節,是案件調查據此進一步深入突破的重要部位,是打開相互關聯證據鏈條的缺口,以獲取足以構成違紀違法的證據和相關重要線索、重要證人。“突破口”選擇準不準,關係案件調查的成敗,不能盲目上陣,眉毛鬍子一把抓。辦案的同志必須認真研究分析案情,慎重選擇重點突破方向,選擇案件“突破口”,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全案整體考慮,選擇能上能下的“突破口”。

案件的易難、輕重、複雜程度各不相同,有些案件涉案人多,涉及問題多是系統問題。整個案件是一架完整的機器,觸一發而動全身,這就要求案件調查的同志特別是組織指揮者,要從全案整體出發,系統地分析研究,要有整體思路,統籌考慮全案。先查哪個問題,後查哪個問題,哪個是關鍵人物,哪個是案件次要人物,要全面分析案情,仔細研究涉案人員情況,慎重確定主攻方向。“突破口”的選擇要有利於全案的重點突破,有利於全案的整體推進,有利於總體目標實現,不能因小失大。顧此失彼,不能因局部影響全局。

(二)、從全局出發選擇“突破口”。

    查辦黨員幹部違紀違規案件,由於涉案對象特殊,有的甚至是單位的“一把手”,影響不同於一般人。有些案件對當事人的每一項決策,每一個重大措施,都能直接影響到案發地的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體現着辦案工作的指導思想。對這些案件“突破口”的選擇,不僅要從單純辦案角度來組織和分析問題,還要考慮辦案對全局的影響,要立足大局、權衡利弊、考慮穩定、注重影響、不能單打、不能就案辦案,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短期行爲,要慎重選擇“突破口”,有的可選局部的“突破口”;有的可選擇從外往內的“突破口”;有的可採取迂迴辦法,先選擇次要人物,非重點問題,在事實證據上形成合圍,再選擇時機突破,要因人而異、因事而異、靈活處置、隨機應變。

(三)、運用心理謀略準確選擇“突破口”

在新的歷史時期查辦案件,往往多種矛盾,多種關係相互交錯。案情撲朔迷離,情況錯綜複雜。在這種情況下,案件調查同志需運用心理學知識,綜合分析案情,特別是掌握被調查對象、相關證人、各主要環節及涉及的有關人員的心理狀況、性格特點,研究選擇案件的“突破口”。辦案實踐證明,研究案情首要的是研究人,而要研究人,必須要分析涉案人員的心理狀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

1、要全面熟悉案情

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注重研究各涉案人員的心理、性格、特點,抓重點人,抓關鍵環節,研究擬定選擇“突破口”的方案。

2、要抓住主要矛盾

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就是案件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就選準了正確的“突破口”,牽住了案件的“牛鼻子”。有些案件線索很多,查來查去卻難於突破,其癥結就是思想方法不對頭,看什麼都重要,什麼線索都不想放,也不敢放。糾纏於細枝末節,其結果只能是事倍功半。

抓主要矛盾要抓住以下幾點:一是要在諸多涉案人員中重點分析關鍵涉案人心理。關鍵涉案人在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活動中,大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是參與者,又是知情者。雖然不是決策人,但起關鍵性作用。這些人往往是受領導指派參與其中,在整個過程中責任相對比較小,既得利益少,甚至沒有,心理壓力不大。只要曉得利弊,政策攻心就容易攻破。選擇這種人爲“突破口”對突破全案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只有瞭解和分析關鍵涉案人的心理狀態,才能選準主要涉案人員是誰。二是在諸多涉案環節中,關鍵是抓住有決定意義的環節。涉案人實施違紀違法行爲,先有主觀故意,再有違紀違法行爲,兩者互爲因果的統一關係。判斷一個問題是否構成違紀違法,不僅要看客觀上造成的後果,更要考慮主觀故意。選擇“突破口”就要注意選擇這些重點環節,集中力量分析主觀心理,查清其主觀故意的事實。三是快速突破,兵貴神速。查辦案件如同打仗一樣,要把握時機,以快取勝。一旦選準了“突破口”就要快速準備,出其不意,速戰速決。

3、要把握選擇“突破口”的原則

一是“突破口”要具有客觀性。任何案件的發生必然要在客觀上留下可供查證的蛛絲馬跡。在辦案中只有證據沒查清楚的案件,絕對沒有無證據的案件。選擇“突破口”只能選擇那些客觀存在,並可以被我們用證據證明的違紀行爲和違紀事實。而不是主觀想象,拍腦門想出來的。

二是“突破口”要具有針對性。就是要選擇辦案過程中急需查清,對全案有重大作用的事實。

三是“突破口”具有動態性。一個重大案件有時有多個“突破口”,不同階段有不同階段的“突破口”,有些“突破口”選擇時可能是必要的,但隨着情況的變化也可能不是急需的,要及時調整。

四是“突破口”要具有實效性。“突破口”既要選準又要能突破,一旦突破能迅速打開局面,起到牽一髮而動全身,四兩撥千斤,事半功倍的作用。

五是選擇“突破口”要具有科學性。有的可先從小問題入手,選擇從小到大突破;有的則是從大到小選擇;有的從問題突破堵死退路;有的先從外圍調查,即由外到內;有的則從內部開花,從內到外擴展;有的先從事件入手,由事到人,有的則從人到事選擇,選擇突破重點人。無論哪種方法都要注意選擇要害部位,選擇弱點部位,選擇有因果關係的部位,選擇謊言和矛盾的部位。這些都需全面研究科學分析,因案因人而異,因時因地而異,沒有統一模式。

三、適時運用案件調查措施

案件調查措施,是指在案件調查中對某種特定的情況,爲保證案件調查的順利進行,及時有效地獲得證據而採取的帶有某種強制性的措施。包括組織措施和調查措施。

案件調查中關鍵是收集構成違紀違法的證據,現階段由於人們的法制意識還不夠強,對依法作證的義務認識不高,加之社會不正之風的影響,有的人不願作證,不如實作證,甚至做僞證。個別人有意抗拒調查,採用各種手段妨礙、阻撓案件調查。調查難、取證難影響了辦案的時效和質量。在案件調查中,依法及時採取措施意義重大。有利於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確保儘快查清違紀案件事實;有利於排除案件調查中的干擾;保證案件調查順利進行;有利於避免給黨和國家造成重大危害,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一)、案件調查中的組織措施,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時對違紀黨員幹部,採取帶有強制性的組織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有:

1、停職檢查措施

《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6條規定,在案件調查中“調查組認爲被調查的黨員幹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可建議對其採取停職檢查措施”,該規定明確了具備兩種情形之一,就可以提出採取停職檢查的措施。即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那麼什麼情況屬於已不適宜擔任現職職務呢?《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指出:⑴被調查對象犯有嚴重錯誤,已無法繼續履行其職責;⑵被調查對象犯有嚴重錯誤,擔任現任職務已嚴重影響調查工作。在案件調查中,違紀者只要有以上兩種行爲之一的,就可以建議停職檢查,停止其工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25條,明確妨礙案件調查的情形有:⑴本人或指使他人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屬,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威脅、圍攻、毆打以及其它形式的打擊報復;⑵本人或指使他人出僞證、不出證、隱匿、篡改、銷燬證據,或嫁禍於人;⑶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採取欺騙、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或唆使知情人變證;⑷本人或指使他人,與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況,訂立攻守同盟對抗調查或進行反調查。

“停職檢查”關鍵是不讓其繼續在領導崗位上,防止其利用權力搞攻守同盟、封官許願、干擾調查,因其在領導崗位上,有關證人攝於其權力,不敢揭露作證有關單位和人員,也不敢積極配合。對這類人員採取組織措施,停止工作。對調查工作有重要作用:一是暫停止其權力,使其無法再利用權力影響辦案;二是對本人防衛心理是一個重大打擊,一旦停職決定下送,就意味着其犯有嚴重錯誤並需繼續調查。其本人及親屬在思想上、精神上受到衝擊。同時又是一個信號,只有積極配合組織調查,爭取好態度,纔是唯一出路;三是有利於有關當事人及證人積極配合調查,有些人對個別幹部的違紀行爲,早就有反感,但由於他有權,懾其威力,不敢揭發檢舉,現在一看停職了無權了,有的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工作。

2、暫停公務活動

《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4條規定:被調查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積極支持辦案工作,加強對被調查對象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經立案機關或調查組同意,不得批准調查對象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暫停公務活動,是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對被調查對象採取的一種組織措施,其目的是爲了防止被調查對象繼續從事公務活動,可能給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繼續履行公務活動也會給案件調查帶來干擾和困難。有的人可能出國不歸,有的利用出差機會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有的藉機逃往境外、國外,也有的借參與經濟活動之機爲個人準備後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使用“兩規”,“兩指”措施

“兩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中,根據辦案需要,對已構成違紀,應給予黨政紀處分的被調查對象,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這是黨內法規授予紀檢機關,在查處違紀案件時使用的一項組織措施。《行政監察法》第20條第三項規定:“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這就是兩指措施。被“兩規”、“兩指”的人員要暫時脫離工作崗位,到規定地點就調查的問題向組織說明。

   (二)、調查措施

調查措施是指案件調查過程中,爲了獲取有效證據,依據黨紀條規,法律法規而採取的方法、途徑和手段。《行政監察法》第19條、第20條和《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查詢和凍結銀行存款

《行政監察法》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爲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法律授予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權力。據此,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採取查詢涉案單位和涉案人員的銀行存款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監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發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存款的操作程序並附有文書格式。

⑴、查詢、凍結涉嫌人員的存款

既包括以涉嫌人名字開戶的存款,又包括將涉嫌的贓款以其假名、他人名或家庭、親友的名義開戶的存款;既包括存進的款,也包括取出、匯出的款;既包括查詢時還在涉嫌人賬戶上的款,又包括一定時期內涉嫌人賬戶上款項的存進、支出的整個流動狀況。案件調查人員到銀行查詢時一定要注意全面查詢、徹底查詢,辦案實踐證明,掌握涉嫌人賬戶上資金的流動情況,對於發現可疑款項的違紀違法線索,覈實違紀人員的口供,揭露和證實違紀行爲,確定追繳贓款的方向和重點都有主要作用。

⑵、查詢涉嫌單位存款

在調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等違紀案件中,往往需要查詢、凍結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存款。有的單位出賣銀行賬戶,讓涉嫌人員利用單位銀行賬戶進出款項,單位收一定比例的費用;還有的單位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公款私存,這些都要根據辦案需要依法查詢和凍結。

⑶、明確查詢、凍結的對象

根據《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涉嫌人員在銀行的存款,也可以查詢其在信託公司、融資中心、保險、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機構的存款。

⑷、查詢金融機構存款的方法

從辦案實踐來看,查詢銀行存款一般採取兩種方法:一種是拉網式查詢,這種方法是在調查中懷疑其贓款可能存入銀行,但又不知道具體是哪一家,哪個儲蓄所,故採取用拉網式查詢方法,這種查詢方法工作量大,效率低。如我們在調查一個涉嫌人員的銀行存款時,不知道到底存在哪家銀行,辦案又需要查清,於是對所有銀行逐一查詢,發現幾筆存款有疑點,需要查票據,因是幾年前的存單,已存放在倉庫裏,幾十麻袋的票據一張張看,經過一週時間才查到,通過對票據的認證,查清了違紀違法事實。另一種是重點查詢法,這種方法效率高,工作量小,但這種方法必須是事先知道存款銀行,又有銀行的單據或其它票據。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有針對性,有重點地瞭解情況收集證據。如通過與涉嫌人員的家屬子女的談話,瞭解贓款去向;通過調查有關知情人,同案人瞭解贓款去向,有的還通過檢察、公安機關等部門搜查發現存款線索。

2、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書面材料。

在辦案中使用這一措施要把握兩點:一是“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是指與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時辦理的具體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財務賬目。“其它有關的材料”是指以各種載體形式記載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信息,包括各類文件形式。如工作計劃、工作安排、工作報告、工作總結、檔案、賬冊、票據、會議記錄以及錄音錄像等。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只要辦案需要,都要依法收集。二是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如實全面提供。所謂全面是指爲監察部門和人員提供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它有關材料,應當是所有與辦案事項有關的材料,不得隱瞞、截留、藏匿。《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中所講的如實,是指爲監察部門及人員提供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它有關材料,應當真實反映與案件事項有關的內容、情節、線索等。不得僞造、更改、虛構。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不全面、不如實提供材料的有關單位及人員,要依照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追究,也可以在結案時統一考慮追究,對哪些典型干擾辦案的,發現一起就要及時處理一起,有的要公開處理,以利於調查取證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