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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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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篇1

盧梭,一個有着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啓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爲深遠的一位。他敢於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徵。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於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後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讚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爲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於自由、平等的永恆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於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並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纔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並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於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着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爲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着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爲,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纔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爲它代表着民衆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着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着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爲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着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衆與主權者相聯繫的一箇中間紐帶,其職能在於實現民衆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着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麼,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裏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行者,人民也有權利-它。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篇2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後,伴隨着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其中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爲革命的“聖經”,它成爲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聖,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爲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爲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爲“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爲“暴力並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麼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麼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爲,“正因爲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爲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於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於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爲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爲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爲基礎”。在這裏,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爲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爲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範締約各方的行爲,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爲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爲“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爲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爲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於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爲了防止政府違揹人民意願,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爲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爲,治人者不能製法,反之,製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爲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製法工作爲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爲,“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繫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於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於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僕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僱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於民主政治的範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於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爲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爲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爲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羣衆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動亂”。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爲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爲,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並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爲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矇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纔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並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範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捲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於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瞭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願意爲我們着想;最後,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爲後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麼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爲,“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着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衆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爲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於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並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衆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羣衆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爲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羣衆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後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於本人只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闢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鉅著。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篇3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生而平等,卻承認人類確實有些方面不能達到絕對的平等。這就是一個大師的語言,他的作品經典,耐人尋味,可以值得你一讀再讀,並且每次閱讀都會有新的發現和領悟,表面上看,他已經和我們不在同一個時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卻影響一代又一代的後人們,併發揮重要的作用,盧梭就是這樣的偉大的學者。

本書是第二次閱讀了,卻沒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爲過去閱讀的到今天沒有一點印象了,反而覺得很慚愧。也許是過去看了沒有做筆記,未能及時表達自己的思想,也是過去理解不深,知識儲備不足,今天依舊如此,法學方面的功底還是不夠紮實。

第一卷主要是講述人們明明生而自由,爲何會變成不自由,迫於強權者的壓迫而慢慢屈從。可是盧梭認爲我們人類天生就是平等的,並不是因爲奴隸制等身份問題而低人一等。我們每個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如今面對這些強權者我們所能所的就是聯合起來,構建一個契約,形成共同體,每個成員爲了共同的利益團結起來,讓渡自己一部分權利,達成一個共同體對抗強權者,如此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社會契約論》第二卷。

第一節第二節作者專門討論主權的特徵,他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最開始就將主權定義好,設定主權的權威性,不可動搖性,讓那些想利用主權作爲自己謀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讓人們有信心相信主權可以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擁有主權的主體是人民,而不是個人,是願意締結契約,藉助共同體維護自己利益的人民羣衆,對於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過於自私自利,如果太過於看重個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會兩敗俱傷。如何保護主權的權威性,需要合理的可執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來維護。法律本身並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誰來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爲任何法律最終都是保護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惡法,就要確保立法者不是少數人,代表的應該是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劇龍櫻,主人公鼓勵那些大學聯考生的話語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強者,因爲法律最終保護的是他們的利益,如果不想成爲弱者,被統治,被剝削,那就努力做一個強着,成爲法律的制定者,成爲這個社會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詞是政府。

要論證一個事物,先要介紹他是什麼,即給他下定義,講述他的概念。作者將政府定義爲介於臣民與主權者之間使兩者相互溝通的中間體。他的產生,他的權力都源於主權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許其擁有自己的一定權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爲某些個人的謀利工具,就是壞政府。接着,作者給政府做了分類,有這樣幾種類型:民主制、貴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類的思想受前人的影響。至於哪種類型纔是的,作者並不直接給出定義,認爲民主或是貴族就是,而是有種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據國家的大小,甚至是氣候要素來決定使用哪種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麼富裕的可以選擇民主制,而大國,且富裕可採取君主制,這樣的說法似乎是找不出錯誤,有點籠統,但所受批判自然會比直接下定義用哪種的會好,因爲他考慮的因素較多,較爲周全。畢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據時世需要調整對策。

總的結論是,一個好政府,考慮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數人的利益,而是廣大羣衆的利益,建立服務型政府,方爲正道。

最後一卷則是作者根據自己所閱讀的知識發表自己的看法,對國家的政治提出個人的意見和建議。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篇4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爲《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後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爲《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爲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燬,並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衆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着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纔是國家的主人。”對於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裏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裏,我要說一下自己對於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並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爲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爲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於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於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裏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裏對於間接民主認識的侷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於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於民主有着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於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於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爲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於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侷限性在於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於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爲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着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衆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衆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並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並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麼盧梭的法治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於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爲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爲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爲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着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盧梭對於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爲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於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於強權的理解很精闢,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那麼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於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爲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爲“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爲習慣法,是現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爲什麼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纔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他爲了證明合法政治權威的存在分別通過貴族制、奴隸制、民主制的分析來論述政治的理論,又通過對於戰爭、政府、法律、公共意志來論述合法的政治權威在不同領域的存在形態。我限於自身知識的限制,在讀這本書時,查找了很多資料,發現不少學者也對盧梭書中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並且指出了盧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侷限性。通過對他們文章的瞭解,我感覺自己對社會契約論的認識被加深了,同時也瞭解到沒有哪個思想家的理論會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讀書中要敢於質疑權威的理論,要用辯證的視角去看問題。在吸收偉大思想家的思想時,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去甄別哪些是啓示,哪些是思想的侷限性。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於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我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有這樣的感動。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篇5

“人生而自由,卻又無處不揹負枷鎖”。這是本書開篇的名言,也是本書所有觀點的基礎。大部分的階級革命先驅者,都將“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等作爲核心思想,如美國獨立戰爭、英國光榮革命等,但唯有盧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礎上,還提出了其需要遵從的一個基本制度,這個制度他用“社會契約”來解釋,我認爲,這正是《社會契約論》能夠高於其它論著,成爲資產階級革命主要指導思想的原因。

是什麼促使作者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呢,縱觀人類社會的發展史,階級分化和剝削壓迫可謂是形影相伴,始終不離。《社會契約論》創作並發表於1762年,當時法國正處於封建社會末期,在“君權神授”的政治理論下,社會有着嚴格的階級劃分,其中教士和貴族分屬第一、第二階級,他們的人數佔了不到全國人口的5%,卻佔有全國土地的35%,而且不負擔任何賦稅義務,國王路易十六正是他們政治上的總代表。而資產階級、廣大農民、工場工人、手工業者和其他下層貧民構成第三階級,他們雖然持有的生產力,佔據着最多的人數,但無論在政治還是經濟上都是被剝削的對象。由於第一、第二階級並不代表先進生產力,僅僅是靠政治、軍事上的暴力維持統治,加之其揮霍無度,一度使法國陷入全國性的財政危機,爲此國王路易十六曾召開過各階級參與的“三級會議”,當會議開始時,第一、第二階級的代表身着華服從大門而進,第三階級的代表卻只能身着布衣從邊門進入,會上統治階級要求第三階級的代表上繳更多的稅收,卻對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條件、政治地位等訴求避而不談。舊社會階級矛盾已經達到頂峯,催生了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們揭露、批判舊制度的腐敗現象,反對專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正是其中最有影響力的代表作之一。

沒有約束的自由,必將導致社會的混亂。我們不妨想象,當一個人爲了自己的自由去影響另一個人的自由時,必然會產生新的剝削和壓迫,這不但違背了平等的初衷,還將使社會關係進一步倒退。盧梭的一生可謂顛簸流離,中晚年更是慘遭迫害,這使得他在書中嚮往一種公平的契約關係,並且用社會制度來加以維護和保障。

因此,盧梭認爲,人的自由是一種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約和權利來實現,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而契約和權利則通過社會實現,社會一詞在本書中指共同生活的人們通過各式各樣的社會關係聯合起來的集合。我們不妨試想原始社會,當時的人類可以說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說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決,與野獸並無太大區別。隨着個體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個人的力量無法與自然對抗,必定會產生聯合的訴求,然而,在集體當中,如果人人都只顧自己的自由,則必然會傷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設計一個兼顧羣體利益的約定,以放棄個人的天然自由爲前提,實現羣體中每個人的共同的自由,這個約定我理解爲作者所提倡的社會契約,而這種自由應當可以稱之爲社會自由。

社會契約的體現,應該是人人共同權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報,這在原文中也得到體現:“在一般意志的權威下我們每個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獻出來,在這一集體中,我們把每個加盟者都接受爲不可分割的整體的一部分”。我認爲,實際上這與共產主義的理念不謀而合。盧梭認爲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爲生存的阻力超過了人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轉而謀求社會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產力無法滿足生存需要,而共產主義的核心理念便是社會產品極大豐富,人民精神境界極大提高,社會公共機構非常發達,人與人的待遇差異和社會分工會完全消失,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實現羣體社會下物質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實現這種層次的社會契約,一是需要一個集合體來確保各類協約的落實,盧梭在書中稱之爲主權者或政體;二是需要社會中的人具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能夠貫徹民主政治的理念。現在是全球互通時代,這裏的“人”,既可以指個體,也可以指羣體,也可以指國家。例如說,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權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國爲首的個體,爲了擴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國個體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實,違反了社會契約精神,而作爲保障社會契約的集合體-聯合國組織,則淪落成爲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這也證明,當前資本主義國家所謂的民主社會只是一個笑談,實際上則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國家在不斷剝削壓迫第三世界國家,這與十八世紀的法國何其相似。

地球還不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國與國之間形成了一個大的社會,早在立國之初,中華人民共和國便提出了對外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對內則是共產黨領導下多黨執政的執政方針,加上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爲基礎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也可以看成是一種層次的社會契約,是我國在共產主義道路上不斷探索的偉大成果。

《社會契約論》作爲十八世紀的作品,雖然全書不足10萬字,但卻是一本通篇閃耀着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啓蒙性的偉大著作。資產階級以它爲指導思想進行了資產階級革命,但是由於其自身的階級侷限性,並沒有能真正掌握貫徹它的精髓。該書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極具參考性,通過對它的學習,必將對本人今後的工作產生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