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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精品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精品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一

20xx年元旦假期,我拜讀了盧梭的大作《社會契約論》,非常震撼。回顧20xx年全年,我巨大的變化發生在,年初時堅定的集權思維,經過一年的搜索、閱讀和思考,已經演變成了民主思維。儘管我已經不能清楚的回憶起是哪些資源導致我一點一滴的改變,但是無疑,微博的參與,加速了這一轉變。而年度交關時的這一閱讀,爲我這一轉變,提供了堅硬的骨架結構,鋪墊了堅實的基礎。

盧梭的思想之所以偉大,在於他解決了民主的基礎問題,且有宏觀有微觀。

首先,他肯定了天賦人權的思想。承認每個人一旦來到這個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權、財產權、選擇權。這些權利是自然存在的,不應隨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剝奪。而每個個體,都要捍衛自己這些權利。這是一個人在這個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闡述了集體和契約的形成過程。雖然每個人都要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由於風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際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脅到人的基本生存,導致人的權利被損害,或者由於捍衛行爲花費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個人無法承受的代價。於是,人們自願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個集體。每個自願組成集體的成員交出自己的部分權利和利益,由全體利用這部分權利和利益,捍衛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結果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於集體力量比個人力量強大得多,使得每個人用於捍衛自己權利的付出,極大降低,從而騰出時間精力進行創造,產生更大的價值。這樣,集體就在每個個體志願加入的基礎上建立起來,而願意加入集體的每個個體,與集體訂立契約,加入集體中。

再次,他論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體是爲保障集體中每個個體的基本權利而存在的,故集體需要一套具體的措施保障個體權利,這一措施即法律,而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過程。從推理邏輯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體是全體人民,法律的職責,是保障集體中每一個個體的基本權利。立法完成後,需要解決由誰執法的過程。由於全體人民共同執法效率低下,成本過高,於是盧梭提出由全體人民推選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體人民完成執法活動。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體人民推選;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體人民的一部分,然後纔是代理人,其本質上還是全體人民中的一個個個體,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約;再次,它只執行執法的責任,不能代表全體人民立法;最後,它可以由全體人民重新推選。這些代理人,就組成了相對於這個集體的政府。這樣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個體能夠從執法過程中脫離出來,從而全力從事其他創造活動。

盧梭在著作中,以共同體指代這個集體的全部個體,通過共同體的共性、每個個體的個性、政府組織的共性及其相對於共同體的個性論述社會契約思想。只有共同體的共性,是立法的決定因素,從而決定整個共同體的行爲。由於政府的共性相對共同體來說也只是個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權。

盧梭認爲,共同體(全體人民)應當定期舉行全民大會,討論以下議題:第一,是否繼續需要政府存在;第二,這屆政府是否可以繼續任職;第三,政府執法過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體制定法律予以彌補。

此外,盧梭在著作中還論述了政府的規模、集權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異,以及以羅馬爲例論證了自己的理論。

以上所述是通讀全文後,我個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準確,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這是我的學習所得,是我所建構的社會契約論。

最後需要提出幾個問題:

第一,盧梭指出只要集體存在,集體的共性就自然存在,並以此制定法律。這是正確的,但是在多於一個人的情況下,需要通過交流與溝通才能發生聯繫。共性存在,但共同體並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瞭解到、表述出的共性來制定法律,盧梭並未指出,這些共性通過何種媒介表述。

第二,對於弱勢羣體,如老人、孕婦、嬰兒、殘疾人等,他們的權利要如何表述,並如何體現在法律當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職、濫用權力、肆意揮霍每個人交出的權利,誰來召集全民大會?何種力量保障全體人民廢除或更換政府?

以上就是我對全書的理解以及我的問題。應該說,《社會契約論》使我征服,解決了我心中關於民主的很多基本問題。這一理論的社會認可度,決定了若干年後,美國《獨立宣言》以此爲基本理論基礎。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二

“人生來是自由平等的,一個理想的社會應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之上,國家是自由協議的產物,政府的權力來自民衆的認可。一切主權和立法權都屬於人民的集合體,一旦政府濫權,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可以說,《社會契約論》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繪了人類社會應有的完美圖景。它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不是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他完全站在歷史的角度,從現實出發,從公民、主權者、執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這幾個角度,剖析解構了人類社會的全部,給我們展示了人類社會應該有的樣子。

也可得出來,盧梭大量借鑑了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比如自然環境對社會制度的影響,財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來說,各類立法和社會體系必須因地制宜,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這樣似乎看起來不是平等,但卻是最大的平等。

我們知道,公民作爲自然人,進入社會起就與其他所有人訂立了一項社會契約,他們放棄了身爲自然人的部分自由,從而換取了和平、安寧、穩定,總而言之,換取了他們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權利。因此只要公民還在社會當中享受這些權利,並且願意繼續在這個社會當中生存,社會契約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則,否則他們就成爲敵人。

我們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備任何的權力和職能的,它的一切權力都是被主權者賦予並且是代爲執行的,假如有一個人站出來凌駕於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個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無償奉送,整個民族都是瘋了。

我們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和原則,不但是公民在社會當中規範自己的唯一參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無論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數人(貴族制)還是一個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那麼他就可以被視作一個好的政府。當然法律可以規定特權,但卻不能將特權賦予某個具體的人或者某個階層。

遺憾的是,如盧梭所言,人類從未出現過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來也絕對不會出現。因爲多數人統治少數人,這本來就是違背自然規律的。所以,景觀人類社會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圖景早已被如此詳盡的描繪出來,可是我們從來而且以後也大概沒有那般的幸運親眼看見這樣一副圖景的存在。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三

在社科羣裏面和衆書友讀了紙質版的全書,偶爾看到書架裏面有電子版的,在此分享一下第四卷自己的一些思考:

第四卷大的主題是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全卷共有八章。

第一章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公意是作爲公共福利的體現必須存在的,不可磨滅的,個人的意志是不能不考慮公共意志的,就算公民個人爲了自己的私利,也無法不要求公共福利。

第二章論投票。投票是公民意志的最好的表達方式,進而論述了投票的一致性,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法律效應,在本章中,盧梭提出兩種投票方式,一種是全體一致的公意投票,也就是法律的出臺,另一種是現實中執行的表決,在這兒有一點值得我們思考,就是這兩種投票表決的通過的比例設計,在對現如今的法律體系裏面的表決比率有很大的影響,進而影響公意的表決和提現。

第三章論選舉,論述不同的政府形式下選擇行政官應實用不同的選舉方法,也就是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三種體制下的選舉,民主制適合抽籤,貴族制適合選舉,而君主制二者都沒有用。

第四章論羅馬人民大會,回顧總結了羅馬人民大會的產生和發展的經驗,說明如何通過具體制度的安排使得人民的意見得到充分的表達。在本章中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風尚和輿論對於一個國家體制和一隻表達的重要影響何以利用或者保持良好。

第五章論保民官制,評價其優劣得失。保民官可以禁止一切事情,保障法律的制定,行政的執行,防止公民或者政府篡權。在本章中我們聯想現在的體制,有沒有類似於這樣的制度?或者應不應該有這樣的制度?

第六章論獨裁製。討論在什麼情況下一個國家纔可以總之法律的執行,實行獨裁製?盧梭認爲是當國家面臨生死存亡的危機關頭還固守法律是有害的。在這時候,便可指定一個最高首領,他可使一切法律沉默下來,但是這種獨裁也是有所限制的,主要是由於它的獨裁期限很短暫。各位書友覺得這種情況會出現在現在嗎?這種賦予一個人至高無上的臨時獨裁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是合理的嗎?歷史上有這樣的事件嗎?

第七章論監察官制,其作用是在保持人民道德風尚方面的作用,是爲了宣告公共的判斷意見而設創的,從羅馬的制度來看,是從退職的行政官員選舉,爲羅馬最高的行政官員,監察公民道德風尚,五年一度人口普查,登記人口財產,任期五年。

第八章論公民宗教,本章中論述宗教在政治社會的作用,基督教的得失以及公民對於宗教應當採取的態度。本章也是全書最後的一章,根據作者的註釋,本章是後面出版的時候加上,也是這一章倍受基督教徒的反對抨擊,盧梭直面指出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多元的政治或者多元宗教到基督教出現的獨裁的二元政治局面,總之,盧梭認爲基督教的法律歸根結底是有害於而不是有利於國家的堅強體制,並且他區分了人類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分別指出他們的優劣。最後提出公民宗教的概念?那麼如何理解盧梭筆下的公民宗教呢?也就是政府制定一種道德的法規或公民信仰的章則,作爲每個人必須遵守的行爲規範。我覺得最應該能說明這個問題的就是在《山中來信》的一封信中他說:“人們從這章的標題就可以看出這一章是用來論述宗教團體應如何納入國家的憲法之中……是把宗教作爲立法的內容來看的”。現在看來這種公民宗教就是公民對於國家和個人道德的遵守,也就是對於法律和民主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