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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我見

一、司法是保障人民權益的一種途徑。應當大力宣傳它帶給人民的好處,對於法律知曉較少的百姓來說,引導其從內心樹立法律意識,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農村法制化管理水平,提高法制工作者自身素質。爲促進農村經濟平穩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礎。<?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司法之我見

二、公證即意味着公平與公正、秩序與法治、預防與保障、誠信與安全、安定與和諧。公證通過“服務、溝通、證明、監督”這一獨特職能,調整和控制社會經濟民事法律行爲,幫助當事人解決法律疑難問題,維護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指導當事人修正行爲偏差,使之符合國家法律要求,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社會誠信和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安定和諧。

三、法律援助是維護困難羣衆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努力把法律援助做大做強做優,更好地服務人民羣衆。要堅持以人爲本,服務爲先,以困難羣衆滿意爲根本標準,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爲着力點,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完善服務設施,努力爲困難羣衆提供法律幫助,切實維護困難羣衆合法權益。

四、作爲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義務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廣大人民調解員進村入戶,有針對性的調解各項矛盾糾紛,開展各項法律知識活動,促進普法活動的進行,紮實做到“忠誠,爲民,公正,廉潔”,堅定不移的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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