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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心得體會(精選2篇)

學習《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心得體會1

學習《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心得體會(精選2篇)

2021年12月13日根據公司安排,由礦培訓科組織共同學習了國家應急管理部第4號文件《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全宣講活動,這次對新標準的講解非常到位,讓我對新標準具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通過此次學習《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評判標準》,看到新增的每一條規定,讓我深有體會,我應該將每一條條款學習深透,具有底線思維,紅線意識,把好每條重大隱患紅線關,堅決不可觸碰,因爲每一條規定都是根據每一次血淋淋的事故教訓,得出的經驗,作爲一名煤礦部門負責人,更作爲一名安全管理人員,我們一定要把好每一個作業現場的安全關,時刻牢記“不安全不生產,安全必須生產”的十二字金言,把員工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讓他們能安安全全上班,高高興興回家。杜絕每一起事故,真正意義上做到焦煤的安全管理理念——杜邦安全管理體系,真正做到隱患“雙清零”,爲我們的生存工作環境實質意義上達到本質安全型礦井。

學習過後我感觸頗深,我們經常觀看事故警示教育片,通過每一次觀看的教育片,再結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我們不難發現,每一條規定的背後都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包括國家的損失、親人的離去、經濟的損失等等。爲了我們生活和諧發展,我們是不是更應該全身心的去抓安全,清隱患,反三違,守好安全最後的底線,不可逾越,爲職工及家屬帶來更幸福的生活。

學習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後,我又重頭到尾的想了想,問了問自己,我們這些管理人員是否做到了應該做的,我們是不是將目前存在的隱患等不安全因素全部解決掉就真正的安全了嗎?作爲一名管理者,我們就要走在時代的前沿,超前考慮,在管理、人員、環境、現場發生變化之前,我們就要做到前瞻性的安全工作,爲職工、礦井的安全生產提前夯實基礎,這樣才能保證員工的正常生活,礦井的正常生產,往大了說就是爲人民、爲國家奉獻自己的微薄之力,爲祖國成爲世界強國添磚加瓦。

作爲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我們要把每一條管理規定當作一個事故教訓來記,把好每一道安全關,把職工生命健康安全放在心中放在首位,因爲只有把安全工作做好做實,才能讓礦井的發展走的更遠,只有保障了職工安全,纔會讓我們掙的錢更有意義更有價值。

學習《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心得體會2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部第4號令)(以下簡稱《標準》)已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標準》是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的有力武器,也是煤礦落實主體責任,消除事故隱患的重要依據,因此《標準》學習和宣貫是當前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緊迫而重要的任務之一。我認爲《標準》學習和宣貫應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一、正確理解《標準》出臺的意義和目的

 《標準》出臺的意義:一是維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也是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二是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雖然目前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但風險隱患仍然很多,還有大量工作要做;三是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需要。

 《標準》出臺目的就是要加強對隱患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解決執法不精準、重大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問題。

 二、從《標準》修訂的顯著特點來把握

 一是強化了監察執法力度。將一些危害較大、後果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爲,列入重大隱患,以適應監察執法工作逐步由事故追責向重大隱患追責的過渡;二是將事故教訓納入重大隱患。分析總結了近年來造成重特大事故教訓,將事故反映出的突出問題在《標準》中補充和完善,每一種重大隱患情形都能在事故中找到;三是準確界定了部分條款項。對原標準中在監察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部分條款項存在疑義的進行了修改明確;四是保持了同新規定一致性。特別是在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衝擊地壓防治、防治水、防治採掘接續緊張、井下限員等方面出臺的一系列新規定,將其中涉及到重大隱患的內容在《標準》中進行了補充和修訂。

 三、從《標準》中修改和增加的條款項內容來掌握

 這次修訂,整體框架仍保持《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中規定的15個方面。總條數增加一條,現爲二十條。由原來的65項,增加至81項。其中,增加18項,刪節合併2項、修改完善40項。

(一)增加條款情況

 1.增加的一條爲第十九條。“本標準所稱的國家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務院及其應急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其內容是對《標準》中所指的國家規定進行了規範界定。從內容上看到,一些規範性文件也可作爲判定重大事故隱患的依據,從判定重大事故隱患上範圍依據要比85號令更加寬泛,可操作性增強。

 2.超能力超強度方面(第四條)增加2項。一是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覈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的;二是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採(盤)區內同時作業的採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3.瓦斯防治方面(第五條)增加1項。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製定並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4.通風系統方面(第八條)增加1項。進、迴風井之間和主要進、迴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牆、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5.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條)增加2項。一是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二是開採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消除水患威脅的。

 6.衝擊地壓方面(第十一條)增加2項。一是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採孤島煤柱,採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開採順序不合理、採掘速度不符合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佈置巷道或者留設煤(巖)柱造成應力集中的;二是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衝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准入制度的。

 7.防滅火方面(第十二條)增加1項。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啓封火區的。

 8.淘汰設備工藝方面(第十三條)增加1項。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採(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特別是“失爆”,列入重大隱患,是前所未有的。失爆就是使用中的電氣設備(五小電器、纜線)失去耐爆性能和不傳爆性能。失爆現象主要依據煤炭部1987年制定的《煤礦礦井機電完好標準》來判定。

 9.邊建設邊生產方面(第十五條)增加1項。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採煤的(經批准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10.其他方面(第十八條)增加7項。一是礦井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或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二是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或者超員運行的;三是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過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或者試驗不合格入井,或者輸送帶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或者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失效的;四是掘進工作面後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維修(着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裏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或者採掘工作面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五是露天煤礦邊坡角大於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六是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七是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鑑定,或者瓦斯等級鑑定弄虛作假的列入重大隱患。

(二)修改完善條款情況

 共修改完善40項,主要修改集中在12個方面。其餘是文字表述的完善。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方面(第四條)主要修改4項。一是補充有關超定員的內容,將“採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限員規定20%以上”列爲超定員內容;二是對超能力的表述進行完善,明確超產幅度,避免引起誤解(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覈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產量大於礦井覈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三是煤礦開拓、準備、回採煤量可採期小於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採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四是瓦斯抽採不達標組織生產的(取消了原採掘工作面抽採)。

 2.“瓦斯超限作業”方面(第五條)主要修改了2項。一是在“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後補充了“且進行作業”的;二是“井下瓦斯超限後繼續作業”後補充了“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實施防突措施方面(第六條)主要修改6項。一是將對突出礦井要求裝備安全監控系統內容,根據目前實際,統一放到第十八條,改爲對所有礦井提出要求;二是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對另外5項在表述上進行了修改。

 4.通風系統方面(第八條)主要修改7項。一是將表述不清,易引起不同理解的“剃頭下山開採”完善爲“採用傾斜長壁佈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等細化內容;二是有2項將煤與瓦斯統一改爲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三是雙風機雙電源的使用範圍,擴展到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四是將主要通風機有關表述與《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一致;五是將2項“採區”統一改爲“採(盤)區”。

 5.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條)主要修改4項。一是在排水系統方面,補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違規開拓掘進”等內容;二是有1項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進行統一表述;三是對“突水威脅區域探放水”擴展到“需要探放水”;四是將破壞防隔水煤柱列爲重大隱患內容。

 6.超層越界開採方面(第十條)完善了1項。將“開採保安煤柱”完善“開採(破壞)安全煤柱”。

 7.衝擊地壓方面(第十一條)主要修改3項。一是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或者開採有衝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或者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未進行採區、採掘工作面衝擊危險性評價的;二是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衝機構;三是或者未進行防衝措施效果檢驗以及防衝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

 8.自然發火方面(第十二條)主要修改1項。將“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的”修改爲“未採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9.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方面(第十三條)主要修改2項。一是井下增加明確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列入重大隱患;二是明確了“列入國家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範圍爲“井工煤礦”。

 10.雙迴路供電方面(第十四條)修改2項。一是將“母線端”改爲“母線段”;二是將“水害嚴重”明確爲“水文地質類型爲複雜和極複雜”。

 11.煤礦實行整體承包方面(第十六條)主要修改4項。一是將“井筒和延伸開拓工程”從採掘井巷維修獨立承包中剔除,解決專業建井隊伍施工問題;二是根據《煤礦整體託管安全管理辦法》,統一規範了表述。

 12.其他重大隱患方面(第十八條)主要修改4項。一是將“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時僞造記錄,弄虛作假的”作爲重大隱患;二是將“地質測量”改爲“地測、防治水”;三是明確了“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依據;四是按《煤礦安全規程》規範了煤與瓦斯突出用語。

 四、下一步工作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年之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是煤礦安全集中整治三年行動集中攻堅之年。爲了更好做好學習和宣貫,一是必須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強化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進一步增強做好監察執法工作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二是持續做好《煤礦重大隱患判定標準》(4號令)學習和理解,條文雖然不多,但涵義豐富,對標準中涉及的相關規定持續學習,提升自身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不斷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三是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以緊緊圍繞省局提出“杜絕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的目標,以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爲主線,以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爲抓手,突出重點,精準執法,推動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保持總體穩定;四是切實督促地方和煤礦把不安全的生產能力“減下來”、把不安全的生產速度“慢下來”、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停下來”、把依法應該關閉的煤礦“關下來”、把風險隱患“防起來”,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