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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習心得體會多篇範本新版多篇

刑法學習心得體會多篇範本新版多篇

刑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一

刑法學是以刑法爲研究對象的知識體系和理論體系,是法學的一個部門。作爲知識體系,刑法學是刑法解釋學,因而與刑法特別是刑法典有着密切的聯繫,刑法學體系與刑法典體系有許多契合之處,最爲突出的表現是,刑法區分爲刑法總則與分則,刑法學區分爲總論與分論(或稱罪刑各論)。作爲理論體系,刑法學體系區別於刑法典體系,不是刑法典體系的簡單摹本,刑法學體系按照自身的理論邏輯展開。

刑法學的內容十分豐富,而且,隨着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的不斷髮展,其內容正越來越豐富。目前,各類刑法學教科書的篇幅越來越大,也在某種意義和一定程度上說明了這一點。雖然本教材的篇幅給了我們很大的壓力,但是我們以科學性、理論性、實踐性和系統性爲基本目標,希望在勾勒出刑法學理論框架的基礎上集知識性、理論性於一體,既爲課堂講授留下空間,又不遺漏法學本科生應當掌握的基本內容。曲新久老師在高度抽象的基礎上,將刑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識具體化,提綱挈領,簡明扼要,力求基本概念明確、基本原理科學、基本知識系統,在科學性的基礎上突出可讀性,在理論性基礎上突出可操作性,在準確性基礎上適當地通俗化,在系統性的基礎上突出重點與難點。

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爲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一定的標準和規則,對所規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後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瞭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採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爲10大類,依次是(因爲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係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採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於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因此,刑法分則是關於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範體系,這些規範明確了對各類、各種具體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

刑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二

在這個月的讀書學習過程中,我主要對司法考試教材中的刑法學進行了有計劃的學習,尤其是“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法律解釋對我啓發很大,現在我就把這一解釋向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爲,認定爲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爲,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

刑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三

通過讀書活動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爲以後的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於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治在線”、“今日說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並且瞭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可是僅僅這樣是遠遠不夠的。我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係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學習法律,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同時,因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事就是法制經濟。使自己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武器來規範、引導、制約和保障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繫、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等。

在學習中,我 感覺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變化。開始比以前更自覺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也更堅定的確立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這對我自己以後的發展是有很大幫助的。也讓我更加明白了入黨的積極意義。由於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這些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準則。讀完這本書,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並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爭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養水平。

近年來,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價值觀念都發現了重大變化,我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們更應該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瞭解並明確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定,並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有關法與法律現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並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瞭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並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決心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鬥。

刑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四

來到人民大學學習法律專業已有近半年時間,這段時間裏我學習了一些法律的主幹課程:民法、刑法、憲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理學和行政法。可能在人們的普遍思想中,刑事訴訟法在法學學科中並不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學科,但在各個法學學科之中,我對刑事訴訟法尤爲偏愛。

以前未接觸法律專業時,我也曾自學過“法律碩士”考試的專業課,對刑法、民法等實體法也有所瞭解,但是對訴訟法這種程序法還是一無所知的。跟大多數未學過法律的人一樣,我憑主觀想象,只是覺得這只是一些規定了司法部門在司法過程中程序問題的法律。並不覺得有多麼重要,這也與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輕程序、重實體”的觀念有關。

以前觀看西方影視作品時,看到過很多講述刑事案件中由於沒有在程序上有效的犯罪證據而無法給犯罪分子定罪的影片,正是由於程序上的原因無法定罪而放縱了真正的犯罪分子。覺得西方的司法制度也並不是那麼合理和完善。也在影視作品中看到過很多英美法系國家刑事案件的審理場面,律師們在法庭上慷慨激昂,針鋒相對。我想這也是很多從未學過法律的人對律師這個職業的第一印象。另外,我還對我國的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的刑訊逼供問題早有耳聞。只是不曾把這種事情與刑事訴訟法聯繫到一起。

但是學了刑事訴訟法之後,一切觀念都改變了。我瞭解到了我國司法制度下的嚴重輕視程序的現狀,尤其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嚴重違反程序法的現狀;瞭解到了由於體制原因,我國刑事案件審判中司法中立的嚴重缺失,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閱卷難、取證難、會見難以及職業風險等問題;瞭解到了憲法對人權的保護由於刑事訴訟法的不完善以及難以貫徹實施導致了我國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權保護的嚴重缺失;瞭解到了我國刑事司法中大量不合理制度與現狀;瞭解到了ZJW的“雙規”也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瞭解到了國家公權力的濫用將會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多麼大的威脅。還有很多,以前曾認爲合理合情的很多司法活動竟然是那麼的荒唐、落後、可笑。

學習了刑事訴訟法之後,瞭解到了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的始因,能夠使自己以一種程序正義、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待社會上依次出現的如“YANGJIA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曾去讀過晦澀文字翻譯而來的光輝鉅著《論犯罪與刑罰》,感嘆於西方社會自文藝復興以來對人權保護的覺醒。更是懂得了由於我國社會發展現狀導致的司法規定與司法實踐的嚴重脫離,大量潛規則的存在,司法獨立的缺失,將會使程序正義之路更加任重而道遠。

刑事訴訟法是一部限權法,又是一部人權法。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被稱爲小憲法、應用憲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憲章。不僅僅是因爲它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不受侵害,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更在於它實質上保護的是普通公民的權力不受國家公權力的不法侵害。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奏摺中說道,“查諸律中,刑事訴訟律尤爲切要。西人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即良民亦罹其害”。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所以也可以說,程序公正是法治社會的根基,刑事訴訟法的完善與貫徹實施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急先鋒,是無比重要的一環。倘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都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護,那普通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更是可想而知。曾有教授調侃我國刑事訴訟的現狀:“在中國,去大街上隨便抓一個人,經七天七夜的“突審”之後都可以找到“證據”判他五年以上。”也曾有流傳甚廣的美國、香港、大陸三地警方抓兔子的笑話。看過之後,不應一笑而過,更需要大家尤其是法律人的深思。

刑事訴訟法是引發我去思考最多的一門課程,結合民事訴訟法以及被稱爲掛在牆上看的“憲法”課程的學習之後,也曾去深入的思考如何在我國去真正實現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我思考了以下幾點:中國沒有經過西方文藝復興時的思想啓蒙,人民對自身權利的保護尚沒有十分覺醒的認識;讀過費孝通的《鄉土中國、生育制度》之後也明白了我國的文化、思想傳統並不允許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我D的一D專政、堅持D的領導,也直接導致在我國無法實質的進行三權分立的改革,缺少權力之間的制衡就絕對不可能實現真正的司法獨立;中國的人口衆多、經濟水平與生產力發展程度也決定了我們無法按照西方國家那樣進行嚴格遵守程序但經濟成本巨大的司法活動。人民權利思想的覺醒,中國源遠流長的文化、思想傳統,舉步維艱的政治體制改革,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程度等等等等,這一切都阻礙着作爲社會改革進程中一部分的司法改革的進行。司法改革絕不可能脫離我國社會進步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整體進程,也就是說,僅僅從法律的角度去推進司法獨立與程序公正的實現是軟弱無力的。縱觀我國的種種改革,大部分都還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層面上。而且隨着生產力的提高、社會財富的增加、社會等級分化的嚴重,各利益集團的博弈將會日益突出,既得利益者總要千方百計阻撓不利於其的任何改革。與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一樣,我們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是步履沉重,任重道遠。

未學習法律之前曾去聽過法學家江平教授的講座,主題是“民法與市場經濟”,記得他提到我國法治化的進程時講過:“我們是走三步退兩步,走兩步再退一步。但是慢慢的,還是在進步的”。前面我胡思亂想,邏輯混亂的寫了一些自己的感想,但只想說絕不會喪失對我國司法獨立以及實現程序公正的希望。《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扉頁上,作者貝卡里亞引用了培根的這樣一段話:“對於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該期望播種與收穫同時進行,爲了使他們更加成熟,必須由一個培育的過程”。最後我引用這段話結尾,祝福我國程序正義之路能越走越好!如果有可能,我願意去攻讀刑事訴訟法專業的研究生,更深入的學習這門學科。

刑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五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試裏的重頭戲,從最近幾次考試看來,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觸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們平時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搶奪罪),看起來似乎比民法難。其實無論司法考試中的哪個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數,所以不需要畏難。刑法總則和分則的分值基本上是對半。

刑法的複習——特別是總則的複習——必須認真看法條和教材,兩者都要兼顧。因爲刑法的法條規定比較簡單背後卻蘊藏大量可考知識,比如總則裏面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規定:

“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初學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條,很難整理出裏面的考點,其實裏面包含着“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等條件,再結合具體案例,可謂千變萬化。所以僅看法條來複習,是根本不行的,一開始複習刑法應以教材爲起點。在複習到相關概念、法理都具備一定積累的時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條,熟悉一些記憶型考點,比如:緩刑、假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