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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培訓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培訓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領導小組定期會議制度

一、爲研究討論和解決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

二、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

三、負責安全的部門或同志應做好學校各部門的協調工作;

四、對於突發事件,分管領導要及時召開安全會議;如果事情重大要及時召開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會議並向教育局和分管領導彙報;

五、對於一般性事件,要在行政會議上及時通報並研究。

安全宣傳教育制度

一、把安全宣傳教育作爲學校一項經常性工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真正做到教育先行。

二、明確專門部門負責,制訂計劃,收集、編寫材料,落實宣傳教育措施,各部門相互配合,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廣大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法紀觀念,提高自護自救、自我防範能力。

三、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火、防事故、防侵害、防騙、防盜、防中毒、防病等方面的宣傳教育,並使之經常化、系統化、制度化。要善於利用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師生員工,防患於未然。

四、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應根據學生年齡、生理、心理等特點,選擇內容和形式,從學生入學到畢業,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中,特別是節假日前適時進行。

五、注意心理疏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師生員工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師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六、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中國小生安全教育日製度(每年三月份最後一個星期一爲全國中國小生安全教育日)。

安全工作檢查制度

一、學校成立安全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爲副組長,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二、檢查內容

1.水電線路是否完好、暢通、規範。

2.校舍及各種設施是否安全、完好。

3.實驗、電教等教學設備的使用、保管和維修等情況。

4.學校食堂的衛生、消毒和食物的儲藏管理等情況。

5.各班學生執行安全制度情況。

三、學校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總結、部署每月的安全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立即處理,消除隱患,並把檢查結果納入有關人員的工作考覈。

學校安全防範工作目標責任書

爲切實做好我校安全防範工作,杜絕隱患責任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生命和學校財產安全,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學校根據市教育局要求與各主管部門、教師簽定本責任書。

一、目標責任: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也是學校安全防範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防範工作全權負責;總務主任是學校安全工作的具體操作者,必須履行《學校安全防範工作目標責任書》,對學校安全防範工作具體負責。

2、學校努力營造安全氛圍,構建安全防範網絡體系,建立明確的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全體教師要確立安全防範的責任意識和主體意識。

3、切實加強交通安全工作。總務處要協助校長加強接送學生的中巴車輛的管理,必須堅決杜絕無證營運,做到合法乘載。要防止超載,車主必須購買“車上乘客保險”。

4、切實加強防火工作。總務處及專用教室管理員要加強對易燃易爆場所和物品的安全管理;加強對教學樓、生活樓、實驗室、微機房、圖書室、閱覽室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總務處必須對學校的特種設備、電器線路定期檢查;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加強業務培訓。滅火器材要定期檢查,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正確使用。

5、切實加強防盜工作。凡集中存放高檔物品的庫房儘可能做到設施防或技術防齊全。要嚴格執行財務和現金保管制度,會計室以及保險箱內不得擺放現金過夜。

6、切實做好飲食安全衛生工作。食堂管理人員必須堅決貫徹《食品衛生法》,嚴把食品採購關,嚴格按要求定期做好餐具等的消毒工作,嚴防病從口入,杜絕食物中毒。

7、切實做好學生校內活動的安全工作。學生在校期間,包括課餘時間,班主任、課任老師要負起監護、管理的責任,加強學生課內、課外活動的安全管理。組織學生外出參加社會活動必須徵得校長室同意,並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

8、班主任要切實加強學生安全防範工作,切實提高學生安全防範意識和技能。

9、班主任要經常進行家訪,與家長共商安全管理大計,共同明確安全責任,爭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10、完善安全工作信息上報制度。凡發生傷亡事故、學生受傷害事件以及關係到社會穩定、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事件,要及時向校長彙報,並由學校上報教育局。

二、考覈獎懲:

1、年底,在自評總結的基礎上,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全校安全防範工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評。

2、對完成安全防範工作目標責任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防範工作目標考覈不合格的給予批評教育。

三、本責任書有效期止於下一輪責任書籤訂之日。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責任人各執一份。

值班制度

一、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周密安排好本校日常安全管理值日、節假日值班。

二、節假日值班應安排領導幹部帶班。

三、能正常工作的教職工都有參加本單位值班的義務。

四、夜間值班一律安排男同志,年齡偏大,身體狀況欠佳的教職工一般不作安排。

五、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嚴守崗位,提高警惕。不得遲到、早退和擅離職守,不得做與值班無關的事。

六、校園日常值日人員須佩戴值日標誌,重點加強學生安全管理和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上放學時,值日人員應重點加強校門周圍安全管理,防止學生受到不法人員侵害和預防交通事故,注意學生進出校園是否有異常情況。課間休息時,值日人員應到校園巡視學生的活動情況,及時制止不文明、不安全的行爲舉止。值日人員發現可疑人員進入校園應及時查問。發現師生員工或外來人員有違反校園秩序管理制度的行爲要及時制止或立即報告學校領導。放學後要檢查各教室、辦公室、實驗室、電教室、財會室、倉庫等安全情況,發現問題,設法解決。

七、夜間、節假日值班人員要勤巡視、勤檢查,發現可疑人員要查問清楚,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或報告有關部門。如發現盜竊、火災等立即撥打“110”或“119”報警,並做好應急準備。

八、認真做好值日記錄,交接手續完備。

在校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要制訂計劃,安排時間,針對不同年級確定內容,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文明守法教育、日常行爲規範教育,使學生懂得文明守紀、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

二、學生在校期間,包括課餘時間,學校都應負起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責任;應組織教師在學生進出、活動、學習、生活的場所值勤,避免一些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學校校舍、設施、設備、場地等應符合安全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整改,爲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學習活動環境。

組織學生外出集體活動安全保衛制度

一、組織學生外出集體活動,必須充分考慮活動場所、線路、交通工具、氣候環境等方面的安全性,儘量以就近、小型、安全爲原則。能不動用交通工具的儘量不動用。一般不要組織出市區或轄市的春遊、秋遊和夏令營活動。

二、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必須經學校領導批准,並切實做好組織工作和安全防範工作,制定周密計劃,落實崗位責任。組織學生出市區集體活動,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三、外出活動前,要向學生提出安全保衛要求和注意事項,教育學生遵守紀律、聽從指揮。

四、組織學生活動使用交通工具,必須與承運單位共同落實交通安全措施,嚴禁車船無照運行、帶“病”運行和超員運行。學生活動組織者,要負責對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監督。

五、到遊覽區、遊樂場等地方活動,一定要注意其合理容量和場所、設施的安全性,防止擠壓、倒塌、跌落、溺水等事故的發生。到山區活動要防止山火、翻車、迷失、摔跌等事故。室內活動特別要重視消防安全。

六、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公益勞動,必須堅持安全、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則。要加強勞動組織,重視勞動保護,教育學生遵守勞動規則。

七、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其他各類社會慶祝活動原則上也不組織學生參與,個別確需在校生參加的,須經校長或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嚴格控制人數,明確專人負責,確保安全。

八、組織學生活動的領導、教師應切實負起安全責任,學生應自始至終在領導、教師的帶領和保護下開展活動。

組織大型學生文娛活動安全保衛制度

一、落實“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安排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預先組織對演出場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重點做好防火、防電、防突發事件等安全保衛工作。

二、凡參加單位均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生安全保衛,並預先做好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文明守紀等宣傳教育工作。

三、演出期間必須保證所有的消防通道暢通。

四、劇場內嚴禁吸菸,劇場內動用明火(包括演出用蠟燭等道具)須提前一週報當地消防部門審批。

五、劇場內電源線路、電器設備要有專人負責安全監控。

六、後臺和演員休息場所要注意防盜和防滋擾破壞。非工作人員和非演出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人前後臺。

七、觀衆必須按指定區域位置就座,嚴格遵守劇場紀律,不得喧譁和隨意走動。

幼兒園兒童接送制度

一、嚴格執行門衛制度,早上幼兒入園一律從國小門衛處進入,正常情況下家長在校門口止步,幼兒自行入園,車輛一律停在校門外,幼兒園大門不開放。

二、中途家長有特殊情況要求入園必須登記。

三、下午家長接幼兒離園按正常的作息時間在園門外等候,由當班教師將幼兒組織到幼兒園大門內,再交到家長手中。

四、幼兒園小朋友每天的入園、離園都必須由家長親自接送,不允許請他人代接送,如出現他人代接情況,當班教師將拒絕他人將幼兒接走。

辦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辦公室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安全保衛意識,妥善保管好公、私現金及貴重物品,白天不得將貴重物品及存有現金的包、袋等隨意置放在無關鎖的地方,謹防白日掏(拎)包案件的發生。

二、嚴禁將現金及貴重物品存放在辦公檯、櫥、櫃內過夜。

三、嚴禁在辦公室內使用電取暖器、熱得快等。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應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火災、觸電等事故發生。

四、每天下班應關好門、窗、櫥、櫃,關閉電器電源。

財務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裝防盜門窗,配備滅火器材。工作人員能正確使用滅火設備,特別是下班離室前一定要關鎖好保險箱和防盜門。

二、使用公安指定的合格保險箱,做到撬不開,搬不走。

三、現金存放過夜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將超限額現金存入銀行的,必須向校長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存放在財會室保險箱內過夜,否則一旦發生失竊案件,必須追究全額賠償責任。

四、學校領導如同意財務室存放大額現金過夜,必須落實安全保衛措施,設施防、技防應符合有關安全防範要求,還必須安排專門值班守護人員。

五、學校部門和個人如有大額現金交財會室,應在下午4:00之前辦理。學校要加強各項收費安全管理工作,教育教職工不要將所收現金放在辦公室內或帶回家保管,要及時交財務室,如違反規定造成所收現金失竊或短少,應負全額賠償責任。

六、財務人員去銀行解、取大額現金,單位應安排保衛人員。

七、非本室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一切財務手續均在櫃檯外辦理。

八、印鑑、票據必須妥善保管,支票、匯票不得預留印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義務消防隊,並正常開展消防管理活動。

二、校內基建項目的設計建造應按國家規定辦理消防設計審批手續,建築峻工後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舍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校舍室內裝修、裝飾應當儘量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或經阻燃處理。學生集中學習、活動、生活的場所禁止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學校舉辦集體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集體活動須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批。

五、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七、在設有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八、嚴格遵守《學校用火管理制度》、《學校電氣線路、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焊、割動火審批制度》。

九、學校儲存、運輸、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十、電腦房、演播室、易燃易爆危險品庫、圖書館、檔案室以及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應列爲學校防火重點部位,應設置防火標誌,落實防火責任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行嚴格管理。

十一、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原則上不組織學生撲救)。

十二、經常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整改,並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十三、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常州市中國小消防知識教育工作實施方案》。

重大突發事件、事故報告制度

一、凡學校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事故必須及時彙報校長室,學校在事發後兩小時內上報市教育局辦公室。

二、重大突發事件、事故包括:師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在校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走失事件,校舍及設施危及師生安全的事故,因自然災害造成學校停課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件,火災事件,重大盜竊案件,師生違法犯罪情況,政治事件及嚴重影響學校安定的其他事件。

三、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事故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要通報批評,因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如學校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由教育局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爲了加強校內治安管理,確保師生人生安全和財產安全,預防和避免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爲教育教學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制。校長與分管領導、分管領導與各處室負責人、班主任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明確責任,增強安全意識,加大安全工作落實力度。

二、對不認真貫徹上級治安管理規定和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治安秩序混亂,事故、事件不斷髮生的部門,學校將給予嚴厲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三、經監督部門檢查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提出整改仍遲遲不落實,以至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災害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部門,由學校給予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行政或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損失較大金額財物,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及發生集體上訪、非法遊行、罷課、罷教、罷餐行爲的部門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制度,不得參加各類評比、獎勵、晉職、晉級等。

五、對於人爲責任事故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按上級文件精神進行賠償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後,應及時報告,對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