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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談判藥品定點藥店服務協議

國家談判藥品定點藥店服務協議

國家談判藥品定點藥店服務協議

爲了規範定點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服務行爲,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明確慶陽市城鄉居民健康保障局(以下簡稱甲方)和特殊藥品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慶陽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慶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定點醫藥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慶陽市城鄉居民健康保障局關於39種特殊藥品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經乙方申請,甲方綜合考覈、全面評估、媒體公示,最終確定乙方爲慶陽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定點醫藥服務機構,供慶陽市參保人員自由選擇購藥及業務諮詢。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法律、法規。

第三條  乙方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法規制度及本協議規定,爲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的用藥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優價廉,安全有效。

第四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政策調整信息。

第五條  乙方須在藥店醒目位置懸掛慶陽市城鄉居民健康保障局監製的基本醫療保險國家談判藥品定點零售藥店標誌牌,以方便參保患者辨認購藥。

第六條  乙方必須堅持合理收費,相關藥品零售價不得高於國家談判藥品醫保支付標準。配備一名具有藥師資格人員,做好本單位特殊藥品用藥服務工作,銜接協調有關事宜。

第七條  乙方要保證特殊藥品供應,爭取提供24小時售藥服務,從事藥品經營、調劑人員必須持有藥品從業人員上崗證及體檢健康證明。

第八條  乙方必須對藥品進行嚴格管理,將特殊藥品按規定存儲並分類存放,所有藥品必須擺放整齊、明碼標價、包裝完好、表面整潔。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指定備案醫生開具的處方(以下簡稱外配處方)和健康保障部門的使用審批表到乙方購藥,乙方需要查驗其相關資料信息是否相符,準確無誤後再予以調劑。

第十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購藥時,乙方要嚴格按照處方藥品管理規定認真調劑、規範登記。因調劑不當或漏登、錯登出現差錯事故或引起矛盾糾紛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位或劑量有異議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後再予以調劑。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時,應及時告知參保人員並積極聯繫其他特殊藥品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十條  甲方每年對乙方的定點服務行爲進行一次綜合考覈,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進行檢查,在日常檢查及考覈期間,乙方應給予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  經覈實,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甲方有權對乙方做出約談批評、限時整改、違約罰款、誠信扣分、取消資格等處理。取消定點服務資格後6個月內不得准入,涉嫌違法的,按有關法規處理:

(一)違反價格政策,擡高相關藥品零售價格,抽查同類同款藥品價格高於醫保支付標準的。

(二)不能嚴格管理票據、印章,有不據實開具稅票、爲外來票據加蓋機構印章行爲的。

(三)出售假冒、僞劣、過期失效藥品;從非法渠道購進相關藥品危害參保人員健康;不按規定環境存(儲)放藥品的。

(四)不能嚴格遵守藥品調劑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差錯事故的。

(五)服務期內被衛生、藥監、物價等相關部門處罰,在網絡上公開發布處理結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服務對象,引發不良反應的。

(七)與醫務人員或藥品供應商串通,進行暗箱操作、開單提成、收取回扣的。

(八)將定點藥店承包、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

(九)藥品進購、銷售、庫存未能全部實行電算化管理的。

(十)乙方名稱、註冊地址等信息發生變更,在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一個月內未在甲方辦理變更手續的。

(十一)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其它政策規定的。

第十  乙方必須持證經營,《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被吊銷或已過有效期限,自吊銷或到期之日起終止協議。

第十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文件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十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壹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十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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