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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勘察設計合同

第一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設勘察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委託方:

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工程投資:。

第二條委託方根據本合同規定填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委託書(見附表一、二)。

第三條勘察設計費取費的依據和取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勘察設計費的撥付辦法,自合同生效後天內,委託方應向承包方給付定金。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察設計費,不足部分委託方應在天內一次結清(或分若干次結清)。

勘察任務的定金爲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爲估算設計費的20%。本工程的勘察費爲元,估算設計費爲元。 委託方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委託方的義務:

1.委託方應在商定的時間內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對提供的時

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提供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及期限見附表三。

2.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以下工作

和生活條件。

3.委託方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

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承包方參加。

4.按有關規定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如期如數付給承包方勘察設計費。

5.維護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轉讓給第三方

重複使用。

第五條承包方的義務:

1.承包方應在年月日前提交有關勘察成果

和設計文件,並承擔責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範圍、進度和質量,以及設計的階段、進度、質量和

設計文件份數,詳見附表四。

2.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範圍內的必要修改,

由承包方負責。原定任務書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訂設計時,須具有

設計審批機關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

3.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書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

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

算,參加試車考覈及工程竣工驗收。對於大中型工業項目和複雜的民

用工程應派現場設計代表,並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常駐代表費用由雙

方協商(另附協議)。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

延工期造成損失,由承包方繼續完善勘察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

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具體規定如下:

2.因勘察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損失部

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給委託方與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

相等的賠償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設計文件,每拖延一天,

應向委託方繳納勘察設計費5‰的違約金。

4.由於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

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工作返工、窩工或修改設計,委託方應

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1)因委託方責任造成勘察設計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設計,應另行

增加勘察設計費用。

(2)委託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付費時,應償付逾期的違約金。違約

金每逾期一天,按該工程勘察設計費的5‰計算。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

屬於一個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雙方不屬於同

一個部門的,合同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

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增加補充下列項條款(沒有增補

以“空白”記入)。

第九條附則:

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規定執行。

本合同附件:《建築工程設計委託書》、《工程地質勘察委託書》、《建設

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

一覽表》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兩份,委託方、承包方各執

一份;副本份,分別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

設銀行備案。

委託方:(蓋章)承包方:(蓋章)鑑(公)

證意見:

地址:地址: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鑑(公)

證機關:(章)

委託代理人(簽名):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有效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附表一

建設工程設計委託書

委託方委託承包方進行設計工作。

工程設計項目表

〔說明〕 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附表二

工程、地質勘察委託書

〔說明〕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附表三

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

雙方協議,由委託方向承包方按照下表提供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

基礎資料:

〔說明〕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勘察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發包方委託承包方進行_________勘察設計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該工程的具體情況,爲明確責任,協作配合,搞好該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本工程_________勘察設計階段的工作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 勘察設計依據

1.發包方給承包方的委託書或勘察設計中標文件。

2.發包方提交的基礎資料。

3.承包方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爲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1.合同書;

2.中標函(文件);

3.發包方要求及委託書;

4.投標書。

第四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建設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特徵:_________。

4.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委託文號、日期:_________。

5.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_________。

6.承包方式:_________。

7.預計勘察設計工作量:_________。

第五條 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

│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

│ 1│設計任務書│││年月日│

├───┼───────┼───┼─────┼────────────┤

│ 2│可行性研究報告│││年月日│

├───┼───────┼───┼─────┼────────────┤

│ 3│選址報告│││年月日│

├───┼───────┼───┼─────┼────────────┤

│ 4│原料│││年月日│

├───┼───────┼───┼─────┼────────────┤

│ 5│資源報告│││年月日│

├───┼───────┼───┼─────┼────────────┤

│ 6│燃料協議文件 │││年月日│

├───┼───────┼───┼─────┼────────────┤

│ 7│水電協議文件 │││年月日│

├───┼───────┼───┼─────┼────────────┤

│ 8│運輸協議文件 │││年月日│

├───┼───────┼───┼─────┼────────────┤

│ 9││││年月日│

├───┼───────┼───┼─────┼────────────┤

│││││年月日│

└───┴───────┴───┴─────┴────────────┘

第六條 承包方向發包方交付的勘察設計文件:

┌───┬───────┬───┬─────┬────────────┐

│序號│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第七條 工期

本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期爲_________天。由於發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資料時,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本工程收費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_________計取;或以“預算包乾”、“中標價加簽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發包方、承包方另行議定。

2.本工程費總額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合同生效後3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預算工程費總額的20%,計_________元作爲定金(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工程費)。

3.本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費,發包方不按時向承包方撥付工程費,從應撥付之日起承擔應撥付工程費_________%的滯納金。

┌───────┬──────────────┬────────┐

│撥付工程費時間│佔合同總額(工程進度)百分比│金額人民幣(元)│

├───────┼──────────────┼────────┤

│ 年月日│%│元│

├───────┼──────────────┼────────┤

│ 年月日│%│元│

├───────┼──────────────┼────────┤

│ 年月日│%│元│

└───────┴──────────────┴────────┘

第九條 變更及工程費的調整

1.本工程進行中,發包方對工程內容與技術要求提出變更,發包方應在變更前_________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接通知後於_________天內,提出變更方案的文件資料,發包方收到該文件資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如不確認或不提出修改意見的,變更文件資料自送達之日起第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順延外,因變更導致承包方經濟支出和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2.變更後,工程費按如下方法(或標準)進行調整:_________。

第十條 雙方責任

1.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向在承包方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2)發包方委託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

(3)發包方委託初步設計的,在初步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設計任務書、選廠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勘察的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

(4)發包方委託施工圖設計的,在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5)發包方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承包方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方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承包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勘察設計文件的時間。

(6)發包方變更委託勘察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方勘察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方應按承包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費。

(7)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方已同意,承包方爲發包方所做的各項勘察設計工作,發包方應支付相應勘察設計費。

(8)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未開始勘察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方已付的定金;已開始勘察設計工作的,發包方應根據承包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發包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爲承包方勘察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承包方有權推遲勘察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10)發包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承包方提交勘察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承包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方。發包方的上級或勘察設計審批部門對勘察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方均應支付應付的勘察設計費。

(11)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時,須徵得承包方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勘察設計週期,且發包方應支付趕工費。

(12)發包方應爲承包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13)發包方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且與其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相符的承包方。

(14)發包方原則上應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委託給一個承包方,也可以在保證整個建設項目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將設計業務按技術要求,分別委託給幾個承包方。發包方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分別委託給幾個承包方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承包方做爲主體承包方,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

(15)發包方在委託業務中不得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16)發包方不得指使承包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程序進行勘察設計。

(17)發包方不得以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設計費。

(18)未經承包方許可,發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或將承包方專有技術和設計文件用於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2.承包方責任

(1)應按照現行的標準、規範、規程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成果。

(2)勘察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爲_________年。

(3)負責對外商的勘察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勘察設計聯絡工作。

(4)承包方對勘察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承包方勘察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承包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爲實際損失的_________%。

(5)由於承包方原因,延誤了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勘察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6)合同生效後,承包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應雙倍返還發包方已支付的定金。

(7)承包方交付勘察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勘察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勘察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方及施工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交底、處理有關勘察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承包方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方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8)承接部分設計業務的承包方直接對發包方負責,並應當接受主體承包方的指導與協調。

(9)承包方必須持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或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在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並對其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10)承包方應當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不得接受無證組織和個人的掛靠。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一部分委託給其它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承包方,但須簽訂分委託合同,並對分承包方所承擔的業務負責。分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再次分委託。

(11)承包方可以聘用技術勞務人員協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但必須簽訂聘用合同。

(12)外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不得單獨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必須與中方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合作勘察或設計,也可以成立合營單位,領取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按國家有關中外合作、合營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規定和本規定開展勘察設計業務活動。

(13)承包方不得以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承接勘察設計任務。

(14)承包方不得采用行賄、提供回扣或給予其它好處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15)承包方不得違反規定程序修改、變更勘察設計文件。

(16)承包方不得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或設備。

(17)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將勘察設計業務分委託給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發包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勘察設計版權全部屬承包方所有,發包方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不得將本工程的勘察設計造型、勘察設計文件、及有關數據進行修改、複製、描繪或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爲非本工程所屬的其它工程建設之用。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及違約金

1.發包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退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回定金。

2.發包方不能按時提供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或因資料原因影響承包方勘察設計進度或造成勘察設計修改,承包方除可推遲交付勘察設計文件日期外,發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損失的工日,以日產值_________元計算,增補勘察設計費。

3.發包方因故要求變更勘察設計,經承包方同意後,除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議外,發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增付勘察設計費。

4.發包方因故要求停止勘察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應立即停止勘察設計,發包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償還,定金不足勘察設計進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設計實際進度補交費用。

5.發包方報請初步勘察設計文件審批時間超過半年時,本合同自行失效,承包方已收的定金和勘察設計費不予退回。

6.由於承包方的勘察設計錯誤,給發包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時,承包方除負責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外,要免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並應付給發包方與直接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7.勘察設計文件(圖紙)交付時間按協議規定時間拖後時,由雙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發包方可少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1%,提前時,發包方付給承包方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_________%(經批准生效)。

8.發包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設計費時應償付逾期違約金,按天數累計計算,每天償付勘察設計費1%的違約金,但每天償付最高額不得超過_________元。

9.承包方不及時到現場處理有關勘察設計問題,不及時按審批機關意見修改勘察設計時,每影響一天應減付勘察設計費1%。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發包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承包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發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_____元增付勘查設計費,或按勘察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勘察設計時,須具有勘察設計審批機關或勘察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勘察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發包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承包方,已付勘察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勘察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第十四條 材料設備供應

1.發包方、承包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負責,提供產品合格證明,並經發包方、承包方代表共同驗收認可,如與勘察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應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並經發包方、承包方代表重新驗收認定,各自承擔發生的費用。若造成停、窩工的,原因是承包方的,則責任自負;原因是發包方的,則應向承包方支付停、窩工費。

2.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減的費用由發包方、承包方商定。

第十五條 報告、成果、文件檢查驗收

1.由發包方負責組織對承包方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進行檢查驗收。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後_________天內檢查驗收完畢,並出具檢查驗收證明,以示承包方已完成任務,逾期未檢查驗收的,視爲接受承包方的報告、成果、文件。

3.隱蔽工程工序質量檢查,由承包方自檢後,書面通知發包方檢查;發包方接通知後,當天組織質檢,經檢驗合格,發包方、承包方簽字後方能進行下一道工序;檢驗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補後重新檢驗,直至合格;若發包方接通知後24小時內仍未能到現場檢驗,承包方可以順延工程工期,發包方應賠償停、窩工的損失。

4.工程完工,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治理工程的原始記錄、竣工圖及報告、成果、文件、發包方應在_________天內組織驗收,如有不符合規定要求及存在質量問題,承包方應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5.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和擅自動用,由此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並以發包方開始使用日期爲完工日期。

6.完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自驗收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移交完畢,如發包方不能按時按管,致使已驗收工程發生損失,應由發包方承擔,如承包方不能按時交付,應按逾期完工處理,發包方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六條 獎勵

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承包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_______%獎勵承包方。

第十七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保密期限_________年。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九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申請調解;

2.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

第二十條 堪察設計合同的索賠

(一)勘察設計合同一旦訂立,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合同。當因一方當事人責任使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受損方可以向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以補償經濟上遭受的損失。

(二)承包方的索賠

1.發包方不能按合同要求準時提交滿足設計要求的資料,致使承包方設計人員無法正常開展設計工作,承包方可提出合同借款和合同工期索賠。

2.發包方在設計中途提出變更要求,承包方可提出合同價款和合同工期索賠。

3.發包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承包方可提出合同違約金索賠。

4.因其他原因屬發包方造成承包方利益損害時,承包方可提出合同價款索賠。

(三)發包方的索賠

1.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設計任務,致使發包方因項目不能按期開工造成損失,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2.承包方的堪察、設計成果中出現偏差或漏項等,致使項目施工或使用時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發包方可向承包方索賠。

3.承包方完成的勘察、設計任務深度不足,致使項目施工困難,發包方也可提出索賠。

4.因承包方的其他原因造成發包方損失的,發包方可提出索賠。

第二十一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

2.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1.本合同需經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並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爲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雙方中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爲準。

2.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勘察設計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因發包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勘察設計工作進行相應勘察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發包方應支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勘察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勘察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發包方應支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勘察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勘察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發包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勘察設計費。同時,按本條第2項辦理,結束本工程雙方合同關係。

4.本合同以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發包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在15日內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審查。雙方認爲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廢止。

第二十四條 附則

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規定執行。

本合同附件:《建設工程勘查勘查設計委託書》、《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委託書》、《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一覽表》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_________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1份;副本_________份,分別報送_________備案。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蓋章):_________

備案號:_________

備案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鑑(公)證意見:│

││

││

││

││

│ 經 辦 人:鑑(公)證機關(章) │

││

│年月日│

││

││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

└──────────────────────────────────┘

附件

附表一: 工程勘察設計項目表

┌────┬────┬────┬───┬──┬────┬──┬──────┐

│工程編號│項目名稱│建設性質│投資 │規模│建築層數│結構│勘察設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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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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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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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委託書

┌──────┬───┬────┬────┬────────┬──────┐

│建設單位││工程名稱││場地位置││

├──────┼───┼────┼────┼────────┼──────┤

│勘察設計單位││要求提交││提出任務書日期 │ 年 月 日│

├──────┼───┤│├────────┼──────┤

│││勘察設計││要求提交資料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設計│││├────────┼──────┤

│││資料內容││要求提交資料份數│份 │

│技術要求│││├────────┼──────┤

│││││附任務書附圖│藍圖 份 張│

├───┬──┴──┬┴──┬─┴─┬─┬┴──┬────┬┴──┬───┤

│順序號│總圖編號 │建築物│勘察設│層│高度 │建(構)│結構 │對差異│

│││名稱 │計地坪│數│(米)│築物等級│類型 │沉降敏│

││││高│ │││││

││││(米)│ ││││感程度│

├───┼─────┼───┼───┼─┼───┼────┼───┼───┤

│││││ │││││

├───┴─────┴───┴─┬─┴─┴───┴────┴──┬┴─┬─┤

│建(構)築物基礎│主要設備說明│地下│備│

├─┬──┬─┬─┬──────┼─┬─────────────┤│ │

│形│尺(│材│砌│單位荷重│設│設備基礎│下設│ │

│ │ 米│ │ ││ ├─┬──┬─┬──┬───┤│ │

│ │ ×│ │置│(噸/米│備│形│尺(│材│砌 │單位荷│室備│ │

│ │ 米│ │ ││ │ │ 米│ │置深│重(噸││ │

│ │ )│ │深│)或總荷│名│ │ ×│ │度(│/米)│或情│ │

│ ││料│ ││ │ │ 米│ │米)│或總荷││ │

│狀│寸 │ │度│重(噸)│稱│狀│寸)│料││重(噸│地況│ │

│ ││ │ ││ │ ││ ││ ) ││注│

├─┼──┼─┼─┼──────┼─┼─┼──┼─┼──┼───┼──┼─┤

│ ││ │ ││ │ ││ ││││ │

└─┴──┴─┴─┴──────┴─┴─┴──┴─┴──┴───┴──┴─┘

附表三: 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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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文件和資料名稱│份 數 │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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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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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一覽表

┌────┬──────────────────┬──┬──┬────┐

│序 號 │勘察或設計文件名稱和內容│份數│質量│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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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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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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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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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範本(doc)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工程名稱:工程地 點:合同編 號:勘察設計證書等級:乙級發包人:勘察 設 計人:*****公路勘察設計院簽訂日期:

發包人:勘察設計人:**公路勘察設計院

發包人委託勘察設計人承擔

第一條:本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1.4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爲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經發包人、勘察設計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工程概況

2.1工程名稱:

2.2工程建設地點:

2.3工程規模、預計工作量、技術要求、特徵:

第三條:發包人應及時向勘察設計人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準確性、可靠性負責。

第四條:開工時間

本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定於年月日開工。

第五條:勘察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勘察設計成果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5.1在年日交付勘察設計成果文件份。

5.2勘察設計工作有效期限從合同簽字生效時開工計或合同規定的時間爲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作量變化、不可抗力影響以及非勘察設計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及約定的定金不及時到位等)時,工期順延。

第六條:費用

6.1在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頒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2014年修訂版)的計算方法和地方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由雙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設計費爲元整。

6.2如果勘察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要求進行勘察設計後,因發包人的原因對勘察設計進行比較大的改變,由此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支付方式

7.1 本合同生效後,發包人預付勘察設計費元作爲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勘察設計費)。

7.2 勘察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時,發包人支付勘察設計費之前付清。

第八條:其它約定事項

8.1在勘察設計過程中,由於工作需要與當地居民或有關單位如發生矛盾,發包人應及時負責解決,發生費用由發包人負責。

8.2本合同簽訂後,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勘察設計人不履行合同時,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與勘察設計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自發包人、勘察設計人簽字蓋章生效。發包人、

勘察設計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份,發包人份、勘察設計人份。

發包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勘察設計人名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第四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正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委託方:

承包方:簽訂地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萬平方米

工程投資:

第二條委託方委託承包方組織本新建工程方案和施工圖的設計; 乙方按國家現行規範設計;

第三條勘察設計費取費的依據和取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設計費的撥付辦法,自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叄天內委託方應向承包方給付定金。設計任務的定金爲設計費的40%(計:萬元);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不足部分委託方應在取施工圖前一次結清。 本工程的設計內容及設計費爲:

總平圖:

廠房:平方米元;

綜合樓:平方米元。

合計設計費:

委託方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委託方的義務

1、 委託方應在商定的時間內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提供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及期限見附表四。

2、 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條件:

(1)、 無;

(2)、;

(3)、。

3、委託方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承包方參加。

4、按有關規定的設計取費標準如期如數付給承包方設計費。

5、維護承包方的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轉讓給第三方

重複使用。套用圖紙時應與承包方另訂合同。增加圖紙時應向承包方補交曬圖費,增加六套圖紙以上時曬圖費應雙倍計算。

第五條:承包方的義務

1、承包方在設計資金按合同到帳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方案設計,在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施工圖設計。

1、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負責。原定任務書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應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

2、承包方對所承擔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的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覈及工程竣工驗收。對大中型工業項目或複雜的民用工程應派現場設計代表,並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常駐代表費用由雙方協商,另訂協議。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的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承包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具體規定如下:

(1)、 協商;

(2)、;

(3)、;

2、因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給委託方與直接損失部分的設計費相等的補償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交設計文件,拖延10天,應向委託方交納按設計費5‰的違約金,,逾期10天以上,每天增交設計費1‰的違約金。

4、由於變更計劃、提供的材料不準確、未按期提供設計必須的資

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設計的返工、窩工或修改設計,委託方應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1)、 協商;

(2)、;

(3)、;

5、因委託方責任造成設計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做設計,應另行增加設計費用。

6、委託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付費時,應償還逾期的違約金,違約金每逾期10天,按該工程設計費的5‰計算,10天以上,每天增交設計費1‰的違約金。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增加補充下列條款:

1、設計費總價:

2、設計範圍爲廠房土建部分,工藝、設備、管道由業主另行按排。

第九條 附則

1. 本合同中的附表一~六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蓋章和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託方、承包方各執1份;副本份,分別報送上級主管

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銀行備案。

委託方(蓋章):承包方(蓋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電掛:

郵政編碼:

年月日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電掛:年月日

郵政編碼:

第五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後營房部:

爲了加強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範市場行爲,根據國務院1983年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以下簡稱合同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從1996年10月1日起,請在本地區、本部門的工程建設中組織試行。今後,凡在我國境內進行城市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一律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合同的管理與監督。在我國境內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統一使用《建築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印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在試行中,要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依法查處利用合同的違法行爲,做好合同糾紛的調解工作。試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告建設部勘察設計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管理,明確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勘察設計合同)雙方的技術經濟責任,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城市建築工程(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等)的勘察設計,均應按本辦法簽訂合同。

城市建築工程包括民用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及通用廠房等。

第三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和承接方(以下簡稱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甲方是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部門,乙方是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五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使用《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

程設計合同》文本,按照文本的條款,明確約定合同的內容。對文本條款以外的內容要單獨註明。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補充協議均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雙方應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確定勘察設計合同價款。

第七條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時,甲方應支付趕工費,額度由雙方商定。

第八條 對需要總包和分包的項目,應簽訂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乙方與分包方簽訂的合同。由乙方對甲方負總體責任。總包和分包的項目不能轉包給其它的設計單位,嚴禁出賣圖章、圖籤等行爲。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能爲: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和指導使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文本;

三、審查或鑑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監督合同履行,調解合同糾紛,依法查處違法行爲;

四、指導勘察設計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訓勘察設計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第十條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應將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審查(具體分級審查管理意見由各省確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承接方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業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經審查同意的合同,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鑑證。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後10日內提出意見(勘察合同5日內提出意見),不合格的令其修改後重新報送。10日後(勘察合同5日後)未予辦理的,視爲審查合格。

第十二條 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單方終止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雙方商定確需變更的,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將變更協議報送原審查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時,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個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部門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十四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設市場秩序行爲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gf—96—0203(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gf—96—0204(略)

標籤:勘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