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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多篇)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多篇)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篇一

同志:

就職於____部,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多次擅自制作客房門卡,私自進入酒店客房住宿,此行爲已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並且在事發後無任何悔改表現,在公司中造成嚴重地產生不良影響,並給酒店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按照公司《上海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規定(C類第30條)“未經授權私開客房、辦公室房門或酒店帶鎖房門,作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不給予乙方經濟補償。”據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點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你以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且在平日工作中時常多次無故缺崗、消極怠工、上班時間睡覺等行爲,現公司將正式與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你201__年__月份的工資將以現金的方式進行發放,請你在20__年__月____日到公司辦理工資結算及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上海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篇二

(員工工號: ):

你與xxx公司於年 月 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 項原因,根據《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第 條第 款的規定,決定從年 月 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5、員工連續待聘滿六個月。

經濟補償爲元,醫療補助費爲元。

請你於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週內到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

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篇三

您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就職於本公司。現因您未經公司同意,無故曠工已達______天,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您本人曠工的正當理由的行爲,經公司覈查,確認屬下列第______項情形。故正式通知您與我公司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爲期______年的勞動合同書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關係同時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以脅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醫療期滿後,勞動都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10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雙方不能京變更達成協議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您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條還分別規定了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篇四

由於您在20xx年9月至今任職期間,未作報備,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擅自於9月1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5日、10月9日、10月10日曠工,達六天。

按照公司規定,累計曠工達三天者,處以即時解聘。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經研究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