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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精彩多篇】

勞動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精彩多篇】

勞動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強化教職工勞動紀律,杜絕曠工、失職、浪費等違紀行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合於本校全體教職工,包括兼職教師和臨時工。

第二章請假

第三條:法定假

1、教職工在結婚、辦理喪事、生育小孩期內,可辦理法定請假手續。

2、教職工在法定期假期內,不影響評優評先,不影響基礎工資、效益工資、獎金,享受有關福利,但不發崗位津貼。法定期假期內請假人的工作由學校統一調配。

3、學校鼓勵教師在法定期假期內上班,上班作加班處理。

4、法定假期的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婚假:3天。晚婚(男、女雙方分別滿25歲,23歲以上結婚爲晚婚)15天。

喪假:請假人父母、岳父母、配偶去世可辦理喪假手續,5天。

產假:51天,晚婚者增加12天,晚育(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爲晚育)增加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我校女職工於預產期前十天辦理產假請假手續,休假一個學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含寒暑假),如涉及到跨度兩個學期的,按一個學期(6個月)的假休滿(含寒暑假)。

5、如需要超過法定假期限者,必須按事假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第四條:病假

1、教職工患病需要住院或不能堅持工作,憑醫院證明辦理病假手續。

2、一次性請病假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病假請假天數計算含雙休日在內)者,只發基本工資,不享受病假後一年的學校所有福利待遇(特殊情況另行處理,如因公受傷、精神分裂症等)。全期病假累計每超過1個月以上者,扣除一個月效益工資;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扣除全年年終獎金的一半,不能評優評先;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者,扣除全年年終獎金,不能評優評先。

3、每請病假一天按實際天數每天10元扣除當月崗位津貼,病假超過15天以上者,不發當月崗位津貼。

4、病假期間的工作由學校統一調度。

5、長期病休人員由本人申請,學校籤具意見,由教育局批准後,方可辦理長休手續。長休期間只發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福利。

第五條:事假

1、教職工因事需要請假者,可以申請事假,事假必須事先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特殊情況需以電話形式向主管領導請假。

2、凡事假必須自行調整好課務和相關工作並報告備案。

3、事假按實際天數每天20元扣除當月崗位津貼。一次性請事假10天以上(含10天)(事假計算天數不含雙休日),請假人只發基本工資,不享受事假後一年所有學校福利。當月事假累計超過10天,不發當月崗位津貼。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以上,扣除年終獎金的一半,不評先評優。全年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取消全年獎金福利,不評先評優,不晉升職稱。

第六條:公差

1、公差一律由黨政辦公室歸口管理、登記,並經校長室批准後方有效,否則以曠工論處。

2、1天以內公差由科室派遣,由科室負責人向黨政辦公室申請、登記,報主管領導批准,超過一天的公差一律由校長批准派遣,黨政辦公室登記備案。

3、公差人員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先填好出差請假表,到有關科室安排好工作。

4、公差超過規定時間,如無特殊原因延期或未銷假者以曠工論處。特殊情況必須用電話與黨政辦公室聯繫,並獲得批准。

5、公差人員的課務由學校統一調度。

第七條:學習

1、公派學習。根據工作需要由學校安排的外出學習爲公派學習。凡寄發給個人的通知或其他地方索取的通知、電話通知、口頭轉達學校均不受理。公派學習視爲出勤,不影響崗位津貼及其他福利待遇。公派學習期間的工作由學校負責安排。學習人員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2、學歷培訓。教職工爲達到合格學歷或取得第二學歷等方面的函授或脫產學習視爲學歷培訓,一律憑有關通知辦理請假手續。培訓期間的工作由學校統一調配,視爲出勤,不影響崗位津貼及其他福利待遇。在職教師經過批准自費讀研的,在未正式調出人事工資關係的情況下,可辦理停薪留職三年,三年後未回教學崗位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本規定出自《醴陵市中國小教師人事調動有關規定》)

第八條:加班

1、節假日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領導安排了工作的人員,視爲加班。加班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完成其工作任務。凡在正常工作量內未經學校派遣的不作加班。

2、加班一律由科室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主管領導同意簽字,由校長批准。

3、加班統一由黨政辦公室歸口管理。由科室負責人到黨政辦公室領取加班申請單,經領導籤具意見後交黨政辦公室存檔,黨政辦公室負責登記,月末彙總。

4、未及時辦理加班手續或未經批准,一律不作加班處理。

第九條:請假權限及手續

1、請假權限:1天之內,由主管領導批准;超過1天,由校長批准,會議請假由會議主持人批准。

2、請假手續:請假人到黨政辦公室領取請假條,由科室負責人、主管領導、校長簽字同意後,交黨政辦公室登記備案。凡涉及到教學工作的在交黨政辦公室前一律到教學管理科辦理手續。

第三章常規管理

第十條:簽到

1、教職工上班期間必須按《醴陵市陶瓷煙花職業技術學校簽到管理規定》簽到。

無故缺籤累計2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十一條:曠課、曠工

1、任課教師要堅持教學第一的原則,不管有無正當理由,凡出現空堂現象均以曠課論處。

2、凡教職工在作息時間內未經請假而不在工作崗位者,均以曠工論處。

3、曠課一節扣除50元崗位津貼,且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曠工半天扣除50天崗位津貼。曠工一天取消全月崗位津貼,且相應扣除一個月的效益工資。曠課2節按曠工一天處理。

4、全期曠工三天以上者,不計發效益工資和年終獎金,取消評先評優和晉升職稱資格。

5、凡要求調動崗位的教師,必須按照組織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之前,不得擅自脫離原工作崗位。經組織批准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按曠工處理。

6、教師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好請假、病休、停薪留職等手續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處理,同時按照人事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一年連續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30天的,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二條:遲到、早退

1、教職工必須嚴格按作息時間上下班。未在規定時間內按時簽到或提前離崗者按遲到或早退處理,遲到或早退超過30分鐘作曠工半天。遲到、早退每次扣除崗位津貼5元。

2、任課教師上課遲到或早退,每次扣除崗位津貼5元;超過5分鐘按曠課一節處理。

3、凡學校召開的會議,每遲到或早退一次扣除崗位津貼5元,曠會一次扣除10元,請假(除學校安排工作者外)一次扣除5元。

4、升旗按會議處理。

第十三條:私自調課

1、教師請假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後,一律經由教學管理科簽字,屬學校安排工作的由教學管理科調整好課務。屬自行調整工作的由本人調好課後告知教學管理科備案待查,均不能私下調課。

2、凡私自調課,調課人作曠課論處,被調課人扣除20元崗位津貼。

第十四條:凡在上班時間內因特殊情況需臨時請假者,需向科室報告,徵得批准後,告知出勤管理人員假畢及時銷假,但不得超過2小時。2小時以內按正常出勤看待,超過2小時,需辦理請假手續,未辦手續者按曠工論處。

第十五條:上班時間內嚴禁下棋、打撲克、玩麻將、炒股等,不得聚衆閒談,違者視情況每次扣除20元以上崗位津貼。

第十六條:根據學校需要安排值班的人員,一律按規定履行職責。未履行好職責的除扣除值班津貼外,視情況扣除崗位津貼。

第四章出勤考覈及獎勵

第十七條:實行按日簽到,分周公布,月末彙總的考勤登記制。

第十八條:學校設立出勤管理崗位,歸口黨政辦公室管理。

第十九條:負責出勤管理的人員,月末按彙總登記表算出個人出勤量,學期結束,彙總算出全期個人出勤量,張榜公佈並記入教師人事檔案。

第二十條:設立50元每月的全勤獎,當月出滿勤的教職工,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全勤獎。當月請事假病假的教職工一律不享受出勤獎勵。

第二十一條各科室都必須嚴格執行勞動紀律管理制度,不得徇私舞弊或爲當事人辯解、說情,否則追究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學校不定期對勞動紀律情況予以檢查。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於20__年__月__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學校校長辦公會議。

勞動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爲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爲,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覈、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僞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爲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爲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爲: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企業管理,嚴肅企業勞動紀律,規範職工自律行爲,保障企業正常工作環境,樹立企業內外形象。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企業未來發展的需要,特制定企業勞動紀律。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勞動紀律

第三條

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企業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企業管理。

第四條

嚴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須向主管領導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第五條

公司員工在工作時應盡職盡責,不準消極怠工。嚴禁脫崗、串崗,嚴禁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凡無故離崗達半天者,均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

公司員工在工作時要忠於職守,熟練掌握自己的工作業務,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自己所擔負的和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

員工不得以任何藉口不服從領導的指揮和分配、不服從調動、不按期到新崗位報道或無理取鬧、謾罵頂撞或糾纏領導。凡有上述情節者,均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

嚴禁喝酒上崗(工作接待除外)如發現必須勸其離崗,並按曠工處理。酗酒鬧事給公司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者,除照價賠償外,還要給予不定額的經濟處罰。

第九條

公司員工要嚴守公司的機密,維護公司的利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公司的機密和公司的經營情況。違者將給予紀律處罰。

第十條

公司員工應相互尊重、友善團結。嚴禁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中傷、損人利己、打架鬥毆、目無法紀,凡有上述情節者,無論何人,公司將給予紀律處罰。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要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資源謀取個人私利。違者將給予紀律處罰。

第十二條

愛惜公司財產,維護好公司設施、物品。如發現有人盜竊、侵佔或者故意損毀公司財產,公司將嚴懲不怠。

第十三條

員工要時刻維護企業、個人的形象,行爲禮貌、語言文明、工作場所嚴禁大聲喧譁、吵鬧、爭執。要以公司大局爲重,努力提高個人行爲素質,加強個人文化修養。

第十四條

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菸頭及雜物,保持、維護好公司的環境衛生,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

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要節約辦公用品、節約用水、用電,嚴禁浪費公物或公物私用。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在使用電話時應注意禮儀、語言簡明,接打電話時聲音要溫和、禮貌。

第十七條

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應保持儀表整潔,着裝得體、整齊乾淨,嚴禁穿短褲、拖鞋上班。

第十八條

公司員工要提高安全意識,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公司安全。下班後要關閉電源開關,確保門窗鎖好。外出時要注意交通安全,做守法的好公民。

第三章

懲罰

第十九條

爲了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爲:通報批評或警告、解除勞動合同二種。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對其通報批評或警告。

1、上班遲到、早退,有事、有病不請假,無故曠工半天的;

2、工作不能盡職盡責,消極怠工,經常脫崗、串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3、工作中不服從領導的指揮和分配,不服從調動,不按期到新崗位報道的;

4、醉酒上崗不聽從領導和同事勸阻的;

5、無意泄露公司的機密,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6、員工之間不能相互尊重、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中傷、損人利己、破壞團結,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因個人原因造成公司財產損壞,但未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不以公司大局爲重,不注重個人的形象、行爲,工作場所大聲喧譁、吵鬧、爭執,造成惡劣影響的;

9、隨地吐痰、亂扔菸頭及雜物,污染環境衛生且屢教不改的;

10、浪費公物或公物私用,經查證屬實的;

11、經常穿短褲、拖鞋上班,工作期間不注意個人的儀表、着裝整齊乾淨,領導和同事多次勸阻無效的;

12、因安全意識淡漠,給公司造成輕微損失的;

13、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的。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連續曠工5日的。一個月內累計曠工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日的;

3、不服從領導的管理,無理取鬧,目無法紀、打架鬥毆,影響公司正常的辦公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4、工作不盡職盡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

5、在別處兼職,從事競業或其他參與有損公司利益的經濟活動,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酗酒鬧事給公司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情節惡劣的;

7、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故意泄露公司的機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8、明知不可爲確又利用公司的資源謀取個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賄賂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9、爲泄私憤,盜竊、侵佔或者故意損毀公司財產,情節惡劣的;

10、不遵守交通法規,不聽領導和同事的勸阻,酒後駕駛公司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1、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情節惡劣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如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修改及解釋權歸__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篇四

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係,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並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的目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爲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爲,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__年,即《勞動法》實施後《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爲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爲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於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係。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爲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繫社會穩定的行爲規範。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爲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於作爲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範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着裝,行爲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佈實施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係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爲,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之後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於《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爲調整勞動關係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爲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爲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於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於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係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內,二者關係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並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佈。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範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爲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採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並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衝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係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衝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於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於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後,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並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啓動權並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於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後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僱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於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範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爲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範圍小於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於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係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爲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衝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採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於保護自己權利的規範,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於“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爲“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爲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製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範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於缺乏性質沉澱,把勞動規章認定爲集體合意後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複雜關係。而在立法方面上對於哪些事項屬於勞動合同的範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衝突。平衡二者關係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於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複規定造成的效力衝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爲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爲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爲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爲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於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係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勞動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篇五

1、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竄崗,不睡崗,違者每次罰當事人20元。午餐時間未到提前就餐者視同早退。

2、上班必須按公司規定正確穿戴勞保用品,違者每次罰50元。

3、禁止員工酒後上班,違者每次罰100元。

4、上班時間禁止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私事,違者每次罰50元。

5、各部門、車間必須在早7:50前組織召開班前會,8:00後所有人員需進入工作狀態,違者每次罰30元。遲到、早退、脫崗、竄崗、睡崗30分鐘以上者當天(班)一律按曠工處理。

6、員工在工作日中間原則上不飲酒,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主管領導同意。違者可給予批評或處以50元次的經濟處罰。

7、嚴禁員工打架鬥毆,不管何種原因,只要一經發現查實即處以200—500元人次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並直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曠工違紀者,曠工期間考勤不計,另曠工1天扣發____日工資。如全月曠工累計達3天及以上者,扣發當月10天工資,連續曠工7天或全年累計達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辭退處理,曠工7天扣罰____月工資並賠償其因曠工造成生產計劃秩序不能正常進行所造成的必要損失。

9、員工偷竊、轉移或其它方式佔有公司或他人財物的除負責全額賠償損失外,並扣發當月的全部的工資,一律予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對危害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破壞企業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爲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發揮應有的作用,給企業造成損失者,經調查覈實後,視情節給予扣款、調離崗位、降級、降職處分。屬專職工作人員失職者,從重或加重處罰。

1、員工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根據其情節對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在員工中造成極爲不利的影響,可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作出警告、記過、降職、開除的處分,並記入員工個人檔案。1

3、存在以下違規行爲的,公司可以給予罰款50元處理:

(1)員工出廠,除正常下班時間以外必須持有出門證(出門證需註明出廠時間和返回時間同時門衛室要做好登記)。無出門證出廠門衛值班人員有權拒絕進出廠或報公司管理部處理。

(2)着裝得體,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無跟涼鞋)。不合着裝要求的,車間主管有權拒絕入內,班組不得安排生產作業。

(3)員工車輛(自行車、摩托車、汽車)不按企業指定方式、區域停放,亂停放的。

(4)上班期間,員工個人來客來訪一律在門衛室接待。工作時間內非業務需要,禁止工作時間用手機上網、玩遊戲。

(5)不服從企業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規定確定產品狀態標識或者自行改動狀態標識,造成生產混亂的。

(7)未經許可,非對應職能人員進入企業的重要場合,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的。重要的場合包括例如倉庫、財務部門等。

(8)工作期間溜崗、串崗。離崗超過5分鐘至30分鐘內的視爲遲到。

(9)工作期間,消極怠工,吃零食,打鬧嬉戲或進行娛樂活動,大聲喧譁干擾他人工作等的。

(10)沒有健康的衛生習慣,破壞企業環境衛生的。(1

1)不愛護公物,浪費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損失輕微的。(1

2)員工不按規定做好日常的機器、設備的保養工作的。(1

3)操作機器、設備時,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1

4)設備、工裝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員工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不及時告知班組長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盲目操作的。(1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造成企業損失的。(1

6)在生產、倉庫等禁止吸菸區域吸菸的,造成損失的並根據損失大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1

7)下班時不整理作業現場,搞好工作場地衛生,關好門、窗的。1

4、存在以下行爲的,公司可以給予罰款100元處理:

(1)不經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曠工的(礦工除扣發____日工資外,可視情節根據規定進行處罰)。

(2)在考勤上弄虛作假的。代打卡的,給予雙方處理。

(3)無理取鬧,造謠生事、謾罵吵架的。

(4)接到生產或質量或安全等問題的整改要求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的。

(5)上班時間出廠,沒辦理規定手續,私自出廠的。

(6)沒有物資放行單,攜帶有企業財產的。

(7)對主管人員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爭吵並有威脅、侮辱,甚至產生身體衝突者。情節嚴重的,認定爲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1

5、存在以下違規行爲的,企業可以認定嚴重違紀,造成損失的,可以認定重大過失予以辭退並處罰款200元:

(1)連續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三天或以上者,認定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曠工除按規定扣發工資以外可視情節按本規定給予加罰)。

(2)工作期間打架鬧事,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

(3)嚴禁酒後進廠返工,對於有明顯飲酒跡象的,值班保安有權拒絕入內。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令企業蒙受聲譽或利益的損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依法實施勞動教養的。

(6)盜竊、貪污或用職權營私舞弊,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應記重大過失。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或以上的。

(7)經認定煽動員工怠工的指使者。

(8)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企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企業提出後不改正者。

(9)泄漏企業的技術、商業機密,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考慮進行獎勵,其中嘉獎,每次獎勵30—50元。立功,每次獎勵100元以上。突出表現的,由企業另行研究給予獎勵。

(1)弘揚正氣,見義X爲,救死扶傷,立功者。

(2)助人爲樂,拾X(物)不昧者,行爲足以嘉獎或立功者。

(3)及時發現並揭發徇私、舞弊,避免企業的損失。嘉獎或立功。

(4)根據企業的狀況,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嘉獎或立功。

(5)企業出現臨時突擊任務,如因交貨而臨時增加生產任務、搶修、搶險等任務,能擔負責任,以身作則,出色完成任務者,嘉獎或立功。

(6)連續長期對使用的設備進行良好的保養,使設備長期處於良好的運作狀況,得到設備管理人員或車間主任的確認。嘉獎或立功。

(7)非本屬職能者,能發現產品的質量問題、生產過程問題,及時反映,消除產品隱患,避免企業出現損失者,嘉獎或立功。

(8)工作崗位中能發現潛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並得以認定,嘉獎或立功。

(9)無論從事生產或管理工作,發現或改進工藝、方法、流程,提高生產效率或者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費用。堅守企業利益,積極爲客戶、商戶服務,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評。給予嘉獎或立功。1

6、員工因違紀受到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1

7、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8、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爲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