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合同範本

周邊整治項目代建合同

周邊整治項目代建合同
代   建   合   同
委託代建合同協議書
甲方: ***市四方區城市管理局      
乙方: 山東金諾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市政府《關於對市財力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通知》(青政發[1997]18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爲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甲方、乙方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四方文化館周邊整治項目代建    
工程地點:***市四方區                    
工程規模:311.5萬元                       
工    期: 120天                          
計劃開工日期: 2012年2月1日           
計劃竣工日期: 2012年5月30日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代建項目投資額:(人民幣) 311.5萬元 (最終以批覆概算爲準)
二、本次代建管理費合同價款金額爲:
大寫:(人民幣)肆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  (暫定,結算金額根據青財基[2003]78號文,最終以甲方批覆的概算爲準。)(¥: 46725.00元)
三、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實施,至本合同竣工驗收移交合格且結清全部價款後終止(合同內涉及工程質量保修的條款繼續有效)。
四、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按照如下順序解釋,依次以排在前面的爲準:
1、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經甲方覈實簽字確認;
2、委託代建合同協議書,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專用合同條件;
4、標準合同條件;
5、中標通知書,以市招標辦核發爲準;
6、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7、國家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的強制性條款;
8、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預算書,作爲歸檔備案、結算審計的依據;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五、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  標準合同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六、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授權乙方辦理建設工程各項事宜和手續,承擔在建設項目中的協助工作。
七、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工程範圍內的代建業務。
八、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應得的報酬和獎勵。
九、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六 份,雙方各執  三 份。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  方:                         乙  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章)                           (簽章)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簽章)                           (簽章)
 
地址:                          地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標準合同條件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項目”是指甲方委託實施代建的工程項目。
    2、“項目管理部”是指乙方組建的實施代建業務的組織。
    3、“項目經理”是指甲方同意,由乙方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4、“代建的正常工作”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代建合同,代表甲方對代建項目實施的管理、控制和監督。委託代建的工程範圍和內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6、“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7、“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動亂、地震、海嘯、空中墜落物、瘟疫、非合同當事人各方原因造成的火災、毒氣、爆炸、國家(包括地方政府)宏觀政策的變更等。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權利
甲方權利
    第四條 甲方有提出建設標準和使用功能的權利。
    第五條  甲方有權組織有關單位對代建項目進行專項檢查。
    第六條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調換項目經理須事先經甲方同意。
    第七條  當甲方發現代建人員不按代建合同履行代建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甲方或工程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代建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甲方有權對增加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進行審覈覈准。
第九條  甲方有權對工程、監理、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工作,以及工程進度、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或專項檢查。
第十條  甲方負責辦理本項目的徵地、拆遷有關手續。
乙方權利
第十一條  對本項目實施有代建管理權。
1、組織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工程監理招標活動,並將招投標情況向甲方書面報告,同時將中標通知書報甲方備案;
2、負責辦理代建項目的質監、施工許可、放線、驗線等工程開工前有關手續;協助甲方辦理本項目的徵地、拆遷手續;
3、負責施工期間與各專業管線單位的現場協調工作;
4、負責工程款審覈及撥付工作,並按月向甲方、市財政局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5、組織工程中間驗收,會同甲方共同組織竣工驗收,並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6、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彙編移交給有關管理部門、並按批准的資產價值向產權管理部門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持移交備案書向甲方申請工程項目結算審計。
第十二條  有權提出設計變更建議,經甲方審覈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有權取得代建管理費,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從項目節餘額中提取規定比例獎勵酬金。
第三章  義務
甲方義務
    第十四條  甲方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乙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  甲方在簽訂代建合同後3日內,簽訂***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委託代建授權書,對乙方進行授權,以保證乙方順利開展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積極爲乙方代建提供工作條件:協助乙方辦理項目相關手續,簽署相關文件,協調市財政局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授權甲方代表與乙方保持聯繫,負責協調相關事宜。  
乙方義務
第十八條  乙方應按照項目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範圍,本着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提供專業、科學、嚴謹的服務,維護國家和各方的合法權益,確保項目按期交付。
已確定的項目經理部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徵得甲方同意不得更換。
第十九條  乙方應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項目總投資,進行建設項目投資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安全管理及組織協調,完成項目建設目標。
第二十條  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施工方提出,監理單位同意,乙方負責審覈,最後報甲方審批。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工程變更,非乙方原因導致項目投資突破總概算及工程拖延,由乙方審覈後報甲方審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市政府投資項目會計集中支付的要求,設立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單獨覈算、專款專用,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涉及的施工、設備材料、監理及各項技術服務等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均應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對可以不招標直接委託確定的工程、監理、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乙方應報甲方審批。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根據市有關規定,負責工程建設檔案的整理、建檔、保管、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四章  責任
甲方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當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種相關費用支出。  
乙方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忠實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的義務。因乙方原因造成代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他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向甲方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代建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乙方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乙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甲方的各種相關費用支出。
 
第五章  代建報酬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  代建管理費按照財政部(2002)394號計算,並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二條  支付代建管理費所採用的貨幣爲人民幣。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成竣工驗收,並經竣工財務決算審覈批准後,乙方在忠實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義務的基礎上,如決算投資、工期或質量等級比代建合同約定有所節約、提前或提高,乙方有權獲得獎勵。
第三十四條  在代建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乙方聘用的,其費用由乙方承擔;由甲方聘用的,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五條  乙方項目經理部及其職員不得接受除甲方以外代建工程項目參與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乙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甲方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代建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工程中標(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三十七條 乙方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甲方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第三十八條  代建單位(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變更合同內容造成投資增加,工程質量不合格,除承擔相應的責任外,所造成損失和投資增加由乙方承擔。
第六章  資金撥付、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按照青建發(2006)80號文件的規定,工程項目資金實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市財政局負責全過程監督。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資金由乙方負責管理。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市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設立專項基建資金賬戶,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按照青財基(2003)78號,代建管理費實行按比例提取,包乾使用,計入待攤投資。
第四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乙方持移交備案書,三個月內向甲方申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並下達決算批覆。
第七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三條  由於甲方的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乙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甲方,乙方完成代建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
第四十四條  在委託代建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代建業務時,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移交,工程移交完畢,乙方收到代建報酬尾款,保修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七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結決,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甲乙雙方約定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判決。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九條  因代建合同協議條款不明確或遺漏,造成雙方損失和損害的,按國家現行或者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件
第五十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本合同適用於國家和地方政府現行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等。
第五十一條 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負責組織項目建設,辦理項目建設手續,負責施工過程中造價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竣工結算等,按規定完成工程驗收等整個項目管理的全部工作(具體以招標人要求爲準)。
第五十二條  外部條件包括:規劃、土地、建設、水電等市政配套。
第五十三條  甲方在 五 天內就乙方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五十四條 甲方代表爲 李升 ;乙方項目負責人爲倪吉濤。
第五十五條  乙方在責任期內違反代建責任,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 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2) 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指完成項目的移交併報甲方備案),對超出日期,按 代建費用的萬分之二/天  進行賠償。
(3)  賠償款從履約保證金和項目代建管理費中進行相應扣減。
第五十六條 乙方保修期責任:
1、本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後,乙方繼續負責項目保修期內的管理。
2、屬於國家規定保修範圍的項目,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後,乙方應於7日內組織維修。乙方不在約定時間內組織維修,甲方可以自行組織修理,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 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五十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十九條  附加協議條款:
1、代建管理費的支付:合同簽訂,每個單項工程開工後撥付該單項工程代建管理費的20%,工程完工後撥付至代建管理費的80%,尾款在單項工程竣工決算批覆並辦理完全資產移交手續後30日內付至95%,其餘至項目保修期滿後一次性付清。
2、項目總投資、建設內容及規模以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包括重大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爲準。
3、建設資金的撥付:乙方按項目進度計劃向甲方報告資金使用計劃,按市財政局的規定申請建設資金。甲方下達投資計劃同時下達工程前期資金使用計劃,用於招標、測繪、規劃驗線、佔掘路手續等前期費用及工程預付款。
4、乙方必須遵守政府相關的法律規定,服從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甲方的管理。
5、代建獎勵:若項目決算投資有所節約,按照財政部和***市有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