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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工作報告多篇

審判工作報告多篇

【第1篇】精選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伊日勒圖

內蒙古自治區庫倫旗是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全旗人口17.6萬,蒙古族佔全旗總人口的56%,其中純蒙古族地區就有兩個,人口約3萬人。爲落實憲法第134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要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庫倫旗人民法院切實把尊重和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抓好雙語審判作爲開展好審判工作的重點,發揮民族地區法院特點,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數民族當事人參與訴訟,使雙語審判工作有序開展。

一、雙語審判工作的開展情況

我院設有職能部門14個,派出人民法庭3個,全院共有幹警64人,其中少數民族幹警46人,審判員28人,其中蒙x兼通的有20人,佔審判員總數的71.4%,書記員共14人,蒙x兼通書記員的有9人,佔書記員總數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類一審及執行案件千餘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語的案件爲400件左右,約佔受理案件總數的39%。

針對地域文化特點及我院民族語言審判資源優勢,我院以落實訴訟原則體現黨的民族政策爲突破口,從方便蒙古族當事人進行訴訟着手,深入開展並探索雙語審判的模式。

(一)開展雙語司法服務。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入口,爲體現司法爲民的宗旨,我院選配了法律知識較爲豐富、通曉蒙x雙語的法官擔任庭長、副庭長,開展雙語接待和立案工作,對於不通曉x語的蒙族當事人進行法律諮詢、訴前調解、登記立案等相關工作,並相應配套印製了蒙x雙語訴訟指南,同時,將訴訟費收費辦法以雙語方式上牆。在蒙古族聚居的蘇木鄉鎮設立特色法庭—額勒順法庭,法官和書記員全部是通曉蒙x兩種語言文字的幹警,年均審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當地農牧民大多不懂x語,雙語法官的合理配置不僅爲當事人在法律諮詢、案件信訪、起訴、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當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其他審判庭人員配置中,必須有一名通曉蒙x雙語的法官,保證每個業務部門都有能和蒙古族當事人進行交流指導的法官。我院還不斷加強蒙文巡迴審判工作,在蘇木所在地設立審判點,在嘎查村設立巡迴審判聯繫點,聘請當地威望高、責任心強的蒙古族農牧民爲調解員,將法律送到蒙古

族農牧民的家中。這些做法受到了廣大蒙古族當事人特別是不懂x語的蒙古族農牧民的歡迎。

(二)強化雙語司法實踐

建院以來,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語言進行庭審,尤其近年來,我院將此項工作作爲一個亮點工程,不斷加大蒙文庭審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中,全面開展蒙文庭審活動。一是運用蒙語進行庭前指導。包括庭前用蒙語送達舉證須知及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在當事人及時瞭解案由、開庭時間及地點的基礎上進行舉證指導。二是用蒙語駕御庭審。運用蒙語告之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進行舉證、質證、答辯和陳述,運用蒙語歸納爭議焦點。對當事人雙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審理。三是針對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況下,我們充分告之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爲當事人聘請翻譯等,並保證做到整個庭審過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審中尊重蒙古族的風俗習慣,並以此爲法官和當事人的親和點,做好調解工作。

(三)加強雙語裁判文書的製作

我院堅持運用蒙x兩種語言進行裁判文書的製作,專門聘用了兼通蒙x雙語打字的工作人員,並首先保證蒙語

裁判文書的核稿、發文,並專職一名黨組成員簽字把關,提高了裁判文書的質量和效率。定期對蒙古族文字法律文書進行抽查、評比,不斷提高法官運用蒙語進行裁判和製作法律文書的積極性。不定期的開展蒙文裁判文書的評比活動,利用各種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書的質量。

(四)抓好雙語人員的培訓和養成

我院深刻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鼓勵蒙語審判人員的學歷教育,組織並參加自治區的雙語培訓班,定期開展蒙文審判的工作交流會,倡導法官和工作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要求審判庭通曉蒙語的法官幫助本庭其他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並專門購買了蒙文打字軟件,安裝到各庭室的電腦中,進行蒙文打字的培訓。目前就有八名書記員已經能夠在庭審中熟練操作蒙文打字,保證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審理。

(五)開拓雙語信息化平臺。

我院開通了內蒙古法院系統首家蒙文網站。這個蒙文版管理系統的版面共分爲法院概況、工作動態、信息簡報、優秀裁判文書和法律法規五個區域,各區域文字全部爲蒙文。點擊蒙文網站可以及時瞭解法院各類案件的審判動態,查詢各種審理和執行案件的公告,還可查閱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加強蒙文審判的業務交流,特別是可以查閱蒙文法律法規,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極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審理,同時,也爲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學習和成長構築了一個嶄新的平臺,促進了雙語法官的培養。

二、雙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雙語幹警隊伍司法水平較低。我院雙語法官及書記員的人數比重較大,但缺乏統一準確的翻譯用語,導致裁判文書的術語表達不準確。審判人員的翻譯能力和組織語言的能力參差不齊。雖然立案送達的法律文書如傳票、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已經印製了蒙文翻譯,但從措辭和詞語搭配還不是非常規範,特別是缺少全國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統一的尺度。

(二)、翻譯人員短缺。目前,我院沒有專職翻譯人員,只能由懂得蒙x雙語的法官開展雙語審判,但是法官水平參差不齊,有的還不能足以勝任。對於當事人雙方爲不懂x語的蒙古族,或當事人一方爲x族,另一方爲不懂x語的蒙古族當事人時,因爲沒有翻譯進行庭審翻譯,案件審理非常困難。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時延長了審判時間,降低了審判效率,從審判工作需要上看,我們急需專職的翻譯

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第2篇】檢察院審判工作調研報告

年來,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開展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檢察監督,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當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和困擾,嚴重製約了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筆者作爲一名基層民行檢察工作者,結合工作實踐,就基層院民行檢察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談一些看法,與同仁商榷。

一、基層民行檢察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存在很多困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審判卷宗或進行調卷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由於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的調查取證的職權,就使得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抗訴的力度受限,抗訴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訴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黃陵法院再審,該案在縣院發了檢察建議的情況下才審結。

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發回重審,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降低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抗訴案件被髮回重審,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而原審法院卻向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即其對等人民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通知派員出席法庭。這種做法實際違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對等原則,同時也不利於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不利於抗訴活動的健康發展。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實際上,基層檢察院是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繫最直接的檢察機關,由於基層檢察院大量接觸實際工作,熟悉情況,對於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情況較清楚,也便於調查取證,最易對民事訴訟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在實踐中,大量的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直接到基層人民檢察院去申訴。而對此基層人民檢察卻無抗訴權,只能建議或提請上級人民檢察提出抗訴。這無疑加大了抗訴活動的成本。可見,我國關於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是原則的、有限的,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受到了限制。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法理充足,法規缺位。

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但缺乏民事公訴的具體明確規定。近幾年來,全國許多地方檢察機關對提起公益訴訟工作作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由於立法不明確,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法院認識不一,法學界對此仍存在分歧,因此開展此項工作目前仍舉步維艱。

人民法院的單方司法解釋及內部規定對檢察權進行限制的現象日趨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於底在重慶召開《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涉及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的案件;執行和解的案件;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兩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不適用抗訴程序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是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限制甚至剝奪。再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由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按照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宣讀抗訴書,不參與庭審的其它訴訟活動…”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規定也是對檢察權的限制,可以說是嚴重違法,缺乏法理基礎。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所在

客觀地講,破解民行檢察長期以來路障重重的原因時,首先要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與現行立法上的侷限性一樣,都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力量配備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較晚。由於歷史原因,民事訴訟法實行以後,民事檢察工作才被重視起來。各級檢察機關先後在檢察業務中增加設立了民事檢察部門,專門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加之這項工作與其它檢察業務的關聯性不大,與各業務部門橫向聯繫較少,而且實事求是地講,工作業績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監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致使大家對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從而監督意識不強,觀念上難更新,思想保守,對新的監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沒有開拓進取精神,使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緩慢。二是隨着機構改革,以延安檢察機關爲例,13個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機構均被撤銷,民行人員被充實到控申部門,名義上配備一名民行專幹,實際上除寶塔區院外,其他十二個縣院無一名真正從事民行專幹。領導班子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弱化,使民行檢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現有些縣院民行工作幾乎不能正常開展,全年工作爲空白。三是由於民行隊伍力量嚴重不足,民行檢察人員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極度不適應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臨時湊數思想嚴重,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年齡偏大,工作沒有積極性,執法意識不強。現有的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直接影響着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民行檢察的工作重點定位不準。

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的抗訴,二是對民事行政審判法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依法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民行檢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軟,導致最終結果是被動地受制於人;在此局面下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查處上;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懲處便是最好的監督。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人員配備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尋找抗訴案源、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監督起訴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級院下達的崗位目標評比任務,致使在查處法官職務犯罪工作上沒有力度;後果是抗訴案件數量上升,改判卻很少,檢察建議發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會各界對監督的效果也不認同,難以達到社會所需要的監督效果

現行民事檢察制度在立法上的侷限性

1、現行立法的總則和分則的規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民事訴訟檢察的規定,總則和分則不相一致。總則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規定的範圍十分寬泛。但是,在分則中,只規定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又十分狹窄。在這樣前後矛盾的法律規定面前,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進退兩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切違法行爲都可以進行監督,但由於分則中沒有具體規定,任何一個法院都可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理由,拒絕檢察機關對抗訴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僅僅按照分則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放棄對民事審判活動的全面監督,有悖於總則規定的精神;然而,按照總則的規定實施全面監督,則沒有分則的法律依據。同樣,現行的《民法通則》第5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對於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進行了規定,但是,實踐中,對一方當事人不願履行合同義務,以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爲由請求撤銷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簽訂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決,如有一方不服判決、裁定來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卻無法進入監督程序,因爲,此類情形並未納入《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中。

2、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權過於狹窄。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權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完整的抗訴權是將法院全部的判決、裁定、調解都置於監督之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裁定、調解和二審判決、裁定、調解都可以抗訴,而不論其是否生效。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權,並不是完整的抗訴權,而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按照這樣的規定,檢察機關只能對二審判決、裁定和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凡是沒有生效的判決、裁定,檢察機關無權抗訴。這就是所謂的“事後監督”。同樣,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調解也沒有監督權,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調解和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判決可以提出抗訴,那麼對確有錯誤的民事調解檢察機關也應有權提出抗訴。實踐中,法院主張民事調解工作,近幾年,就我市兩級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調解率佔40%左右,佔的比例相當大,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卻沒有賦予檢察機關此項權利。這些充分說明現行民事檢察工作中的抗訴權過於狹窄,是不完整的抗訴權。

3、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職權過於狹窄。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職能既然是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那麼,就不應當僅僅享有抗訴權,僅僅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中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進行監督,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總則的規定,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面監督。這種全面監督,不僅僅包括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也包括對起訴至判決、裁定、執行全部活動的監督,以及對重要的民事案件參與訴訟的權力和對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公益的案件的起訴權。這樣的民事檢察監督,纔是完整的法律監督。然而,現行立法除了賦予檢察機關所謂的“事後監督”的抗訴權以外,再沒有任何其他的監督權力,檢察機關在這樣的立法面前,無法實施全面的法律監督職責。例如,今年一個基層院受理了一件當事人不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該裁定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但檢察機關就是無法進入監督程序。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進一步完善立法,改變民行檢察監督的被動局面。

在民事訴訟法分則中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程監督;通過立法途徑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的起訴權,把調解和執行納入民行檢察監督範圍,將民事審判活動檢察監督的範圍進行拓寬和完善;賦予檢察機關實施民事檢察監督相應的權利,特別是對再審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糾正違法權、檢察建議權。

加大措施,狠抓辦案,提高民事行政檢察案件質量。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質量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立足點、出發點,也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落腳點和歸宿,更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得以生存發展的生命線。因此,首先要從增強民行監督意識入手,充分認識民事行政檢察是直接關係到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對錯誤裁判進行抗訴,平息民怨,對正確裁判進行息訴,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職責。其次在審查案件中,要堅持“敢抗、抗準”和“公開、公正、合法”的辦案原則,緊緊抓住辦案質量、辦案效果、辦案效率三個環節。堅持正確的審查方法,在辦案中積極推行公開審查制度,製作了《民行申訴案件受案、立案告知書》,維護當事人的及時告知權利和義務,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全面瞭解、查清案情,保證案件的正確辦理。堅持把握好抗訴標準。應儘量減少週轉環節,提高訴訟效率,提升案件質量,人民羣衆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檢察機關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決定是否抗訴時,嚴格按照抗訴條件審查把關。應儘量減少週轉環節,提高訴訟效率,提升案件質量,人民羣衆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檢察機關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第三,理順辦案數量和質量的關係。要明確辦案質量是民行監督的前提,辦案數量是保證民行監督效果的基礎,要把辦理民行抗訴案件的質量和數量作爲衡量民行檢察工作量化指標,規定立辦案件數量,以促進全市民行檢察工作向前發展。

加強協調、理順關係,爲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順利開展釀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雖然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目的是爲了促進實現公平、正義和維護社會穩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會影響到審判人員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強與法院的聯繫,溝通思想,統一認識,爭取法院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民事行政檢察的操作規程,使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逐步走上規範有序的軌道,使民行檢察工作與審判工作既相互監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進一步自覺接受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建立定期彙報制度,主動向黨委和人大彙報民行檢察工作目標、工作部署和工作情況,特別是對辦案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向黨委和人大彙報,尋求黨委、人大的領導和支持,使黨委、人大成爲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的堅強後盾,從而使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得到充分發揮。

【第3篇】關於縣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年初工作安排,我們於4月上旬至5月中旬,先後到縣法院、縣檢察院、縣政法委、縣司法局、部分律師事務所及巴川街道、舊縣鎮等有關單位,對縣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縣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縣人民法院緊密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認真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開展民商事審判工作。XX年以來,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26件,審結8266件,解決訴訟標的額3.72億元。爲平安銅梁、法治銅梁、和諧銅梁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縣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中,始終將保障、服務和促進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作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注重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法妥善審理各種權屬侵害糾紛案件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注重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三年來共審結涉侵權責任糾紛、婚姻家庭、繼承贍養等傳統民事案件4459件,涉合同、房地產、金融、公司等商事案件3807件。其中,涉勞務糾紛案件773件、涉企業債務案件1587件、涉農案件75件。有效維護了誠信法治的市場環境,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銅梁的和諧與穩定。

(二)創新機制,深化改革,辦案質效不斷提高。公正高效的審判制度,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縣人民法院把創新辦案機制,深化審判改革作爲提高民商事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徑,確保了案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一是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對審判重要環節的監督,強化院、庭長的監督職責,通過擔任審判長辦案、旁聽庭審、列席合議庭評議、抽查案件等方式,監督指導合議庭工作,對有重大社會影響、敏感性較強的案件嚴格把關。進一步規範內部請示制度,確保內部有效監督。二是落實和規範公開審判制度,圍繞立案、庭前準備、庭審中舉證質證認證、裁判以及法律文書等環節,切實提高了民商事審判的透明度。同時,認真發揮人民陪審員參審和監督作用,三年來有人民陪審員881人次參加了881件案件的審理。三是大力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審判模式,建立健全簡易案件速裁機制,將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法律關係明確的案件通過速裁機制及時予以解決。四是建立健全了案件質量考評機制,加強了對民商事案件審判的監督力度。逐步健全審判質量考評體系,制定了《庭審行爲規範》,出臺了關於案件文書質量管理的規定,完善對差錯案件責任督查和追究。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把案件質效指標與崗位責任制考覈掛鉤,提高幹警審判責任意識,有力地督促了案件審判質量的提高。

(三)積極探索、勇於實踐,調解機制逐步完善。縣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高度重視司法調解職能的發揮,不斷探索和完善調解機制。一是將調解貫穿於民商事審判的全過程。探索將人民調解組織引入訴前調解,建立協助調解員制度,與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出臺“訴調”對接和委託人民調解等工作意見。在立案前積極開展訴前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轉入訴訟程序。在訴訟中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調解原則,妥善化解矛盾。三年來近60%的案件以調解或經調解後撤訴結案。二是注重訴訟調解與社會調解的對接。一方面積極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與協作,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共同調處糾紛;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力度,組織人民調解員觀摩、培訓,切實提高了民調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調解能力。通過藉助社會各種力量,有效地促成當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決了一批糾紛。

(四)拓展思路、延伸職能,全面構築服務平臺。社會的發展,對民商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爲此,縣法院積極拓展思路,多措並舉,延伸民商事審判職能。一是加強便民訴訟網絡的建設。建立了“三面向、兩方便” 爲原則,“五化法庭、民生法庭”爲平臺,“庭、站、點、員”爲支撐的便民訴訟網絡。全縣建成便民訴訟站22個、便民聯絡點269個,聘任便民聯絡員326名。二是嚴格落實便民訴訟措施。採取在非法庭所在地鄉鎮設巡迴辦案站、邊遠村設立巡迴辦案點等做法方便羣衆訴訟,規定各民商事審判庭每人每年到便民訴訟站開展工作不得少於20天,每人每年到訴訟聯繫點開展工作不得少於12天,爲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提供了方便。三是加強與基層各單位的協作,形成了聯絡員聯繫制度、信息通報制度、協同工作制度,切實解決羣衆“告狀難”問題,努力滿足廣大羣衆訴訟需求。同時,通過訴訟費用的減免和司法救助等措施,加大了對社會弱勢羣體的救助和扶持力度。

(五)以人爲本,一以貫之,隊伍素質普遍提升。民商事審判工作繁重而複雜,對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很高。縣法院始終堅持以人爲本的價值取向,牢牢抓住隊伍建設這個關鍵,確保了民商事審判任務的完成。一是規範司法行爲,維護司法形象。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民商事審判人員的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廉潔意識不斷增強。二是加強業務建設,提高司法能力。在業務培訓上投入較大,使民商事審判人員適用法律、駕馭庭審、解決疑難糾紛和法律文書製作的能力不斷提升,案件質量不斷提高。

二、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環境有待改善。一是個別部門和基層組織對發生在本部門和本地區的民商事糾紛,缺乏協調配合意識,沒有形成調解工作合力。二是有的當事人訴訟能力和法律意識不強,當自己的主張得不到完全滿足時,到處纏訴上訪,對法院審判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二)審判質量和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個別法官沒有很好地將“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貫穿到民商事案件審判中,調解的意識不夠強,調解方式方法有待進一步改進。二是個別案件質量不高,社會效果不好。三是個別案件辦案週期過長,影響了審判效率的提升。

(三)民商事審判案多人少,矛盾較爲突出。XX年以來,縣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26件,每年平均2975件,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法官29人,每個法官人均每年辦案102件,法官工作任務重、壓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民商事案件的快審快結。

三、幾點建議

(一)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服務大局意識。縣人民法院要從維護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緊密聯繫民商事審判工作和法官隊伍的思想建設實際,加強教育引導,克服畏難情緒和模糊認識,進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公正高效地做好民商事審判工作。對事關全縣發展、事關民生的熱點難點問題,應主動提供司法服務。

(二)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優化民商事審判司法環境。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加強對民商事審判工作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要建立邀請人大代表旁聽庭審長效機制。同時也應有針對性地適時組織羣衆旁聽典型案件的庭審,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提高人民羣衆的法律意識,擴大民商事審判的社會影響力,讓社會各界更多地瞭解和理解民商事審判工作,進一步關心和支持民商事審判,爲法院營造良好而獨立的司法環境。

(三)加強審判管理,進一步提升審判工作的質量與效率。要切實加強對審判活動的考覈與監督,健全和完善保證審判質量的評估體系,認真落實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爲提高辦案質量提供保障。着力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做到邏輯嚴密,辨法嚴謹,析理透徹,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息訴服判率,力爭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實現法律公平與社會公平的統一,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在全面落實審判公開制度上加大力度,積極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絡,進一步發揮監督員的作用,自覺把民商事審判的全過程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

(四)加強隊伍能力建設,努力提高民商事審判工作整體水平。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建設,深化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大力推進審判作風建設,加強廉潔司法,牢固樹立“爲人民司法,爲大局服務”的理念,切實增強法官嚴格、公正、文明辦案的意識和水平。強化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加強對重點案件、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的管理監督,着力構建隊伍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崗位練兵,切實提高民商事法官駕馭庭審、處理疑難案件和製作裁判文書的實際能力。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新類型案件的研究探討,豐富和培養法官的司法實踐經驗,提高法官化解社會矛盾,處理各類糾紛的能力。要合理配置人才資源,重視對青年法官的培養,注重專業人才的引進,加強後備力量的儲備,防止出現法官隊伍的斷層。面對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困難,要在保持現有法官隊伍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堅持向審判一線傾斜,確保民商事審判工作順利開展。

(五)認真落實陪審制度,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的作用。對新選任的人民陪審員,要及時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相關業務指導,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技巧,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的積極作用。

【第4篇】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目前,__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由於案件質量評查爲事後監督,很多問題必須到案件審結後進入評查階段才能發現,才能彌補,有些工作顯得被動。如何將審判監督工作前移,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是目前面臨的一個難點問題。

2、由於力量薄弱、水平經驗等原因,評查工作不夠細緻深入,甚至深層次問題發現不了。

3、對評查結果的反饋運用效果不佳,解決了老問題,新問題又源源不斷產生。一些細節性問題反覆出現,屢改不止。

4、審判監督與審判管理職能交叉,職責權限不夠明確,導致相應工作開展得不夠細化深入。

1、對交付執行節點理解不一致,可能導致推諉扯皮現象。公安及檢察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與法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存在分歧。

2、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辦理條件的審查認定標準法律規定不明確,比如說嚴重疾病應當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婦女應該提交何種證明材料,法律無明確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考察方面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首次保外就醫的委託鑑定,罪犯羈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託鑑定,罪犯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委託鑑定。如果未羈押但應收監執行判決時就需要辦理保外就醫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鑑定,還是由相關部門介入,法律也無明確規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請鑑定,難免存在不妥當之處,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該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醫的鑑定有效期爲一年,一年後需要續保的必須重新鑑定。但對重新鑑定的申請人法律也無明確規定,一年到期後,是原釋放單位爲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去做鑑定,還是罪犯自己申請鑑定機構鑑定,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

3、對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後符合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一些相關問題,法律並無規定,具體實踐中多有不確定和不易操作之處。

4、對刑期較長的罪犯,在決定監外執行後長期不宜收監這種情況,應否在每年期滿後辦理續期手續的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而實際執行當中執行機關並不續期,以致託管漏管現象嚴重。

5、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收監,但收監應採用何種程序或是何時收監纔算及時,法律規定也不明確。對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當發現具有應當收監的情形,因爲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執行過程法院並不介入,如收監是否還存在一個公安機關提請或通知法院然後由法院決定的過程?現行規定靈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強。

6、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文書的送達,法律規定也不夠明確細緻(__案)。《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較簡陋,也未規定應向公安機關送達文書。應該送達哪些材料,送達給哪些機關,保證人應否送達,送達是否有時限要求等法律規定均不明確。實際操作中可能因爲上述原因導致工作銜接不及時、罪犯脫管失控等現象。

7、暫予監外執行執行監管不到位。由於監管職責權限不夠明確,或者說有的雖然明確但落實不到位,常常導致被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名爲罪犯,實則如刑滿釋放一樣,無任何約束。以致出現應當收監而未能及時收監,應當延期而未能及時延期等情況,有的罪犯又開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屬於該種情況。

與原審相比,再審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審理難度更大,辦案法官壓力也會更大。因爲部分案件當事人對再審程序存在着誤解,認爲既然啓動了再審程序就說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着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基於這種錯誤認識,當事人往往都比較固執己見,民事案件當事人通常直接就不願意調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決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後答疑或是疏導工作,審理起來比較辛苦。

1、對基層法院辦理案件的再審或發回重審,建議加強與基層法院相關辦案人員的溝通交流。比如在發回重審之前與基層法院的案件承辦人員交換意見,全面瞭解案件情況,合理作出判定。因爲有些情況卷面無法全面準確反映出來,部分案子基層法院審結後當事人上訴,中院審理後發回重審然後又上訴;或者案件生效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中院再審後發回重審,基層法院審完當事人又上訴。這類案子的辦案週期通常都比較長,從受理到審結往往需要好幾年時間,然後矛盾越來越激化,最終案件辦理完畢社會效果都不會很好。

2、對有爭議的問題,比如暫予監外執行交付節點的理解,建議至少在州內統一標準,以便於基層法院順暢操作。對患有嚴重疾病的鑑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認定,能否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權限;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監管,也應當進一步明確權責,做好暫予監外執行的後續工作。對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危害後果如脫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3、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希望中院對審判監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經驗做法總結歸納後在全州範圍內進行推廣,爲基層法院提供有益借鑑或參考,同時對基層法院工作多給予指導幫助。

【第5篇】關於雙語審判工作調查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庫倫旗是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全旗人口17.6萬,蒙古族佔全旗總人口的56%,其中純蒙古族地區就有兩個,人口約3萬人。爲落實憲法第134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要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庫倫旗人民法院切實把尊重和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抓好雙語審判作爲開展好審判工作的重點,發揮民族地區法院特點,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數民族當事人參與訴訟,使雙語審判工作有序開展。

一、雙語審判工作的開展情況

我院設有職能部門14個,派出人民法庭3個,全院共有幹警64人,其中少數民族幹警46人,審判員28人,其中蒙漢兼通的有20人,佔審判員總數的71.4%,書記員共14人,蒙漢兼通書記員的有9人,佔書記員總數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類一審及執行案件千餘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語的案件爲400件左右,約佔受理案件總數的39%。

針對地域文化特點及我院民族語言審判資源優勢,我院以落實訴訟原則體現黨的民族政策爲突破口,從方便蒙古族當事人進行訴訟着手,深入開展並探索雙語審判的模式。

(一)開展雙語司法服務。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入口,爲體現司法爲民的宗旨,我院選配了法律知識較爲豐富、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擔任庭長、副庭長,開展雙語接待和立案工作,對於不通曉漢語的蒙族當事人進行法律諮詢、訴前調解、登記立案等相關工作,並相應配套印製了蒙漢雙語訴訟指南,同時,將訴訟費收費辦法以雙語方式上牆。在蒙古族聚居的蘇木鄉鎮設立特色法庭—額勒順法庭,法官和書記員全部是通曉蒙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幹警,年均審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當地農牧民大多不懂漢語,雙語法官的合理配置不僅爲當事人在法律諮詢、案件信訪、起訴、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當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其他審判庭人員配置中,必須有一名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保證每個業務部門都有能和蒙古族當事人進行交流指導的法官。我院還不斷加強蒙文巡迴審判工作,在蘇木所在地設立審判點,在嘎查村設立巡迴審判聯繫點,聘請當地威望高、責任心強的蒙古族農牧民爲調解員,將法律送到蒙古族農牧民的家中。這些做法受到了廣大蒙古族當事人特別是不懂漢語的蒙古族農牧民的歡迎。

(二)強化雙語司法實踐

卡院以來,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語言進行庭審,尤其近年來,我院將此項工作作爲一個亮點工程,不斷加大蒙文庭審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中,全面開展蒙文庭審活動。一是運用蒙語進行庭前指導。包括庭前用蒙語送達舉證須知及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在當事人及時瞭解案由、開庭時間及地點的基礎上進行舉證指導。二是用蒙語駕御庭審。運用蒙語告之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進行舉證、質證、答辯和陳述,運用蒙語歸納爭議焦點。對當事人雙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審理。三是針對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況下,我們充分告之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爲當事人聘請翻譯等,並保證做到整個庭審過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審中尊重蒙古族的風俗習慣,並以此爲法官和當事人的親和點,做好調解工作。

(三)加強雙語裁判文書的製作

我院堅持運用蒙漢兩種語言進行裁判文書的製作,專門聘用了兼通蒙漢雙語打字的工作人員,並首先保證蒙語裁判文書的核稿、發文,並專職一名黨組成員簽字把關,提高了裁判文書的質量和效率。定期對蒙古族文字法律文書進行抽查、評比,不斷提高法官運用蒙語進行裁判和製作法律文書的積極性。不定期的開展蒙文裁判文書的評比活動,利用各種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書的質量。

(四)抓好雙語人員的培訓和養成

我院深刻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鼓勵蒙語審判人員的學歷教育,組織並參加自治區的雙語培訓班,定期開展蒙文審判的工作交流會,倡導法官和工作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要求審判庭通曉蒙語的法官幫助本庭其他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並專門購買了蒙文打字軟件,安裝到各庭室的電腦中,進行蒙文打字的培訓。目前就有八名書記員已經能夠在庭審中熟練操作蒙文打字,保證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審理。

(五)開拓雙語信息化平臺。

我院開通了內蒙古法院系統首家蒙文網站。這個蒙文版管理系統的版面共分爲法院概況、工作動態、信息簡報、優秀裁判文書和法律法規五個區域,各區域文字全部爲蒙文。點擊蒙文網站可以及時瞭解法院各類案件的審判動態,查詢各種審理和執行案件的公告,還可查閱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加強蒙文審判的業務交流,特別是可以查閱蒙文法律法規,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極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審理,同時,也爲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學習和 成長構築了一個嶄新的平臺,促進了雙語法官的培養。

二、雙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雙語幹警隊伍司法水平較低。我院雙語法官及書記員的人數比重較大,但缺乏統一準確的翻譯用語,導致裁判文書的術語表達不準確。審判人員的翻譯能力和組織語言的能力參差不齊。雖然立案送達的法律文書如傳票、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已經印製了

蒙文翻譯,但從措辭和詞語搭配還不是非常規範,特別是缺少全國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統一的尺度。

(二)、翻譯人員短缺。目前,我院沒有專職翻譯人員,只能由懂得蒙漢雙語的法官開展雙語審判,但是法官水平參差不齊,有的還不能足以勝任。對於當事人雙方爲不懂漢語的蒙古族,或當事人一方爲漢族,另一方爲不懂漢語的蒙古族當事人時,因爲沒有翻譯進行庭審翻譯,案件審理非常困難。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時延長了審判時間,降低了審判效率,從審判工作需要上看,我們急需專職的翻譯人員。法院專職翻譯是否能設立專項編制,法院內部能否設立兼職翻譯人員,如何設立值得探討。

(三)、法院經費緊張。我院受理的蒙文案件較多,從立案到執行各種相關文書都是蒙漢雙語製作,這導致訴訟成本過大、辦公辦案艱難。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提供的都是漢文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是蒙古族看不懂不接收,由檢察院還是法院提供翻譯權責不明。蒙文裁判文書送達後,執行機關不予接收,導致罪犯無法交付執行,我們現在的做法是翻譯和製作兩種文字的裁判文書,這樣就會增加訴訟成本,上級機關能否在開展蒙文審判上,給予經費上的傾斜和照顧。

(四)、缺少標準工具書。在審判實踐中缺少法律法規的標準蒙文翻譯版本,缺少蒙文工具用書,這很容易造成文字歧義,雖然我院堅持使用蒙漢雙語製作裁判文書,但是如果能夠確定蒙古語的規範用語和翻譯標準,將大大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

針對上述困難和問題,需要上級機關的支持和我院的努力才能克服。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要充分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保證審判執行和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

當前,在中央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推動下,民族地區經濟、社會、文化正在面臨着深刻的轉型與變革。這一宏偉戰略的實施,爲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繁榮,創造了空前的歷史機遇。我院審判工作也要適應這一新形勢的發展,爲民族地區的經濟振興和社會進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必須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的發展潮流,以雙語審判工作爲突破口和着力點,全面推進審工作公正高效發展。

(二)堅持“分類指導、雙語並進、優勢發展”的原則

雙語審判工作不僅涉及到案件審判程序、實體等一系列的審判問題,還包括法官隊伍編制、法院經費配備、科學管理考覈等一系列政務問題,是一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比較敏感的原則問題。我們認爲確立本地區雙語審判體制既要考慮到確保蒙古族當事人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權利和依法公正審判這兩層基本因素,也要考慮民族地區語言環境的現實應用情況。既着眼於雙語審判的特點和地區實際,又要着眼於民族的未來發展。可採取如下措施加強雙語審判隊伍建設:比如選拔優秀的、熟練掌握少數民族語言和漢語、有志於服務當地的高中畢業生,通過免試、降低大學聯考分數線等方式使其進入民族大學專項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對畢業後自願到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雙語法律大學生,給予學費減免、子女到省會城市讀書就業等優惠政策。比如在民族地區政法各類選拔和考錄中,設法增加少數民族雙語法律人才。在司法考試中,定向給予少數民族地區更大幅度的降低分數線的招考政策;對長期在法院、檢察院工作,並且有一定經驗的人員,在司法考試中進一步放寬條件;應着力培養雙語法律翻譯人員。在部分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構設立翻譯處,聘請專業人員,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的需要,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吸引漢族法律人才到這些地區工作併爲其提供民族語言的培訓機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繼續通過培訓、交流、掛職等形式提高這些地區法律職業隊伍素質等等。

(三)建立統一的雙語審判考覈和評估體系

隨着審判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民族地區採用雙語審判進行績效考評作爲評價審判工作效果的手段還是十分必要的,這有助於通過科學有效的雙語審判工作,有效地督促雙語案件審理達到合法化、規範化,同時對審判工作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我們建議有關部門應積極進行雙語審判工作績效考評,不斷提高民族法官司法工作的積極性。

(四)加強雙語審判工作調研和總結

雙語審判是理論性、實踐性很強的審判活動。審判過程中有許多方面的問題,有待於我們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和及時總結。目前,我們認爲應着重進行以下三方面的研究。一是在總結現今雙語審判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新編《漢語詞典》統一編制蒙古文法律法規翻譯規範。同時針對雙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加強培訓,把個人自學、上級培訓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提升幹警隊伍司法能力。二是要健全完善雙語審判的管理機構和研究機構。可以嘗試設立雙語審判庭,統一規範,統一管理。三是加強調研,針對審判用語進行兩種語言的對比,理順母語和民族語言之間的關係,制定影響和干擾問題的解決方法。

【第6篇】法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審判工作發展情況報告

法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審判工作發展情況報告

一、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社會穩定是人民羣衆的共同心願,也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們要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維穩意識,堅持“嚴打”方針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暴力犯罪,進一步增強羣衆生活的安全感。同時,要繼續開展掃黑除惡、禁毒等專項鬥爭,重點打擊新型毒品犯罪活動。依法查辦商業賄賂,嚴懲金融、財稅、證券等領域的犯罪和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讓羣衆感受到社會公平。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大力開展少年審判試點工作,切實做好矯治和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完善突發性羣體事件處置機制,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積極參與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二、進一步發揮民事、行政審判職能作用,切實保障社會和諧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依法調處各類民商事關係,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建立誠信友愛、公平正義社會秩序。加大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依法公正、高效地處理各類知識產權糾紛,促進我縣自主創新機制的發展和完善。妥善處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糾紛,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塑造我縣在對外開放中的良好法治形象。依法審理好房地產糾紛案件,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此外,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堅持監督與支持並重的原則,依法履行司法審查職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和政府職能轉變。

三、進一步強化執行工作力度,努力化解執行難題

司法關注民生,關鍵在於審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司法關注民生,首要前提和基礎就是堅持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作爲人民法院,必須切實加強以提高質量和效率爲中心的審判管理工作,健全審判管理機構和制度,強化業績綜合考評和審判質量評查,落實院、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責,用科學、嚴格的管理保障審判工作的高質量。審判效率對司法公正、關注民生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案件久拖不決、效率不高,勢必增加當事人訴累。因此,必須進一步強化審判流程管理,保障當事人用最少的訴訟成本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爲達成以上目標,我們要繼續堅持規範執行程序、公開執行信息和強化執行監督等各項措施。加快執行信息化建設進程,應用執行流程管理系統軟件,有效監督執行案件的各個環節。公開執行案件流程等重大執行工作事項,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我們要認真落實“案情通報”制度,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當事人有關案件進展情況的詢問、來訪。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依法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維護法律的權威,有效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繼續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加強與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溝通、協調,加強法制宣傳,努力解決執行難問題。

四、進一步完善便民、利民、爲民措施,保護羣衆合法權益

司法關注民生,必須把便民訴訟和司法救助工作作爲重要載體。司法關注民生,還要認真落實便民、利民、爲民措施,使羣衆在得到公正的同時,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關懷。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產生的特點和規律,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課題。我們要不斷加強立案、信訪兩個“文明窗口”建設,通過爲羣衆提供訴訟導引,告知訴訟風險,引導羣衆依法、正確表達利益訴求;通過探索網上立案、預約立案等方式,切實爲羣衆訴訟提供便利。健全維護羣衆合法權益的各項機制。

一是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案件的新規定,降低再審准入門檻,嚴格程序,強化辨法析理,確保案結事了。二是積極落實司法救助措施,認真執行最高法院下發的有關司法救助工作的規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提供訴訟費緩減免、指定辯護人等各種司法救助。三是充分發揮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將之作爲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和優先選擇。開展以民事案件調解、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爲重點的專項調研。加強對當事人的訴前指導、審中釋法、判後釋疑和執行和解力度,引導當事人正確認識和行使訴訟權利,明確和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瞭解和主動承擔訴訟風險,不斷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密切與人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相互配合、相互銜接,促進多元化調解機制的建立,積極營造和諧的訴訟文化和糾紛解決氛圍。

五、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狠抓審判質量和效率,完善各項工作規範和規章制度

在加強隊伍建設,實施人才興院戰略的同時,要更 加註重法官的爲民作風建設。一是使法官心中裝着羣衆,感情貼近羣衆,增強公衆對司法的親近和信賴;二是組織法官深入鄉村、社區瞭解社情民意,從而進一步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三是通過豐富多彩的法院文化,從細節上規範法官的言行舉止,養成高尚的道德修養和良好的工作與生活方式。

規範化建設是人民法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實踐,是增加工作規範性和透明度、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解決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我們要以機關效能建設活動爲契機,以探索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爲目標,以解決廣大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訴訟問題爲核心,以制度建設和管理創新爲主線,以強化監督爲保障,建立權責明晰、行爲規範、運轉協調的司法運作機制,權責統

一、相互制衡的司法決策機制,準確及時的司法信息公開機制;同時,不斷強化對執法規範化制度的排查工作,定期對已有制度進行系統地清理和修改,及時出臺新的制度,逐漸形成以審判流程管理爲核心的審判效率管理規範體系、以審判質量管理爲核心的審判監督管理規範體系、以工作目標管理爲核心的隊伍管理規範體系和以辦公後勤保障管理爲核心的司法政務管理規範體系,並確保各項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最終使我們法院的工作作風、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明顯改進,審判執行工作效能和司法政務管理效能明顯提高,人民羣衆的滿意度明顯提升,爲實現我用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進一步抓好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廉政教育,爲依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組織保障

我們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作爲法院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的主線,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在教育中要注意培樹起“四種觀念”:一是樹立科學的司法職能觀。要自覺把審判工作融入和諧社會建設的大格局中,充分發揮法院審判職能,努力做好科學發展的保障者。二是樹立科學的司法公正觀。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科學謀劃、不斷加強法院自身建設發展,努力做好公平正義的維護者。三是樹立科學的司法責任觀。要倡導和諧理念,善用和諧方法,多種手段化解矛盾,進一步夯實和諧司法的根基,努力做好和諧社會的建設者。四是樹立科學的司法爲民觀。要堅持把維護好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作爲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與落腳點,緊扣“便民、利民、爲民”這一主題,進一步完善便民服務措施、便民審判機制,努力做好羣衆利益的捍衛者。

司法關注民生,必須依靠一支具有良好作風的法官隊伍。實現審判工作的公正高效,關注和保障民生,歸根到底要依靠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來保證。因此,我們必須不斷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能力,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質隊伍。同時,要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要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一崗雙責”。

作爲基層人民法院,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要緊密聯繫當前形勢和地方經濟社會的實際,緊密聯繫法院工作的實際,緊密聯繫本部門的實際,堅持學以致用、用以促學,把用黨的十七大精神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作爲學習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審判工作實踐中,時時處處關心民生,關注民生,使和諧之花開遍大地!

【第7篇】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情況報告

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情況報告

州中級人民法院調研組:

我院接到州中院關於開展民事審判工作調研的通知後,院班子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由相關副院長爲組長的調研組,從辦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_____人民法庭抽調了精幹人員作爲調研組成員,對州中院要求的調研內容進行了廣泛交流、討論,把調研任務細化分解到每一個調研組成員,各成員進行了深入調研後,我們集中進行了討論,現將我院民事審判工作作如下報告,不足之處,懇請各位批評指正。

一、20xx年以來的民事審判工作基本情況

今年以來,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現已結案817件,結案率87.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754件,佔受理總數的80.5%;在審結的817件案件中,調解結案248件,撤訴161件,調撤率達50.1%,速裁結案133件,佔結案總數的16.2%;共上訴95件,其中:維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發回重審6件,調解2件,撤訴4件,移送1件,未發回17件。

受理一審案件926件,審結810件,審結率87.5%。其中:受理權屬侵權案件243件,審結207件,審結率85.2%;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390件,審結352件,審結率90.3%;受理合同糾紛案件293件,審結251件,審結率85.7%。

二、主要做法及經驗

(一)加強隊伍建設

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隊伍,是做好民事審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隊伍建設中,一是加強專業化建設。以崗位培訓、能力培訓爲重點,不斷提高民事法官的職業素養和庭審駕馭能力、裁判文書製作能力、法律適用能力;鼓勵審判人員在審判實踐中研究疑難問題,開展應用型審判研究;繼續鼓勵幹警參加學歷教育和國家司法考試,提高幹警的學歷層次和法律專業水平。二是加強紀律作風建設。開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動,提高法官的自我約束能力,在思想上築牢拒腐防變的防線;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約束法官不廉潔行爲。建立《法官幹警廉政檔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幹警都有一份廉政檔案,紀錄了他們的收入申報、獎懲等廉政情況;堅持開展經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做到警鐘長鳴。三是每個季度召開1次民事審判工作聯繫會議,及時總結民事審判工作經驗,學習、討論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加深對新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適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兩週召開1次政治業務學習會議,每次的學習時間不少於1小時;同時,不定期開辦“法治論壇”,指定1名法官到臺上組織學習新法律法規或就某一方面的審判工作進行發言,其他法官再進行交流發言,對提高法官的法律素養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二)注重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統一

我院始終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佳統一,具體工作中,一是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要求廣大法官牢固樹立爲大局服務的意識、維護穩定的意識和爲司法爲民的意識,在審判時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二是重視審理涉農案,制裁各種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爲。三是妥善審理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案件,注重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及社會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四是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我院積極主動地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民事審判工作,接受評議,聽取意見,認真整改。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督辦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視,公正處理,及時上報結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重大案件審理,進一步認真落實《建水縣人民法院關於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重大案件審理的規定》,同時,我院規定從今年起把此項工作納入對各民事審判庭、人民法庭的崗位目標進行考覈,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重大案件的審理走向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五是注重協調好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關係,從而得到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使一些社會熱點、難點案件得到及時處理。

(三)注重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方便羣衆訴訟

1.進一步探索和優化內設機構職能。20xx年以來,我院“大立案”格局基本形成,由立案庭統一立案、排期開庭、送達法律文書。通過1年多的實踐表明,原來所謂“大立案”格局有利有弊:利主要表現在方便了羣衆訴訟,對審判法官形成一種良性監督制約,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弊主要表現在造成法官對當事人無任何接觸,無法瞭解當事人基本情況、心裏狀況,法官只在開庭時抱着卷宗審判案件,因爲無針對性,降低了調解的可能性和調解效率、審判效率。今年以來,我院積極探索和優化內設機構職能,由立案庭統一立案,但排期開庭、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由審判業務庭負責,創造審判法官瞭解當事人基本情況和心裏狀況的機會,以此提高審判效率和調解針對性。此項工作我們正在積極探索中,在權衡利弊之後,我們將做出科學選擇。

2.大 力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一是切實提高司法審判能力,提高庭審質量,確保公正與效率。着力抓好庭審駕馭、法律適用、調解技巧、文書製作等重點環節,以點帶面,全面推進。成立案件質量評查組,按季度對所有案件進行評查,查找問題,獎懲法官,抓好整改。二是推進司法爲民能力建設,全面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爲民”指導方針。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審判和人格魅力拉近與人民羣衆的距離,對初訪的涉訴當事人,建立辦案法官接訪和答疑制度,不斷提高法官做好羣衆工作的能力,增強法官的親和力,樹立法官公信力。

3.加大調解結案力度。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的原則,高度重視案件審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導矛盾,積極採用訴訟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將庭前、庭中、庭後調解相結合,充分發揮調解工作的優勢,以當事人的和解促社會和諧,調解結案的大部分案件實現了“案結事了”。比如,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審結民事案件92件,其中調解結案的42件,撤訴的有11件,調撤率高達58%。

在調解工作中,我們的具體做法主要是:

(1)注重把握調解原則。我們的原則是“合法、公開、效率、規範”,合法就是所有調解協議內容都必須合法,不得出現強迫當事人調解的問題;公開就是除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以外,都做到公開調解;效率就是不允許法官以調解爲名拖延辦案時間;規範就是法官的儀態、語言、調解文書必須規範。

(2)建立健全調解機制。把調節納入工作考覈內容;不定期組織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談調解工作的經驗和體會;充分利用和鄉(鎮)、村、自然村三級人民調解網絡,人民法庭認真指導好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僅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就指導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處民事糾紛445件,把大量的矛盾糾紛化解在法庭之外。

4.推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爲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我院積極推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制度。20xx年至今年6月審結的817件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有754件,佔80.5%。

在速裁方面,20xx年我院共速裁審結116件案件,多數以調解、裁定方式結案,部分以判決方式結案,具體爲調解44件、裁定33件。具體做法爲:

(1)在立案之初進行繁簡分流時,對案件事實簡單,證據較少的案件在安排開庭日期後直接移送速裁組審理。

(2)對可以速裁的案件,填寫口訴筆錄,計算訴訟費,當事人預交訴訟費後即開庭調解,力求當日結案。20xx年,我院專門在立案庭成立速裁組,負責速裁案件。今年4月,我們又撤銷了速裁組,由各民事審判庭審理速裁案件。具體是哪種方法更適合我院實際,還有待進一步探索。

5.推行巡迴審判,方便羣衆訴訟。我院堅持“便民、利民”原則,儘量使用方便羣衆的方式審判案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曲江人民法庭每年均有一部分案件實行巡迴審理,就地審理,即收、即審、即結,走一路審一線,使羣衆在自家門口就能打官司討說法。由於辦案經費不足等原因,民一庭、民二庭巡迴審理案件的數量較少。_____人民法庭巡迴審理的數量相比較而言更多一些,5年來,該庭在所受理的473件案件中,巡迴審理189件,佔收案總數的40%。

三、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辦案經費難以保障,巡迴審判等司法爲民措施難以落實

隨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施行,法院所收訴訟費用降低到原來的三分之一,而辦案經費難以落實,巡迴審判、司法調解、走訪回訪當事人等一些司法爲民措施難以落到實處。

(二)編制緊缺的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

我院現有民一庭、民二庭、_____人民法庭審理全縣各類民事案件,以上3個庭僅有法官11人。全縣每年發生的民事案件在20xx到2500件之間,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在500到800件之間,其餘由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法庭不僅審理這些案件,還要指導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力的不足和繁重的審判任務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要認真落實巡迴審判等制度的話,人力資源的不足更加明顯,而受到法院現有編制的影響,法院沒有能力增加民事法官。

(三)息訴服判任務更加艱鉅

隨着人民羣衆法律素質的迅速提高,越來越多的羣衆有打官司的意識,《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施行,使大部分羣衆打得起官司,因此,民事案件有增多的趨勢。由於民事案件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在證據採用方面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一些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爲司法不公,從而不斷申訴,加大了息訴服判的難度。

(四)在案件審理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1. 審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中遇到的問題。該類案件涉及人數衆多,有的上百人,如果處理不好就會激化社會矛盾,引發更大的爭端。法官在審判這類案件時,不能純粹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審理,還要顧及社會效果。有時,這類案件不是法院一家就能解決,需要多部門配合,給法官協調各類關係帶來了難度,加大了審判工作量。

2.司法鑑定方面的問題。有些法官同志提出司法鑑定不公正的問題,對負責司法鑑定的中介機構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

3.職工全額集資建房合同案件審理中遇到的問題。在職工全額集資建房中,單位與施工方簽訂了合同,各集資建房人也與施工方簽訂了合同,由此帶來訴訟主體混亂的問題。

四、幾點意見和建議

1.對於辦案經費難以保障和人員緊缺的問題,請調研組多呼籲、協調,儘量保障辦案經費,爲基層法院增加編制,確保有人辦案,辦得好案。

2.對於在審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中遇到的問題,請調研組向相關部門反映,以便建立多部門協調聯繫機制,確保國有企業改革順利進行。

對於司法鑑定和職工集資建房合同案件審理中遇到的問題,望中院作出規範性解釋。

【第8篇】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庫倫旗人民法院

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庫倫旗人民法院院長 伊日樂圖

內蒙古自治區庫倫旗是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全旗人口17.6萬,蒙古族佔全旗總人口的56%,其中純蒙古族地區就有兩個,人口約3萬人。爲落實憲法第134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要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庫倫旗人民法院切實把尊重和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抓好雙語審判作爲開展好審判工作的重點,發揮民族地區法院特點,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數民族當事人參與訴訟,使雙語審判工作有序開展。

一、雙語審判工作的開展情況

我院設有職能部門14個,派出人民法庭3個,全院共有幹警64人,其中少數民族幹警46人,審判員28人,其中蒙漢兼通的有20人,佔審判員總數的71.4%,書記員共14人,蒙漢兼通書記員的有9人,佔書記員總數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類一審及執行案件千餘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語的案件爲400件左右,約佔受理案件總數的39%。

針對地域文化特點及我院民族語言審判資源優勢,我院以落實訴訟原則體現黨的民族政策爲突破口,從方便蒙古族當事人進行訴訟着手,深入開展並探索雙語審判的模式。

(一)開展雙語司法服務。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入口,爲體現司法爲民的宗旨,我院選配了法律知識較爲豐富、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擔任庭長、副庭長,開展雙語接待和立案工作,對於不通曉漢語的蒙族當事人進行法律諮詢、訴前調解、登記立案等相關工作,並相應配套印製了蒙漢雙語訴訟指南,同時,將訴訟費收費辦法以雙語方式上牆。在蒙古族聚居的蘇木鄉鎮設立特色法庭—額勒順法庭,法官和書記員全部是通曉蒙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幹警,年均審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當地農牧民大多不懂漢語,雙語法官的合理配置不僅爲當事人在法律諮詢、案件信訪、起訴、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當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其他審判庭人員配置中,必須有一名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保證每個業務部門都有能和蒙古族當事人進行交流指導的法官。我院還不斷加強蒙文巡迴審判工作,在蘇木所在地設立審判點,在嘎查村設立巡迴審判聯繫點,聘請當地威望高、責任心強的蒙古族農牧民爲調解員,將法律送到蒙古族農牧民的家中。這些做法受到了廣大蒙古族當事人特別是不懂漢語的蒙古族農牧民的歡迎。

(二)強化雙語司法實踐

建院以來,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語言進行庭審,尤其近年來,我院將此項工作作爲一個亮點工程,不斷加大蒙文庭審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中,全面開展蒙文庭審活動。一是運用蒙語進行庭前指導。包括庭前用蒙語送達舉證須知及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在當事人及時瞭解案由、開庭時間及地點的基礎上進行舉證指導。二是用蒙語駕御庭審。運用蒙語告之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進行舉證、質證、答辯和陳述,運用蒙語歸納爭議焦點。對當事人雙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審理。三是針對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況下,我們充分告之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爲當事人聘請翻譯等,並保證做到整個庭審過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審中尊重蒙古族的風俗習慣,並以此爲法官和當事人的親和點,做好調解工作。

(三)加強雙語裁判文書的製作

我院堅持運用蒙漢兩種語言進行裁判文書的製作,專門聘用了兼通蒙漢雙語打字的工作人員,並首先保證蒙語裁判文書的核稿、發文,並專職一名黨組成員簽字把關,提高了裁判文書的質量和效率。定期對蒙古族文字法律文書進行抽查、評比,不斷提高法官運用蒙語進行裁判和製作法律文書的積極性。不定期的開展蒙文裁判文書的評比活動,利用各種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書的質量。

(四)抓好雙語人員的培訓和養成

我院深刻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鼓勵蒙語審判人員的學歷教育,組織並參加自治區的雙語培訓班,定期開展蒙文審判的工作交流會,倡導法官和工作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要求審判庭通曉蒙語的法官幫助本庭其他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並專門購買了蒙文打字軟件,安裝到各庭室的電腦中,進行蒙文打字的培訓。目前就有八名書記員已經能夠在庭審中熟練操作蒙文打字,保證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審理。

(五)開拓雙語信息化平臺。

我院開通了內蒙古法院系統首家蒙文網站。這個蒙文版管理系統的版面共分爲法院概況、工作動態、信息簡報、優秀裁判文書和法律法規五個區域,各區域文字全部爲蒙文。點擊蒙文網站可以及時瞭解法院各類案件的審判動態,查詢各種審理和執行案件的公告,還可查閱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加強蒙文審判的業務交流,特別是可以查閱蒙文法律法規,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極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審理,同時,也爲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學習和 成長構築了一個嶄新的平臺,促進了雙語法官的培養。

二、雙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雙語幹警隊伍司法水平較低。我院雙語法官及書記員的人數比重較大,但缺乏統一準確的翻譯用語,導致裁判文書的術語表達不準確。審判人員的翻譯能力和組織語言的能力參差不齊。雖然立案送達的法律文書如傳票、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已經印製了蒙文翻譯,但從措辭和詞語搭配還不是非常規範,特別是缺少全國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統一的尺度。

(二)、翻譯人員短缺。目前,我院沒有專職翻譯人員,只能由懂得蒙漢雙語的法官開展雙語審判,但是法官水平參差不齊,有的還不能足以勝任。對於當事人雙方爲不懂漢語的蒙古族,或當事人一方爲漢族,另一方爲不懂漢語的蒙古族當事人時,因爲沒有翻譯進行庭審翻譯,案件審理非常困難。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時延長了審判時間,降低了審判效率,從審判工作需要上看,我們急需專職的翻譯人員。法院專職翻譯是否能設立專項編制,法院內部能否設立兼職翻譯人員,如何設立值得探討。

(三)、法院經費緊張。我院受理的蒙文案件較多,從立案到執行各種相關文書都是蒙漢雙語製作,這導致訴訟成本過大、辦公辦案艱難。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提供的都是漢文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是蒙古族看不懂不接收,由檢察院還是法院提供翻譯權責不明。蒙文裁判文書送達後,執行機關不予接收,導致罪犯無法交付執行,我們現在的做法是翻譯和製作兩種文字的裁判文書,這樣就會增加訴訟成本,上級機關能否在開展蒙文審判上,給予經費上的傾斜和照顧。

(四)、缺少標準工具書。在審判實踐中缺少法律法規的標準蒙文翻譯版本,缺少蒙文工具用書,這很容易造成文字歧義,雖然我院堅持使用蒙漢雙語製作裁判文書,但是如果能夠確定蒙古語的規範用語和翻譯標準,將大大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

三、解決措施

針對上述困難和問題,需要上級機關的支持和我院的努力才能克服。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要充分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保證審判執行和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進一步提高對雙語審判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 我國漢語已成爲各民族共同交往的通用語言,漢語文成爲最新、最快、容量最大的信息載體,成爲知識和科技情報的最豐富的信息庫。任何一種少數民族語文都還不能超越漢語文所起的作用。漢語文掌握的程度已成爲少數民族發展生產力以及科學文化的重要因素。同時,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族語言文字在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中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結合我院實際,只有抓好雙語審判工作,才能更加充分保障憲法規定的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才能使司法更加便民利民,才能使人民法院更能高效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神聖職責。?

當前,在中央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推動下,民族地區經濟、社會、文化正在面臨着深刻的轉型與變革。這一宏偉戰略的實施,爲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繁榮,創造了空前的歷史機遇。我院審判工作也要適應這一新形勢的發展,爲民族地區的經濟振興和社會進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必須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的發展潮流,以雙語審判工作爲突破口和着力點,全面推進審工作公正高效發展。

(二)堅持“分類指導、雙語並進、優勢發展”的原則

雙語審判工作不僅涉及到案件審判程序、實體等一系列的審判問題,還包括法官隊伍編制、法院經費配備、科學管理考覈等一系列政務問題,是一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比較敏感的原則問題。我們認爲確立本地區雙語審判體制既要考慮到確保蒙古族當事人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權利和依法公正審判這兩層基本因素,也要考慮民族地區語言環境的現實應用情況。既着眼於雙語審判的特點和地區實際,又要着眼於民族的未來發展。可採取如下措施加強雙語審判隊伍建設:比如選拔優秀的、熟練掌握少數民族語言和漢語、有志於服務當地的高中畢業生,通過免試、降低大學聯考分數線等方式使其進入民族大學專項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對畢業後自願到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雙語法律大學生,給予學費減免、子女到省會城市讀書就業等優惠政策。比如在民族地區政法各類選拔和考錄中,設法增加少數民族雙語法律人才。在司法考試中,定向給予少數民族地區更大幅度的降低分數線的招考政策;對長期在法院、檢察院工作,並且有一定經驗的人員,在司法考試中進一步放寬條件;應着力培養雙語法律翻譯人員。在部分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構設立翻譯處,聘請專業人員,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的需要,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吸引漢族法律人才到這些地區工作併爲其提供民族語言的培訓機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繼續通過培訓、交流、掛職等形式提高這些地區法律職業隊伍素質等等。

(三)建立統一的雙語審判考覈和評估體系?

隨着審判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民族地區採用雙語審判進行績效考評作爲評價審判工作效果的手段還是十分必要的,這有助於通過科學有效的雙語審判工作,有效地督促雙語案件審理達到合法化、規範化,同時對審判工作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我們建議有關部門應積極進行雙語審判工作績效考評,不斷提高民族法官司法工作的積極性。

(四)加強雙語審判工作調研和總結

雙語審判是理論性、實踐性很強的審判活動。審判過程中有許多方面的問題,有待於我們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和及時總結。目前,我們認爲應着重進行以下三方面的研究。一是在總結現今雙語審判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新編《漢語詞典》統一編制蒙古文法律法規翻譯規範。同時針對雙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加強培訓,把個人自學、上級培訓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提升幹警隊伍司法能力。二是要健全完善雙語審判的管理機構和研究機構。可以嘗試設立雙語審判庭,統一規範,統一管理。三是加強調研,針對審判用語進行兩種語言的對比,理順母語和民族語言之間的關係,制定影響和干擾問題的解決方法。

【第9篇】少年刑事審判工作開展情況調研報告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羣體,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個特殊的社會問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工作,對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新建縣人民法院長堎地區法庭對涉少刑事案件進行大膽探索,建章立制,規範管理,在少年審判方式和幫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績,先後被評爲市級和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筆者結合xx年以來新建縣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工作開展的情況,對受理的案件及工作做法進行了調查分析,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對策提出自己的粗淺見解。

近四年少年刑事審判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基本情況。xx年至今,該院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5件238人,判處非監禁刑133人,判處非監禁刑率56%。

主要特點。

一是暴力傾向突出。從xx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審結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具有明顯暴力脅迫犯罪的特點,主要爲搶劫和故意傷害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匕首、彈簧刀、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成爲主要作案工具,暴力傾向突出。

二是團伙性、偶發性犯罪明顯。團伙作案數量較多,新建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審結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團伙作案所佔比例約爲62%。在近四年所審理案件中,無論是搶劫、盜竊、故意傷害還是xx等都表現爲一時衝動,沒有明顯的預謀,偶發性明顯。

因小事發生口角、爭執引發的報復性犯罪突出。通過對新建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調研分析,近四年我縣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搶劫、盜竊、故意傷害、xx、搶奪、尋釁滋事、詐騙、破壞電力設施、妨礙公務、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以報復泄憤爲動機的犯罪均不同程度存在,特別是在一些故意傷害案件中大多是因同學之間小事發生糾紛,事後一方覺得自己吃虧太沒有面子,找另一方算帳而引發傷害行爲導致犯罪。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不高,多集中在國中文化,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國中文化的有86人,約佔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2.3%。

在校學生犯罪比較突出。新建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34人犯罪案件中有31人爲在校學生,所佔比例約爲26%。

未成年人犯罪以留守學生和單親孩子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上升趨勢明顯。新建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19人犯罪案件中,14-16週歲的未成年人數爲53人,約佔44.5%,16-18週歲的未成年人數爲66人,約佔55.5%。

判處緩刑的少年犯再次犯罪率呈上升趨勢。近年來,未成年人被判處緩刑的再次犯罪或者被行政處罰被撤銷緩刑的.概率上升。

少年刑事審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機構。新建縣人民法院長堎地區法庭擔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任務,選配了政治素質優秀、審判業務精通的5名法官從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五位法官學歷均爲本科及以上學歷,受過良好的法學教育,這爲少年審判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堅強的隊伍保障。同時,新建縣人民法院還從縣婦聯、學校等單位聘請了3名人民陪審員,參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

挖掘審判資源,突出庭審效果。探索懲教結合新路子,把維權活動貫穿於刑事審判全過程,全方位的開展維權工作。

一是注重庭前調查。開展庭前走訪被告人的學校、家長、親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會主任,瞭解情況,做到了“三查明”,既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徵、平時表現、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圍生活環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認識和態度。並把這些內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表》中,作爲第一手資料,從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脈絡,摸清其犯罪的癥結,確保在庭審中有的放矢地對少年犯進行教育和挽救。

二是有的放矢,搞好開庭審理。針對部分家庭經濟困難和個別法定代理人自我保護意識差,無錢請律師做辯護人或無視其子女的辯護權益的青少年,均爲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三是大膽適用非監禁刑,重視回訪。在審判工作中,對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不大,一時失足的被告人,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有監管條件的,大膽適用非監禁刑。xx年5月,新建縣人民法院對西山文武學校的5名參與搶劫四次的未成年人學生均適用了緩刑。該5名學生脫離父母管教,法律意識淡薄,其犯罪具有偶發性,且該五名學生均具有較強的可塑性,判處緩刑後繼續回學校接受教育,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是着眼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罪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重視判後延伸。爲了達到審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年來,先後共選派法律知識過硬、司法業務能力強的3名法官擔任轄區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具體負責所任學校的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巡迴教育,就地以案講法。

少年審判存在的主要難題

法定代理人出庭率低。通過對近四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調研,顯示在未成年被告人中,單親和留守孩子的總和年均佔到未成年人罪犯總數的96%,這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因在外務工不能脫身或是對子女的問題漠視麻木,致使四年來平均出庭率低於60%。

回訪幫教工作受到經費等因素的制約。由於財政保障機制的缺乏,當前的回訪幫教工作僅侷限在判處緩刑的未成年罪犯範圍,並且也不能做到對全部未成年罪犯的跟蹤回訪;同時對少數判處監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回訪工作未能開展,對這些未成年罪犯在監禁場所的改造情況無法掌握。

與外地公安機關協調難。對被判處緩刑的外地未成年罪犯按法律規定應由罪犯住所地公安機關執行,但執行通知書送達後,一般外地公安機關很少回執新建縣人民法院。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難。新建縣人民法院在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經常遇到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主觀惡性大,社會危險性大的暴力型犯罪,但是因其未滿14週歲,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放縱了犯罪。

意見和建議

進一步加強緩刑適用和回訪工作。加大適用緩刑的力度,便於失足青少年儘快融入社會、適應社會;強化回訪幫教工作,擴大回訪對象的範圍。

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發現普遍性或需提請注意的問題,有針對地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的開展。

拓展司法保護範圍。增加對法律援助的投入,合理設置關押場所和少年法庭,對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減少使用羈押強制措施,探索實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

改進現有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庭的設置,使審判環境更具人性化。借鑑“圓桌審判”方式,最大限度減輕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懼和牴觸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點,充分體現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第10篇】法院審判情況工作報告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計劃和主任會議的安排,前段時間,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調查組,對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其間,聽取了市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審判工作情況的彙報,召開了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負責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市人民法院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堅持“爲大局服務、爲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緊緊圍繞市委中心工作,不斷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爲全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一是依法審理行政案件。今年1-9月共審結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06件,較去年同期上升6.2%。案件類型涉及20多個行政管理區域,撤銷具體行政行爲、確認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案件共8件,及時糾正了個別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調查瞭解到,今年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勝訴78件,勝訴率爲73.6%,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個百分點。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執法水平有明顯提高,行政行爲更加規範。三是化解行政爭議成效明顯。近年來,隨着行政爭議案件逐漸增多,市法院注重訴前協調疏導工作,積極運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今年以來共審理民生類行政案件61件,妥善解決事關羣衆切身利益、涉及人員衆多、矛盾易激化的行政案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實現了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大行政非訴案件執行力度,促進了依法行政。市法院對非訴執行案件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加大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力度,做到了監督與支持並舉,切實推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今年以來共審查各類行政非訴執行案件426件,案件種類涉及城建、土地、環保、工商、技術監督、社會撫養費徵收等20餘種,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規費徵收、處罰執行及行政強制措施方面。通過審查和執行行政非訴案件,既給予行政相對人以司法救濟,又制裁了違法行爲,保證了政令暢通,維護了行政機關的權威和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三)積極探索創新行政審判機制,提升了司法水平。一是建立健全便民訴訟機制。市法院制定了《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社區法官工作聯繫點行政訴訟受案考覈辦法》,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訴訟受案網絡,進一步拓寬了受案渠道,打造了百姓維權的綠色通道,受案數量同比上升6.2%。二是建立行政複議裁決及行政訴訟聯絡員制度。今年5月,市法院與市政府法制辦在全市鎮(街)、社區和村居建立18個聯絡點,選配710名聯絡員,主要承擔向羣衆宣傳法律法規、提供行政法律諮詢,爲政府行政決策提供法律服務、法律事務協調、行政爭議信息收集上報、行政爭議調解等職責,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三是強化矛盾化解機制。市法院着力做好行政訴訟協調工作,特別是加大了對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費繳納、房屋登記等民生案件的協調力度。今年以來審結的106起案件中經協調和解撤訴的有77件,和解撤訴率達73.5%,既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改善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實現了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市法院深入到城管局、交通局等行政機關開展法制講座,與人社局等單位召開研討會,聯合市政府法制辦召開聯席會議,初步建立了工作聯繫制度,使部分行政案件在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內得到解決,減輕了法院的審判壓力,同時促進了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工作水平的共同提高,形成了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機制。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近年來,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和行政執法水平都有了顯著提高。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的提高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訴的行政執法領域不斷擴大,行政訴訟案件逐漸上升,有些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制約因素。

一是人民羣衆對行政訴訟的社會知曉度和參與度仍有待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和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宣傳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意識仍較爲薄弱,部分羣衆對具體行政行爲不知訴、不會訴、不敢訴,對行政訴訟缺乏信心。二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有待於進一步增強。由於存在行政機關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和部分行政機關不作爲、亂作爲的現象,人民羣衆對此反映十分強烈。三是部分行政非訴案件執行難度大。由於行政機關前期監管不到位,沒有提前介入等原因,一些違法行爲未能在萌芽狀態得到處置,直到大量違法行爲發生或已產生嚴重後果才予以處理,而法院在此基礎上再執行,已失去最佳執行時機。如徵收社會撫養費案件、拖欠工人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案件由於被執行人生活拮据或者拒不配合等因素,執行難度也非常大。四是行政審判法官隊伍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新類型、疑難複雜和羣體性案件不斷出現,行政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與當前形勢的發展尚存一定差距。

三、幾點建議

行政案件社會關注面廣,影響大,所涉法律關係複雜。做好行政審判工作,於維護政府形象和保護羣衆利益關係重大。爲進一步做好行政審判工作,推動行政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一是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行政案件。要樹立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狠抓辦案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做到監督支持行政機關與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重,增進人民羣衆和政府之間的互相信任。二是依法受理、審查非訴執行案件。要進一步加強對計生、環保、工商等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工作,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採取執行措施,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對合法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爲要加大執行力度,提高非訴行政案件有效執結率,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司法支持,維護行政機關行政權威。對確實存在違法行爲的行政機關要“當判則判”,不能過於強調和解,做到不偏袒,不縱容,切實維護司法權威與公信。三是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化解行政爭議。要妥善審理好涉及勞動與社會保障、房屋拆遷、社會保險費徵收等行政案件,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尤其是對處理違法佔地、違法建築等類案件,行政機關要重視正常的執法監管,及時介入,將違法行爲制止在萌芽中。

(二)進一步完善行政審判工作機制。一是繼續深化行政訴訟受案機制改革。要加強對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行使訴權,不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依託人民法庭、法官社區聯繫點和行政複議裁決與行政訴訟聯繫點,不斷拓寬受案渠道,依法及時協調處理行政爭議案件,積極引導羣衆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二是進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協調和解機制。要重視訴前協調疏導工作,對於那些關係羣衆切身利益、涉及人員多、矛盾易激化的房屋拆遷、勞動保障等行政案件,要提前介入,服務上門,爭取運用和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促使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三是進一步完善行政審判質量效率評查制度。要加強案件的審限管理,在審判過程中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杜絕超審限案件發生,提高行政審判質量和效率。

(三)進一步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一要進一步創新思路,豐富形式,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絡等載體,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擴大行政審判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和社會參與度,不斷增強行政機關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意識,促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意識,積極引導羣衆正確地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爲行政審判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二要建立完善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溝通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行政訴訟制度和行政審判工作成效,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聯繫,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其積極配合和支持行政審判工作。同時要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合法的行政行爲,構建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的良性互動機制。三是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不斷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規範執法程序,從源頭上遏制不當執法行爲的發生,避免產生行政爭議。四要充分發揮司法建議作用。通過案件審理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建言獻策,幫助行政機關指出問題、剖析原因、提出對策,協助行政機關完善有關制度措施。

(四)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要不斷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與廉政教育,增強廉潔司法意識,不斷提高行政審判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要樹立公正司法觀念、增強服務大局意識,改進工作作風,保障司法公正。要認真開展行政審判業務培訓。積極組織行政審判法官參加業務學習培訓,拓寬行政審判人員的知識領域,增強他們的審案實踐能力,切實提高行政審判辦案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