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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紀檢監察機關“三轉”改革之後建議

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在“三轉”以後,的確進行了很多改革措施,退出或取消了一些議事協調機構,把不該管的工作交還了主責部門,加大了內設機構調整力度,確保了集中精力監督、集中精力執紀、集中精力問責。同時在持續加強自身建設,完善內部監督機制上下功夫,形成了嚴、細、深、實的工作作風。

縣級紀檢監察機關“三轉”改革之後建議

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紀檢監察機關擔負着監督責任,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肩負的歷史使命。監察體制改革以後,縣級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進一步擴大,但是目前缺乏相應的制度來細化縣級監察機關監督的側重點,比如今年以來業務科室辦理了大量案件,但是80%左右系對村級黨員幹部的執紀問責,這樣一來,雖然減輕了鄉鎮紀委的工作壓力,但勢必導致縣級監察機關對科級幹部的執紀問責弱化。

縣級紀檢監察機在執紀問責方面,全面實行了責任分工制、報告制、檢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四項制度,特別是加強對同級黨委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經常性監督,具體落實情況通報、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約談、誡勉談話等黨內監督制度。但是對於約談、誡勉談話這類監督措施,目前來看效果不是十分明顯,一方面對於約談、誡勉談話的影響定位沒有具體制度約束,根據中央組織部出臺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覈、本任期考覈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但是在實踐中並未認真執行;另一方面誡勉談話的方式、談話側重點過於簡單,目前的誡勉談話基本都是固定格式(簡單概括錯誤事實,然後認識錯誤保證今後工作中改正),一般都是2頁內容就概括完畢,難以真正讓被誡勉者引起重視。

建議:

要細化縣級監察機關的重點監督監察對象,把監督同級黨委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科級以上幹部作爲自己的主責主業,由鄉鎮紀委、派駐紀檢組加強對村級黨員幹部、各委局一般幹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監督,進一步強化縣紀委統領全局、有所側重的業務職能。

進一步通組織部門協調,完善誡勉談話等監督方式的影響方式和期限,細化誡勉談話的要求,要真正讓被誡勉者體會到誡勉談話的嚴肅性和影響,真正認識到自身存在的責任。對於被誡勉後,其單位或個人又出現類似違紀行爲的,要加重對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