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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條例(精品多篇)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條例(精品多篇)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天然氣完全燃燒需消耗氧氣,使用時應保持室內通風。

2、天然氣膠管不得穿牆越室,並定期檢查、定期更換,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曲折或損壞需及時更換,嚴禁使用過期膠管。

3、烹調時,廚房內須隨時有專人照料,避免湯水溢出熄滅爐火,導致天然氣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記關閉氣源竈前閥,長期不用燃氣,一定要關閉表前閥。

5、不準在安裝燃氣表、閥門等設施的房間堆放雜物、住人。

6、不準在燃氣管道上纏繞電線或用繩索懸掛雜物。

7、應進行日常檢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塗在燃氣管各接口處,如有氣泡出現,即說明漏氣,切不可用明火檢查。發現漏氣,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

8、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器具等泄漏燃氣,請按以下步驟操作:

1)迅速關閉燃氣總開關或閥門,阻止氣體泄漏。

2)打開門窗,流通空氣,使泄漏的燃氣濃度降低,防止發生爆炸。

3)嚴禁開、關任何電器或使用電話,切斷戶外總電源。

4)迅速打開門窗,讓天然氣自然散發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點,撥打燃氣公司24小時報修搶險電話。

6)迅速疏散附近人員,防止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7)常閉式防火門不得處於常開狀態,必須保證完好有效;設有通風排煙設施的建築要保證排風系統能正常啓用,以防發生火災時煙氣進入安全通道,影響安全疏散。

8)使用滅火器滅火:燃氣火災可用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帶電體火災可用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

章 總 則 篇二

第一條爲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設施建設、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範服務和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燃氣管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以上部門統稱燃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章 管道燃氣使用 篇三

第二十五條具備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戶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向所在區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用氣申請。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辦理入戶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供氣;逾期未供氣的,對已入住用戶,應當免費提供氣瓶和相匹配燃氣竈的借用服務。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供用氣合同的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氣合同的約定交納燃氣費;逾期不交納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催告燃氣用戶交納,燃氣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仍不交納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燃氣用戶用氣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中止供氣。

因欠費被中止供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燃氣費結清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恢復供氣前,應當通知用戶。

第二十七條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經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的記錄爲準。

燃氣用戶或者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對仲裁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二次仲裁檢定;費用由申請方墊付。

經仲裁檢定的燃氣計量裝置,誤差在法定範圍內的,拆裝和仲裁檢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誤差超過法定範圍的,拆裝和仲裁檢定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由其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並按照自申請仲裁檢定之日至上次檢定合格日期期間的用氣量重新覈算燃氣費,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返還多收取的燃氣費,或者由燃氣用戶補交少交的燃氣費。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用戶需要安裝、改裝、拆除、遷移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到所在區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手續,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燃氣用戶不得擅自實施作業。作業所需費用,由燃氣用戶承擔。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拒絕經營區域內燃氣用戶提出的符合規定的安裝、改裝、拆除、遷移室內燃氣設施申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予辦理的,燃氣用戶可以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投訴,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更名、註銷或者暫停用氣的,應當到所在區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手續,並結清燃氣費。燃氣費有剩餘,用戶要求退費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退還。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釋義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共七條,主要規定了《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城鎮燃氣工作的基本原則,城鎮燃氣監督管理體制,促進燃氣科技進步,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與燃氣知識宣傳普及。

總則在整個《條例》中起着統領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個《條例》制度安排的集中體現。因此,學習和掌握《條例》,首先應該理解和領會總則的各條規定。

第一條 爲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於《條例》立法目的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城鎮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據統計,到2009年年底,全國人工煤氣供應總量達382.4億立方米,天然氣供應總量405.9億正方米,液化石油氣供氣總量達1208.7萬噸。全國用氣人口約5億人;其中,城市用氣入門約3.45億人,用氣普及率約91%;縣鎮鄉用氣人口約1.57億人,用氣普及率約49%。燃氣的普及應用對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着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複建設燃氣設施、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現象比較突出。燃氣設施無序建設、重複建設、任意改建以及燃氣配套設施建設不健全等現象比較突出,造成資源浪費、管理混亂和安全隱患等問題。

第二,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燃氣的安全穩定供應直接關係人民羣衆生活和社會生產。而目前城鎮燃氣氣源保障能力不容樂觀,供需處於微弱平衡,管網之間互相支撐能力弱,儲氣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氣峯值需求壓力大。各種突發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氣供應中斷。

第三,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氣經營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造成燃氣經營市場秩序的混亂。此外,燃氣經營者服務行爲不規範,服務質量不高等現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氣運輸管理不規範,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的管理不嚴格。駕駛員等有關運輸人員無證上崗、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駕駛等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的現象大量存在,導致燃氣安全隱患問題突出。

第五,燃氣用戶對燃氣的危險性認識不夠,缺乏安全用氣常識,隨意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不及時更換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氣器具,由此造成的傷亡事故時有發生。

第六,燃氣設施保護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氣安全事故,影響了燃氣正常供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施工,未事先與燃氣經營者進行溝通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由此導致施工不當損壞燃氣設施,造成燃氣泄漏等事故。此外,還有其他一些人爲損害燃氣設施的現象,如侵佔、佔壓、毀損燃氣設施等。

第七,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不健全,政府部門間的職責分工與配合不夠明確,在各地的燃氣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中,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時常出現權責“錯位”或者“缺位”。同時,燃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針對城鎮燃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總結燃氣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送審稿,於2007年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收到此件後,多次徵求了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安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業、專家的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並赴上海、江蘇、遼寧等地進行實地調研。2009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和建議752條。各方面意見普遍認爲,燃氣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條例》草案總結了我國多年來燃氣管理的實踐經驗,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出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10年10月19日,經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立法目的,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條例》旨在加強城鎮燃氣管理。爲了加強燃氣管理,《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履行職責的手段,規定了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等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對政府及其部門、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的違法行爲,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條例》旨在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氣供應涉及千家萬戶,供應不及時、供應中斷會帶來嚴重的問題。爲此,《條例》第二章規定,燃氣發展規劃中應當明確燃氣供應保障制度,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採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並規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在出現燃氣供應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時,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確保燃氣供應。安全是燃氣管理中的核心問題。燃氣是危險物品,發生燃氣安全事故時,不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爲了保障燃氣安全,《條例》對燃氣經營、使用、運輸、儲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規定。例如,《條例》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考覈合格;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用戶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藏、使用燃氣;在燃氣沒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等。同時,《條例》沒專章對燃氣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了規定。

再次,《條例》旨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是供氣、用氣合同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同約定。對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有專門規定。因此,《條例》並未對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的合同關係作詳細規定,而是從保障燃氣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爲作了規範。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既要遵守供氣、用氣合同,履行約定義務,也應當遵守《條例》,履行法定義務。《條例》關於燃氣經營者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用氣行爲的規定,目的也在於平衡雙方利益,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最後,《條例》旨在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雖然燃氣事業發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礙燃氣事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制定《條例》,就是要解決燃氣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有利於燃氣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環境,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爲工業生產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爲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釋義]本條是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

本條第—款對《條例》調整的行爲作了規定。按照該款規定,《條例》主要調整下列活動:

一是,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活動。《條例》第二章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作了明確規定。確立瞭然氣發展規劃制度,明確了規劃的組

織編制、內容、審批程序,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確立燃氣應急保障制度,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在燃氣儲備、供求狀況監管、應急處置中的職責作了規定,要求提高應急保障能力,遇到突發事件要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二是,燃氣經營和服務活動。《條例》第三章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明確規定。確立燃氣經營許可制度,結合各地實踐情況,對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程序、實施主體、禁止行爲等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服務制度,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爲,強調了燃氣經營者應當提供普遍服務,詳細規定了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服務義務。明確了燃氣經營者對相關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要求燃氣經營者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等,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完善了燃氣定價機制。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三是,燃氣使用活動。《條例》第四章對燃氣使用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使用制度,對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爲予以規範,明確了燃氣用戶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確立了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

四是,燃氣設施保護活動。《條例》第五章對燃氣設施保護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設施保護制度,明確了燃氣設施保護範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活動,明確了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確立了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

五是,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活動。《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明確了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明確了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措施,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進行燃氣管理的法律責任等。

六是,與前述五個方面相關的燃氣管理活動。《條例》對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服務、燃氣使用、燃氣安全等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

本條第二款排除了不適用《條例》規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具體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其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爲工業生產原料使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以下簡稱《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沼氣與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主要是農村農戶的分散獨立適用,未形成規模和經營條件,與城鎮燃氣經營、適用有較大區別,主要受有關規範農業活動的法律法規的調整,故將其排除在適用範圍外。這裏的沼氣,是指有機物質在厭氧環境中,在一定的溫度、溼度、酸鹼度的條件下,通過微生物發酵作用,產生的一種可燃氣體。由於這種氣體最初是在沼澤、湖泊、池塘中發現的,所以人們叫它沼氣。沼氣含有多種氣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稈氣,是用農業作物的秸稈,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麥的作物秸稈、柴草等通過氣化系統生成的一種燃氣,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條第三款對燃氣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規定,燃氣是指作爲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首先,本條例規定的燃氣應當作爲燃料適用;其次,燃氣應當是氣體燃料;最後,燃氣的燃燒值、氣質成分等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氣主要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其中,天然氣,是指天然蘊藏於地層中的烴類和非烴類氣體的混合物,主要存在於油田氣、氣田氣、煤層氣、泥火山氣和生物生成氣中。天然氣的主要成分足烷烴,其中甲烷佔絕大多數,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還含有硫化氫、二氧化碳、氮和水氣,以及微量的惰性氣體,如氦和氬等。在標準狀況下,甲烷至丁烷以氣體狀態存在,戊烷以上爲液體。煤層氣是通過地面鑽井直接從煤層中抽採出來的,吸附在煤層中的可燃氣體,是天然氣的一種。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氣、二氧化碳和烴類氣體。液化石油氣,是以丙烷、丁烷爲主要成分作爲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人工煤氣,是指以固體、液體或氣體(包括煤、重油、輕油液體石油氣、天然氣等)爲原料經轉化製得的,且符合現行國家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人工煤氣簡稱爲煤氣。除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外,燃氣種類還包括生物質氣。目前,作爲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是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但不能排除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再出現其他作爲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燃氣種類,所以《條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條例》名稱爲“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調整範圍爲“城鎮”燃氣管理。這裏的“城鎮”,是指城市、鎮行政區域。目前,國家正在加快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推行城鄉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讓農民用上清潔、乾淨的新能源。在實踐中,瓶裝燃氣由於其運輸便捷、價格便宜的特點,在農村地區發展較快。大部分農村地區已經使用瓶裝燃氣,還有部分城鎮燃氣設施覆蓋到的農村地區已開始使用管道燃氣。考慮今後燃氣發展的一大特點是配合新農村建設,加快燃氣管網和配套設施向新農村延伸和覆蓋,滿足農村地區工業、商業、居民生活和當地建沒對燃氣的需要,結合現在農村沒有專門的燃氣管理法規的現狀,《條例》附則規定: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釋義】本條是關於燃氣工作基本原則的規定。

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

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據,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範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制定規劃有利於統籌安排燃氣行業科學合理發展,平衡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各類燃氣氣源發展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引導燃氣行業加快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加強燃氣供應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氣供應的安全、穩定。爲規範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審批,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第二章明確了全國和地方層面燃氣發展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審批程序和內容。全國燃氣發展規劃規定的是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戰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出發展目標,科技進步目標,對各地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範作用,是各地編制規劃的重要依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全國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等發展情況,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的全國性規劃,同時也是國家能源規劃的組成部分。地方燃氣發展規劃,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爲依據,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氣是一種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氣體燃料,城鎮燃氣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隨着近年來城鎮燃氣供應量的快速增長,燃氣安全事故已成爲繼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之後的第三大殺手。有關部門管理的不到位、燃氣經營者行爲的不規範、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知識的缺乏等均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發性,一般表現爲中毒、爆炸、火災等,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有的燃氣安全事故,還易引發二次事故,後果極其嚴重,往往造成羣傷羣死,給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極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穩定。

《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中不同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生事故後要採取相應措施,對責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生事故後要採取相應措施;三是,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後有報告的義務。

同時,《條例》其他章節中對安全保障也作了專門的、系統的規定:第二章規定,在燃氣發展規劃中要有安全保障內容等;第三章規定,在燃氣經營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在運輸中要遵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有關規定等;第四章規定,在燃氣使用中,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等;第五章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警示標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有安全防護措施等。

(三)確保供應

燃氣供應直接影響到城鎮經濟社會平穩運行和人民羣衆日常生活,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加以保障。《條例》第二章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應急儲備制度,供應嚴重短缺或中斷等事件發生後,要採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措施;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不得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因特殊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暫停供氣的應提前48小時公告,停業、歇業的應事先對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條規定,燃氣管理部門對影響燃氣用戶正常用氣的四種情形,要採取措施,保障供氣。

《條例》第五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四)規範服務

《條例》進一步明確對燃氣工作要加強管理、規範服務。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燃氣管理等有關部門爲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提供的服務;二是,燃氣經營者爲燃氣用戶提供的管理和服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徵求管道燃氣用戶、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燃氣經營者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燃氣行業協會應當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條例》第四章規定,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燃氣經營者對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的,要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立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售後服務站點、提供售後服務。

(五)節能高效

節約能源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戰略方針。隨着城鎮建設的發展,燃氣節能潛力巨大。《條例》規定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編制並實施燃氣發展規劃,規範燃氣經營、服務、使用行爲,宣傳普及燃氣知識,有利於加強對燃氣節能的管理,實現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的目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並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釋義】本條是關於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責任的規定。

國內外的實踐表明,燃氣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導。燃氣工作涉及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質量監督、安全監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個部門,需要政府的統一協調和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目前個別地方對燃氣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視,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事故頻發。政府必須充分重視燃氣管理工作,綜合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措施對燃氣市場加以引導和規範。

二是,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具有戰略意義的規劃,對城鎮的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工作起指導性作用。燃氣工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一方面提升了燃氣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豐富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內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採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採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等等。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燃氣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國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國的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現行國務院機構設置,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指導燃氣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國家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的標準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設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門。燃氣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在規劃、施工等環節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審查和監督;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的審查、審批和監督檢查;及時採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燃氣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的投訴並予以處理;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佈;加強對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的管理;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加強對燃氣安全事故和隱患的管理,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包括髮展改革、公安消防、質檢、安全監管、工商等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燃氣管理有關工作。例如,燃氣管理、質檢、工商都負有燃氣質量監管職責,質檢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燃氣質量監管,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負有監管職責,燃氣管理部門從監督燃氣經營者經營活動的角度對燃氣經營者提供的燃氣質量進行監管。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於促進燃氣科技進步的規定。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爲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並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爲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並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後先點火後開氣。燃氣竈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後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週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並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啓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後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後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設備使用臺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並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爲。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爲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建立安全培訓考覈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註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於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爲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並記錄,確保處於靈敏有效狀態,並按標準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牆面的淨距,當管徑小於DN25時,不宜小於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於50mm;管徑等於DN50時,不宜小於60mm;管徑大於DN50時,不宜小於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淨距不小於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淨距不小於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於一處;沿牆、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採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並集中監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3次/h。

(六)高層建築內使用燃氣作爲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爲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籤、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淨距不應小於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竈具與鋼瓶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爲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爲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竈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接,並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竈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並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章 法律責任 篇七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爲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爲的舉報後未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重大燃氣事故報告後,未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拒不執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整改意見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燃氣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處燃氣設施定額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燃氣經營企業違法設置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七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拒不向已入住用戶免費提供氣瓶和相匹配燃氣竈借用服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戶處五百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保護範圍標誌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章 燃氣安全監督管理 篇八

第三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數字化信息監督管理和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業監督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建立燃氣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制度;

(三)制定燃氣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四)定期對燃氣經營、使用和服務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髮現的燃氣安全事故隱患,並通報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燃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託組織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燃氣經營企業和非居民燃氣用戶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僞劣燃氣燃燒器具等行爲;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燃氣運輸企業資質認定,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和考覈,以及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學校開展燃氣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

(七)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組織媒體無償開展安全、節約用氣和燃氣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八)氣象部門負責燃氣經營企業防雷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有燃氣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承擔各自責任。

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本單位燃氣安全生產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測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配備應急搶修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按照規定配備視頻監管設施,並接入所在地燃氣安全數字化信息監督管理平臺。

(四)向社會公佈燃氣設施搶修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燃氣安全值班制度,接到報修後及時處理。

(五)每年至少對非居民管道燃氣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免費安全檢查,對居民用戶至少每二年免費檢查一次,並及時排除發現的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檢查記錄應當經燃氣用戶確認。

(六)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節約用氣指導。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燃氣用戶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不得妨礙按照規定開啓或者關閉公用燃氣閥門;

(二)裝飾裝修活動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三)不得安裝不符合管道燃氣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不得使用自行組裝以管道燃氣爲燃料的燃氣燃燒器具;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單位,接到告知的單位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燃氣安全管理的行爲。

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公佈舉報方式,及時調查處理違反燃氣安全管理的行爲,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三十六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需要入戶安裝燃氣設施、開展安全檢查,或者查驗用氣量的,應當提前預約,並在約定時間入戶工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燃氣用戶應當配合。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燃氣用戶室內存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燃氣用戶,並指導進行整改,燃氣用戶應當及時整改。因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拒絕整改引發燃氣安全事故的,由燃氣用戶承擔責任。

燃氣用戶室內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入戶搶修,燃氣用戶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燃氣用戶拒不配合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由於燃氣經營企業的責任,造成燃氣用戶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七條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向社會公佈,並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周邊顯著位置設置保護範圍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不得損壞、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保護範圍標誌。

第三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建設活動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協助搶修,並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啓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搶險、搶修,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和單位。

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根據有關情況啓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根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暫停向事故涉及區域供氣的,在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隱患,並達到安全供氣條件後,方可恢復供氣。

第四十一條 燃氣用戶可以自願投保燃氣事故責任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燃氣用戶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