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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精品多篇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精品多篇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篇一

一、食品經營企業、超市、食品批發經營者除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銷貨臺帳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三、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其分銷點憑企業總部簽發的食品配送單(食品進貨憑證)銷售食品。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應當按照規定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四、食品進口商在進口食品時應當按照食品進、銷貨臺帳的樣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進貨憑證》;在銷售進口食品時,應當如實填寫一式兩聯的食品進、銷貨臺帳,向購貨的`食品經營者出具《食品進貨憑證》,自行留存《食品銷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五、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如實記錄購、銷食品的信息並保存至規定時限。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篇二

1.目的

爲了確保各類食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使用職工有個良好的生活條件和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衆興公司一煤礦

3.物品入出庫內容

3.1對面粉出庫管理

3.2各類肉品的入出庫管理

3.3各類蔬菜出入庫管理

4.各類物品檢查、驗收制度

4.1物品進出庫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做到帳卡、物相符。經分礦抽查和不定期現場檢查,發現一次帳卡、物不相符時,按公司制度罰主管負責人50元,當班炊服人員每人30元,同時在月均按機動員工處理;

4.2物品存放必須分類整齊,麪粉油類、蔬菜類、生熟食品類,均按《國家衛生法》規定要求逐項存放,不能混合,發現一次對各類物品存放不整齊或混合存放時,對食堂管理員罰款30元,當班炊服人員每人20元 ,當月考覈按機動遇工處理;

4.3庫存面、米食品在鼠、蟲害時,對食堂管理面直接罰款50元后限期處理整改,否則加倍處罰後待崗;

4.4購進的`蔬菜和肉食品,一旦發現有毒變和腐爛現象後,繼續售給職工者,將從重處罰,發現一次罰食堂管理員100元,各炊服人員每人50元后均按機動員工處理,情況嚴重時按待崗處理;

4.5不論任何物品,食堂管理員購進入庫或出庫時,均由當班炊服人員按所購進數量或出庫數量覈實後雙方簽字,對未簽字的條據不得入帳。

4.6要保持良好的食品設備、設施、個人和公共場所衛生,確保職工身心健康和良好的生活條件與環境,爭創甲級職工食堂。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篇三

第一條 爲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爲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 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每年覈對一次。

第四條 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籤審覈證書、報關單、註冊證。

第五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 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 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 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篇四

一、爲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三、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保存原件或者複印件。

四、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覈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五、食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六、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八、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僞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