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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的標準範本(精品多篇)

安全管理制度的標準範本(精品多篇)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加強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

第三條 安全管理小組

(一)安全管理小組爲公司安全管理機構

(二)安全管理小組組成成員

組長:總經理 組員:副總、總工程師、各部門經理 第三條 安全管理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安全政策,負責公司安全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制定、執行各類安全管理措施;

(二)負責對本部門安全工作進行考覈,檢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實;

(三)出現安全事故,及時組織人員對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並擬訂可行性處理方案;

(四)組織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大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人身安全的最高責任人爲總經理及各部門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管理人員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對員工的人身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四章 員工人身安全事故預防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預防

(一)責任劃分:

(1)由於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以及操作工的培訓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廠負主要責任,車間主任負次要責任。

(2)由於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廠負主要責任,車間主任負次要責任。

(二)各部門必須遵守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電管理制度,機械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建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門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建立安全網絡圖並落實相關管理人員及具體的崗位職責,制定重點設備及區域的相關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四)各部門必須有專人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每月不少於一次),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進行整改。

(五)維修車間應當對車間內的機器設備安排專人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新員工、轉崗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生產技能培訓,同時各部門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違反以上條例的單位,對責任部門總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七條 消防安全事故預防:

(一)責任劃分:維修部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整改,各部門負責消防設施的E及時更換並協助維修部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門必須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度、消防安全檢查、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

(三)各部門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具體的崗位職責。

(四)各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每週必須對所在單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必須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滅火器必須時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壓力正常,同時消防水槍、水袋必須配備齊全,必須急燈必須保證正常使用。

(六)滅火器材必須按規定予以配置、擺放。嚴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曬、防潮、防凍)。

(七)從事或僱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八)各部門必須對重點消防部位設立明顯防火標誌,並設置相必須的消防設施;各部門的疏散標誌和事故必須急照明設置必須符合規範。

(九)各部門必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且必須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

(十一)各種電器、電線必須定期檢修(每月不少於兩次)。

(十二)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違反以上條例的部門,對責任部門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八條 駕駛安全事故預防

(一)駕駛員必須定期進行車輛的保養和維修,定期維護車輛方向、剎車、車燈和機油等部件,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二)駕駛員在工作期間不得飲酒,服用精神或麻醉品,如果駕駛員有影響駕駛的疾病或疲勞駕駛,不得駕駛機動車。

(三)定期開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訓,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四)違反以上條例的單位,對責任部門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傷事故劃分及認定

第九條 員工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受傷害程度分爲:

(一)一般安全事故:工傷:9-10級、7-8級、5-6級、3-4級、1-2級。(以醫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爲準)

(二)重大安全事故:員工死亡、發生重傷(工傷級別:3-4級、1-2級)三名以上的事故。

第十條 工傷的認定

(一)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範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爲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四)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管理小組與人力資源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第六章 工傷的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第十二條 申報範圍:

(一)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二)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範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三)申報內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繫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四)受理部門及責任:

1、人力資源部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人力資源部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爲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並進行理賠。

2、報告對象是“安全管理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3、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後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嚴守校門,嚴禁閒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幼兒課間出校門。

3、負責檢查各室門窗關鎖情況,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安全情況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反映和聯繫。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二、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詳細覈對設計文件,根據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資料,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三、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覈,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於從事電氣、起重、建築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駕駛、機動船艇駕駛、爆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後,方準持證上崗。

四、施工單位均應按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檢查人員。

五、施工現場要設臵足夠的消防設備。施工人員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並應組織一支經過訓練的義務消防隊伍。

六、施工單位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繫,及時掌握氣溫、雨雪、風暴和汛情等預報,做好防範工作。

七、施工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八、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九、施工所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保證其經常處於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十、下挖工程,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複查地下構造物(電纜、管道等)的埋臵位臵及走向,並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中如發現有危險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即停止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十一、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執行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