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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

隰縣寨子鄉但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

(草案)

[第1 次股東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規範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運行和管理,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機制,根據國家及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隰縣寨子鄉但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隰縣寨子鄉但頭村

第四條本社由但頭村個股份經濟合作社組成 個股東聯合組建,具體股額詳見本社股權清冊。

第五條本社是由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後組建的股份經濟合作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代表全體股東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量化到人的集體資產股權僅作爲股東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六條本社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股分紅;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本社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屬於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資產;

(二)經營管理依法確定由本社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及其他資產;

(三)管理上級部門撥給的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四)辦理集體土地承包、流轉及其他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事項;

(五)爲本社股東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股東資格

第九條持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並取得本股份經濟合作社核發的股權證書的股權人,爲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

第十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享有量化資產(經營性資產) 萬元。具體股本結構詳見《寨子鄉但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股權清冊》。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本社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凡年滿18週歲、享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並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股東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社經營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三)享有按股分紅的權利;

(四)享有本社財務收支、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的知情權;

(五)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同等條件下優先認購本社增資擴股的股權;

(七)按有關規定享有股份合作社終止後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如有以下情形不享有的權利:

(一)因繼承、贈予成爲股東但不符合股權享受對象標準的,只享有收益權,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本社股東在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成爲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在冊工作人員,只享有收益權,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本社股東在勞教、服刑、戒毒期間不得將股權轉讓或繼承。

(四)五保戶的股權(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託管,對確無子女親屬供養由集體供養。但集體供養的五保戶股權不能轉讓、贈與和繼承,待其本人去世後,股權劃歸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組織所有。

第十三條本社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二)遵守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三)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四)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爲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股權設置、股權性質與股權管理

第十四條本社股權由經營性資產進行量化,設爲成員股。

第十五條經清產覈資,本社經營性資產 萬元,用於本社成員折股量化,享有經營性資產成員股條件的人數共有 人。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享有股權,可以佔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後,由股份經濟合作社以戶爲單位,向股東出具股權證書,作爲享受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股權證書不準作爲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

第十八條本社股權實行靜態管理,按照“生不增、死不減、入不增、出不減”的基本原則管理股權。

股權依法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股權在繼承、內部轉讓時,必須辦理相關手續。本社將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鄉(鎮)確認後,及時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股份變更。主要有家庭內部分割、繼承、贈予、轉讓、集體贖回五種形式:

(一)家庭內部分割,當家庭成員分家析產時,可以對本戶股權進行分割。

分割程序:

1、分割人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理事會對分割申請進行審覈,作出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分割的決定;

3、理事會審覈通過後,分割雙方簽訂《股權分割協議》;

4、分割當事人到本社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並將《股權分割協議》備案。

(二)繼承、贈予,要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前提下妥善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應暫停其股權分紅,紅利可以由股份經濟合作社保管,等辦妥股權繼承手續後,補發股權紅利。

繼承程序:

1、要經過股份經濟合作社同意;

2、繼承人向理事會提出要求繼承的書面申請;

3、經理事會同意後,繼承人到股份經濟合作社辦理股權繼承手續,變更股權證書,並將相關資料報股份經濟合作社備案。

(三)合作社內部轉讓。轉讓原則上只允許在本集體組織內部轉讓,受讓方佔有的股權比重不得超過5%。

轉讓程序:

1、出讓人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理事會對轉讓申請進行審覈,作出同意轉讓或不同意轉讓的決定;

3、理事會審覈通過後,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轉讓雙方當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好公證手續,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文書;

5、轉讓雙方當事人到合作社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並將《股權轉讓協議》和相關公證文書等備案。

(四)集體收回(收回情形分爲兩種)。

60歲以上享有的老齡股的社員死亡後,股份經濟合作社可以無償將死亡成員的老齡股股份收回。

正常情況下發生收回的情形,股份經濟合作社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將成員的股份收回。

股份收回的程序:

1、退股人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理事會對申請進行審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股的決定;

3、理事會審覈通過後,退股人與股份經濟合作社簽訂《退股協議》;

4、退股人到股份經濟合作社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並將《退股協議》報股份經濟合作社備案。

第二十條本社今後如需增資擴股,由理事會提交方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本社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由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股東組成。凡涉及股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審議、決但頭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特殊人員是否具備本社股東的資格;

(三)審議、決定股份配置變更、投資項目和其他涉及股東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四)審議、決定1/10以上有選舉權股東提出異議的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

(五)決定本社的合併、分立、解散等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1/10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具有選舉權的股東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會議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人數按本社不少於年滿18週歲股東總數的3%比例設置,最少不得少於30 人;確定本社的股東代表名。股東代表任期每屆三年(今後屆期與全縣基層組織換屆選舉同步進行)。

股東代表實行民主選舉的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之外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決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實施方案;

(六)審議通過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股東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1/3以上股東代表提議或理事會、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股東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股東代表參加方爲有效。

第二十八條股東代表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度,採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股東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召開股東代表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的15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一條本社理事會成員由 人(單數)組成,由股東代表會議實行民主選舉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可以採取與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 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社財務審批。

第三十二條被判處刑罰或者刑滿釋放未滿5年、解除勞教未滿3年、違反計劃生育未處理或受處理後未滿5年、涉黑涉惡受處理未滿3年等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爲的人員,以及喪失行爲能力的人員等“五類人員”,不宜確定爲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是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並向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發展規劃、制定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四)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五)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擬訂本社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八)擬訂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權轉讓的方案;

(九)擬訂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擬訂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十一)選舉和更換理事長、副理事長;

(十二)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三)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

(十五)其他應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本社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首屆理事會任期 年,今後屆期與全縣基層組織換屆同時進行)。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會議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議應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非理事經理、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或其他理事代爲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議。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或其他理事代表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表決,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召開理事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四十一條本社監事會成員由人(單數)組成,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會議實行民主選舉的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首屆監事會任期 3 年,今後屆期與全縣基層組織換屆同時進行),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爲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對理事會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四)定期審查本社財務,並向股東公佈;

(五)選舉和更換監事長;

(六)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會議;

(七)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會議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理事的建議。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五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監事會議。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爲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條召開監事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紀律,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六章資產經營與管理、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條理事會應以效益爲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爲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可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可以採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或承包、租賃、招標、拍賣集體資產等多種方式進入市場,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條理事會對本社資產負有安全責任,未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爲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五十一條理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五十二條本社各項事業建設項目必須經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對1萬元以上的項目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對1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並簽訂規範的合同或協議,做到立項有預算、完工有決算、驗收有記錄。

第五十三條本社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清查盤點一次,做好登記造冊與歸檔工作。

第五十四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以及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

第五十五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五十六條本社財務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報賬工作,報賬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受股份經濟合作社換屆影響。

第五十七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項收支必須經監事會審覈簽章後方可入賬,本社的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第五十八條本社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覈後,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同時做到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各項決議的公開,接受股東監督。

第五十九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六十條本社要充分保障村兩委必要的、合理的經費開支。

第六十一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二)財務收支明細表;

(三)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六十二條本社應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淨收益分配原則上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提取公積公益金、應付福利費,提取比例不少於20%;

進行股東分配,股東紅利分配不超過80%。

第六十三條若分紅後有結餘收益的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六十四條本社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於轉增資本、彌補福利費不足或彌補本社的虧損。

第六十五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於本社集體及股東的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開支。

第六十六條理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淨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理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覈辦法由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七條經本社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覈結果,須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審覈備案。

第六十八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章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股東代表會議決議解散的;

(二)因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四)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七十條本社依照上條(一)款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會議確定;依照上條(二)、(三)、(五)項規定解散的,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本社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和清算有關本社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本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本社參與民事訴訟互動。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的財產清單後,應當制訂清算方案,並報股東代表會議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本社財產能夠清償本社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本社債務。

本社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清算期間,本社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本社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三條因本社解散,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本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七十四條本社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議確認,並報送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報鄉(鎮)審覈,縣農業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送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爲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股東代表簽名:

2019年12月15日

鄉(鎮)審覈意見(蓋章):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