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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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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制度(精選3篇)

篇1:勞動保護制度

(一)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內容十分廣泛,且因不同行業有着不同的重點和差別,各有關單行法規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勞動法》在第六章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基本內容: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3.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實行特種作業資格制度。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命令,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採取的有關保護女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的措施的總稱。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勞動就業方面的保護、禁止女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對女工的“五期”保護等。具體爲不得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勞動者是指年齡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他們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度,因而必須對他們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爲:不得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對經批准需錄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業,應當經過體檢證明合格,錄用後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併爲其提供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保證和照顧他們的文化、技術學習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們加班加點。

(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是指國家勞動部門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態實施強制執法的一種手段。包括一般監察、專業監察、事故監察三種形式。一般監察是對企業進行的常規監察,其重點是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企業。專業監察是對危險性或危害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等進行的專項技術監察。事故監察是對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職工傷亡事故組織和參與調查、分析、處理和審批結案工作。

篇2:勞動保護制度

勞動保護制度在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中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防止和減少職業傷害。所謂職業傷害是指勞動過程中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人身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既包括急性傷害,如勞動者的傷亡事故,也包括慢性傷害,如勞動者的職業病和身體的早衰等。所謂職業危害因素是指勞動過程中的勞動對象、勞動工具、勞動環境等各種物質因素中自然存在的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能所具有的危險性或危害性。由於各種職業危害因素客觀存在,使得發生職業傷害成爲可能,但是,職業危害因素並非必然導致職業傷害。通過採取勞動保護措施,可以預防和減少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造成的職業傷害。在現代科學技術條件下,避免職業傷害的防護手段越來越多且越來越有效,只要用人單位能嚴格根據有關勞動保護法律規範的要求,做好各種防護措施,就能夠有效地避免或降低職業傷害。

2.有利於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力,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保護的相關規定爲消除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勞動力是生產力中最重要、最活躍的因素,對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有利於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建立勞動保護制度,有利於督促用人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落實保護勞動者的責任。

3.有利於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利益的保護。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利益的特殊保護,是勞動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它根據女工的特殊身體條件和所擔負的養育後代的特殊任務,對她們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利益給予特殊保護;根據未成年工身體發育尚未成熟的特點,對其給予了特殊保護,爲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長,爲整個民族的健康延續提供保障。

篇3:企業勞動保護制度

企業勞動保護制度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對從事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活動有關的員工依照《勞動法》採取一定勞動安全防範措施和社會保障,使員工按照安全保護要求從事服務提供活動,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身體健康與合法權益。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與質量體系運行活動有關的員工的勞動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各部門具體實施勞動保護的措施和規定;

3.2 辦公室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統計、發放,並對勞動保護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3.3 總經理主管勞動保護的控制。

4、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Q/PH-QP-4.2.4

《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Q/PH-QP-6.3

《特殊服務過程管理規程》 Q/PH-WD03-03

《工程部安全工作管理規定》Q/PH-WD

5、工作程序與管理辦法

5.1 勞動保護的類型

5.1.1勞動保護用品、服裝

公司根據不同工種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實際需要,購置和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由辦公室進行統計、購買、發放和管理,並對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結果記入[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記錄表](QR-WD01-09-01),勞保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消防衣、鋼塑鋼盔、安全帽、橡膠手套、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墊、測電筆、防護面具、防護眼鏡、護目鏡、口罩、登高架、安全帶等。

5.1.2勞動環境保護

公司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員工提供符合法定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環境。

a)辦公場所必須安裝空調,有充分的照明;

b)水泵房、冷水機房、柴油發電機房等有噪音的場所必須安裝隔音系統;

c)從事與電有關工作的操作時,工作環境應保持照明良好和空氣乾燥;

d)從事消殺工作或噴灑農藥時,應在通風環境下進行。

5.1.3員工身體健康檢查和保護

a)需從事高空作業的員工,在登高前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症及其他不適宜高空作業的員工,一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b)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對確診爲職業病患者的,應安排治療,定期複查,並給予其職業病的撫卹待遇,並建立[員工身體健康狀況登記表](QR-WD01-09-02),存入員工個人檔案,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及時調職,妥善安置。

c)員工因工負傷,憑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可休病假,病假期間按公司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d)員工在工傷事故中造成傷殘或死亡的,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由公司支付,自定殘或死亡之日起,公司將按《勞動法》中相關勞動安全管理條例,一次性付給傷亡者傷亡撫卹費。具體執行《員工勞動合同》(QR-WD01-07-04)。

e)公司每月爲員工發放午餐補助,由辦公室在每月初進行統計與發放;

f)公司每年6月份至9月份爲員工發放高溫費,由辦公室統計,與工資同時發放。

5.1.4員工意外事故保障措施

a)辦公室應定期對勞保用品的性能進行檢查,結果記錄於[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記錄表]對不能繼續使用的應及時添置、更換;

b)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證書,對從事特種作業員工的培訓、考覈的發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覈管理規定執行。公司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上崗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c)公司爲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各種社會保險,並根據公司經營狀況爲高壓電操作、高空作業、井道作業、安全保衛等從事有危險性工作的員工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d)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公司的操作管理規程。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2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5.2.1電工

a)在進行高壓操作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絕緣鞋不得裸足穿用;

b)進行測電時,使用測電筆;

c)在高低壓配電屏前應鋪絕緣墊;

d)帶電作業時應帶護目鏡,防止產生電弧刺傷眼睛。

5.2.2焊工

a)焊工(含電焊、氣焊,下同)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工作服;

b)焊接時,應戴好防護面罩,以防止弧光傷眼和焊渣濺傷眼睛。

5.2.3高空作業

a)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於高空作業,在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確保性能良好;

b)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

c)應有專人監護。

5.2.4電梯工

在從事井道作業時,首先開亮井底燈,按下井底安全掣,若上方有人時必須佩戴安全帽。

5.2.5清潔工

a)在粉塵環境工作或從事特別骯髒的清理工作或接觸具有腐蝕性、刺激性洗滌和消毒用品時,必須戴橡膠手套和防護口罩;

b)在從事登高清潔工作時,必須使用狀態良好的登高梯,並有專人監護;

c)進行蟲害消殺或綠化施肥噴灑農藥工作時,必須穿工作服,戴橡膠手套和防護口罩。

5.2.6 保安員

a)晚上外出巡邏必須佩帶橡膠棍;

b)颱風天氣在外巡邏應戴鋼塑鋼盔;

c)進行消防演習或火災滅火時,應穿消防衣,戴鋼塑鋼盔。

6、使用的表格、記錄

序號 名稱 編號 存放地點 存放時間

1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記錄表] QR-WD01-09-01 辦公室 一年

2 [員工身體健康狀況登記表] QR-WD01-09-02 辦公室 長期

起草人: 審覈人: 審批人:

日期: 日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