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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版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2022新版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單位員工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一

(1)、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彬彬有禮、高效敏捷;

(2)、衣着整潔、大方得體、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

(3)、工作區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與站姿,無不雅姿態;

(4)、女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臍露背裝、迷你短褲、過於暴露的吊帶裙和無吊帶低胸裙裝;

(5)、男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頭髮應梳理整齊。男員工頭髮不應遮住耳朵,長過衣領,不準留鬍子。

(7)、接聽電話應規範、簡潔、用語禮貌,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給客戶留下良好印象;

(8)、接聽電話的標準用語爲“您好,__公司”;

(9)、來電儘量在三聲之內接聽,通話完畢,道別後待對方掛斷之後方可掛機;

(10)、辦公區域內接聽、撥打電話儘量控制音量,並注意語氣文明,以免影響他人;

(11)、接聽重要電話時,養成電話紀錄的習慣;

(12)、同事不在時,代爲接聽工作電話,做好記錄並及時轉告;

(13)、嚴禁利用公司電話聊天、煲電話粥;

(14)、沒按標準接聽電話,每次扣1分;

(15)、隨時保持工作區域的整潔,井然有序,物品擺放整齊。

(16)、工作結束後整理好桌面,將各類資料放入文件櫃,妥善保管;

(17)、下班時要關好門窗,隨手關好自己所轄範圍的電腦、打印機、複印機、飲水機等設備並切斷電源;

(18)、保持工作區域內的安靜無噪音,做到“三輕”――走路輕、說話輕、操作輕。

(19)、工作區域內不可做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以及會見、留宿親友。

(20)、非工作要事,員工不得相互串崗、脫崗、打私人電話。

(21)、任何員工在公共區域內若發現廢紙、髒物,都必須立即清理乾淨。

(22)、不可在公司內擅自貼標、塗改、搬移公司財物。保護公司的財產安全是每位員工應盡的職責。

(23)、上班後不允許吃早餐,化妝,需儘快進入工作狀態。

企業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二

爲了加強生產現場管理秩序,規範選礦廠員工工作行爲,根據選礦廠實際管理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選廠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30分鐘到車間會議室報到,參加班前會議,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否則按曠工對待。

第二條 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早退在10分鐘以下的,每分鐘扣罰1元;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給予罰款20元,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對待。

第三條 曠工一天扣罰50元工資,連續礦工3天,月累計曠工在5天者,上報公司人事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兼併執行罰款,標準每天50元。

第四條 車間職工考勤由班長統一考勤和管理,月終由廠長負責彙總審覈,覈對無誤後張榜公佈,在與員工無爭議時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 員工因有事需要請假時,需提前4小時辦理請假手續,以便車間安排頂班人員,否則不予准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 員工有配合企業完成以下工作的義務和責任,若無故推脫或者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停職檢查或辭退。

(1)崗位缺員時,配合車間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藉故推辭;

(2)參加厂部各種培訓和學習工作;

(3)參加厂部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員工請假時必須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1)請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長簽字,主管副廠長批准;

(2)請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長簽字,廠長批准;

(3)請假7天以上的由班長簽字,廠長審覈,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不按程序辦理的請假條一律無效。

第八條 員工超假不到的,必須向厂部說明原因,並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即視爲曠工。

第九條 員工在休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時,若條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礎工資標準發放薪金;同樣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資按基礎工資標準扣除。

第十條 選礦廠員工必須服從班組長和厂部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服從車間生產指令,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立即停職檢查,同時給予罰款100元,情節嚴重或貽誤生產者,交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員工在上班期間必須嚴格要求,認真操作,禁止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有下列行爲者,每次處以10元以下的罰款。

(1) 上班期間用手機上網、聊天、玩遊戲的;

(2) 上班期間看雜誌、電子小說的;

(3) 聚衆談笑閒聊,擅離崗位的;

(4) 幹其他與工作無關之事的。

第十二條 嚴禁竄崗、脫崗行爲,竄崗、脫崗在10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的,扣罰10元,在2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扣罰20元,在30分鐘以上的取消當日考勤。上班期間吃飯時間不得超過50分鐘,超過50分鐘按脫崗處理。

第十三條 嚴禁酒後上崗,否則罰款100元,因酗酒影響生產的,罰款500元,造成設備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後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嚴禁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影響選廠整體形象和團結的行爲,否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罰款。

(1) 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 無故謾罵他人使其精神損傷的;

(3) 毆打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移交公安機

關處理。

第十五條 嚴禁破壞公共財產、設施,對故意破壞公共財產、設施的員工,除處以最少50元罰款外,同時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 凡是有盜竊公司財物或勾結外人倒買公司材料的行爲者,一經查處,立即做除名處理,同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七條 嚴禁上崗期間睡崗,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月累計睡崗在3次以上的,給以嚴重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罰款。

第十八條 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有下列行爲的,處以50至1000元的罰款:

(1) 違章、違規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屬流失的;

(3) 因檢查不到位和違規違章操作造成停車停產的;

(4) 違規操作造成設備事故的。

第十九條 碎礦崗位人員開車前必須上下聯繫,確認無誤後方可開車。崗位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要求,保證礦石粒度,否則每次扣罰當班破碎班長50元,相關崗位工每人30元。

第二十條 磨礦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規定掌握好磨礦濃細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選沉槽的,每次扣罰當班球磨工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嚴禁跑冒滴漏,杜絕金屬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罰款20至50元。

(1) 不按規定加藥;

(2) 長時間脫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藥劑配比人員必須按浮選要求配好藥劑,有下列行爲時罰款50至100元:

(1)因藥劑內雜質未清理乾淨而堵塞管道的;

(2)因藥箱內斷藥造成管道凍堵的:

(3)造成浮選斷藥的。

第二十三條 水隔離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斷巡迴檢查,保證泵的正常運轉,有下列工作失職行爲時,處以50至100元罰款。

(1) 不按時給設備加註潤滑油造成設備高溫的;

(2) 設備衛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電流、電壓不正常不及時上報而致使泵跳閘的;

(4) 違章、違規操作的;

(5) 安全防護設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設備管理要求來進行日常維護的。

第二十四條 選廠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整齊穿戴勞保用品, 否則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五條 各種設備操作及機電值班人員,必須巡迴對設備進行檢查,嚴禁設備帶病作業,否則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全廠員工必須講文明,懂禮貌,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團結互助,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條 各班組必須按要求搞好車間衛生及所屬區域衛生,否則每查出一次處罰班長50元。

第二十八條 車間運轉設備,必須按時進行潤滑,定期進加註潤滑油脂,否則每查處一次罰款50元,若因潤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時,除罰款外按《設備事故處理辦法》追究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 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要求字跡工整、事項條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員辨認,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三十條 主要設備操作人員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和主要部位溫度,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選礦廠各崗位人員對於因自身工作失誤造成的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設備事故的,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者,開除廠籍。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如有與公司制度相牴觸時,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2022最新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爲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爲,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覈、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僞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爲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爲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爲: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單位員工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及時妥善處置我縣境內因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的突發緊急情況,降低勞動保障突發事件對社會穩定、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不良影響,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凡是因勞動保障問題所引發的五人以上的罷工、遊行、靜坐、請願、集體上訪事件,稱爲勞動保障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

勞動保障問題主要是指勞動合同糾紛、拖欠員工(民工)工資及拖欠發放社會保障待遇等。

第三條根據突發緊急情況、參加人員多少、影響大小程度,可劃分爲一般性、重大、特大突發事件。

一般性突發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的行爲。

重大突發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願等行爲。

特大突發事件:30人以上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願等行爲,或人數雖不到30人以上,但行爲激烈,影響巨大,有罷工、遊行、衝擊辦公場所,或有引發阻斷交通、阻礙執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動警力才能恢復秩序等行爲。

第四條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處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貫徹統一指揮、組織有序、分工明確、條塊協調、保障有力、信息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成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由縣委政法委、總工會、法院、監察局、信訪局、工商局、發展計劃局、經濟貿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交通局、農業(水利)局、林業局、衛生局、審計局、法制辦、安全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組成,各成員按各自職責做好處置工作。

第六條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啓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一般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事件主管部門調查,責成有關責任單位處理。

重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副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特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政法、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防止發生社會混亂等事件。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最先接警的部門第一時間向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辦公室迅速派員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查實事件性質、發生時間、發生原因等基本情況,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並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啓動預案。

第八條處置人員趕往現場,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採取事件分理、解釋、安撫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現場解答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解答問題,勸散人員。現場解答未能解決的問題,選擇處理途徑和手段。

對於現場勸散無效的,或明顯違法、故意製造事件破壞社會穩定,經教育引導又不聽的,及時報告領導小組。

第九條對於能勸散回去的一般性突發事件,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和責任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單位工程款,從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墊付。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款導致施工單位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承包方先行墊付。對於責任單位攜款藏匿,導致當事人權益一時無法保障的,由政府勞動保障應急週轉資金墊付。

對其他一時難以處理的問題,必須在30日之內處理完畢。並將結果答覆當事人。

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範圍能解決的問題,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屬於司法救濟對象需要救濟的,幫助聯繫給予司法救濟。

第十一條對於重大、特大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領導,由領導小組協調處置。

(一)對處置中拒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和法院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對現場處置已經完畢的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的後期調查處理也按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對於越級突發事件按信訪有關規定勸返。

第四章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審批管理,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低於國家規定比例的,不批准其立項,建設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規劃建設和交通部門繼續整頓和規範建設建築市場秩序,嚴肅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投標、綜合整治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爲。

第十五條積極推行以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施工企業合同履約擔保爲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提取預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資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法律宣傳,提高勞動者法律意識,增強民工維權意識,建立用工單位自覺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制度,對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對於嚴重違反規定的企業,記入檔案並向社會曝光。

第十七條引導企業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爲,幫助和組織企業清償債權債務。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協調,引導企業依法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縣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建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週轉資金。對於確實屬於應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業一時無力支付的,經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覈實同意,用於先行墊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發事件,下一步再向企業追償。

處置應急和日常的專項經費列入財政專項預算。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對在突發事件中依法執行公務且事蹟突出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在突發事件中,構成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處置預案是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範。各部門、單位要根據處置基本預案,結合實際,制訂、細化完善有關應急處置分案,制定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以提高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能力和應急反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