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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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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意義

印章是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分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分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爲防止不必要的事件發生,提高分公司防範風險的能力,維護分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印章的分類

公司印章分類爲: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黨委、紀委、工會、團委印章;公司業務專用章:公用私章,電子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收發章、密封章、與原件覈對無誤章等;公司部室印章等。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啓用、變更及繳銷第三條印章的刻制和啓用

1.公章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制發或上級單位制發,在經過登記機關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後上級單位或分公司發文啓用。

2.涉及公司部門章及業務專用章由辦公室負責刻制併發文正式啓用。

3.涉及公司黨委、紀委、工會、團委印章的刻制和啓

1用由相應的上級主管機關刻制發文啓用。

4.任何人、任何部門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刻制公章、業務專用章、項目經理部章、部門章等。

第四條印章的變更和繳銷

1.公司、部門、組織等名稱經法定程序變更後,印章亦按本辦法第三條辦法重新制作,原印章待新印章制發後上繳公司辦公室統一封存或經批准後定期銷燬。

2.若印章被偷、被搶、遺失或損壞,相關人員應立即將事情經過上報公司法律事務部、辦公室,在第一時間告知涉及相關業務的部門及相關單位並做好確認手續;重新制發的印章在公司發文啓用後應及時辦理好與外單位有業務往來的新印章確認手續。

3.因各種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或機構撤銷而停止用印的,原用印單位或部室等機構應及時將停止或暫停使用印章繳至辦公室同時辦理移交手續,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處理。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和審批

第五條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必須由部門主管人員簽字同意,報公司分管領導或總經理批准,領導批准後方能使用;訴訟文書(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函、催告函、起訴書、上訴狀、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協助執行、詢徵函等)一律報法務部門審覈備案,再由分管領導、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後使用。

2.報批程序必須書面填寫,由辦公室留底保管。

3.印章的使用管理堅持用印審批、登記制度。每次用印必需有審批登記,未經審批不得在空白信籤或空白介紹信等用印。如特殊需要,則必須填寫上述報批申請單,經公司總經理和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特辦;加蓋公章的空白紙必須編號,且使用後必須取回,未使用的應當繳回辦公室銷燬由辦公室存檔或登記。

第六條業務專用章、部門章的使用

1.使用業務專用章、部門章,必須要由使用者填寫用印申請報部門領導同意,用印申請由部門保管,每年度統一上交辦公室歸檔。

2.使用公用私章必須由私章本人同意後才能使用,私章的啓用必須在報批文件中增加私章本人的簽字及授權使用範圍,超越範圍使用必需經私章本人同意。

第七條印章的用印及文件的處理

印章統一由印章保管人員親手用印;印跡要清晰,位置要正確,對用印錯誤的文件或印章不清晰的文件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員當場銷燬,不得私自帶走或丟棄。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八條分公司公章的使用範圍:證明、介紹、對內發文、對內製度、請示報告、通知、函、法律文書、聘書、勞

3動人事、合同、招投標、通告、重要材料、報表、與分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聯的、涉及政策性問題的文書等。

第九條公章以外的印章使用範圍:部門在職能範圍內使用業務專用章或部門章,通常用印於系統內常規性往來文件、協議、票據、資金支付、人員調動、審覈等。

第十條除公章以外的任何印章在未經批准前不得用印於對外的擔保、長期合作、人事聘用、債務確認及承擔法律責任的文件。

第五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條印章的保管實行專人保管

1.印章應指定專人保管,印章的保管應當嚴格遵循安全保密要求,指定專人保管並應放置在保險箱或帶鎖的抽屜內。印章專管人員未經印章管理部門領導同意不得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管,也不得將存放印章的保險櫃和抽屜鑰匙交給他人。

2.印章保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第二天上班時應檢查是否有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及時報告部門領導和保衛部門,部門領導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3.印章保管人員不在崗時,應由印章管理部門的領導指定人員代管。印章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應及時辦理書面的交接手續。

4.印章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遵守保4密規定,不得泄密。

5.印章不得帶離辦公場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帶離辦公場所,應由辦公室領導、分公司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同意,涉及部門印章應由部門分管領導的批准;印章需要帶離辦公場所,原則上由兩人帶出使用,其中一人爲印章保管人員,如印章保管人員無法帶章離開辦公場所,則由辦公室領導或業務部門主管指定專人帶出使用,並且有兩人進行保管,在外帶過程中保管人員應將印章帶在身上,保證24小時印章不離身。

6.對違反本辦法而要求用印者,印章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用印,並報告相關領導。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責任與懲罰

任何人、部門、單位違反本規定用印造成公司利益受損的,依據公司職工獎懲辦法等制度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公司班子研究討論決定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二

第1章總則

第1條爲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製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的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企業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製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籤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繫,更新印籤薄。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覈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爲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覈。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後,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並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範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財務印章的分類:

(一)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並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二)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覈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一)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出納保管。

(二)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三)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室,應履行代保管手續,並註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後,應立即將印章還給保管人。

(四)財務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須暴力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五)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損壞時,應立即更換相應印章,同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鑑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六)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並迅速財務應急和防範、措施、。

(七)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財務印章的使用

(一)財務印章的使用必須基於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二)銀行預留印鑑除用於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三)發票專用章除用於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外均應審批、登記;

(四)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於規定位置;

(五)嚴禁爲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六)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七)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後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耽誤。

第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一下行爲:

(一)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註銷財務印章;

(二)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三)任何人以任何名義複製公司財務印章;

(四)爲各種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五)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六)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七)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第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爲,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三

一、刻制公章,由使用公章部門寫出書面請示報主管校領導批准後,由校辦出具介紹信,到定點刻制廠刻制,不得私制刻制或隨意改變公章圖樣。

二、啓用新印章,須在校辦留存印模、進行登記後,方可使用。啓用校印,則由校辦發出啓用印章通知後,方可使用。

三、使用校印和校長印的審批程序:

(1)凡以學校名義發出的公文、上報材料、協議、合同等,必須經校領導簽字後,校辦予以登記、用印。

(2)以學校名義頒發的各種證書,由承辦部門編號造冊,部門負責人審覈簽字後,經校領導批准簽字,纔可加蓋學校印章。

(3)有關證明材料,如學生成績、在讀學生表現、教職工工資收入、房產、在職職務職稱等證明,一般由相關職能部門審覈蓋章、出具證明,如果確需加蓋學校印章的,須經校領導或受委託的校辦主任審查批准。

(4)補發畢業證,須本人向學校教務處或學校檔案室提交書面申請,經教務處或檔案室審覈後,憑以上部門提供的'有效檔案資料,經校領導或受委託的校辦主任審查批准後,方可加蓋蓋學校印章。

(5)使用校長印章須經校長同意。

四、使用學校介紹信程序:

教職工因公外出或其他事由須開具介紹信的,由本人書面報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簽字後,校辦方可開具介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