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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項目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科研項目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科研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節 科研規劃管理

第1條 科研規劃分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由科研處負責與各教研部協商擬定,經校委會討論通過後由科研處負責組織實施。年度計劃於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處室制定本處室科研計劃報科研處,由科研處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學校年度科研計劃,送分管校領導和校長批准後於12月30日前印發各處室組織實施。

第二節 科研課題管理

第2條 科研課題選題必須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爲指導,緊密結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實際和本市改革開放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特別要研究教學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及時將研究成果運用於教學和社會實踐,併爲市委和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3條 科研課題選題的主要來源

(一)市及其以上各級社科規劃課題和各級黨校行政院校社科規劃課題。

(二)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本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理論和實際問題。

(三)學校擬推出的無教材的新教學專題。

(四)教研人員在各自專業領域內的選題。

第4條 科研課題選題審批程序

學校科研課題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公佈選題(課題招標);申報選題(課題投標);選題評審;下達科研課題。

第5條 科研課題下達後,各相關處室對課題承擔者應給予積極支持,並督促其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第三節 學術活動管理

第6條 學校或全市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理論研討會,由科研處具體組織,辦公室、教研部等有關處室配合。各教研部舉行的學術活動,由教研單位自行組織,報科研處備案。各類學術活動必須認真準備,精心組織,聯繫實際,注重實效。

第7條 鼓勵教研人員積極參加全市、全省和全國正規組織的學術活動。原則上要求以文與會,由所在處室申報(附通知或邀請函和論文),科研處審覈,分管校領導批准,差旅費和會務費在科研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四節 社會調研管理

第8條 教師每年爲科研進行的社會調查研究不少於10天。調研前應填寫《教師社會調查申請表》,附調研提綱,報科研處審覈,分管校領導批准,差旅費在科研專項經費中列支。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交調研報告,否則差旅費減半報銷。

第五節 科研資助管理

第9條 學校以獎勵方式對教研人員予以科研資助。

第10條 爲鼓勵公開發表論文和出版學術專著,作者可憑出版通知向學校財務申請借支1000—10000元作爲出版費用,一年內償還。由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學術專著,學校按書價購買不少於400冊作爲學員輔助教材;自辦發行的學術專著,按書價的75%購買不少於600冊作爲學員輔助教材。

第11條 爲支持和鼓勵教研人員積極申報科研課題,學校對科研課題申報給予一定的資助。凡經處室推薦、科研處覈准、分管校領導批准申報的科研課題,按國家級、省部級、市廳級、校處級分別給予1000、800、600、400元的前期論證費用。

第六節 科研成果管理

第12條 科研成果範圍

(一)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專著、編(譯)著。

(二)在報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調研報告、理論綜述或述評。

(三)被市處級以上黨委和政府部門採納的論文和專題調研報告。

(四)獲社科理論研討會市級三等獎以上、省級優秀獎以上、國家級入選的論文和調研報告。

(五)獲市級以上“五個一”工程獎和政府社會科學成果獎的作品。

(六)已結項的各級科研課題成果。

第13條 科研成果分類

(一)著作分類

A類:國家級出版社出版的專著和編(譯)著;

B類:省部級出版社出版的專著和編(譯)著;

C類: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專著和編(譯)著。

教材視同編著;學校教材編審委員會組織編寫的內部教材,按C類編著對待。

(二)論文分類

A類: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求是》、《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共中央黨校學報》、《北京大學學報(社科版)》、《清華大學學報(社科版)》、《人大報刊複印資料》、《高校社科文摘》、《馬克思主義研究》、《經濟研究》、《哲學研究》、《法學研究》、《管理世界》、《黨建研究》、《中共黨史研究》、《科學社會主義》、《中國農村經濟》、《經濟管理》、《財貿經濟》、《世界經濟》、《世界宗教文化》、《中國人口科學》、《自然辯證法研究》、《政治學研究》、《社會學研究》、《歷史研究》、《外語教學研究》、《微電腦世界》、《中國圖書館學報》等具有國家級水平的各類專業理論雜誌上發表的論文和調研報告,獲國家部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全國性理論研討會一等獎的論文和調研報告。

B類:在除A類以外的國家級報刊,全國社科“雙高”、“雙獎”和“核心”理論期刊,進入“211工程”大學學報上發表的論文和調研報告;獲國家部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全國性理論研討會二等獎的論文和調研報告;獲省廳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全省性理論研討會一等獎的論文和調研報告;被省部級黨政部門採納的論文和專題調研報告。

C類:在省部級報紙,除A、B類以外的學術期刊和學報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和調研報告;獲國家部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全國性理論研討會三等獎的論文和調研報告;獲省廳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全省性理論研討會二等獎的論文和調研報告;獲市處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全市性理論研討會一等獎的論文和調研報告;被市廳級黨政部門採納的論文和專題調研報告。

D類:在除A、B、C類以外的報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和調研報告;獲國家部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全國性理論研討會入選的論文和調研報告;獲省廳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全省性理論研討會優秀獎以上的論文和調研報告;獲市處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全市性理論研討會三等獎以上的論文和調研報告;被縣處級黨政部門採納的論文和專題調研報告。

公開發表在專刊、增刊和論文集上的論文和調研報告,公開發表的理論綜述或述評及其他學術資料性文章,比照以上相關級次降一級認定。

(三)科研課題研究成果分類

A類:國家級科研課題研究成果;

B類:省部級科研課題研究成果;

C類:市廳級科研課題研究成果;

D類:校處級科研課題研究成果。

第14條 科研成果申報

(一)申報時間:當年12月15日前。

(二)申報地點:學校科研處。

(三)申報材料:

1、《中共岳陽市委黨校科研成果申報表》。

2、科研成果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要求:理論文章:發表在雜誌和合著上的,複印封面、目錄、文章、版權頁;發表在報紙上的,複印報頭、文章。理論著作:獨著複印封面、目錄、版權頁;合著複印封面、目錄、寫作證明頁、版權頁。未發表的科研成果:複印採用證明、文章。

3、科研成果獎勵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原件經科研處覈實後退還申報者。

第15條 科研成果評審。科研成果由校學術委員會對其進行評審,覈定其等級,報校長批准,作爲獎勵依據。

第七節 學術委員會工作管理

第16條 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祕書長、委員組成。校長或協助校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任主任,分管教學、科研的校領導和教育長任副主任,科研處長任祕書長,教務處長、各教研部主任和教授代表任委員。

第17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科研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評審和認定科研課題及其成果。

(三)審定學校自編教材。

第18條 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機構爲祕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祕書處設在科研處,與科研處合署辦公。

第八節 校刊管理

第19條 校刊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爲指導,緊密結合全面建設小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際,立足於全市黨政幹部、公務員、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幹部培訓教育與教學,推介科研成果,爲教學服務,爲黨委政府決策服務,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20條 校刊實行編委會領導下的主編負責制。

校刊編委會由主任1人(校長兼)、副主任多人(分管教學、科研等的校領導兼)、委員若干人(科研處、教務處、教研部、縣級黨校主要領導兼)組成,對校刊進行政治思想領導和編輯業務指導。

校刊編輯部由主編1人(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領導兼)、執行主編1人(科研處長兼)、副主編1人(科研處副處長兼)、編輯部主任1人(由科研處人員兼任)、責任編輯若干人(由科研處聘任)組成,具體負責校刊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第21條 爲了保證辦刊質量,校刊的編輯出版貫徹執行國家和新聞出版署發佈的有關法規和政策,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提倡良好學術風氣,以質論稿,不以人論文,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揮編委會的作用,實行責任編輯制、稿件發排三審制、“三校一讀”制、樣刊檢查制和期刊資料歸檔制等制度。

第22條 校刊欄目設置主要有:時政要論、黨的建設、政務之窗、統一戰線,民主與法制、經濟縱橫、文化廣角、社會經緯、市縣發展、區街視點、鄉鎮觀察、企業風采,領導藝術、幹部教育、教學園地、讀書札記、環球掃描、史海拾貝、新論集錦、數據傳真。欄目設置可根據不同時期形勢任務的需要適當調整。

第23條 校刊的辦刊經費主要由學校撥款和協辦單位資助。學校撥付部分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校刊編輯部適當支付稿酬與審稿費。

科研項目的管理制度 篇二

爲了進一步加強中心的科研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凡中心承擔的科研項目統一歸口業務處管理,項目經費納入中心財務管理。

第二條科研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是:項目申報、論證、審批;項目合同簽定和登記;年度科研項目計劃的編制;項目定期檢查和計劃調整,成果驗收、評審或鑑定,成果的歸檔或上交、評獎。

第三條一般情況下,未納入中心正常管理的各類科技項目,中心不負責組織成果鑑定,不推薦申報各種科技獎勵。

第二章項目立項與登記管理

第四條項目立項工作由業務處組織中心科技人員根據各類科研項目的不同要求,認真選題並有針對性地填寫“項目申請書”,申請書經部門領導初審後報業務處,由中心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由申請人限期修改後,再經業務處上報有關部門。

第五條對於批准的項目,項目承擔者要填寫“科技項目總體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經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業務處。

第六條項目承擔者要與項目委託單位(甲方)商議“科研項目合同書”,由業務處審查簽定。

第七條業務處根據項目類別進行統一編號登記,建立相應的資料管理系統,並通知財務建立財務帳號。

第八條一般情況下,項目組組長由項目申請人擔任,其他人員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由項目組長與本人協商後,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報業務處備案。項目執行過程中若因某種原因更換組長,則由部門負責人提名,業務處審批。新任項目組長對承擔的項目享有“科研項目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權利和責任。副組長以下項目成員的變動,則由組長提名,經部門領導確認,報業務處備案。

第九條中心年度科研計劃分爲“結轉項目科研計劃”和“新上項目科研計劃”,分別於每年1-4月份編制完成。年度計劃內容包括:結轉科研項目上年度的執行情況、經費開支、本年度項目計劃及鑑定計劃、新上項目申報書、編制新上項目計劃。計劃編制首先由項目組編寫本項目的年度計劃安排,並報業務處彙總,最後經主管主任審批執行。

第三章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條中心每年對科研項目實行兩次檢查。項目組長鬚於每年6月中旬以前和12月中旬以前填寫“科研項目執行情況檢查表”,其中包括科研工作基本情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科研工作中的主要成績及事例,科研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解決問題的辦法及對今後工作的建議等。由部門負責人審定後報業務處。業務處對全中心情況進行彙總,經中心主任審批後於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報送國家測繪局和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項目合同簽定後,即應認真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確因情況變化需加以修改和調整時,由項目組長提出申請報告,闡明修改內容及理由,由業務處、部門領導、項目組共同商定具體修改意見,經主管主任審覈同意後,報送項目委託方。經項目委託方同意後,方能按修改後計劃實施。若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項目組與所在處必須提前六個月報業務處,項目因故終止時,則需及時通知業務處。

第十二條業務處對已完成的項目按有關規定下達結題通知單;對因某種原因需凍結、終止的項目下達相應的通知單。

第四章科研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凡中心承擔的科研項目研究任務的經費必須按批准書或合同書全額入帳,經費可跨年度使用。科研經費按中心縱向項目經費管理原則執行,其中管理經費按10%提取。

第十四條科研經費的使用必須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範圍包括:

(1)勞務費;

(2)能源材料費;

(3)設備購置及使用費;

(4)外協費:

(5)管理費;

(6)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中心科研項目實行經費預算、決算管理。科研項目經批准立項後,項目組應在實施方案中提出經費預算,經業務處審覈後,由中心主管科技、財務領導批准後執行。業務處、財務處對各項目經費使用,按照中心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行使監督權,以保證項目經費按預算執行。在項目鑑定驗收結束後兩個月內由財務處會同業務處作出項目經費決算。

第十六條科研經費的審批管理遵循責權,利一致的原則。經費預算批准後,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審批執行。

第十七條科研年度經費支出情況由業務處會同財務部門彙總後上報。

第十八條爲確保項目經費的合理開支,在項目經費中,應預留鑑定、歸檔、成果報獎等費用。

第五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九條科研成果的鑑定。項目組應在鑑定前一個月向業務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鑑定的全套材料(工作報告、技術報告、用戶報告和查新報告等)。由業務處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按相應規定組織鑑定。對上交的軟件由中心學術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軟件測評小組,進行驗收和測評。

第二十條資料和成果歸檔。科研項目在鑑定後三個月內應完成歸檔工作,同時撤銷該項目號。科研成果的歸檔應包括各種文字材料,各種成果:如圖件、圖集、軟件的源程序及測試結論等。

第二十一條科研成果登記上報。項目經鑑定並完成全部資料和成果歸檔後,由業務處進行成果登記。項目組應填寫科研成果登記表,並於每年11月20日前送交業務處,由業務處彙總統一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凡未在業務處立項或雖立項而資料歸檔和成果不全的,一律不予登記上報。

第二十二條凡已向國家測繪局登記的科技成果方可向國家測繪局申請獎勵。申報獎勵項目中的科技人員排名次序應由項目組協商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者,暫不上報。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過中心和項目委託方批准,項目延期一年以上未完成者,不得參與評獎,延期一年後仍無可能在近期(半年以內)結束的項目,經業務處報主管主任批准後,通知有關部門收回剩餘項目經費及項目所購置的儀器設備,撤銷項目組。

對違反經費管理規定者,除追回不合理開支外,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批評、凍結經費、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中心可對成果進行推廣和交流。對中心成果中的關鍵技術,未經中心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對外轉讓或泄露。對違反成果歸屬權益及保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業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