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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科研管理制度

貴州醫科大學科研管理制度

大學科研管理制度

(徵求意見稿)

 

1、貴州醫科大學科技獎勵辦法

2、貴州醫科大學縱向科研項目 (自然科學類) 管理辦法

3、貴州醫科大學縱向科研經費 (自然科學類) 管理辦法

4、貴州醫科大學橫向科研項目和經費(自然科學類)管理辦法

5、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及經費(人文社科類)管理辦法

6、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管理辦法

7、貴州醫科大學科技工作分級管理辦法

8、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中期檢查管理辦法

9、貴州醫科大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規定

10、貴州醫科大學學術道德規範

11、貴州醫科大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

12、貴州醫科大學科研人員會議費管理辦法(試行)

13、貴州醫科大學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註明:下劃線標紅色處爲修改完善的內容。

 

 

 

貴州醫科大學科技獎勵辦法

第一章    

爲了進一步推動我校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發展,鼓勵在我校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及在高水平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促進學校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學術水平不斷提高,特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獲獎成果配套獎勵

第一條  獎勵範圍

以貴州醫科大學作爲第一完成單位,並通過學校申報的,獲得國家級、省級、部級單位及國家級社會團體獎勵的科研成果。

第二條  獎勵等級及標準

學校按照當年授獎部門所發的獎金,進行如下比例的配套獎勵:

1、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成果轉化獎:

國家級一等獎按110配套獎勵

國家級二等獎按15配套獎勵

省部級一等獎按13配套獎勵

省部級二等獎按12配套獎勵

省部級三等獎按11配套獎勵

2、哲學社會科學獎:

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按1:2配套獎勵           

    3、社會團體成果獎:

國家級學會成果獎(如中華醫學會等),獎勵等級參照省部級獎。

    4、貴州醫學科技獎一等獎按10.5配套獎勵;貴州醫學科技獎二、三等獎不進行配套獎勵。

第三條  只有獎勵等級未獲獎金的,學校原則上不予獎勵。

第四條  學校作爲參與完成單位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科研成果,按照不同等級進行獎勵:

國家級一等獎: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國家級二等獎:一次性獎勵8萬元

省部級一等獎:一次性獎勵3萬元

省部級二等獎:一次性獎勵1萬元

省部級三等獎:一次性獎勵0.3萬元

我校教職工以個人名義參與獲得的國家科技獎不分等次一次性給以0.5萬元獎勵。

第五條 學校按當年獲以上成果獎金總數的20%另行配套,作爲成果組織申報部門的相關工作經費及獎勵。

第六條  成果獎金分配權原則上歸屬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三章  科技平臺立項及獲獎成果獎勵

第七條  獲國家級科研創新團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產學研基地立項建設的,學校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部委級科研創新團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產學研基地立項建設的,學校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立項建設的,學校一次性獎勵6萬元;獲省級科研創新團隊立項建設的,學校一次性獎勵4萬元;獲廳級科研創新團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產學研基地立項建設的,學校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八條  經過相關部門評估,獲得優秀的國家級科研創新團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產學研基地,學校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優秀的部委級科研創新團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產學研基地,學校一次性獎勵8萬元;獲得優秀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學校一次性獎勵5萬元;獲得優秀的省級科研創新團隊,學校一次性獎勵3萬元;獲得優秀的廳級科研創新團隊、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產學研基地,學校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四章  知識產權獎勵

第九條  凡在科學技術處備案、第一產權人爲貴州醫科大學、第一發明人爲學校教職工的職務發明專利,學校根據專利類別給予一次性獎金獎勵:

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國內專利獎勵:屬於發明專利的,學校按2萬元/項獎勵;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學校按0.5萬元/項獎勵;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的,學校按0.2萬元/項獎勵。

2、國際授權發明專利按4萬元/項獎勵。

第十條  如專利內容相同但又獲得第二國專利的,學校另給予同等的獎勵金額。

 

第五章   論著、專著獎勵

第十一條   以貴州醫科大學爲第一作者第一單位或通訊作者第一單位,公開發表的如下期刊論著,學校給予獎勵。

1、全文發表於《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獎勵50萬元(其中20萬元獎勵作者,30萬元爲研究經費);論著摘要發表於《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獎勵5萬元;全文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的,每篇獎勵5萬元。

2、在其他國內外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論著,被《SCI》(美國科學引文索引)和《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收錄,獎勵如下:

影響因子爲 IF≥5,每篇獎勵:影響因子×1.0萬元

影響因子爲5>IF≥3,每篇獎勵:影響因子×0.6萬元

影響因子爲IF<3,每篇獎勵:影響因子×0.4萬元

被《SCI》和《SSCI》擴展版收錄,每篇獎勵:0.2萬元。

3、在其他國內外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論著,被《EI》(美國工程索引)、《ISTP》(科學技術會議錄索引)、《AHCI》(藝術與人文學科引文索引)、《ISSHP》(社會科學及人文科學會議錄索引)收錄,每篇獎勵:影響因子×0.4萬元。

4、在國內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的人文社科學術論文,被《CSSCI》(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收錄的,每篇獎勵1萬元,被《北圖核心期刊目錄》收錄的,每篇獎勵0.2萬元。

5、正式出版的學術專著,20萬字以上、國家級出版社出版的獎勵2元/部,省級出版社出版的獎勵0.5萬元/部(注:學校出版基金資助出版的學術著作不進行獎勵,不包括教材、論文集)。

第十二條   以貴州醫科大學爲第一作者第二單位或通訊作者第二單位,公開發表的SCI論著,按第一作者第一單位或通訊作者第一單位的獎勵金額的四分之一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以貴州醫科大學爲第一作者第三單位或通訊作者第三單位及以後單位,公開發表的SCI論著,按0.3萬元/篇進行獎勵。

第六章  獎勵成果的時限和申報程序

第十四條  獲獎成果和科技平臺的配套獎勵在所獲成果獎的下一年度進行。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獎勵爲當年獲得授權的專利。

第十六條  論文專著的獎勵在所發表、出版學術論文和專著的下一年度進行。

第十七條  申請各類成果與項目獎勵的依據以貴州醫科大學創新服務平臺科研管理系統上填報並通過審覈的數據及支撐材料爲準,數據填報者爲成果和項目的負責人,科技處負責數據審覈。申報的獎勵項目經審查程序認定後,報學校批准公佈無異議並頒獎。

 

第七章   

第十八條  獎勵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科學技術處全面負責校科研獎勵的組織實施。獎金的發放須遵守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科研獎勵中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九條  各附屬醫院的科研成果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各附屬醫院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凡違反國家《合同法》及學校關於科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職務技術成果私自轉讓他人、轉讓費未進入我校的財務,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同時將按國家和我校關於科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屬於學科、專業建設項目,教學改革研究成果和音樂、美術、體育等比賽所獲得的獎項,不在本科技獎勵的範疇之內。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原我校關於科技獎勵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貴州醫科大學縱向科研項目(自然科學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了充分調動我校教師和研究人員的科研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我校縱向科研項目(自然科學類)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發展,有效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切實增強我校科研競爭實力,根據國家有關部委和貴州省、市各級政府對科研項目管理的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處是縱向科研項目(自然科學類)的主管部門,在學校總體規劃指導下,結合學校學科優勢、發展方向和科研工作基礎等情況制定學校科技發展規劃,並據此組織項目的申報及開展管理工作。凡以學校名義承接的科研項目必須在科學技術處登記備案。

第三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各二級單位(院、系、部、重點實驗室和工程中心)是項目的具體依託單位,財務處是科研經費的核算和管理部門,依法對科研經費的使用進行覈算和管理。科學技術處應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根據每一項目的執行週期,對項目主持人的財務開支進行檢查。

 

第二章 項目類型

第四條 縱向科研項目是指由各級政府部門批准下達的項目,分爲國家級、省級、市廳級和校級四個類別,主要包括: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科技部、衛生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項的科研項目,按國家級項目進行管理。

2、貴州省科技廳項目按省級項目進行管理。
    3、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衛計委、其它廳局、貴陽市科技局以及學校批准立項的科研項目,按市廳級項目進行管理。

第五條 外單位與貴州醫科大學聯合申請的縱向科研項目,按縱向科研項目對待。

 

第三章 項目申請、立項

第六條 科學技術處負責全校科研項目申報的彙總及上報工作,應根據各級各類縱向科研項目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及時發佈申報信息,各二級單位應積極組織教師和研究人員申報。

第七條  申請人在申請科研項目時,必須按照有關計劃、項目指南、招標公告及申請和投標辦法,認真填寫有關申請書、投標書。項目申請書上報和合同簽訂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對申請書或合同的相關條款、項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條件等進行審查,並由各二級單位彙總統一上報至科學技術處,科學技術處原則上不受理個人申報。對於質量差、誤時申報以及弄虛作假的項目,科學技術處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條 科學技術處對項目申請書和合同書進行形式審查,加蓋學校公章後生效。爲維護科研項目選題立項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項目申請者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申請辦法按時申報。凡因主觀因素導致在研項目未按時完成者或完成較差而造成影響者,科學技術處三年內不受理該項目負責人申報的項目。

 

第四章 項目實施、檢查

第九條 各級各類縱向科研項目一經批准立項,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書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1、項目研究計劃一經確定,中途不得任意變動,如因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改變或終止計劃,則需項目負責人提請申請報告,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改變,並視具體情況改動科研經費。

2、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一般允許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一年。項目負責人須在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上報科學技術處。科學技術處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延期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方可申請其他各類新項目。

3、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項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計劃任務書完成,且給委託方和學校造成重大損失,未能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或委託方書面諒解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止其申請下一年度的項目。項目需嚴格參照《中期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4、項目負責人所在二級院(系、部)、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應對本單位人員所承擔的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必須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檔案,同時爲課題組成員開展項目研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1、項目負責人應由學科骨幹或具備較強業務能力的教師或科研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在批准的計劃任務和預算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項目負責人依照國家法律和相關的科研項目管理條例,認真履行項目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中各方的約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2、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如出國、病休等)離開該項目研究一年以上的,須更換或委託合適的項目負責人。更換或委託合適的項目負責人時,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協同項目負責人做好書面報告,報科學技術處批准,並由科學技術處上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如無合適人選更換,則應辦理項目終止手續。

3、項目負責人短期離崗,其承擔的項目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委託臨時負責人辦理有關事宜,同時報科學技術處備案。

4、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離學校,在研項目的管理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組成員應有明確分工,要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和協調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科研人員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要保持科學的態度、嚴謹的作風,高水平、高質量地完成科研任務。特殊專業的科研項目必須執行有關的技術安全法規,確保科研工作中的人身、財產安全。項目組內實行任務目標公開,進度公開和經費公開的原則。各級主管領導有責任督促、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對項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階段性成果及最終結果進行總結,並及時向所在單位和科學技術處報告。因主觀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上報年度進展表和項目總結報告者,將暫停各類新項目的申報,在補報材料後的下一年度恢復其申請資格。 

第五章 項目結題

第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辦理項目結題驗收或成果鑑定等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按合同規定寫出項目總結報告,填寫相應的驗收表,並附上與結題相關的附件材料(如發表的論文及培養的研究生畢業論文等),交科學技術處彙總覈實後上報有關部門;科研項目原始記錄以及數據資料由課題組保存備查。

第十五條 按照科技檔案管理要求,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學校科學技術處提交完整的該項目技術檔案資料:項目申請書、立項通知、項目計劃書(合同書)、年度進展報告、驗收報告書或鑑定證書及其它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公開出版或發表項目研究成果時,應註明接受資助的計劃類別、項目批准號以及立項名稱。項目執行過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專著、論文、專利等),除了項目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其知識產權歸貴州醫科大學所有。

第十七條 科研工作者要以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和科學作風對待科研工作。在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不允許爲了得出某種主觀意願的結論而捏造、篡改、拼湊研究結果和實驗數據,給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研究結論。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需申報成果獎或專利時,按我校成果申報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貴州醫科大學縱向科研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貴州醫科大學縱向科研經費(自然科學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縱向科研經費(下稱科研經費)的管理,推進放管結合,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我校科技創新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 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 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 號)、《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128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15 號)、《貴州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黔府辦發〔2016〕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7]26號)及國家相關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中各方的職責。

1、科學技術處負責縱向科研項目的管理,並會同財務處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監督合同執行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配合財務處做好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

2、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管理,協助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和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通知書(任務書)或合同約定的經費預算合理使用科研經費,並做到賬目清楚,覈算準確。

3、審計處負責對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負責對科研項目經費的有關決算進行審計;項目來源單位對我校科研項目審計時,審計處牽頭組織,財務處、科學技術處配合。

4、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立項要求,科學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和結算,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負責人,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覈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項目經費,自覺控制經費的各項支出。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或其它違反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  經費到款、配套和立項管理

第三條 科研經費到款後,由財務處在財務查詢系統發佈核款信息,科學技術處根據項目立項批准書、計劃書(合同書)開立經費卡,並通知項目負責人辦理領卡手續。

第四條 間接費用與直接費用合併撥款的科研項目,管理費按下列原則和比例提取:項目下達單位的相關管理文件中有明確規定的,管理費按管理文件中的標準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則提取到賬經費的5%(聯合基金不扣除此費用)作爲管理費,由學校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 間接費用與直接費用合併撥款的科研項目,學校提取到賬經費的3%作爲燃料及動力費(水電費)、設備使用費和房屋佔用費的管理。

第六條 我校作爲參與單位與外單位聯合申請的縱向項目,合作項目經費到學校後,管理費按第四條規定提取。我校作爲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聯合申請的縱向項目,若需撥給合作單位經費,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預算合同填寫對外撥款申請並與合作單位簽訂科研合作(協作)協議,辦理轉出手續,撥出經費已提的管理費予以退還。

第七條 學校對國家級、省級縱向科研項目實行立項獎勵,國家級項目立項獎勵費爲該項目到賬經費的30%,最高不超過30萬元,省級項目立項獎勵費爲該項目到賬經費的12%,最高不超過15萬元。獎勵經費按下列原則撥付:

1、收到批准立項通知後,先撥付獎勵金額的50%;

2、按時結題者撥付剩餘的50%獎勵費,不能按時結題

者,剩餘獎勵費取消。

3、獎勵費由項目負責人針對項目組成員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第八條  爲了鼓勵積極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凡通過國家基金委初審並有專傢俱體審稿意見的項目,學校給予2000 元獎勵。

第三章 經費使用管理

第九條 科研經費由學校財務處設立專門帳戶,實行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專題專卡專號。科研經費的多少,以項目實際轉入學校財務處帳戶的實有經費爲準計算。

第十條 明確二級單位監管責任。二級單位是科研活動

的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各二級單位要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含課題,下同)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爲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要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進度。學校要將科研經費管理績效納入二級單位負責人的考覈範圍。

第十一條 落實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負責人,對科研經費的使用擁有自主權。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項目負責人要熟悉並掌握有關財政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覆預算和合同(任務書)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原則上由項目負責人審批,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學校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範圍和科研項目合同規定範圍內開支、使用和報銷。一次報銷費用在1萬元以內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籤批;一次報銷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級單位負責人審批;一次報銷費用在3萬元以上,需同時報分管校領導籤批。對於所有轉撥經費必須由科學技術處和財務處共同審批。項目負責人應如實提供科研項目批覆、項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資料。項目負責人長期出差或出國(境),應委託項目組指定人員審批,出具委託書並交財務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項目經費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費、燃料動力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其他支出等。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購置或研製的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和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要合理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鼓勵共享、試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與科學實驗直接相關的健康安全保護用品等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單獨覈算的業務支撐部門)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暖、燃料消耗費用等。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不超過經費總額 5%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

5、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以及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發生的差旅費;爲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不超過經費總額 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6、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網絡及通信費、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申請和維護費用等。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不超過經費總額 5%的,不需要提供測算依據。單價超過 10 萬元上的專用軟件購置費應單獨說明。 

7、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費用。

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應根據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依法納稅,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

8、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會期2 天以內的會評專家評審費/諮詢費, 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爲1500-2400元/人天(稅後);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爲900-1500元/人天(稅後)。超過兩天,從第三天起,按辦法規定標準的50%執行;同行專家通訊評議費按辦法規定標準的50%執行。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

9、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爲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佔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複提取。

10、其他支出: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的消耗補助支出,審計費用,經批准的實驗設施和場地的小型維修改造、土地或場地租賃等支出。特殊事項應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向省及國家申請各類重大項目時的相關費用開支,由課題組自行負責,費用可從相關課題經費中開支。如項目申請人無科研經費,但又是由學校指定並推薦申報重大項目者,前期開支費用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批准後課題組可向學校先行借支,待項目經費到位扣除申報開支的相關費用。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六條 科研經費預算編制包括來源預算和支出預算。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於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支出預算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支出預算中直接費用各項支出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支出預算中間接費用和管理費按國家政策上限編制。

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沒有工資性收入的項目研發人員(如學校非事業編制人員、在校研究生、優秀本科畢業生)的人員經費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勞務費預算應結合單位實際和相關人員參與課題的全時工作時間,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並嚴格按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其中,勞務費預算沒有比例限制。勞務支出必須由本人簽收或發至本人個人銀行賬戶,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簽。

專家諮詢費應該按規定的標準據實編制;設備費預算編制中應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試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預算編制時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

第十七條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實行總額控制,三項支出調劑使用。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直接到財務處辦理,不需要另外的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組如果需要對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進行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學校科技處審批後,即可到財務處辦理。

第十九條 財務處協同科技處按照國家文件的要求,從經費使用和項目管理的角度爲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提供建議和指導,嚴格審覈經費預算,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和備案。

第二十條  縱向科研經費應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執行。預算在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按照相關經費管理辦法進行覈批。

 

第五章  結餘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財務處清理賬目。同時應根據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如實編報經費決算,在財務處和審計處審覈簽署意見後,報送項目主管部門並存檔。科研項目結餘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和財政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下達部門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則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後,項目結餘資金在2年內仍可繼續使用,主要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若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則按規定收回。

第二十二條 中止項目、撤銷項目的剩餘科研經費由學校統一收回,並按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規範項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調劑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嚴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資)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四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原則上應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等非現金結算方式;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保證真實性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在境外使用或劃撥至境外的項目資金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項目主管部門等對項目(課題)承擔各二級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等在項目經費管理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和記錄,並將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結餘資金留用等掛鉤。 

第二十六條 對於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不按規定進行會計覈算的單位,財務處將會同科技處停撥項目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項目或課題。對於未按期完成驗收工作、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惡意套取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爲的,校有關部門可以取消相關單位或個人今後一定期間申請科研項目的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原學校關於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各附屬醫院所獲項目的配套及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各附屬醫院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貴州醫科大學橫向科研項目和經費(自然科學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橫向科研項目及經費管理,充分調動教師和研究人員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科技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橫向項目經費指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取得的各種非財政撥款經費(經費來源根據項目合同書認定)。包括聯合研究、委託研究、科技攻關、科技諮詢、技術服務、科技開發與成果轉讓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條 項目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條款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必須包括橫向科研經費的支出預算。合同文本根據合同性質在科學技術處網站下載。

第四條 橫向項目合同必須經科學技術處審覈後,加蓋貴州醫科大學技術合同專用章和校長委託代理人圖章方有效。  

第五條 項目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履行項目合同書中所規定的內容,保護學校信譽,維護學校正當權益。項目合同需要變更、解除或撤銷時,必須由原雙方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在科學技術處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六條 項目合同執行完後,項目負責人須以書面形式遞交結題總結報告並附驗收報告,報科學技術處備案。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橫向科研項目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辦理立項手續。
    第八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需全部進入學校財務。學校按照到賬總經費的8%提取管理費,管理費中50%上交學校財務,50%爲藥開中心的工作經費及績效。

第九條 橫向科研經費實行合同管理,必須按照項目合同書中約定的經費使用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執行國家和學校相關辦法,合理、規範使用科研經費。橫向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經費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審批,項目負責人所發生的費用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第十條  學校按分類指導的原則,在保證完成項目任務的前提下,爲進一步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橫向科研項目可按以下比例編制項目組人員費用預算:技術開發類項目人員費不超過到賬經費的45%;技術諮詢類和技術服務類項目人員費不超過到賬經費的70%;技術轉讓類項目人員費不超過到賬經費的75%。項目組人員費支出應據實報銷,財務處依法按國家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爲了鼓勵以團隊方式承擔國民經濟建設中的重點工程或重大項目,大項目可設立二級項目負責人。對大於等於100萬元的重大的橫向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設立多個二級子項目。二級子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責任和權益方面與項目負責人同樣對待。

第十二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中所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三條 科研協作費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項目負責人不得借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爲它用,或轉入有經濟利益關係的個人或單位。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按合同完成後,結餘經費可以按下列兩種方式處理:  

方式一,在辦理結題手續後,按學校20%和項目組80%的分配比例結清。  

方式二,在辦理結題手續後,結餘經費轉入項目負責人的橫向項目結餘經費卡。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調離學校,其項目應書面委託項目組其他人員負責完成。  

第十六條 對無故拖延和不按合同執行、項目組又不說明原因的項目,項目組不能提出相應解決辦法的,科學技術處有權暫停或終止該項目經費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及經費(人文社科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提高我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管理水平,實現科研項目的制度化和規範化管理,本着有利於項目研究質量的進一步提升和成果數量的快速增長,有利於各個學科的學術影響力的擴大和學科地位的提升,有利於教師科研積極性與創造性的發揮,以及有利於研究羣體的形成和發展的原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 號),《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號)、《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各單位及個人以學校名義或利用學校資源承擔的各級各類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

第三條  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類研究項目由科學技術處主管,各二級學院和校級研究機構是項目的具體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是研究項目的直接責任人,凡以學校名義承接的研究項目均須在科學技術處登記備案。

第四條  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申報、立項;督促、檢查;結題驗收和推廣服務等。

第二章  科研項目類別

第五條  我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分爲縱向項目、橫向項目、國際(境外)合作項目。

縱向項目:全國社科規劃辦、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位批准立項的科研項目;貴州省人才辦、科技廳、教育廳及其他省市屬職能部門批准立項的科研項目;學校立項資助的科研項目。

橫向項目:未列入各級政府部門科研規劃,由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民間團體等委託或合作研究,經費由委託或合作單位資助,最終研究成果由資助單位應用的研究項目。

國際(境外)合作項目:指由國(境)外政府、基金會、

國際組織、大學、民間團體資助的研究項目。

第六條  科研項目實行分級認定製度,根據項目的來源及經費額度等綜合因素,確定國家級項目、省級項目、市廳級項目和各類學會項目、校級項目。在涉及科研項目的相關校內考覈中,部分項目的考覈按以下計算: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及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點基地、重大項目可相當於國家級項目;教育廳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可相當於省級項目。

第三章 項目申報、立項、管理及結題

第七條  項目申報、立項由科學技術處代表學校組織申報的各類項目,經校內組織學術委員會專家對項目內容進行審查後方可簽署學校推薦意見,並承擔項目的監督檢查及經費管理任務,提供相應的信譽保證。

項目批准立項後,科學技術處及時通知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通知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須在接到項目批准書(通知書、合同書、協議書,下同)後的一個月內,明確項目組成員分工,落實研究任務,啓動項目研究,同時填寫《貴州醫科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開題報告書》(項目立項部門有專門開題報告書的除外)交科學技術處備案。科學技術處據此建立項目檔案,作爲業績考覈、津貼發放、提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橫向科研項目一經批准,項目負責人須將項目申請書複印件、項目批准書複印件交各二級單位,由各二級單位統一交科學技術處備案。項目經費進入學校財務處賬戶後,學校承認該項目的立項資格並確定相應級別。研究經費不進入學校賬戶的各類項目,學校一律不予認定。

第八條  項目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批准書的要求,及時開展研究工作,定期接受檢查。項目檢查工作根據立項的各二級單位、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要求進行,立項單位無明確要求的一般於每年年底進行,項目負責人須根據項目主管單位的要求認真填寫《項目年度檢查表》(以下簡稱《項目檢查表》),由各二級單位統一於規定的時間交科學技術處。凡無故不接受項目檢查,不按時提交《項目檢查表》或項目自立項後一年內未開展任何項目研究工作的項目,經科學技術處覈定並報主管院長審批,學校將凍結該項目研究經費,必要時報請項目立項部門終止該項目。

項目研究過程中,一般不得更換項目負責人,如因負責人出國、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須向科學技術處提交書面申請,經科學技術處同意,並報請項目立項部門批准後方可更換。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需更改研究內容、調整課題組成員、延長研究時間等而做出重大變更,項目負責人須及時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報科學技術處審覈後向項目立項部門申請審批。

任何課題研究獲准立項後,必須接受學校統一管理,研究經費原則上不得轉出我校(項目申報中列有合作單位或協作單位的合作費或協作費的除外),確因研究需要轉出研究經費,須經科學技術處審覈並報主管院長審批。

項目負責人所在二級學院、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應對本單位人員所承擔的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必須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檔案,同時爲課題組成員開展項目研究提供便利條件。

    學校鼓勵開展服務於地方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文化建設的項目,並鼓勵教師積極爭取各類國(境)際合作項目。在國(境)際合作項目研究中,應嚴格遵守“以我爲主,爲我所用,對我有利,政治無害”的原則,在項目爭取及實施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泄露國家機密、違反國家涉外政策。

第九條  項目結題

項目完成後,應及時進行結題驗收工作。縱向項目結題驗收,由科學技術處按照項目立項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其他項目的結題驗收,由項目主持人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規定進行,科學技術處協助做好結題驗收工作。

項目結題驗收後,項目負責人須向所在二級單位提交以下材料並由各二級單位統一交至科學技術處:

1、項目結題申請書(不同類別項目結題申請書由項目批准立項部門下發)和結項通知書(或專家鑑定書),縱向項目一式2份,其他項目一式1份。

2、最終成果縱向項目3部(套),其他項目2部(套)。

3、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須及時提交3000 字左右的最終成果簡介(同時提交電子版)。

第十條  不認真履行科研項目協議或合同、違反項目管理規定、或無任何正當理由拖延甚至放棄項目研究、或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行爲,對學校聲譽造成損害的,學校將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四章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必須拔入學校指定的賬戶,由學校進行統一管理。項目經費到款後,項目負責人應到科學技術處和財務處辦理建賬立號手續。項目經費未進入學校財務處賬戶的,學校不承認其立項資格。

第十二條  指導性項目或自籌經費項目不配套。教育部和教育廳等主管部門對經費配套有強制要求的,則按相關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對國家級、省級縱向科研項目實行立項獎勵,國家級項目立項獎勵費爲該項目到賬經費的30%,最高不超過30萬元,省級項目立項獎勵費爲該項目到賬經費的12%,最高不超過15萬元。獎勵經費按下列原則撥付:

1、收到批准立項通知後,先撥付獎勵金額的50%;

2、按時結題者撥付剩餘的50%獎勵費,不能按時結題

者,剩餘獎勵費取消。

3、獎勵費由項目負責人針對項目組成員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爲了鼓勵積極申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凡申報國家社科基金的教師,學校給予2000元獎勵。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1、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爲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2、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1)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複印、翻拍、翻譯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

2)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

3)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4)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5)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會期2 天以內的會評專家評審費/諮詢費,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爲1500-2400元/人天(稅後);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爲900-1500元/人天(稅後)。超過兩天,從第三天起,按辦法規定標準的50%執行;同行專家通訊評議費按辦法規定標準的50%執行。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諮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

6)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應根據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依法納稅,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

7)印刷出版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費、印刷費及階段性成果出版費等。

8)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編制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覈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責任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覈算,專款專用。

3、間接費用是指責任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責任單位爲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具體管理規定見《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管理辦法》。

4、項目結題時需填報經費決算表的項目,需經學校財務處和審計處審覈後,由科學技術處報項目相關主管部門。項目結題後,結餘經費2年內仍然作爲項目負責人進行科學研究的直接費用繼續使用。

5、學校根據有關經費財務管理辦法,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費。項目委託單位有明確規定管理費數量和比例的,按照委託單位規定執行;如無規定的,則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5%提取管理費,由學校統籌安排使用。

6、我校作爲參與單位與外單位聯合申請的縱向項目,合作項目經費到學校後,管理費按上述規定提取。我校作爲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聯合申請的縱向項目,若需撥給合作單位經費,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預算合同填寫對外撥款申請並與合作單位簽訂科研合作(協作)協議,辦理轉出手續,撥出經費已提的管理費予以退還。

7、明確院系監管責任。二級學院、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院系要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含課題,下同)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爲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要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進度。學校要將科研經費管理績效納入院系負責人的考覈範圍。

8、落實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負責人,對科研經費的使用擁有自主權。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要熟悉並掌握有關財政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覆預算和合同(任務書)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9、項目經費原則上由項目負責人審批,按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學校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範圍和科研項目合同規定範圍內開支、使用和報銷。一次報銷費用在1萬元以內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籤批,一次報銷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級單位負責人審批。一次報銷費用在3 萬元以上,需同時報分管校領導籤批。對於所有轉撥經費必須由科學技術處和財務處共同審批。項目負責人應如實提供科研項目批覆、項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資料。項目負責人長期出差或出國(境),應委託項目組指定人員審批,出具委託書並交財務部門備案。

10、財務處負責全校科研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書或合同約定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使用科研經費;科學技術處應配合財務處做好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六條 項目預算經項目主管部門批覆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序履行相關調整手續。

1、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確需調整項目預算總額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科技處和財務處共同審覈後報項目主管部門批准。

2、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按原程序報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即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科技處和財務處共同審覈後報項目主管部門批准。

3、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資料費、數據採集費、設備費、印刷出版費和其他支出預算需要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學校科技處、財務處審批;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需要調減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學校科技處和財務處審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科技處和財務處共同審覈後報項目主管部門批准。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規範項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調劑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嚴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資)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八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等,原則上應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等非現金結算方式;對資料費、設備費、數據採集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保證真實性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在境外使用或劃撥至境外的項目資金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項目主管部門等對項目(課題)承擔各二級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等在項目經費管理方面的工作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和記錄,並將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結餘資金留用等掛鉤。 

第二十條 對於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不按規定進行會計覈算的單位,財務處將會同科技處停撥項目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項目或課題。對於未按期完成驗收工作、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惡意套取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爲的,校有關部門可以取消相關單位或個人今後一定期間申請科研項目的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及有關部門過去制定的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爲進一步改革和加強科研經費管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規範經費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 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 號)、《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 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15 號)以及《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本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課題合同書或經費預算書規定有間接經費的縱向科研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間接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無法在直接經費中列支的相關費用,財務處按規定設立專項科目歸集管理。間接經費主要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爲管理經費,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爲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和水、電、氣、暖消耗等的有關支出;第二部分爲績效支出,指承擔課題任務的單位爲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第四條 間接經費預算結合不同學科特點,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覈定,並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自然科學類:

(一)500 萬元及以下部分爲20%;

(二)超過500 萬元至1000 萬元的部分爲15%;

(三)超過1000 萬元的部分爲13%。

人文社科類:

(一)50萬元及以下部分爲30%;

(二)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爲20%;

(三)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爲13%。

間接經費按課題統一覈定,由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合作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協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課題預算(書)中明確,並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其中績效支出,由二級單位對課題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覈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根據國家、省和學校有關規定,科學技術處、財務處審覈後安排發放。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合作單位不得在覈定的間接經費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課題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間接經費支出原則

第五條 間接經費基本分配原則:

1、自然科學類:除有明確規定外,學校按直接經費扣

除設備費之後的5% 從間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用於與科研相關的學術活動;還有部份作爲資源佔用費(水、電、氣補償、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成本)支出。500 萬元及以下項目,資源佔用費爲3%;超過500 萬元至1000 萬元的項目爲2%;超過1000 萬元的項目爲1%。績效支出比例:500 萬元及以下項目,爲12%;超過500 萬元至1000 萬元的項目爲8%;超過1000 萬元的項目爲7%。

人文社科類:按直接經費扣除設備費之後的5% 從間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不扣除資源佔用費。

   2、績效支出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統籌安排績效支出,以提升科研人員工作績效水平。有明確課題預算間接經費的課題按合同書和經費預算書執行。課題經費總額以到賬經費(不含外撥經費)爲基數。

   第六條 爲保障項目支撐條件,落實對項目參加人員的激勵政策,課題組編制預算時須足額預算項目間接經費。若遇特殊情況,課題未足額預算間接經費的,間接經費按照優先保證學校管理費、資源佔用費(水、電、氣、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使用成本)、績效支出等順序分配間接經費。

第四章 績效考覈規定

第七條 績效考覈範圍:我校承擔或參與的實行間接經費管理模式的或有明確列支可以用於課題績效支出的,並且經費已進入學校財務的科研課題。

第八條 績效發放對象:參與課題實際研究工作、並對總體目標做出貢獻的項目組成員。

第九條 績效考覈內容:包括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績效考覈及支出發放申請表、課題合同書、經費預算書、科研經費本和課題研究資料(中期總結及驗收報告、文章、專利及專著情況報告等)。

1、考覈的主要依據課題任務書指標進行,結合科研人員的工作實績進行綜合考覈;

2、中期考覈側重於考覈是否已按期完成每個年度的科研任務,經費使用合理等情況,結合課題研究資料進行中期績效考覈。

3、結題考覈側重於是否按要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結題驗收(包括財務驗收、技術驗收等)。

第十條 績效考覈時間:原則上每個項目進行兩次考覈,分別是中期考覈(項目執行期第二年)和結題考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申請,課題研究二級單位組織相關專家考覈。

第十一條 績效支出發放流程:課題負責人會同項目組成員,根據項目執行進度填寫“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績效考覈及支出發放申請表”(見附件1),提出發放申請;發放對象所在二級單位組織相關專家對其實際研究工作進行考覈,並簽署考覈意見;考覈合格後,課題組將《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績效考覈及支出發放申請表》報送科學技術處、財務處逐一審批扣稅後發放科研人員績效獎勵至個人銀行卡。

第十二條 以下情況之一爲績效考覈不合格

1、未按要求及時報送項目相關材料,包括計劃任務書、預算書、年度進展報告、中期總結報告、結題驗收材料及其他相關文件等。

2、無正當理由,項目未按計劃進度執行,或未按期落實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項目未按計劃任務書完成中期目標任務的,中期檢查不合格或項目結題驗收未通過。

4、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他經費管理文件規定的,或發生其他影響學校聲譽的行爲。

第五章  績效支出發放

第十三條 課題負責人根據績效考覈結果,向課題承擔單位提交績效支出發放申請,中期績效按已到賬經費中績效支出的50%提取,剩餘部分在項目結題後發放。

第十四條 績效考覈不合格,取消績效支出發放。

第六章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由科學技術處和財務處負責解釋。

 

 

 

 

 

 

 

 

 

貴州醫科大學科技工作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我校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管理,促進自主創新,規範管理行爲,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是指由各級政府部門及有關基金委批准下達的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分爲國家級、省部級、市廳級和校級四個類別,主要包括: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科技部、衛計委、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項的,按國家級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進行管理。

2、貴州省科技廳、貴州省人才辦批准立項的,按省級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進行管理。

3、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衛計委、其他廳局以及貴陽市科技局批准立項的,按市廳級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進行管理。

4、學校批准立項的,按校級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進行管理。

第三條 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管理遵循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程序規範、決策科學、實施順暢、監督有力、考覈嚴密的原則。

第四條 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管理按階段劃分爲:規劃與指南、論證與審批、組織實施、中期檢查、驗收與後評價五個階段。

 

第二章 科學技術處工作職責

第五條 科學技術處負責全校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科技開發、成果推廣應用、學術交流等日常組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1、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根據我校的總體發展目標,制訂科學研究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督促檢查計劃的落實;召開科研管理工作會議,研究、佈置和檢查各二級單位(院、系、部、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科研工作。

2、科研隊伍建設

加強科研隊伍建設。組織學術帶頭人、中青年科研骨幹,建立一支合理的科研隊伍,使之在學校科研領域發揮主導和帶頭作用。同時,指導各二級單位加強科研隊伍建設。

3、科研機構建設和管理

負責新建及已建的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究室(所)、科研實驗室、科研基地和其它科研機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科研項目(課題)、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管理

1、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的申報

負責組織申報上級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包括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的選定、可行性分析、研究程序的方案論證等申報工作);審理各二級單位申報的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包括組織、推薦、指導工作)材料。

2、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的檢查

對各二級單位對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研究過程和執行情況的中期檢查進行督促和指導。

3、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的結題管理

組織指導各類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研究的結項(結題)工作(包括做好研究材料的彙編、申請結項、申請鑑定等)。

4、科研經費的管理

協助申請人編制並審查各類項目申請中的科研經費預算,掌握科研經費的申請、籌集、調撥、分配,並會同財務部門檢查監督其使用情況。對於中期檢查和結題情況不合格的科研項目、平臺、科技創新團隊,有權利將項目終止並凍結項目科研經費。

第七條  文件檔案管理

負責部門文件(包括計劃、總結、規章制度等)的撰寫和部門檔案(各種報表、科研政策、科技工作的管理辦法、資料、圖紙、計劃、總結、規章制度、科技情報資料、上級下發的文件、中期檢查和結題材料等)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二級單位工作職責

第八條 在科學技術處指導下制訂二級單位科技工作計劃,負責對本二級單位的科技工作實施全面領導和管理。

1、根據項目指南及要求,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的科研、平臺、團隊的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劃與指南要求、承擔單位的資格要求和科研項目申請書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申請書應予以退回。

2、負責組織本單位研究活動,及時向科學技術處彙報本單位科研和學術活動情況。

3、每年按照科學技術處發佈的中期檢查通知及名單,收齊本單位相關材料並進行自查及打分。

4、按照科學技術處要求組織好本部門所研究的項目結題工作。

5、配合財務處、科學技術處作好本部門承擔的相關項目經費的管理,同時,接受財務部門的檢查監督。

6、負責本單位科研基地建設和管理。

7、負責本單位有關科研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制訂、落實以及科研檔案管理。

8、負責本單位專利申請、授權的收集及管理工作。將部門教師本年度專利申請或授權書並同發票統一彙總上報科學技術處存檔、報銷。
     9、負責本單位專著、論文收集及管理工作。將部門人員本年度發表的專著、論文統一彙總上報科學技術處,由科學技術處根據學校文件進行獎勵。

 

第四章  獎罰細則

第九條  科研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在申報、評審、驗收及經費管理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程序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科研項目嚴重脫離計劃預期的,科學技術處給予通報批評,同時將視情節給予調減二級單位科研發展業務經費、暫停發放配套經費或暫停受理該二級單位其他科研項目申報的處罰。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拒不執行科學技術處做出的處理決定,在徹底整改前,科學技術處將不再受理其科研項目申報。

第十二條 在項目申報工作中,科學技術處原則上不接受個人申報材料。

 

 


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中期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爲加強對課題研究及研究過程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保證在研項目的研究進度和質量,提高課題資助經費使用效率,促進貴州醫科大學科研工作的開展,實現學校科研事業健康、有序、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貴州醫科大學承擔的所有研究週期爲2年和2年以上的各級各類縱向科研項目。 

第三條 中期檢查工作由各二級單位(院、系、部、重點實驗室和工程中心)對本部門的科研項目進行集中檢查並將結果彙總上報給科學技術處,科學技術處以此作爲核發配套經費及績效的依據。

第四條 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課題中期檢查時間以主管部門通知爲準。

 

第二章   中期檢查的內容

第五條 中期檢查的主要內容有課題研究進度、階段性研究成果情況、經費使用情況、課題研究中的主要困難與問題等。

第六條 中期檢查的方式主要採用項目課題組自查及所在二級單位檢查的方式。

1、課題組自查:項目負責人據實填寫《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中期檢查報告書》,並提供階段性科研成果(如年度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或科研成果證明材料(如專利證書、獲獎證書等)複印件一套。

2、二級單位檢查:各二級單位對需中期檢查的項目材料進行審覈、並彙總審覈意見上報科學技術處複覈。

第七條 中期檢查的程序:我校中期檢查時間爲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項目負責人負責自查,所在二級單位檢查,檢查結果彙總後於9月30日前上報科學技術處複覈,並根據檢查結果,得出相應結論。

第八條 科學技術處負責及時反饋中期檢查結果給所在二級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可視檢查結果繼續或調整研究進程。

 

第三章   中期檢查結果的獎懲辦法

第九條 中期檢查不合格者,予以警告或終止項目並凍結剩餘經費。

第十條 對具有下列情況的項目做出撤項決定:

1、項目負責人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進行研究工作;

2、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研究內容;

3、項目負責人(包括項目組主要成員)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或由於項目組內部原因,研究工作已無法進行;被撤項的科研項目要追繳所有的資助和配套研究經費。

第十一條 對具有下列情況的項目,暫停其使用研究經費和配套經費:

1、項目中期檢查時,無論何種原因,一直未開展研究工作;

2、無特殊原因致使實際研究進度嚴重落後於研究計劃;

3、無故不參加中期檢查。

對於被暫停使用研究經費的項目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結束後,學校將再次組織專家對該課題進行檢查,如仍未通過檢查,將直接予以撤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內容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執行的管理辦法不一致處,以項目主管部門的管理辦法爲準。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貴州醫科大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保護學校知識產權,規範學校師生員工的對外行爲,鼓勵創新,促進交流與合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校教職醫護員工生在執行全校的科研計劃或利用貴州醫科大學名義或主要利用貴州醫科大學的人力、物質條件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等。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我校2年內完成的與在我校工作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1)專利和技術祕密;(2)著作權及其鄰接權;(3)商標、名稱專用權、學校其他標誌,包括學校及所屬單位擁有的註冊商標,貴州醫科大學校名等;(4)動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種;(5)醫藥學及生物新技術、新產品;(6)商業祕密;(7)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定義的知識產權的內容。在職人員爲完成貴州醫科大學的工作產生的上述知識產權,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力由法人(貴州醫科大學)享有。未經貴州醫科大學同意,作者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第四條  學校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領導學校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章  有關專利的規定

第五條  學校科技人員爲執行學校承擔的各級各類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學校的單位物質條件或名義完成的發明創造,屬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學校。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學校所有。

上述“執行學校承擔的各級各類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

1. 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計劃課題或合同課題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離休、退職、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動工作後二年內做出的,與其在我校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我校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上述“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是指利用學校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試驗條件、場地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技術基礎,以及利用學校的名義籌集或獲得的資金、設備、原材料、試驗條件、場地等。

第六條  屬職務專利項目

未經學校同意而申請了非職務專利,由此引出的產權責任,由申請者個人承擔,學校將按有關法律收回產權。

論著發表,未通過學校科學技術處審查,而出現的泄密等一切責任,學校將視責任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利用學校的科研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條件私自從事科技開發活動。一經查實立即中止合同或協議,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科技工作者在工作期間未經學校有關部門批准,私自進行“四技(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活動或從事其他經營者,視情節相應給予批評、警告及停發工資等行政處分。

保護學校的知識產權是學校每一位科技工作者的義務,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的行爲。

第七條  全校科技人員在申請科研立項或簽訂技術合同時需對專利文獻進行詳細的檢索,以避免重複開發,避免產生專利糾紛。對重大應用項目立項申報書應提供如下資料:

1. 與該項目相關的技術領域的專利狀況,列出專利權人、專利號及對專利技術的簡要分析;

2. 針對與本項研究有關的專利,提出具體的對策和措施,包括本項研究申請專利的計劃。

第八條  學校爲鼓勵申請專利,撥出專款設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專利的申請費、維持費、審查費、複審費、年費等。學校支付年費的最長期限爲專利授權後的5年(發明專利)、3年(實用新型)。

第九條  科技工作進行的過程中或完成後,對有必要申請專利的內容,申請人認真填報《貴州醫科大學專利申請審查表》,對技術內容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進行分析,科學技術處根據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和學校學科的發展需要立項資助。

第十條  對不宜申請專利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必須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簽訂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等,作爲技術祕密予以保護。

第十一條  對於未及時申請專利又未做好保密措施,而給學校權益造成損害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部門的責任。

第十二條  學校有關單位與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根據合同的約定確定,在執行過程中必須充分保障我校的權益。

 

第三章  有關著作權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創作,並由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如工藝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電子音像出版物等職務作品,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視爲作者,享有著作權,創作者享有署名權。

第十四條  計算機軟件應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

第十五條  全校教職醫護員工生爲完成學校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學校法人物質條件或名義完成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但學校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方以與單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本條所述“執行學校任務”、“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 的含義與第五條相同。

 

第四章  有關校名、商標、其他學院標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學校的名稱、商標及其它標誌,包括但不限於“貴州醫科大學”、“貴醫”、“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 Guiyang Medical University”、 “ 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以及其他標誌,均爲我校的無形資產。全校教職醫護員工生在使用這些名稱、商標及標誌時,不得采取欺騙、侮辱或有損學校形象的方式。學校師生員工都有義務維護學校的榮譽。以貴州醫科大學的名義設立機構、簽署協議等時,必須經過學校授權或學校主管領導的批准。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貴州醫科大學名稱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 貴州醫科大學擁有51%以上股份的絕對控股企業或貴州醫科大學擁有股份在51%以下、30%以上的相對控股企業;

3. 貴州醫科大學特別批准的除外,但貴州醫科大學所佔股份不得低於20%(含20%)。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貴州醫科大學名稱的企業必須向貴州醫科大學提交下列文件:

1. 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稱、住址和企業的經營範圍;

2. 有關單位、企業或個人與貴州醫科大學簽署的《合作協議》;

3. 學校所享有權益的法律文件及說明;

4. 企業章程;

5. 貴州醫科大學名稱使用方式、使用範圍、使用期限、使用費及其它必要事項說明;

6. 學校要求提供的其它書面性文件。

第十九條  企業對貴州醫科大學名稱的使用,必須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方式、範圍、期限等進行使用,不得將貴州醫科大學名稱的使用權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  未經貴州醫科大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貴州醫科大學名稱的企業或個人,貴州醫科大學將根據有關法律以及學校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貴州醫科大學名稱的企業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同其它企業合資、合作設立的企業,除學校特別批准外不得使用貴州醫科大學名稱。

 

第五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處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 宣傳普及知識產權基本知識,接受教職工知識產權法律和事務諮詢,制訂學校知識產權工作規劃。

2. 辦理學校的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計算機軟件登記、無形資產評估等事宜,負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維持。

3. 調解處理學校內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本單位與外單位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與訴訟時,代表學校參與調節、訴訟事務。

4. 參與簽訂或審覈學校涉及知識產權內容的重大合同。

5. 辦理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作者的獎勵與報酬事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所屬的法人單位在變更、終止進行清算時,應對其所持(所)有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並計入總資產。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其所有的知識產權作爲出資或入股時,應與接受單位簽訂合同,並對該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明確該知識產權所佔全部出資或股份的比例,有償使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辦經濟實體應用學校的知識產權也應採取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接受國內、外單位或個人委託或者委託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需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訂有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對知識產權的歸屬以及利益的分成進行約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派出的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公派留學生等派出國的人員和派往國內其他單位的研究人員,應遵守學校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不得擅自將學校的知識產權帶出或將在出訪期間取得的職務技術成果、職務作品等非法據爲己有。

第二十七條  來學校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臨時聘用人員,應由學校與其簽署協議,明確在學校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應歸學校持有或者雙方共有。他們在離開學校前,需將在學校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等交回學校,下屬單位有責任保護學校的知識產權,並不得允許上述人員擅自複製、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八條  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及調離的職工,在離開原單位前,必須將其在原單位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等交回原單位。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醫護員工生及其他有關人員都有義務遵守本《規定》。學校在職職工必須在各系或所屬單位簽署“關於執行《貴州醫科大學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的保證書”。新分配或調入學校的工作人員,以及來校學習或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進修人員、客座研究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必須在部門領導或導師監督下執行《貴州醫科大學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於保護學校知識產權有貢獻者、管理和代理機構工作有顯著成績者、敢於與侵害學院知識產權行爲作鬥爭者,學校應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本《規定》而使學校的權益受到損害者,要追究直接人員和單位的責任。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學校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爲,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實施。

 

 

 

 

 

 

 

 

     


貴州醫科大學學術道德規範

 

第一章   

第一條  爲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科技三會”精神、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秉承“誠於己,忠於羣,敬往思來”的校訓,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爲,促進學術繁榮和科技創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貴州醫科大學從事教學、科研、臨牀研究和其他有關工作的科研人員、教師、醫療工作者(以下簡稱教研人員)以及參加了我校承擔的科研項目的各類學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進修生、培訓生等)。在我校從事科學研究的訪問學者及外單位的研究者,其研究成果中單位署名爲貴州醫科大學的,亦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廣大教師和科學工作者在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中應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爲指導,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嚴格遵守國家在信息、生態、環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規範和規定。

 

第四條  貴州醫科大學科學技術處是本規範的主要執行機構和解釋機構。規範的執行涉及校內其它職能部門的,由科學技術處提出實施方案,校長辦公會審議批准並統一協調實施。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五條  基本學術規範

1. 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以探索真理爲科學研究的目的,自覺維護學術的高尚、純潔與嚴肅性。提倡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絕違法之作。

2. 提倡學術研究中的自律,防止學術腐敗。

3. 提倡具有創新性的研究工作,避免重複、平庸之作。

4. 提倡積累深厚、基礎紮實的研究工作,淘汰淺嘗輒止的應景之作。

5. 提倡科學研究中的團結與合作精神,以形成優勢互補的學術團隊,力避文人相輕。

6. 提倡嚴謹求實的批評精神,反對互相吹捧的不良風氣。

7. 正確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和利,將個人的事業發展與國家、民族的發展需要結合起來,反對沽名釣譽、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等不良風氣。

8.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度,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的聲譽,把學術價值和創新性作爲衡量學術水平的標準。在學術研究工作中堅持嚴謹細緻、一絲不苟的科學態度,反對投機取巧、粗製濫造、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的浮躁作風和行爲。

9. 自覺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鑑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10. 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依法保護學校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並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在先權利。

第六條  項目研究規範

1. 在申報科研項目時,要對申報項目的工作基礎、研究現狀、人員組成等作真實陳述,保證申報項目材料真實可信,不得僞造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專家評價及其他學術能力的證明材料;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學術活動指導人員、實驗的輔助人員;嚴禁在項目申報中未經當事人同意,填報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虛報和瞞報行爲;嚴禁同一研究項目重複申報;要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科研經費預算,不得以編造虛假合同、虛列支出項目等手段編報虛假預算。簽名具有法律依據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簽字。

2. 在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堅持嚴謹的科學態度,如實記錄並報告試驗結果、調查和統計資料;不得捏造、篡改科研數據或其他資料。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對於涉及保密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規,不得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3. 科研項目承擔者必須遵守項目審批(或委託)單位的規定和項目合同約定,開展項目研究。按項目合同、相關財務規定以及項目經費預算方案使用經費。不得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不得購買與科研活動無關的設備和材料;不得虛構項目支出、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不得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不得隱匿、私自轉讓、非法佔有學校用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七條  學術引文規範

1. 科學研究及其成果應合理使用引文,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爲原則,在引用他人的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時,不論是否發表,不論是紙質還是電子文本,均應詳加註釋。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嚴禁抄襲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調查資料、實驗數據。

2. 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不準僞注、僞造、篡改文獻和數據等。

3. 凡只通過中文譯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獻,須註明中文譯文的出處,不得直接註明引自外文文獻。

4. 完全沒有閱讀過的文獻不能列入參考文獻。

第八條  發表論文、出版論著規範

1. 職務論文、論著等作品發表時,應標註作者單位:

2. 未參與作品寫作及未經他人允許,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裏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裏署上他人名字。

3. 合作作品應按照在學術成果產生過程中所作貢獻大小的原則確定署名的先後,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的部分負責,作品第一(或通訊)作者應對作品整體負責。導師應對所指導學生的作品嚴格把關,有責任指導學生撰寫和發表作品, 署名時應對其負責。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經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發表。

4. 圖書出版時,應正確標識作者的創作性質,即準確界定“著”、“編著”、“主編”、“參編”、“譯”、“校”、“注”、“資料彙編”等不同的創作類型。

5. 彙編、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論文集等,以及翻譯、改編、彙編、註釋、傳播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繹作品並發表的,應徵得原作品著作權或出版權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關的授權。

6. 發表作品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7. 學術論文、論著文本應規範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及外國語言文字,力避病句、錯別字、標點符號錯誤、外文拼寫錯誤、筆誤或校對錯誤等。

8.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將同一作品或實質內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個刊物、出版社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

9. 不得抄襲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不得請他人代寫文章或代他人寫文章;不得購買論文作爲自己的學術論文或學位論文;不得僞造或篡改學術期刊同意發表文章的接收函。

10. 發表作品時,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將應保密的學術內容對外泄露。

第九條  學術成果規範

1. 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作品或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承擔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2. 翻譯、改編、彙編、註釋、傳播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繹作品並發表的,應徵得原作品著作權或出版權所有人的許可。

3. 學術成果不應重複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或說明情況;對應該經過而未經過學術界內部嚴謹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公佈;

4. 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標註資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標註或致謝必須實事求是,杜絕弄虛作假。

5. 執行學校(包括所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資金、設備、材料、場地、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且在校內任職期間完成的具有獨創性的學術論文、著作、教材及其它範圍的文字、語音、圖像等作品爲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學校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方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十條  學術評價規範

1. 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堅持同行專家評價和迴避制度;

2. 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和經濟效益爲基本標準。自然科學、科學技術應揭示自然規律,探索自然現象,解決科學和生產實際中的問題爲標準;哲學社會科學要以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及“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爲標準。

3. 在對自己或他人的學術經歷、學術業績和學術成果進行登記、填報、介紹和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如實、如期、按要求登記或填報學術經歷、學術業績和學術成果,客觀、全面、準確地介紹與評價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成果和學術成就。漏報、錯報或不按學校規定登記者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準弄虛作假,不準據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爲己有,不準改動署名排序,不準擅自改變成果性質,不準誇大業績。措辭應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4. 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序規範、標準合理的原則,採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實行迴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專家誠信考評及追究制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不得違反評價程序和評價制度;不準泄露評價成員名單、評價議程、討論過程評審成員的個人意見;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爲引發的一切後果負責。

5. 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對其評價意見負責。評價者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不準因與被評者關係親疏、局部利益而誇大、虛報或貶低、瞞報被評者學術業績;不準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他的財物。

第十一條   學術批評規範 

1. 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與學術爭鳴。

2. 學術批評應該以學術爲中心、以文本爲依據、以理服人、與人爲善。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準無根據地故意誇大或貶低成果的價值,不得污辱人格或進行人身攻擊;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利用職權或學術聲譽對批評者壓制或報復。

 

第三章  學術責任

第十二條  學校在教職員工生的學術道德規範建設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 制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和相關政策並向教職員工生作廣泛的宣傳;

2. 在人事錄用、職稱晉升、項目審批和考覈評估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爲者,實行一票否決;

3.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做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違反學術道德行爲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4. 通報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爲處理的情況。

第十三條  教職員工生在科學研究中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爲:

1. 爲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願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2. 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

3. 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僞造專家鑑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4. 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經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參加項目研究而作爲項目參加人申報項目;

5. 爲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新聞媒體發佈,應該經過但未經過學校或其他學術機構組織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

6. 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7. 爲增加個人學術成果數量,將內容無實質差異的作品作爲多項成果發表;

8. 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9. 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爲。

 

第四章  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教職員工生有違反上述有關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爲,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學術道德方面的處理或行政方面的處理:

1. 凡有上述諸行爲之一的,當年不得參加先進個人評選或獎勵評定,在年度考覈、職稱晉級以及學位授予中,實行一票否決;對因採取行爲之一而獲得的學術職銜或榮譽予以取消或建議取消;

2. 凡違反本規範,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在校教師、醫師、研究人員和職員,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批評教育、記過、降級、撤職等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或開除處分;在校學生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查看、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章   

第十五條  學校設置校學術道德委員會,作爲校學術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學校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時發現有關學術道德方面的問題,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獨立調查,並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供調查的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由來自各學科、各專業的部分專家組成,並由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各二級學院(教學部、系)也可以按照學科、專業臨時組成相對獨立的學術道德委員會,主要負責本部門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

第十七條  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作爲日常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起草教師學術道德規範和相關政策,並向全校師生做廣泛的宣傳;受理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

 

第六章  維護機制

第十八條  維護學術道德的機制是:發現有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根據既定程序進行認真嚴肅的調查,並做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違反學術道德行爲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通報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爲處理的情況。學術道德問題按以下規則和程序調查處理:

1. 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舉報後10個工作日內,會同被舉報人所在部門學術道德委員會成員和二級單位負責人共同討論,並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解釋,然後做出決定是否對該項舉報正式立項調查。

2. 對正式列入調查的舉報,由辦公室通知被舉報人,並責成相關二級部門於30日內,在有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如有必要,可分別通知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到會說明情況或提供證據。

3. 各相關二級單位必須向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就舉報的問題做出明確答覆,報告的結論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如果調查對象涉及二級單位負責人或學術道德委員會成員,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指定專門工作小組對舉報事項進行認定。

4. 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成員涉及學術道德問題,或與當事人(指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有親近關係,應主動迴避,退出調查。若當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證明調查人員不宜參加,可以要求其迴避,但須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

5. 根據調查結果,如果確認被舉報人存在學術道德問題,則應根據本規範的規定,做出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建議;若確認被舉報人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則應責成辦公室公佈仲裁結果以維護被舉報人的學術聲譽。若確認被舉報人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而且舉報系惡意誹謗,則應視情節輕重向舉報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建議給予舉報人警告、記過直至記大過處分。

6. 辦公室將審議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

7. 如果被舉報人對審議結果不滿,可要求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舉行公開聽證,重新審議。

8. 辦公室在受理舉報過程中,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

9. 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的日常維護由研究生院負責,本科生及其他學生的學術道德規範日常維護由教務處負責。對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學生需提交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會根據校學術道德委員會的建議,討論決定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在學校黨委會做出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前,除公開聽證會外,一切程序和資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七章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執。

 

 


貴州醫科大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落實國家關於推進科技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貴州醫科大學國內差旅費管理,根據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文)及相關文件精神,參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 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單位職工(包括學生)及聘請的專家等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等業務活動中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時發生的有關費用,嚴格按照科研項目計劃任務書中所批覆的差旅費預算管理使用。

第三條 差旅費管理應堅持“業務相關、實事求是、厲行節約、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詳見附件2), 住宿費執行貴州省財政廳黔財行[2016]22號文件規定標準,專業技術崗位正高級職稱人員按廳局級標準執行。詳見附件3:貴州醫科大學國內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明細表

省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符合第三類差旅費標準的人員,使用科研類經費出差,確因不可抗力或身體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超標的情況,經所在單位負責人批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可以提高至第二類人員標準。

第六條 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補助標準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天),不再另外憑票報銷餐費。

第七條 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乾與憑據報銷相結合的辦法。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可選擇按自然天數計算市內交通補助(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和憑票據實報銷兩種報銷方式。兩種形式自由選擇,但一次出差只可選擇一種方式報銷。

第三章 報銷管理

第八條  爲確保出差活動的真實性和相關性,應當嚴格履行出差審批手續,並附上出差審批相關文件及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發票憑證。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必須連同差旅費同時報銷,事後不得補報。

第九條 城市間交通費中購買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得重複購買)、訂票費及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可憑據報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由於科研任務緊急、攜帶軍工設備、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員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的,履行審批手續後,可實報實銷。對於長時間連續乘坐火車等交通工具的,經單位審批後可酌情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級,並予以報銷。

第十條 住宿費原則上在標準內實報實銷。對於其他方已提供住宿的或在本單位所在地區發生的住宿費原則上不予報銷。但到本市遠郊區縣開展業務活動且實際發生住宿的,可按本辦法執行。未按規定等級超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參加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承擔的,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差旅費中發生的住宿費、機票費原則上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購買機票原則上應執行《財政部關於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33 號)。

第四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受邀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與其他單位開展教學科研合作等,憑邀請方負擔住宿費的有效證明(特殊原因未能取得邀請方負擔住宿費有效證明的,由本人做出書面說明,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四條 邀請專家開會或參加調研的,可按相應職級標準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但原則上不得發放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受邀人員所在單位已報銷差旅費的,不得重複報銷。

第十五條 使用科研類經費參加其他單位舉辦的會議和培訓,舉辦方統一安排住宿且費用自理的,如住宿費標準超出限額標準,憑會議和培訓通知等舉辦方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住宿費。

第十六條 對於符合野外科學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動的出差,不能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提供住宿情況說明,並經所在單位領導籤批後,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對差旅費的真實性負直接責任。出差人員應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等有關要求,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業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八條 各二級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科研人員及其他參與本單位業務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部控制管理,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覈把關,確保出差活動內容真實,支付渠道及票據來源合法、完整。

第十九條 校相關部門對各單位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進行督導檢查。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騙取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爲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的,由院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應按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科研教學人員涉及虛報、冒領騙取差旅費的,取消一定期間院級科研項目的申請資格。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貴州醫科大學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醫科大學科研人員會議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落實國家關於推進科技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學校會議管理,根據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 50號),參照《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 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6〕214 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會議是學校以及學校所屬各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主辦或承辦且在國內召開的以科學研究、決策諮詢、學術交流、成果轉移轉化等爲主要內容的各種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

第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議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召開業務性會議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按照科研教學活動的需求確定會議數量、天數和人數。

第二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會議費支出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和其他費用。其他費用包括會議場所租賃費、交通費、文件印刷費、辦公用品費、醫藥費和會議服務費等。

第五條 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計

340

130

80

550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基本控制額度。依據綜合定額標準根據季節價格變動情況允許一定的浮動,並經單位審批方可執行。

參加會議的外籍知名專家(來自不超過 2 個國家)和院士達到 3人且佔參會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綜合定額標準可提高 20%。

第三章 會議費管理

第六條  各類會議在舉辦前,應提出申請,編制會議費預算申請表(格式見附件),按相關程序審批。會議費預算需列明會議的名稱、會議類別、主要內容、時間、地點、舉辦會議的方式(舉辦、受託承辦、協助舉辦)、代表人數、工作人員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的會議開支項目。

第七條 會議結束後,經辦人員應持實際發生的會議相關票據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原則上會議費報銷應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會議日程、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對於小型會議,在保證業務真實性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審批和報銷手續。

要嚴格審覈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或未經批准召開的,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八條 各類會議應儘可能在校內舉辦,充分利用校內資源。並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校內不具備承辦該會議所需條件而需到市內召開的,應根據經濟性、便利性原則選擇會議地點。因工作需要到市外召開的,須報分管校領導審批。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參會人員全部爲校內人員的會議,原則上應在校內召開。確需到校外召開會議的,須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九條 全額使用科研類經費的學術會議,同城會議代表可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會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條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由參會人員所在單位報銷;確因工作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中報銷,也可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一條 單位舉辦的無外地代表參加的會議,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需要安排住宿的,需提前審批。

第十二條 會議收取註冊費、會務費、資助費等,應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所有會議收入應及時上交學校財務,嚴禁自收自支,在學校財務體外循環較大規模會議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議公司提供會議服務,應簽訂合同並按合同據實結算,會議收支結算表作爲會議支出報銷憑據。

第十三條 會議費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第十四條 會議組織者和經費項目負責人是會議費支出的直接負責人,對會議費支出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經濟性和相關性承擔直接責任。所屬單位承擔監管責任,督促辦會人員遵守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議費管理制度,合理、合規報銷會議費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十五條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預存、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不得開支與會議無關的費用。嚴禁提供高檔菜餚,除另有規定外,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場地不擺花草;不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不得借會議之名旅遊。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舉辦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違反會議費管理制度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自覺接受學校有關部門對會議舉辦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會議審批制度是否健全,會議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會議審批制度或會議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預存、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的;

(三)以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的,由學校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學校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執行。

 

 

 

 

 

 

 

 

 

 

 

 

 


貴州醫科大學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

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是學校學科建設的重要支撐和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校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促進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推動科技工作的發展,依據國家和省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貴州醫科大學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是通過合理優化、整合學校學科科技資源,爲科技人員提供研究開發、人才培養、成果轉化、產業孵化、技術服務等各類科技活動的載體。具體分爲:國家級、省部級、廳級、校級四個層次。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基本思路是:整合、共享、服務、創新,建設的原則是:堅持資源優化整合、學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應圍繞技術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建設和管理,要與學科建設有機結合。堅持“邊建設、邊服務、成熟一批、建設一批”的建設方針,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目標和任務是:創造良好的科研條件和學術環境;爭取獲批高層次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匯聚、培養、吸引科技創新人才,培育和造就科研創新團隊和學科領軍人物;整合學校的科技資源,穩定研究方向,逐步積累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爲申請國家級、省部級等重點課題夯實基礎;積極推動學科建設,形成學科的交叉融合;獲取創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探索高校科技創新運行機制,加快科技成果與社會經濟結合,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一般應必備如下條件:

(一)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須根據國家及地方科技發展方針,面向現代化建設,圍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培養創新性人才;符合國家、部門和區域的總體佈局和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規劃。

(二)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具有明顯特色和優勢;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資源,整合多學科相關科研機構資源;具備承擔國家、省等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具備跨學科綜合研究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能夠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適應我校建設需求,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學科帶頭人或國家級項目獲得者;有一支學術水平較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敢於創新且較穩定的創新團隊;有良好的學術氛圍。

(四)具有重點學科支撐或產學研合作基礎良好、具有較好的學術積累和良好的運行機制,能夠爲創新平臺建設提供自籌資金、技術支撐和日常運行管理及後勤保障等。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上條件的,經所在部門同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由科學技術處協調),由項目負責人根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指南向科學技術處提交申請書,由科學技術處向相關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批後立項,立項後填寫《建設項目任務書》。

               第三章  管理與建設

第七條  學校在徵求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負責選拔和任命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負責人,經費劃撥與審覈等。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學校分管科研的校長全面負責管理。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組織完成建設計劃任務書中的各項任務和指標、制定項目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聘任科研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組織、申請各級各類建設經費和科研經費。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門職責:制定本研究平臺的建設規劃、管理規章制度和對外開放管理辦法,組織協調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的申報;對項目責任人的日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協調提供建設中的有關場地設備的保障工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覈及歸檔和保密工作。

第十條  科學技術處是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職能管理部門。其職責是:制定學校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協調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的申報、評審、考覈與驗收評估,對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與管理,做好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統計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凡經國家、相關部委、省、市相關部門和學校審批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據相關的計劃任務書內容進行建設。建設期間,負責人應根據《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積極組織建設,科學技術處協調相關單位保證建設期限內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和技術、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要積極承擔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學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指導等工作,將科研優勢轉化爲教學優勢,促進教學質量提高。

第十三條  根據研究方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可設置開放研究基金,用於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國內外合作與學術交流。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期滿要進行驗收評估(建設期一般爲3年)。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要及時組織編制《建設項目驗收申請書》,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資金來源包括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學校劃撥(配套)經費和平臺自籌經費三部分構成。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資金按照貴州醫科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一)經費的預算

由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據運行情況,規劃經費使用預算。預算按照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發展目標,結合基礎條件和人員隊伍現狀等進行合理分配。預算應該稍大於運行經費。

(二)經費使用原則

1. 穩定支持,長效機制。按照科學研究的規律,加大對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穩定支持力度,爲其正常運轉提供保障,推動建立有利於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持續發展、不斷創新的長效機制。

2.分類管理,追蹤問效。按照專項經費用途分類實行不同的預算管理方式,建立相應的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動態調整,對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運行管理進行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對未通過驗收、評估結果爲“較差”或被撤銷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不納入專項經費支持範圍。

4. 單獨覈算,專款專用。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專項經費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覈算,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管理。

5. 算大用小,儘量減省。經費的使用應該儘量節省,使用費用應該略小於預算,使費用微有盈餘。

(三)         經費的使用範圍

1.儀器運轉、維護、維修及消耗配件費用:爲保證儀器的正常運轉需投入日常維護維修費用;精密儀器的消耗配件(如高效液相色譜柱、紫外燈,熒光燈微波消解罐密封墊、原子吸收燈更換等)。

2.小儀器設備補充及耗材費用:加樣槍、瞬時離心機、漩渦振盪器、磁力攪拌器等小儀器補充;原子吸收、氣相、ICP等大型儀器的日常消耗費用(如氮氣、氬氣、氧氣、二氧化碳氣體等),超純水系統過濾柱材料更換;常規試劑、試藥、玻璃器皿、手套等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耗材;液氮購置等費用。

3.辦公用品費(含電腦耗材):辦公用筆、紙、U盤、墨盒、硒鼓、檔案盒、複印機、電腦維護維修等。

4.開放科研項目基金:按要求用於資助開放課題研究等。

5.優秀青年人才創新項目:主要用於支持具有創新思想的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啓動和優秀年輕人才的培養,如新教師科研啓動基金。

6.署名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項目、論文、成果、科研開發、轉化應用等成果獎勵。獎勵辦法由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制定。

7.學術委員會會議相關費用,各類評估、檢查等所需資料費、諮詢費、差旅費、評估費等:按要求召開的學術委員會會議相關費用;爲做好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創新團隊的申報、檢查、評估等費用。

8.學術交流與培訓學習等人才培養費用:爲及時學習和掌握各種新技術和方法,派人到國內外相關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學習,聯合培養創新人才;主辦或協辦國內外學術會議、參加國內外相關的學術會議;開展高校及科研院所人才交流培養或聯合培養工作。原則上學術交流與培訓學習等人才培養費用不能超過總經費的30%。

9.圖書、雜誌、資料訂購、數據庫使用費:爲更好了解國內外學科相關信息、發展趨勢等,需訂閱有關雜誌及添置相關的圖書資料。

上述費用,由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按年度提出預算,經費使用按學校經費管理相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  考覈、評估和驗收

第十七條  學校對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實行擇優支持、動態管理的考覈與評估機制。

第十八條  對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實行中期考覈制度。

第十九條  驗收實行書面材料和答辯相結合的方式。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期滿1個月內除應按要求提交驗收材料外,負責人還要編制多媒體進行專題彙報,科學技術處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驗驗收。

第二十條  考評小組通過書面材料和現場彙報的綜合情況進行評定,提出考覈意見。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附表及制定依據

附件1:貴州醫科大學科研項目績效考覈及支出發放申請表

附件2: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一覽表

附件3:貴州醫科大學國內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明細表

附件4:國發〔2014〕11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

附件5:國發〔2014〕64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附件6:中辦發〔2016〕50號-《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

附件7:財教[2015]15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8:財科教〔2017〕128號-《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

附件9:黔府辦發[2016]4號-貴州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實行)

附件10:財教[2016]304號-關於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附件11:財教〔2016〕317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附件12:財行〔2013〕531號-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附件13:黔財行[2016]22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赴省外城市差旅費住宿費標準的通知

附件14:財行〔2016〕214號-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附件15:黔府辦發[2017]26號-關於進一步改進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