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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用工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用工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目的:爲適應廠發展對人力資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範圍:本制度規定本廠的人力配置具體管理內容,包括招聘計劃、招聘實施、甄試、員工錄用、試用與轉正、簽訂勞動合同、異動、離場等。

第三條權責:本廠的用工統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條招聘計劃

1、用人部門(車間)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員時,可向厂部口頭提出招聘申請。 ⑴因員工離職造成職位空缺需要補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產能增加導致的定員增加的。

2、厂部覈查各部門人力資源編制、配置情況,檢查廠現有人才儲備情況,並依“內部調整優先”的原則作如下處理:

若內部調整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進行內部調整。

若內部調整不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對外發布招聘信息,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第五條招聘實施

1、厂部根據招聘人員的數量、任職條件、工作要求,作如下處理:

⑴屬“內部調整優先”的,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動調整;

⑵屬對外招聘的,應結合人才市場情況,確定招聘渠道:

①大規模、多崗位招聘時,可通過招聘廣告、參展人才交流會等。

②招聘人員不多且崗位要求不高時,可在廠大門及附近道路側發佈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級人才時,可通過網上招聘,或者通過獵頭廠推薦招聘。

2、厂部根據招聘需求準備以下材料:

⑴招聘廣告,包括本廠基本情況、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基本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地點、報名時需攜帶的證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⑵廠的宣傳資料如《員工手冊》、《產品圖冊》、產品成果簡介等資料。

⑶用於面試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⑷安排面試的《面試通知》小條紙(外出參加招聘會才用)。

3、招聘時,厂部(或現場招聘人員)收集求職者的應聘資料,並作以下處理:

⑴對應聘者簡歷進行初步審查、篩選,重點是身份證明、個人工作經驗、薪酬要求、簡歷填寫的質量等;

⑵同一職位的應聘簡歷集中放置一起,便於甄試;

⑶對初步確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安排其到廠參加面試;

⑷對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應當面致謝或婉言拒絕,並將其應聘資料集中處理或退還。

第六條甄試

1、甄試一般以面試爲主,必要時可結合筆試或操作考試。

2、厂部負責對應聘者的背景進行調查,並對用工基本條件進行把關;用人部門負責對應聘者是否具備所應聘職位的技術、知識、身體條件進行把關。

3、甄試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試由厂部與用工部門共同進行;

⑵一般管理人員的面試由厂部初試,然後轉呈總經理複試,或由總經理直接面試;⑶主管及以上職位的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直接主試;

⑷涉及操作生產崗位的人員,應加操作面試;

4、認真審查應聘者的相關資料:應聘者填寫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個人簡歷)、證件近照2張、身份證、居住證、學歷證,工程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還應查驗學歷、職稱證等,技術工種工人還應查驗技術等級證或上崗證;

1、經批准錄用的人員,由厂部辦理錄用入職手續:

⑴通知被錄用者入職時間、需攜帶的相關證件資料;

⑵完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⑶審查覈對相關證件與複印件,並收取其複印件

⑷辦理臨時廠卡;

⑸需在廠就餐者辦理餐卡;

⑹需在廠集體宿舍住宿者,辦理住宿手續;

⑺職前培訓(三級安全教育的第一級),培訓完畢須讓被錄用者在培訓表上簽名確認;⑻設立考勤卡;

⑼帶被錄用者(連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門報到。

2、用工部門在接到被錄用者後,應進行第二和第三級安全教育,並讓其簽名確認;

3、厂部門立即建立被錄用者的人事檔案,並轉財務部存。

第八條新員工的試用與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爲1-3個月,個別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未滿,表現突出,成績優秀者,可由用工部門書面提出提前轉正申請,辦理提前轉正手續;

3、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對試用者的表現進行考覈評價,合格者,如期辦理轉正手續;

4、試用期表現不佳,已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由用工部門提前通知其辦理離場手續;

5、試用期滿考覈不合格者,可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⑴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予以辭退;

⑵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延長試用期,但延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⑶達不到上崗要求但卻符合其他工種(崗位)錄用條件的,變換工種(崗位)另行試用。

6、試用人員轉正時,應辦理正式廠卡;屬管理職位的員工,在轉正的同時,由總經理簽發所任職位的《任免通知書》;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簽訂:凡入職者,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爲一年,期滿後可續簽。

第十條異動

1、異動包括員工的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

2、調崗

⑴員工在部門(車間)內部一般工種間的調崗,由各部門(車間)自行辦理,既可臨時的,也可固定的;

⑵員工在部門內〈WWW.〉部由普通工種調爲技術工種,應報廠長批准;

⑶員工跨部門(車間)調崗,由廠長統一安排;

⑷部門(車間)不得隨意將生產工人調爲電工、機修工、司機、管理人員等,如確需要,應報廠長批准。

3、遷升、降職、免職

⑴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以下情形決定:

一是由廠領導決定起用、降職、罷免的;

二是經廠獎懲制度和有關制度考覈符合升職、降職、免職條件的;

三是參加廠管理職位招聘考覈獲得錄用而升職的。

⑵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厂部按規定填寫《員工異動審批表》,及《任免通知書》,報總經理批准。

4、員工異動中跨部門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必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清單》:⑴調離者,應將自己原職位的工作移交給接手者;如一時沒有合適的接手者,則該崗位的上級領導作爲該崗位的代理人來接手。

⑵調入者,應接手原任職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崗位空缺,其工作由該崗位上級領導代理的,代理者應將該崗位工作內容如數移交給調入者。

⒈員工離場分爲辭工、辭退、除名、開除等,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辭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辭工:

試用期內的;

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

符合國家規定的;

⑵員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辭工的,應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廠。

3、辭退員工

⑴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廠可以予以辭退:

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廠規章制度符合《員工獎懲制度》辭退條件的;

勞動合同期已滿,廠不須繼續聘用者;

⑵廠因其他原因辭退員工的,將提前30日用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者。

⑶廠辭退員工,由厂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經廠相關領導批准後。

4、除名

⑴員工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或當年累計曠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由厂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准。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5、開除

⑴員工有觸犯國家法律及嚴重違反廠制度達到開除條件的,立即予以開除。

⑵開除員工,由厂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准。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開除,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6、離場手續:

⑴工作移交:由離場員工所在部門、車間主管的監督下進行,包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文件圖紙資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電腦、及其他相關內容,並由接收人和主管簽名確認。

⑵倉庫的清退:並由倉庫管理人員簽名確認;

⑶財務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並由財務人員簽名確認;

⑷厂部清退,並由厂部經辦人員簽名確認:

技術資料、圖紙、書籍、

《質量手冊》、質量文件、質量資料

廠配給的通訊器材退還

《員工手冊》退還

廠卡退還

宿舍領用品退還

宿舍住宿費用(電)費結算

考勤情況及工資結算

發放《離場放行通知》

第十二條審批權限

1、增補人員,在定編內的空缺補員廠長審批;新增編制的增員,由總經理審批。

2、《新員工錄用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3、《員工異動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4、《任免通知書》由總經理簽發。

5、《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第十三條附則: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相關表格:下列相關表格在填寫完整後,一律由財務部存檔。

《增補人員申請單》

《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錄用通知書》 《員工異動審批表》 《任免通知書》

《工作交接手續清單》 《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 《離場放行通知》

用工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和完善機關的人事管理,保障臨時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我辦事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辦事處聘用的非佔編工作人員。

第二章聘用和辭退

第三條黨政辦公室負責各部門臨時工用人計劃的申報,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各部門擬聘臨時工的崗位職數。

第四條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辭退。

1、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三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天的;

2、組織紀律渙散,經常遲到、早退、無故缺席、上班幹私事,受到單位負責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規章制度辦事,損害單位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直接導致國家集體財產五萬元以上損失的;

5、有違法行爲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6、政治信仰動搖,經常散佈流言蜚語,參與非法活動或邪教組織的;

7、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8、不勝任本職工作,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均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的;

9、犯有其它嚴重錯誤或依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留用的。

第三章工資和福利

第五條臨時工工資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工作崗位、個人技能、工作量確定標準併發放。同時,按規定爲臨時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年終根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規定,結合臨時工個人考覈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公(工)負傷、致殘或死亡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臨時工假期待遇:

(一)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爲有薪假日;

(二)臨時工的婚假三天,喪假三天(限直系親屬死亡),假期內發給工資;

(三)臨時工生育和計劃生育假與單位在編人員相同;

(四)臨時工請事假不發工資。

第四章管理和紀律

第九條臨時工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進行年度考覈,臨時工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

用工管理制度 篇三

一、所聘人員要樹立爲教育教學服務,爲師生服務的思想,願意從事食堂工作。

二、所聘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學校和食堂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食堂管理。

三、所聘人員要有國中以上學歷。根據食堂具體情況,男性滿55週歲,女性滿50週歲,食堂給予解聘。應聘時必須攜帶身份證或有效證件。

四、本人身體健康,有防疫部門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無傳染病者方可錄用。

五、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由食堂根據不同工作視量而定,第一次聘用人員要有兩個月的聘用期。(有工資沒有獎金)

六、有下列情形的,給予處罰:

1、工作中不服從分配,我行我素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2、在食品生產中質量有嚴重問題,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和他人打罵,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辭退,並追查有關責任。

1、偷盜食堂物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偷吃、偷拿、偷帶、無打卡售飯或多打售人情飯者。

2、工作不負責任,給食堂食品造成質量問題,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八、介紹人應對所介紹的人實行擔保,如有違反規定者,在不願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應有介紹人承擔。

九、食堂工作人員工資不與學校臨時工工資相靠,而實行單獨覈算,離開人員不享受學校臨時工離校標準。

十、凡享受國家退休金的,不享受食堂補助標準。

十一、本管理規定實行一學期一聘制。

十二、本管理規定從蓋章簽字之日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 篇四

培訓中心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1、培訓中心使用的勞務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培訓中心是用工單位。

2、被錄用的所有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試用期。

3、所有員工在被聘用前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員工若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報人事部備案。

4、員工在試用期期滿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培訓中心將立即與其終止勞務關係,並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務派遣期限屆滿前30天,培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繼續勞務關係,員工應在15日內答覆培訓中心。

6、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務關係或勞動合同,須按國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工作至30日期滿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離店。

7、員工在辭職前,必須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培訓中心予以解除勞務關係。

9、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培訓中心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0、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被退回的勞務人員必須辦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續方可離店;否則,培訓中心將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用工管理制度 篇五

一、基本要求

1、外用工範圍包括:臨時工、農民工、離退休職工等。

2、外用工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審覈必備的證件、證書。

2、僱用外用工簽訂的合同,必須按《承包合同安全評審制度》規定,有安全內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防火等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公安、勞動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不服管理、違章作業的,進行教育批評、經濟處罰或停止工作,直至辭退。

5、必須嚴格加強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對施工中的安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

6、凡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7、使用外用工發生工傷事故與正式職工一樣按《事故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用工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工程發包、勞務發包、外用工、技術諮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我廠工程發包、勞務發包、外用工、技術諮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業務活動的安全管理。

3、術語和定義

相關方:參與我廠的工程發包、勞務發包、技術諮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業務,在全廠範圍內進行活動或作業的個人或團體。

外用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

4、職責

4.1、相關方安全管理落實“誰接待、誰負責”的歸口管理責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4.2、接待(牽頭接待)單位應根據業務情況,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管理合同或協議,組織審覈相關方各類證件、證照、資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要求)等,負責相關方及其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落實執行。

4.3、相關方業務活動所在單位(小甲方)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相關方作業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4.4、生產行政部負責相關方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5、管理內容及要求

5.1、工程、勞務發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設備設施安裝調試檢修等工作需要對外發包工程項目、使用勞務人員時,必須建立《相關方(承包商和供應商)檔案》(附件1),嚴格審覈承包單位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及安全資質,並填寫《相關方資格預審、選用和續用風險評價表》(附件2),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或勞務。具體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條款執行。

5.2、技術諮詢服務安全管理

5.2.1、技術諮詢服務主要指中介機構或各類承包商、供應商等來廠從事的中介評價、檢測檢驗服務、設備設施使用培訓等技術、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活動。

5.2.2、技術諮詢服務聯繫或接待單位是技術諮詢服務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相關方的安全資質、資格審覈,負責相關方在廠區的交通、消防、應急協調,負責相關方在廠區內的。活動、作業安全管理。

5.2.3、技術諮詢服務發包單位必須配合接待單位做好活動、作業場所的危險源辨識,安排現場安全監管,全程跟蹤指導相關方安全作業。

5.2.4、技術諮詢服務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合同(協議)要求,對本單位在公司的各類活動、行爲全面負責,嚴格執行公司、厂部相關管理制度,接受相關單位(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隱患整改,確保技術諮詢服務安全實施。

5.3、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綜合管理科應牽頭與公司人力資源部聯繫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覈,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5.3.2、設備能源科負責對參與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覈。工程正式施工前,對參與施工的有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表》(附件3)

5.3.3、綜合管理科依據合同或協議開具用人通知,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填寫《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5.3.4、外用工必須遵守標準工藝和施工規範,必須遵守我廠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保持安全設備設施完好無損,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監督檢查。

5.3.5、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用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5.3.6、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公司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爲;

、違章作業或指揮,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5.4、物流服務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務是指在廠區內從事的主料、原輔料、產成品、鋼鐵渣、工業垃圾等非公司內部運輸單位的運輸服務。

5.4.2、生產行政部必須與物流服務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必須明確交通、消防、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罰。

5.4.3、物流服務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對各類交通、消防及工傷事故按照政府規定和公司、厂部管理制度執行,並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接受處罰。

5.5、外來培訓、參觀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來培訓是指公司或厂部接受的中職、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單位等業務相關單位在廠區內從事的學習、實習、培訓、科研論證、經驗交流等學習培訓事務。參觀考察是指股東、合作者、媒體、政府機關、行業協會、民間團體等組織在廠區內從事的各類訪問、考察、調研和檢查事務。

5.5.2、綜合管理科負責牽頭聯繫公司有關部室,對外來培訓和參觀考察視情況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項、要求,並經生產行政部進行培訓後方可進入廠區。

5.5.3、綜合管理科負責牽頭協調其它科室對相關方在廠區內的安全全面負責,對應職能科室必須安排專職專人陪同。

5.5.4、外來培訓、參觀考察單位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培訓、參觀考察人員的安全全面負責,並必須信守合同、協議約定事項,必須遵守公司規定,聽從接待人員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類設備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協議、合同要求的事項。

6、考覈

6.1、工程發包、勞務發包、外用工、技術諮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方,必須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必須按照政府規定和合同、協議約定、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對各類人身傷害事故,進行處罰。

6.2、相關方主管單位對其相關方的安全負有歸口管理責任,相關方業務活動所在單位對其相關方的安全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必須履行規定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對相關方的各類事故依據合同、協議、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予以考覈。

7、違反本制度按照廠《安全生產考覈辦法》考覈。

8、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有效

用工管理制度 篇七

爲合理地配備人員,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規範用工管理,建立適用的用工管理體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勞動用工要達到五個百分百,即:勞動合同簽訂率、用工備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百。在招收錄用中根據文化層次、身體素質、年齡結構,以“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員工的招錄。

2、項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須到指定地點(縣疾控中心)進行崗前體檢,檢查合格的,組織上崗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後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職工檔案、員工登記表。

3、招收錄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齡在18—50歲之間,並且身體健康且無職業病史。

4、招收錄用培訓、考試合格後,由項目部爲其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待員工學會正確佩戴、使用後,方可安排到各生產工作崗位,並建立師徒合同,三個月後方可獨立作業。

5、新員工上崗各隊應安排專人予以傳教、協調工作,直到實習期滿能獨立操作爲止。要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團結、協作的教育,使其能夠很快的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積極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職工檔案必須完善以下手續:職工上崗前體檢表、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進場培訓考試合格證。

7、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並且要持有市級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在學習培訓內的工資待遇照發,學雜費由項目部負責,有關培訓的證書證件由項目部相關部門統一管理。項目部統一安排的有關其它培訓執行上一條

8、對於未滿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培訓費用按剩餘服務期分攤比例進行賠償。

9、項目部職工,各科室,隊管理幹部的調動和任命由項目部總經理提議,項目部任命與考覈安排。

10、項目部員工在項目部內部調動,必須履行調動手續,按照項目部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並完善公物歸還制度。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許員工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申訴,但不允許對項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絕接受。否則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按曠工處理。

11、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除名、自動離職、裁員五種情形。辭職是員工本人向項目部提出離開項目部的形爲。辭退是員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態度,等因素達不到項目部要求,由項目部強行採取讓員工離開的情形。除名是員工因違反項目部規章制度,職工獎懲管理條例,或是個人行爲嚴重與項目部企業文化不符以及有經濟不當行爲時,受到項目部處罰,強制要求離開項目部的情形,自動離職是員工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離開項目部的一種行爲。裁員是因項目部生產經營不善,縮減經濟開支而採取的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

12、員工辭職就提前一個月向項目部提出《辭職申請》並按分層管理的權限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由項目部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各一份。

13、辭退必須依據員工技能,工作態度,因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崗位適應等角度清楚陳述辭退員工理由,報相關領導審批。提前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二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員工所在部門依據項目部規定,申明辭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請,報項目部批准式由項目部直接下達辭退命令。

15、擅自離開員工,所在部門應在離職3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不再發放離職人員的一切報酬,給項目部造成損失的,項目部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16、項目部因生產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臨時停產放假時段,員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當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後,必須按通知時間回到工作崗位。

17、離職人員必須辦理好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離職當月的工資由各科,隊按當月的出勤統計,按照項目部統一規定的工資領取時間領取。

用工管理制度 篇八

1、目的

爲保證四川嘉能佳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順利實現,體現以人爲本,把保人身安全作爲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強對承建項目的臨時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確保公司“生產施工現場臨時用工”(以下簡稱臨時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臨時用工識險、排險、避險及自我保護能力,減少公司臨時用工勞動風險,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臨時用工在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內的臨時用工均使用本辦法的管理。

3、編制依據

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網總[20xx]407號)

3.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試行)》(國家電網基建[20xx]531號)

3.3、《樂山電業局安全工作管理規範》(樂電安監[20xx]13號)

4、臨時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臨時用工的條件:年齡在18歲—50歲,身體健康、壯勞力,有一定的應變能力,嚴禁使用老、弱、病、殘和童工。

4.2、各施工隊伍不得擅自單獨聘用臨時用工。

4.3、各施工隊伍聘用臨時用工必須辦理相關用工手續。

4.4、用工負責人必須和臨時用工人員簽定《臨時用工安全合同》,在《臨時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5、臨時用工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或佩戴標誌上崗。未經安全教育、考試的人員均不得上崗。

4.6、用工負責人在開工前進行工作任務、安全注意事項講解,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會必須做到“四清楚”;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誌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並要求臨時工複述,複述正確方可開工,並派專人負責安全監督。

4.7、臨時用工一般只用於從事體力勞動的輔助性工作,禁止指派臨時用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作業,若確要參加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用工帶臨時用工。

4.8、臨時用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4.9、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佩帶《臨時用工證》胸牌,不得轉借他人。

4.10、臨時用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

4.11、臨時用工在施工中必須正確佩帶和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4.12、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服從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安排。

4.13、臨時用工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酒後工作,作業時不得打赤臂、赤腳,嚴禁穿拖鞋,嚴禁在電力設備檢修現場吸菸,防止火災發生。

4.14、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覈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4.15、各施工隊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臨時用工,安監部將按嚴重違章追究相關人員安全責任。

用工管理制度 篇九

生命權是最大的人權,關愛生命,消除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隱患,是每個工程項目參與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公路工程施工中用電安全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用電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務。客觀上,發現、分析和控制施工中用電的危險因素,建立安全管理系統,制訂相應的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和防火措施。主觀上,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對各類人員進行臨時用電安全知識的培訓和教育,避免發生事故。通過臨時用電安全管理,使施工臨時用電作業行爲得到規範,促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保障人身安全、設備安全。

2、公路工程施工用電安全管理的特點。“臨時”是公路工程施工用電的最大特點。臨時的施工環境,工程一旦竣工就拆移;臨時的施工器械,公路施工設計的器械根據不同的分佈而有所不同,使用完畢就轉移;臨時的施工供電裝備,公路建設的不斷前進伴隨着供電裝備的不斷移位拆裝;甚至施工人員也是臨時的,公路施工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活動,不同階段需要不同的工種,施工人員流動性較大。由於受臨時觀念的影響,施工單位往往對有關用電的安全防護措施重視不足,錯誤一犯再犯,導致施工現場發生一些安全用電事故。

3、公路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三項基本原則。(1)必須採用tn-s接地、接零保護系統;(2)必須採用三級配電系統;(3)必須採用兩級漏電保護和兩道防線。

二、公路施工用電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控制措施

1、用電管理方面

存在問題:工地沒有配備專業電工,而是讓略懂些用電知識的人員去從事電工作業。作業過程中不按規範設置用電線路和保護措施,穿拖鞋操作,甚至帶電接線的現象時有出現,造成事故隱患。臨時用電由電工憑經驗自行佈設,沒有編制工程用電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無全盤計劃,隨意性強,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有的工地編制的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沒有負荷計算,無線路圖,和施工現場實際脫節,根本起不到指導施工用電的作用。

控制措施: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操作屬於特種作業,特種作業由於對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因此需經過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在取得操作證後方準其獨立作業。電工作業時應正確穿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施工現場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內容有:

(1)現場勘測。

(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

(3)進行負荷計算。

(4)選擇變壓器。

(5)設計配電系統:設計配電線路,選擇導線或電纜;設計配電裝置,選擇電器;設計接地裝置;繪製用電圖紙,用電總平面圖、配電裝置佈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6)設計防雷裝置。

(7)確定防護措施。

(8)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後實施。

2、三級配電系統

存在問題:配電系統沒有按“總配電箱(或配電櫃)-分配電箱-開關箱”形成三級配電。一臺以上的用電設備共用一個開關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之間距離超標,用電設備與其控制的開關箱距離過遠。

控制措施:施工用電系統必須採用三級配電系統,即在總配電箱或配電櫃以下設分配電箱,分配電箱以下設置開關箱,最後從開關箱接線到用電設備。總配電箱設在靠近電源的區域,分配電箱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區域,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施工現場應按“一機一箱一閘一漏”設置,即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每個開關箱裏必須設置有一個閘刀開關和一個漏電保護器。

3、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存在問題:用電系統設置少於二級的漏電保護。漏電保護器參數不匹配或動作失靈。漏電保護器安裝於靠近電源一側。

控制措施:二級漏電保護系統是指用電系統至少應設置總配電箱漏電保護和開關箱漏電保護二級保護,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二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合理配合,形成分級分段保護;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靠近負荷的一側,即用電線路先經過閘刀電源開關,再到漏電保護器,不能反裝;漏電保護器應滿足以下要求: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0.1s,使用於潮溼場所的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0.1s;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於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於30ma.s;漏電保護器應動作靈敏,不得出現不動作或者誤動作的現象。

4、保護接零

存在問題:保護零線引出不符合規範,重複接地點不足。沒有采用專門色標的電線作保護零線,線徑過小。保護零線沒有隨所有線路自始至終,沒有與用電設備外殼相連,起不到保護作用。

控制措施: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必須採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單獨敷設,不作他用;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通過總漏電保護器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之間不得再做電氣連接;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複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複接地,每一處重複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ω;保護零線應採用綠黃雙色線,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用綠黃雙色線作負荷線;三相四線制架空線路的保護零線截面不小於相線截面的50%,單相線路的保護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用電線路中的保護零線最小截面爲5mm2,配電裝置和電動機械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應爲截面不小於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保護零線應從線路始端開始設置,隨線路至末端,與電氣設備(包括電箱)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相連。

5、電箱設置

存在問題:電箱內無隔離開關或設置不規範。使用木製電箱,電箱無標記。電線從電箱箱體側面、上頂面、後面或箱門進出。電器安裝於木板上。電箱安裝位置不合理。

控制措施:配電箱、開關箱應採用冷軋鋼板或阻燃絕緣材料製作,鋼板厚度應爲1.2-2.0mm,其中開關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於1.2mm,配電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於1.5mm,箱體表面應做反腐處理。配電箱、開關箱外形結構應能防雨、防塵。配電箱和開關箱應進行編號,並標明其名稱、用途,配電箱內多路配電應作出標記。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均應設置電源隔離開關,隔離開關應設置於電源進線端,即爲電線進入電箱後的第一個電器。隔離開關應採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能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不能用空氣開關或者漏電保護器作隔離開關,不得使用石板開關。電線應從電箱箱體的下底面進出,電箱進出線口處應作套管保護。電箱內電器安裝板應用金屬板或非木質阻燃絕緣電器安裝闆闆,若用金屬板,則金屬板應與箱體作電氣連接。電箱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端正、牢固,固定式電箱的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爲1.4-1.6m,移動式電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爲0.8-1.6m;配電箱、開關箱前方不得堆放妨礙影響操作、維修的物料,周應有足夠2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電箱安裝位置應爲乾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受振動、撞擊。

6、線路敷設

存在問題:用電架空線路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其他非專用電杆上,且成束架設。採用竹竿或者鋼管作爲電線杆。架空線路和燈具架設高度過低。電線、電纜沿地面明設。電線外皮老化、破損,絕緣性差。採用四芯電纜外加一根線代替五芯電纜,兩種線路絕緣程度、機械程度、抗腐蝕能力以及載流量不匹配,引發事故。

控制措施:施工現場用電線路的敷設應架空或埋地敷設。架空線路嚴禁沿腳手架、樹木或其他設施成束敷設。架空線路應沿電杆、支架或牆壁敷設,並採用絕緣子固定,綁紮線必須採用絕緣線。室外架空電線最大弧垂與施工現場地面最小距離4m,與機動車道最小距離6m,與建築物(含外腳手架)最小距離1m.室內配線距地面高度不得小於2.5m.電纜沿牆壁敷設時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於2m.電杆不得采用竹竿,宜採用鋼筋混凝土杆或木杆。木杆梢徑不應小於140mm.電纜線路嚴禁穿越腳手架引入在建工程,必須採用電纜埋地引入。電纜垂直敷設上樓層不得與外腳手架相連,應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豎井、垂直孔洞,電纜垂直敷設也可穿套管沿外牆敷設,固定點每層不得少於一處。電纜埋地敷設埋深不小於0.7m,經過道路等易受損傷場所應加設套管。接零保護系統的電纜線路必須採用五芯電纜。電線及電纜應保持外皮完好,絕緣良好。

總之,公路工程施工用電的安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設的方方面面,對它的預防和控制需要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只有我們全員思想重視、措施得力、評價科學、嚴格管理,才能做好安全用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