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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零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售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爲了規範公司零售門店之存貨管理,明確相關流程及相應部門之責任,根據

財政部、證監會等五部委發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其配套指引《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零售門店,是指XXX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擁有的所有門店,

也包含各地市分公司下屬的所有門店。

本規範所稱之存貨(或“貨品”)是指存放於零售門店的用於出售、促銷、

宣傳等物品,包括在銷售的手機、用於促銷的贈品、手機配件電池等、宣傳品、道具等。不包括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備用金等。

零售門店存貨的管理包括取得、驗收與入庫、倉儲與保管、發出、盤點處置

等。

3、職責分工

3.1零售門店負責人:

確保門店存貨業務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對門店總倉及零售門店營業廳存貨的

收發、倉儲保管、盤點以及流失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對零售門店存貨進行管理,保持最佳的庫存結構,負責或貨品的入庫,零售門店的貨品配發於退貨。

3.2、零售門店營業員:

對零售門店存貨負管理、保管責任,包括營業廳的演示機,倉庫保管,盤點。

3.3零售門店倉管

負責貨品接收、驗收與入庫,發出、倉儲保管、盤點與損益處理等。

3.6子公司財務部門

負責存貨採購、銷售與流失的會計覈算工作;監督零售門店的存貨管理,不

定期抽查各零售門店存貨。

3.7子公司人資部門

每月工資中扣劃責任人賠償金額。

4、子公司門店貨品配發

貨品配發是指將貨品由子公司總倉(以下未經特別指明,所涉及的總倉均指

子公司總倉)配發到特定的零售門店以進行銷售、市場宣傳、促銷等。

4.1配貨需求

各子公司根據訂貨會確認的訂貨明細,由商品營運部門安排配發至各零售門

店;如有增加需求各門店則以補貨單形式發至總倉,經商品營運部門根據總倉庫存情況審覈通過後,由總倉進行補貨配發;或者直接由商品營運部門結合門店銷

售及庫存情況進行合理補貨給門店。

4.2貨品配發出庫

倉管員根據《訂貨單》和《配貨單》需求進行貨物分揀出庫,生成的《出庫

單》與《配貨單》經物流部門主管審覈無誤後,打印《裝箱單》即可發貨,同時及時完成ERP過賬,以做到賬實相符。

4.3貨品驗收入庫

配發的貨品運送到零售門店後,零售門店接收人員應對貨物進行初步驗收,

檢查包裝是否完整,並在送貨人員攜帶的貨品流轉登記簿上簽字確認。初步驗收只對收到的貨物進行初步清點,以箱或(包)爲單位進行驗收。

零售門店在初步驗收之後,應組織人員在收到貨物的當天進行詳細驗收,包

括覈對所收到的貨物之款式、尺碼、顏色等是否與《出庫單》一致。經覈實無誤後及時完成ERP過賬,以做到賬實相符。

4.4零售門店收貨差異處理

零售門店對所收到的貨物進行詳細清點,如果發現數量短缺,應立即在出庫

單上註明並傳真或電話通知商品營運部門,商品營運部門接到反饋後,填寫工作聯繫單與物流部門聯繫,覈實貨品短缺情況,物流部門根據覈實結果,填寫配貨

少貨投訴處理記錄表,並根據相關人員之責任進行庫存調整或處罰。

4.4.1因物流部門內部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的短缺或貨損,應立即報告部門主管,確定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A.金額在1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員工負責全額損失賠償。

B.金額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人承擔50%的賠償,

並由公司通報批評。

C.金額在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人承擔30%的賠償,

並由公司通報處分。

D.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公司予以開除,並追究物

流部領導相關責任。

4.4.2因承運方的過失造成短缺或貨損的,應立即查明貨損原因,並及時向主管報告貨損失的處理進程,跟蹤貨損處理進度。

A.已與公司簽訂運輸協議的承運方按照協議要求進行賠償;

B.未籤運輸協議的,損耗的服飾類貨品,原則上按照吊牌價的六折賠償,

賠償按四折處理或賠償不能兌現的,物流部門須以簽呈的形式提出賠償建議後,報公司總經理籤批處理。

C.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的道具、輔料按照出庫價進行賠償。

5、貨品調撥

貨品調撥是指將貨品由一個零售門店調到另一個零售門店的行爲,包括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鋪之間的調撥,也包括不同子公司之間的調撥(貨品調撥由商品營運部門統一安排,零售門店不得自行調撥貨品。

5.1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鋪之間的調撥

5.1.1店鋪之間臨時調撥

門店之間自行商討,並填寫《調撥單》,一式兩聯,雙方簽字確認,並及時錄入ERP系統。

5.1.2商品營運部門按要求統一調撥

商品營運人員根據各零售門店庫存和銷售情況,對各零售門店的貨品進行調撥,並電話通知調出零售門店負責人,零售門店負責人將需調出的貨品清單郵件發送給店鋪人員,店鋪人員據以進行相關的調配操作。調出貨品門店和調入貨品

門店相關人員均需在貨品流轉登記薄上簽字確認,以明確相關責任人。

收貨人員應將所收到的調撥單與實物覈對相符後,二個工作日內在ERP中進行確認調撥生效。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確認相關責任人,如果是對方少發的,由對方補發,如是其他情況,具體處罰參照子公司總倉配發收貨差異處理。

5.2不同子公司店鋪之間的貨品調撥

零售門店有貨品需求,總部總倉無貨可配時,需要跨子公司門店調撥,實物操作與同一子公司門店之間調撥的'方式一致,賬務同代理商退貨處理,即先由調出方將貨品退回總部總倉,再由總部總倉配貨給調入方,貨品流失參照同一子公司門店調撥處理。

6、退貨

退貨是指零售門店將其所需退的部分貨品退到總倉的行爲。退貨包括季末退貨和次品退貨兩種。

6.1季末退貨

季末退貨是指質量合格之貨品因季節原因而需要退到總倉的行爲。因總部對子公司有退貨率要求,各零售門店只需按商品營運部門計劃退貨貨品的款號、數量退回總倉即可,無須填寫《退貨申請表》,店鋪人員直接在ERP系統中新增退貨單,完成審覈和出庫,同時按要求在每箱裏面放對應貨品的裝箱單,將貨品裝箱發出。

物流部門驗收人員接到零售門店退還的貨品時,應在貨品流轉登記簿上登記並簽字確認。應及時查驗貨品並與《裝箱單》上款號和數量相覈對,覈對無誤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庫手續,如有不符,應當天和店鋪聯繫覈實情況,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6.2次品退貨

次品退貨是指因零售門店因貨品質量問題,而需要將貨品退至總倉的行爲。次品退貨需各零售門店填寫《退貨申請表》,並詳細註明質量問題,經商品營運部門審覈同意後方可進行退貨處理,次品退貨需在兩個工作日辦理入庫手續。

7、銷售出庫

零售門店每日銷售的貨品應及時錄入系統,並當天進行數據上傳,以保證賬實相符。

8、存貨倉儲與保管

貨品在發出或離開原保管地之前,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發出前部門或門店承擔;貨品託運途中,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承運商或託運人承擔;貨品到達目的地之後,則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接收部門或門店承擔。

陳列貨品按要求存放,未陳列的分散貨品要及時整理,以防丟失;注意存貨的防盜防潮。

9、存貨盤點

零售門店鋪存貨盤點由《存貨盤點管理規定》統一規範。

其中盤點損溢處理按以下規定操作:

店鋪在盤點日的次日將店鋪實際數據報給商品營運部門,商品營運部門在接到店鋪實際數據的次日將實際數據錄入ERP生成各個店鋪庫存差異,並根據以下原則得出流失賠償表,然後發給財務審覈,審覈後由人資扣回流失賠償款。如果盤點發生差異,串色、串碼、同一季度同一類別的存貨盤盈盤虧抵消後還有盤虧的,貨品按當季銷售折率買單,但不高於七折;如果找不出責任人,則由店員、店負責人。

10、存貨監督

10.1監督檢查主體

股份公司對存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包括總公司對子公司的檢查和子公司、零售門店的自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告知股份公司子公司運營部門、財務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10.2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檢查存貨管理的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不相容崗位分離情況;檢查存貨管理授權批准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情況;

檢查存貨收發、保管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存貨取得是否真實、合理,存貨驗收手續是否健全,存貨保管的崗位責任制是否落實,存貨清查、盤點是否及時、

售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內貿系統(含商業、物資、糧食、供銷社,下同)批發、零售企業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內貿系統批發、零售企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內貿系統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羣衆監督”的管理體制。批發、零售企業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商業、物資、糧食部門和供銷社所屬的批發、零售商店(場)、交易市場(中心)。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批發、零售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企業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責任者,要切實負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爲便於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業的各部門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企業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同時要加強防範。

上級主管部門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對企業本身和主管部門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批發、零售企業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員會,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幹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幹部。不足500人,但危險因素較大的單位,是否配備專職防火幹部,由本單位自定。

防火幹部的'變動應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企業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明確分工,實行責任區安全防火責任制,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企業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規定時間進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訓練。開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隱患。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和引廠進店的企業要與承包、租賃和引廠進店的單位簽訂防火安全協議。協議中既要明確消防安全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又要明確安全措施、監督檢查和獎懲等內容。

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並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九條企業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報警程序;

(四)發現火情,立即撲救,並及時報警。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二條嚴禁在櫃檯、交易、堆貨場所、倉庫、禁菸區內吸菸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條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場),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使用電器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批准,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電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範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需用水燒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並與商品、櫃檯、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距離,或用阻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需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範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並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後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在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四條批發、零售企業的倉庫和交易市場的堆貨區,應按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內貿系統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使用鍋爐、爐竈、火炕、火牆、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建築設計規範和安全規定,並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批發、零售企業要加強對菸頭、菸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菸三不落地”。要加強對電器設備的控制使用,做到人離電斷。

第十七條大中型批發、零售企業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適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用電必須符合設計規範和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九條企業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超負荷用電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檢修更換。

第二十條經營電器的櫃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單設,並安裝安全保護設備,測試完後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櫃檯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二條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它線路相聯,並經常檢測,隨時保持暢通。

第五章建築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及原店裝修的企業,施工前必須向消防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建,並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竣工後,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企業要制定值班制度並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

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五條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的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方法,必須分櫃出售,遠離其它商品櫃檯,並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每天停止營業後,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場、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物,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理交接手續後,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七條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在非指定專用場所存放液化氣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八條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門廳、通道銷售商品和堆放雜物。

第六章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九條批發、零售企業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三十條大中型批發、零售企業、營業大廳、倉庫和設在地下的商店(場),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並建立總監控室。

第三十一條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二條消防器材配備與分佈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七章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企業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對發生的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而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消防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必須逐級建立消防檔案,一式三份,分別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消防監督部門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條消防檔案包括本規定一至七章的內容,並嚴格按檔案規範記錄、歸檔、呈遞、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消防檔案應如實記載本單位消防工作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地方消防監督部門及涉及本單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內容,做到詳細、準確。應歸檔的新材料要在規定期限內歸檔。

第四十條消防檔案是各單位(地區)與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消防部門溝通情況的媒介,也是處置各類問題、隱患,確定各自職權、責任,總結經驗,實施獎懲的客觀依據。要經常檢查,妥善管理,逐級分析,將分析結果定期填報呈送。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貿系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發佈的《商業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售管理制度 篇三

一、爲確保所陳列藥品質量穩定,避免藥品發生質量問題,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陳列的藥品必須是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合格藥品。

三、陳列的`藥品必須是經過本藥店驗收合格,其質量和包裝符合規定的藥品。

四、藥品應按品名、規格、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條件要求分類整齊陳列,類別標籤應放置準確,物價標籤必須與陳列藥品一一對應,字跡清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與一般藥,中藥飲片與其他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櫃擺放。

五、拆零藥品必須存放於拆零專櫃,做好記錄並保留原包裝標籤至該藥品銷售完爲止。

六、需要低溫保存的藥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櫃中,不得在常溫下陳列,需陳列時只陳列包裝。

七、中藥飲片應一味一斗,不得錯鬥、串鬥、混鬥;裝鬥前應進行質量複覈,飲片鬥前必須寫正名正字。

八、對陳列的藥品應每月進行檢查並予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九、用於陳列藥品的貨櫃、貨架等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人爲污染藥品。

售管理制度 篇四

目的:爲規範藥品養護環節的管理,保證陳列儲存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範圍:適用於本企業陳列儲存藥品的質量管理。

職責人:藥品養護人員

內容:

堅持預防爲主消除隱患的'原則,開展藥品養護工作,防止藥品變質失效,確保陳列藥品的安全有效。

質量負責人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處理藥品養護工作中的質量問題。

養護人員每日上下午定時各一次對溫溼度進行記錄。

作好藥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內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寫效期催報表。

對不合格藥品進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藥品必須存入不合格藥品專區,作出明顯標誌。

負責對保管養護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建立儀器設備管理檔案,確保正常運行使用。

養護檢查中發現質量有問題的藥品,應及時向質量負責人報告。

及時分析養護信息,並上報質量負責人。

售管理制度 篇五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經營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經營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所在鄉鎮組織安監部門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消防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門市及庫存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並定期更換完善。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僞標籤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覈定的數量。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門市及庫存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櫃檯及煙花爆竹存放處內嚴禁吸菸。嚴禁在門市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七、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堅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消防部門和縣安監局報告。

售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條爲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爲。

第三條定點零售藥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藥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範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藥店,統發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並向社會公佈,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藥。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辦法以及藥費審覈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爲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藥師審覈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覈查。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藥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覈。定點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覈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覈。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售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把好購進藥品質量關,保證藥品數量準確,外觀性狀和包裝質量符合規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藥品進入本店。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74、75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第67條。

3、適用範圍:適用於本店所購進藥品的驗收。

4、責任:驗收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藥品驗收必須執行制定的《藥品質量檢查驗收程序》,由驗收人員依照藥品的法定標準、購進合同所規定的質量條款以及購進憑證等,對所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

5.2藥品質量驗收應包括對藥品外觀性狀的檢查和藥品包裝、標籤、說明書及專有標識等內容的檢查。

5.3驗收藥品應在待驗區內或藥品驗收操作檯上按規定比例抽取樣品進行檢查,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本店規定到貨二日內須驗收完畢。

5.4驗收首營品種應有生產企業提供的該批藥品出廠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書。

5.5驗收進口藥品,必須審覈其《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複印件;上述複印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部門的原印章。

5.6藥品驗收必須有驗收記錄。驗收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5.7驗收員對購進手續不齊或資料不全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店。

5.8驗收工作中發現不合格藥品或質量有疑問的`藥品,應予以拒收,並及時報告質量負責人進行復查。

5.9驗收工作結束後,驗收員應與營業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營業員依據驗收結論和驗收員的簽章將藥品置於相應的區,並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