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保密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規定,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祕密分爲三等級:絕密、機密、密。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嚴守祕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內外無關人員散佈、泄漏公司機密或涉及公司機密。
第四條、不得向其他公司員工窺探、過問非本人工作職責內的公司機密。
第五條、嚴格遵守文件(包括傳真、計算機盤片)登記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內,計算機中的祕密文件必須設置口令,並將口令報告公司總經理。不準帶機密文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六條、嚴格遵守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並按規定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第七條、祕密文件、資料不準私自翻印、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翻印、複製時,應按有關規定經辦公室批准後辦理。複製件應按照文件、資料的密級規定管理。不得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引用祕密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會議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傳播會議內容,特別是涉及人事、機構以及有爭議的問題。會議記錄(或錄音)要集中管理,未經辦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條、調職、離職時,必須將自己經管的祕密文件或其他東西,交至公司總經理,切不可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十條、公司員工離開辦公室時,必須將文件放入抽屜和文件櫃中。
第三章責任
第十一條、發現失密、泄密現象,要及時報告,認真處理。對失密、泄密者,給予50—100元扣薪;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行政處分;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送有關機關處理。
公司保密規章制度 篇二
一、目的
爲保守公司商業祕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商業祕密的範疇
(一)技術祕密和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工程設計、電路設計等各類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技術方案、製造方法、製造程序、製造工藝、工藝流程、產品配方、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等技術資料。
2、術項目調研報告、可行性報告、調試報告、測試報告等技術信息。
3、項目進展報告、質量反饋、投訴處理等質量控制相關數據及文件。
4、研發日誌、實驗數據、實驗結果、樣品、樣機、模具、模型等中間過程產品和文件。
5、技術培訓資料、操作維護手冊、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說明性文件。
6、其它與生產、開發、技術相關的、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二)經營管理祕密,包括但不限於
1、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決策、經營品種,與經營相關的管理策略、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管理訣竅。
2、相關合同、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
3、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4、公司會議記錄中的祕密事項。
5、公司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品供應和銷售的客戶名單。
6、財務預決算報告、各類財務報表及各類統計報表。
7、公司員工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內部文件和資料。
8、法律事務中有關公司商業祕密的事項和仲裁、訴訟中的有關事項。
9、其它與經營和管理相關、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四、商業祕密資料的保密管理
(一)公司商業祕密分爲“絕密”、“機密”、“祕密”、“內部”四個保密級別
1、“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商業祕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2、“機密”是重要的公司商業祕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3、“祕密”是一般的公司商業祕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
4、“內部”是不宜公開對外的,公開後會對公司的形象、權益和利益產生不利後果的公司一般文件、信息和材料。
(二)密級的確認
商業祕密的保密級別,由接受或發出該商業祕密的部門的第一負責人確定。一經確定,應即時在相關商業祕密的載體上明示其密級及保密期限。
(三)需進行保密管理的商業祕密資料的保管和借閱及檢閱
1、有商業祕密及其密級都必須在A部門登記備案,機密及絕密資料則必須提交A部門密封后統一保管,祕密和內部資料則由部門第一負責人負責保管。
2、所有商業祕密資料僅有被授權職員纔有權 取閱。申請借閱機密和絕密資料,必須填寫申請表格並交部門第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向A部門辦理借閱手續。絕密資料借閱期限不得超過X天。特殊情形需報批准。
3、凡在公司對外交往與合作過程中,需要提供公司所掌握的商業祕密資料的,應事先報部門第一負責人批准。
4、A部門應定期檢閱商業祕密資料是否已過保密期限,對臨近保密期限的資料,會同提交該保密資料的部門決定是否延長保密期限或將該資料內容公開或刪除該文件。
五、辦公區域及實驗室保密管理
(一)員工進入辦公區需佩戴工牌。
(二)在具備合理懷疑理由前提下,公司有權對出入包裹進行檢查,員工有義務進行配合;非因執行職務需要,不得將非私人物品帶出辦公區域,一經發現,視情形嚴重,對違紀員工作出相應紀律處分。
(三)外部人員來訪,被訪者應在指定洽談室接待,非有必要之理由(例如外賓參觀、審計師作審計等)不得進入辦公區:
(四)實驗室安裝門禁系統並定時更換密碼,非相關人員嚴禁進入。
(五)實驗室用品和設備應有專門責任人負責保管、清點,不能遺失,設備報廢應有確認的銷燬記錄。
六、泄密補救
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祕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本部門第一負責人;部門第一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作出處理,以免商業祕密進一步泄漏及損失的擴大,並對相關人員給予懲罰或獎勵。
七、保密協議
員工入職時須同時與公司簽訂《員工保密協議》,協議內容與本制度具同等效力。
八、責任與賠償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處分;並根據公司損失狀況,要求違紀員工向公司作出相應經濟賠償:
1、泄露公司商業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2、已泄露公司商業祕密但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3、未執行相關保密措施,而有可能造成泄密的。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辭退,並根據《員工保密協議書》約定支付違約金;並根據損失情況,要求違紀員工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1、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商業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制度的。
3、竊取公司商業祕密的。
九、附則
(一)本制度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在一定時間內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二)本制度所稱的泄密行爲是指:
1、使公司商業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商業祕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可能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公司保密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條總則
1.爲保護公司祕密,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2.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3.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
4.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祕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5.對保守、保護公司祕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第二條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
1.公司祕密包括下列祕密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7)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
2.公司祕密的密級分爲“絕密”、“機密”、“祕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祕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力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祕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祕密是一般的公司祕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
3.公司祕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爲絕密級;
(2)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眉、公司經營情況爲機密級;
(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職員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爲祕密級。
4.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第三條保密措施
1.屬於公司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燬,由總經理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祕密由電腦部門負責保密。
2.對於密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公司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3.屬於公司祕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燬,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並採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4.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祕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5.具有屬於公司祕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6.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祕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祕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祕密。
7.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祕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條責任與處罰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並扣發工資1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祕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祕密內容的;
(3)已泄露公司祕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1)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祕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保密辦法規定,爲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祕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五條附則
1.本辦法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爲之一:
(1)使公司祕密被不應知悉的;
(2)使公司祕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公司保密規章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公司內部網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和公司祕密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是指本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爲實現信息的國內外交流,同國內外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相聯接。
第三條凡進入國際互聯網的本公司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實行控制源頭、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保密工作委員會主管本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六條涉及國家祕密和公司祕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第七條涉及國家祕密和公司祕密的信息,包括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經審查、批准與境外特定對象合法交換的國家祕密信息,不得在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
第八條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實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聯網的站點提供或發佈信息,必須要做好保密審查。保密審批實行部門管理,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保密法規,建立健全上網信息保密審批領導責任制。提供信息的單位應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審批制度。
第九條凡以提供網上信息服務爲目的而採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已公開發表的,組織者在上網發佈前,應當徵得提供信息單位的同意。凡對網上信息進行擴充或更新,應當認真執行信息保密審覈制度。
第十條凡在網上開設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絡新聞組的單位和用戶,應由公司保密委員會審批,明確保密要求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絡新聞組上發佈、談論和傳播國家祕密和公司祕密的信息。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有涉密信息,應及時採取措施,並報告公司保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公司網上用戶使用電子郵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郵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祕密和公司機密信息。
第十二條公司互聯網用戶,應當把保密教育作爲國際聯網技術培訓的重要內容。各單位用戶用戶協議和用戶守則中,應當明確規定遵守國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國家祕密和公司祕密信息的條款。
第三章保密監督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有主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保密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對於沒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責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亂,存在明顯威脅國家祕密和公司祕密信息安全隱患的單位,公司保密工作委員會有權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將停止其網絡連接。
第十四條各單位主管保密工作領導和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檢查,杜絕各種泄密行爲。
第十五條公司國際互聯網用戶應當接受並配合公司保密工作部門實施的保密監督檢查,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查處利用國際聯網泄露國家祕密和公司祕密的違法行爲,並根據保密工作部門的要求,刪除網上涉及國家祕密和公司祕密的信息。
第十六條公司國際互聯網用戶,如發現國家祕密和公司祕密有泄露或可能泄露情況時,應當立即向公司保密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公司保密工作委員會接到舉報或檢查發現網上有泄密情況時,應當立即組織查處,監督有關單位立即刪除網上涉及國家祕密和公司祕密的信息,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同時,保存好原始記錄,以備立案調查。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公司各二級單位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保密規章制度 篇五
第一條機關全體人員必須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祕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保密法實施辦法》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局建立保密委員會。保密委員會在局黨組的領導下,主管本機關和直屬單位保密工作,並接受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其職責是:抓好本機關保密法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根據本機關實際,制定各項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處理有關保密工作事項。
第三條加強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人員的管理,建立相應的考覈制度。文書、檔案、人事等涉密工作崗位,應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認真檢查考覈。
第四條保守國家祕密是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職責、義務。機關所有人員,必須遵守以下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祕密不說;
(二)不該知道的祕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祕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
(五)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場合談論國家祕密;
(六)不私自記錄、錄製、複印、拍攝、摘抄、收集國家祕密;
(七)不帶祕密載體去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八)不用無保密措施的電話和明傳、明碼電報、普通郵政傳遞祕密事項;
(九)不私自攜帶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得擅自同外國機構以及港、澳、臺機構和外籍人員私自交往。
第五條舉行涉密重要會議,出席和列席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會議內容或決定事項,未經許可不得向外傳達擴散。外出參加會議帶回的文件,應及時交辦公室收存,發現丟失立即報告追查。
第六條對祕密級以上文件、資料、印章、帳冊等必須做到專人管理,物在人在,人離加鎖,不得隨意放置。祕密級以上資料、圖表不上牆公佈。含有祕密內容的字紙不亂扔亂拋,不帶出室外。
第七條機要文電由辦公室文書檔案員負責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險箱(櫃)內。做到定期清理覈對,確保不錯不亂。
第八條本機關制發祕密級以上文件,要嚴格控制印數,不發無關單位,並辦理簽字登記手續。經認定的本機關祕密級以上文件資料等,未經批准不得複製。複製件用過後應如數交辦公室銷燬。對違反規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辦公活動中產生的多餘文件、資料、載有重要內容的廢紙等,應指定專人負責銷燬。大批銷燬應送市保密委指定造紙廠銷燬,必要時可由辦公室和監察部門人員監銷。
第十條使用電話,不得在通話中談論涉密事項,嚴防祕密擴散。
第十一條使用傳真機、計算機傳輸密級文件資料和信息,必須採用加密裝置。無加密裝置一律不得傳輸涉密內容。
第十二條對外會談或洽談業務,必須執行保密規定,堅持內外有別。對外提供資料,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和經過批准。統計資料和尚未公開的內部事項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條在外事活動中,不得攜帶密級文件資料、內部書刊和記有祕密內容的筆記本,以杜絕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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