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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全文(通用多篇)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全文(通用多篇)

章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 篇一

第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醫療質量管理制度,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

第十一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監督管理。

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應當遵循安全、科學、規範、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醫療機構應當開展與其功能定位、任務和技術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加強醫療技術、手術臨牀應用的分級分類管理。

醫療新技術進行臨牀應用前,須經規範的臨牀研究,取得充分的科學依據,通過國家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衛生行業組織或機構進行的安全性、有效性評估及倫理審查。

國家實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負面清單管理和手術分級管理。醫療機構開展負面清單內的限制類技術應當經過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臨牀應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立統一投訴管理部門和專門接待場所,公佈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繫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諮詢。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規定,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十四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篡改、僞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五條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醫療機構應當開列複印或者複製清單,由醫患雙方當事人蓋章或者簽名後,各執一份。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或者其家屬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爲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在診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等向患者說明。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相關損害。

第十八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糾紛的醫療過失行爲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覈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有效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應當遵循預防爲主,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人民調解爲主,醫患和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等有機結合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醫療糾紛患方當事人要求追究醫療機構民事責任的,可以選擇下列途徑:

(一)醫患協商;

(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人民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六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爲,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督管理醫療風險保險的相關工作。

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新聞宣傳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做好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和醫療衛生常識教育,引導公衆理性對待醫療風險。

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報道醫療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恪守職業準則,客觀公正報道。公民、法人發表與醫療糾紛相關言論時,應當以事實爲依據,遵守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