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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案例分析通用 房產糾紛案例多篇【多篇】

房產糾紛案例分析通用 房產糾紛案例多篇【多篇】

最新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篇一

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買方:

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產狀況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所有的位於的房屋,該房產的產權證號,建築面積爲平方米,小房建築面積爲平方米。

該房所佔土地的使用權爲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爲。

第二條抵押情況

甲方保證該房產未設定抵押權,無任何權屬糾紛,保證能順利辦理過戶手續,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甲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三條價格條款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上述房產的交易單價爲人民幣元/平方米,單價爲人民幣元/平方米,單價爲人民幣元/平方米,以上合計總價款爲人民幣

第四條定金條款

乙方於年月日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元人民幣,在乙方支付首付款時充抵首付款。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共同與濟南市房地產市場綜合服務中心《濟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協議》,本合同簽訂後日內,乙方將首付款萬元存入服務中心專用賬戶。剩餘房款由乙方申請銀行按揭貸款,由銀行將貸款轉入服務中心專用賬戶。如果銀行實際審批數額加上首付款不足購房全款,乙方應在天內一次性補足存入專用賬戶。產權過戶登記完成,確認乙方可以領取房產證後,再由專用賬戶將全部購房款劃入甲方賬戶。

乙方積極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支付首付款,逾期以首付款爲基數按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超過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不退還定金。

乙方逾期支付尾款超過天,乙方應以欠款數爲基數按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辦理房產過戶等手續所產生的相關稅、費用,按法律規定應該由賣方承擔的由甲方承擔,應該由買方承擔的由乙方承擔。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爲劃撥取得,根據有關規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雙方約定,該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如果一方沒有按照上述約定繳納相關稅、費,另一方可在墊付後向對方追償,並由違約方承擔元的違約金。

第七條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全部購房款轉入服務中心專用賬戶日內,甲方應當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把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變更至乙方名下。如果甲方逾期不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由甲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房屋交付

甲方於年月日將該房屋騰空交付乙方入住,並協助乙方天內將上述房產內的水、電、有線電視、煤氣、集中供暖等設施的用戶證及交費卡更名後交付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將上述設施的費用結清。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其落戶於該房屋的戶籍關係遷出。甲方逾期遷出戶籍關係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裝修及設施設備等情況清單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清單的,按不符部分的□約定價值□評估價值□市場價格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簽定後,若乙方中途毀約,應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應在天內支付甲方本房產成交價格的作爲違約金。甲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

2、若甲方中途毀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將已付款返還給乙方同時支付乙方本房產成交價格的作爲違約金。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份,由雙方簽字後生效。

賣方:買方:

年月日年月日

新房屋買賣合同範文,

最新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篇二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於賀州市路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並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於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並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x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路號房屋6樓的何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後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於x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託書》(證據6)可以證實。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路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爲重點對象並決定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路號房產再次被抵押。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路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爲(證據2)。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於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叄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係,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於 x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爲“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x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後矛盾都不管,並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於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爲45010419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僞造的《借條》。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打印錯誤,然後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複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於“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對於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纔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x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麼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打印借條的內容,要麼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爲“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僞造。爲此,爲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32條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適用上述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第25條規定的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處理問題

1.利息有無約定及明確與否屬於事實認定問題。

首先,對於“未約定利息”情形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借貸雙方對於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其二,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在約定不明狀態時,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於利息是否有約定難以形成優勢證據,其實質仍是一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

其次,借貸雙方在書面證據中可能並沒有利息、利率的明確約定,但當事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後,往往出借人會有口頭約定利率、利息的主張。即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應根據《合同法》的實體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按照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利息約定事實進行查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作爲借款合同重要內容的利息應該有書面記載,考慮到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數額較少、時間較短的臨時性借用,並且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比較熟悉的關係,不一定都採取書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與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約定。

對於口頭利息的約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一方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條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視作帶有指引性質的管理性規定,即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借貸雙方對於利息有口頭約定的,法律也認可其合法性。

口頭約定利息分爲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借貸雙方對於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並對於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

第二種情形,借貸雙方中的一方承認有口頭約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認。

第三種情形,借貸雙方對於有利息約定事實予以承認,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情形比較簡單,不屬於本條規定適用的情形,應適用司法解釋規定的關於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則處理。

第二種情形又可分爲兩種情況進行處理,關鍵是雙方能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主張有利息約定的一方能提供證據,則應當認爲雙方是有利息約定的,如果對於利率約定難以查清,視爲“利息約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條解釋規定,如果雙方均爲自然人的,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均爲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結合借款合同內容、並根據當地或當時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如果主張無利息一方能夠提供無利息約定的證據或主張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則債權人要承擔不利後果,視爲“未約定利息”。

第三種情形屬於“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借貸雙方對於有利息約定是實在存在的,但對於利率高低雙方各執一詞,根據本條解釋規定進行處理。

2.借期內的限定,未約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所以,本條解釋的限定範圍是“借期內利息”,即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或者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但對於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種利率標準支持,應結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釋其他條款規定理解。

《民法通則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所以,即便是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的無償借款,如果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已經構成遲延履行的,借款人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法律規定將遲延履行的損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本解釋也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歸還資金佔用期間利息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第26條規範的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問題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間借貸利率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應受法律強制力之保障。

2.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爲無效。

市場具有盲目性、自發性、滯後性的弊端,若完全實行利率自由化,則會導致放貸者爲獲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之利率,從而不利於資金在金融市場內的優化配置和民間借貸市場的長遠發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將高於上限的利率約定認定爲無效,超過上限的給付的利息應當作爲不當得利返還債務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間借貸利率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

債權的效力,從原理上觀察,具有請求力、執行力和保持力。具體到民間借貸問題上,一旦借貸行爲完成,利息也隨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爲債權之一部分。我們主張,對於年利率24%~360/0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應認定爲自然之債,具體處理方案是:24%~36%之間的債權並無請求力,但約定也並非無效,只是當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人並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已。假如債務人任意給付,且債權人受領時,法院亦不得認定爲不當得利。換言之,應享有債權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債權之執行力。

精選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篇三

住所:

被告:

住所:

聯繫方式: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確認被告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爲無效;

2、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元,並依照定金罰則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項人民幣元。

3、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元(詳見利息損失計算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 年 月 日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

1、交易標的爲市______區 號的房產,該房產爲危房。

2、上述房產交易價爲 萬元。乙方(原告)應支付定金 萬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產應保證房屋無結構性損壞,門窗及配套水、電、煤氣等管道應當完好。

4、甲方(被告)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

5、雙方不得中途毀約。否則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照《房產買賣協議》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 萬元。

訟爭雙方於 年 月 日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萬元,原告付清全部購房款時間延期至 年月 日。該協議簽訂後,原告及時支付了該 萬元定金。

最近,原告獲悉,被告於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之前便在交易標的之上爲第三人設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標的上設有抵押,更未在《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上提及針對上述抵押的處理方法。

依據《民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爲無效”,原告認爲:《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應依法確認爲無效合同。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爲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請求貴院,判決如所請。

此致

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年______月______ 日

最新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篇四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於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爲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爲,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並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爲,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爲,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爲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爲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複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爲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爲,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合同)。這裏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爲來看,行爲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爲。本協議不屬於這些無效行爲,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爲。

所以,答辯人認爲,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爲,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爲,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後,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並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衆會認爲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時,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原告自己的證據證明,後來,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個所謂的房產證,想以此證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權人,這不是很可笑的嗎?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裏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爲,我們必將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係。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hlg三區5 號樓2 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爲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麼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裏居住、在哪裏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爲,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衆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爲,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於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衆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衆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爲,當事人應該知道,儘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麼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衆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爲了制裁 “瞪着眼睛說瞎話”、“揣着明白裝糊塗”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衆判斷力的代表,是公衆良心的代表。

精選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篇五

答辯人:香港xxxx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註冊號:xxxxxxxxxx,企業性質:私人有限公司

經營範圍、方式:開發、租售、物業管理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xxxx分行,帳號:xxxxxxx

委託代理人:xxx,該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xxx市xx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工商登記覈准號:xxxxxxxxx,企業性質:全民所有制

經營範圍、方式:開發、租售、建材銷售

開戶銀行:xxx銀行xxx分行營業部,帳號:xxxxx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請返還雙方在合作開發xxx花園項目所產生的欠款人民幣1.8億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合作開發xxx花園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於1995年xx月xx日簽訂的《合作開發xxx花園合同書》約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沒有異議。

二、答辯人對起訴狀中的下列內容有異議

(一)關於案情部分

答辯人對起訴狀中有關答辯人擅自處分xxx花園房產的事實有異議。由於雙方的合作開發行爲未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只有被答辯人才是名義上的開發商,答辯人根本無法自行處分xxx花園的房產。根據雙方於1995年xx月簽署的《會談紀要》,被答辯人同意將xxx花園交由答辯人包銷,包銷價爲每平方米4500元,包銷價低於實際銷售價的差額,屬於答辯人所有,由答辯人負責納稅,包銷價高於實際銷售價,雙方以包銷價進行結算。隨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供了蓋有被答辯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辯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辯人稱答辯人擅自處分xxx花園房產不符事實。 (二)關於訴訟請求部分

1、關於請求理由

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返還欠款人民幣1.8億元,理由是該款是xxx花園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辯人獨佔。答辯人認爲,該款實際上是xxx花園包銷價與實際銷售價的差額,並非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欠款。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會談紀要》的約定,該款屬於答辯人所有,是答辯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關於證據

被答辯人只向法院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xxx花園合同書》,以及答辯人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沒有向法院提供雙方簽訂的《會談紀要》,答辯人對此有異議,答辯人認爲,《會談紀要》是本案的重要書證,特向法院提供雙方簽訂的《會談紀要》複印件,請法院予以認定。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提請法院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或審計) 3、關於請求依據

被答辯人請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是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答辯人認爲,答辯人取得的1.8億元包銷差價款,有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爲據,答辯人的行爲不屬不當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以及《xxx市關於房地產包銷的若干規定》第248條的規定,該1.8億元包銷差價款應屬答辯人所有。 (若訴訟請求有多項,應就其理由、證據和依據逐一進行答辯)

答辯人還認爲,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除了簽訂《合作開發xxx花園合同書》,雙方還簽訂了《會談紀要》,因此,雙方除了有合作開發的法律關係外,還有包銷的法律關係,現被答辯人故意隱瞞雙方的包銷關係,目的是爲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答辯人在此請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敬禮!

答辯人:xx

20xx年x月x日

最新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篇六

甲方:

乙方:

糾紛簡要情況:

甲方於年參加工作,原居住在北坑院的兩間平房內(其中一間爲公房一間爲自建),於年搬出,本礦職工亢____及其二兒子乙方一直無償居住至20年9月。今年十月份甲方覺得亢____居住自己的房子這麼多年了也不談租金的事而且還分到了棚戶房,於是向乙方提出租金之事,由此引發糾紛;

經調解,倆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房子由乙方一直居住,所以乙方自願付給甲方租金人民幣____元,雙方簽字蓋章,自此以後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對方的權益。

履行協議的方式:書面形式。

履行協議的地點:________。

本協議一式份,當事人、房產科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精選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篇七

答辯人:香港____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長。

註冊號:__________,企業性質:私人有限公司

經營範圍、方式:開發、租售、物業管理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____分行,帳號: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該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___市__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總經理。

工商登記覈准號:_________,企業性質:全民所有制

經營範圍、方式:開發、租售、建材銷售

開戶銀行:___銀行___分行營業部,帳號:__________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請返還雙方在合作開發___花園項目所產生的欠款人民幣1.8億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合作開發___花園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於1995年__月__日簽訂的《合作開發___花園合同書》約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沒有異議。

二、答辯人對起訴狀中的下列內容有異議

(一)關於案情部分

答辯人對起訴狀中有關答辯人擅自處分___花園房產的事實有異議。由於雙方的合作開發行爲未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只有被答辯人才是名義上的開發商,答辯人根本無法自行處分___花園的房產。根據雙方於1995年__月簽署的《會談紀要》,被答辯人同意將___花園交由答辯人包銷,包銷價爲每平方米4500元,包銷價低於實際銷售價的差額,屬於答辯人所有,由答辯人負責納稅,包銷價高於實際銷售價,雙方以包銷價進行結算。隨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供了蓋有被答辯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辯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辯人稱答辯人擅自處分___花園房產不符事實。(二)關於訴訟請求部分

1、關於請求理由

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返還欠款人民幣1.8億元,理由是該款是___花園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辯人獨佔。答辯人認爲,該款實際上是___花園包銷價與實際銷售價的差額,並非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欠款。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會談紀要》的約定,該款屬於答辯人所有,是答辯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關於證據

被答辯人只向法院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___花園合同書》,以及答辯人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沒有向法院提供雙方簽訂的《會談紀要》,答辯人對此有異議,答辯人認爲,《會談紀要》是本案的重要書證,特向法院提供雙方簽訂的《會談紀要》複印件,請法院予以認定。(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提請法院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或審計)3、關於請求依據

被答辯人請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是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答辯人認爲,答辯人取得的1.8億元包銷差價款,有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爲據,答辯人的行爲不屬不當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以及《___市關於房地產包銷的若干規定》第248條的規定,該1.8億元包銷差價款應屬答辯人所有。(若訴訟請求有多項,應就其理由、證據和依據逐一進行答辯)

答辯人還認爲,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除了簽訂《合作開發___花園合同書》,雙方還簽訂了《會談紀要》,因此,雙方除了有合作開發的法律關係外,還有包銷的法律關係,現被答辯人故意隱瞞雙方的包銷關係,目的是爲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答辯人在此請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

20__年_月_日

精選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篇八

原告:__________,性別,漢族,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市______村委會______路______號,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常居住地:_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房產代理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住址:_________市____________中心____________樓___座,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被告在_________房產代理有限公司______分公司的居間斡旋下籤訂了《房地產買賣三方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於______市______小區______棟______層____________號個人住房,建築面積爲____________平方米。產權轉移手續由經紀方負責辦理,買賣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供辦理產權轉移所需的手續應由買賣雙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資料給經紀方。如賣方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買方給予賣方_________個工作日寬限期履行義務,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如賣方仍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滿_________日仍未履行合同義務,買方有權單方接觸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予買方,並承擔賣方未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費用,已收取買方的房款應當日退回給買方,買方不可再進一步要求賣方做任何賠償或迫使賣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向被告支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_________元。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經紀方辦理所購房屋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更名等的所有憑證和手續。但被告於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直至現在,被告仍無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續。期間,原告曾多次與其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堅決表示不予履行。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原告向被告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但遭到被告拒絕,被告表示只返還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被告的這種行爲不僅浪費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18條以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房產糾紛案例分析 篇九

男,漢族,生於 年 月 日, 人,現住 。身份證號: 。

女,漢族,生於 年 月 日, 人,現住 。身份證號: 。

和 經人介紹後戀愛,於 年 月 日在 市 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生有一女: ,現年 歲。基於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訂立離婚協議,內容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女兒 現年 週歲,已成年,即不存在撫養問題。依 自行決定,今後隨 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機動車輛: 年 月 日由 贈予的 牌汽車一輛,離婚後歸 所有。

2、男女雙方目前均無存款及股權、股票、債券等。

3、房產:夫妻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 路 號 小區 棟 單元 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 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承擔。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 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 萬元,歸男方所有,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 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內付清。

4、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處理。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爲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五、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家用電器及傢俱清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