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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多篇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行爲 篇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爲,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爲。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爲。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菸、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爲。

11、賭博或者爲賭博提供條件;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爲。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篇二

1、行爲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爲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爲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爲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爲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爲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佈於衆。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爲實施處罰輕重的標準;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種類 篇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分爲警告、罰款、拘留三種。

1、警告。

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以書面方式作出的譴責和告誡。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最輕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主要適用於初犯、偶犯,且情節輕微,後果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警告既適用於公民,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除“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賭博或爲賭博提供條件”、“傳播淫穢物品”三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外,對其他各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輕微的,均可適用警告。

2、罰款。

罰款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人民幣現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方法。它既不影響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懲戒作用,適用最靈活、最廣泛。

罰款幅度,一般情況爲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對幾種嚴厲禁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以下三種特殊的罰款幅度:

(1)對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行爲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賭博或爲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的,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3)對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拘留。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強制關押在專門處所,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以示懲戒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它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

拘留只適用於自然人而不適用於法人。主要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嚴重的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以下人員一般不裁決或不執行拘留: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殘疾人;正在患嚴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傳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邁老人、小孩或者嚴重病人、殘疾人等確需被處罰人扶養、護理的人。

拘留時間以天爲計算單位,期限爲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對數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按照“分別裁決,合併執行”的原則,拘留期限可以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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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和處罰 篇四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衆實施前款行爲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羣衆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羣衆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爲。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章 總 則 篇五

第一條 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爲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目 錄 篇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爲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二節 決 定

第三節 執 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篇七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爲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爲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章 處罰程序 篇八

第一節 調 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爲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爲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爲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覈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