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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報告多篇

個人所得稅報告多篇

【第1篇】終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範文

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爲,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xx、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爲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範文二:

1、我單位 已 (未) 按規定按月進行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有(無)漏報人員或少報收入的現象。(漏報××人,少報××人。)

2、明細申報數據中納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填報正確(有誤)。(錯誤的信息具體是×××××)

3、xx年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有(沒有)發生變更,發生變更的已及時更改(××基礎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稅款所屬期爲xx年xx月至xx年11月)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覈對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稅款所屬期爲xx年xx月至xx年11月)單位發放收入總人次××人(每月發放收入人數之和),已申報總人次××人(每月申報人數之和)。

6、我單位已知道要於20xx年1月1日至1月xx日之間申報xx年度印花稅。

7、我單位已知道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間向管理員報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申報期爲xx年度1月到xx月)

8、我單位已知道到地稅局辦理涉稅事宜時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除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以外其他本單位員工一律由單位出具委託授權書或單位介紹信(必須有首席代表或財務負責人簽字)有效身份證件,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同時提供辦事人員身份證明覆印件。

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範文三:

我企業在 20xx(稅款所屬期爲20xx年1月至20xx年xx月)年期間,按月進行了個稅申報,現對於xx地稅的疑問進行自查。

1、根據xxx地稅納稅評估分析得出,我企業20xx年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覈對不一致,差異xxx元,現經自查,有部份員工沒有按照相關稅法及法規進行申報,有漏報的現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業會計人員調動,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職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認識淺薄,有漏報人員的現象,漏報新入職員工及離職員工的工資薪金合計:xxx元。

② 因xxx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給我企業出20xx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監證報告時,錯誤的把部份成本記入了工資薪金所得,導致工資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證實,xxx稅務師事務所可提供相關證明)。

2、除以上三個因素造成差異外,其餘一切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計稅申報,並沒有存在福利費的發放及其他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所得,同時,工資表上所列出的員工全屬本企業員工,並無虛列印象。

3、我企業會計相關人員在賬務上處理不到位,給xxx地稅局帶來困擾,以後會按排相關人員進行不定期的會計知識及相關法規的培訓,並要求事務所出“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監證報告”的數據一定要按實申報,並準確、清晰的反映企業的所得,合法計稅申報。我企業辦稅人員以後一定會謹遵相關法規,配合xxx地稅的涉稅事項辦理, 並定按其要求做好相關納稅申報的工作。

【第2篇】關於個人所得稅自查自糾情況報告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爲,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爲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3篇】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範文精選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爲,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爲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範文

【第4篇】關於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

請按照如下格式填寫,並與12月15日之前反饋給管理員。(如有特殊情況請在報告最後添加)

xx年度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自查報告

1、我單位 已 (未) 按規定按月進行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有(無)漏報人員或少報收入的現象。(漏報××人,少報××人。)

2、明細申報數據中納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填報正確(有誤)。(錯誤的信息具體是×××××)

3、xx年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有(沒有)發生變更,發生變更的已及時更改(××基礎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稅款所屬期爲xx年12月至xx年11月)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覈對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稅款所屬期爲xx年12月至xx年11月)單位發放收入總人次××人(每月發放收入人數之和),已申報總人次××人(每月申報人數之和)。

6、我單位已知道要於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之間申報xx年度印花稅。

7、我單位已知道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間向管理員報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申報期爲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單位已知道到地稅局辦理涉稅事宜時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除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以外其他本單位員工一律由單位出具委託授權書或單位介紹信(必須有首席代表或財務負責人簽字)有效身份證件,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同時提供辦事人員身份證明覆印件。

法人代表:××

財務負責人:××

年 月 日

(單位公章)

【第5篇】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

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一)

我企業在 20_____(稅款所屬期爲20_____年1月至20_____年12月)年期間,按月進行了個稅申報,現對於xx地稅的疑問進行自查。

1、根據xxx地稅納稅評估分析得出,我企業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覈對不一致,差異xxx元,現經自查,有部份員工沒有按照相關稅法及法規進行申報,有漏報的現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業會計人員調動,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職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認識淺薄,有漏報人員的現象,漏報新入職員工及離職員工的工資薪金合計:xxx元。

② 因xxx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給我企業出20_____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監證報告時,錯誤的把部份成本記入了工資薪金所得,導致工資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證實,xxx稅務師事務所可提供相關證明)。

2、除以上三個因素造成差異外,其餘一切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計稅申報,並沒有存在福利費的發放及其他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所得,同時,工資表上所列出的員工全屬本企業員工,並無虛列印象。

3、我企業會計相關人員在賬務上處理不到位,給xxx地稅局帶來困擾,以後會按排相關人員進行不定期的會計知識及相關法規的培訓,並要求事務所出“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監證報告”的數據一定要按實申報,並準確、清晰的反映企業的所得,合法計稅申報。我企業辦稅人員以後一定會謹遵相關法規,配合xxx地稅的涉稅事項辦理, 並定按其要求做好相關納稅申報的工作。

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二)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爲,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爲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三)

根據貴單位《稅務通知書》要求,我們高度重視,組織勞資、財務及有關管理人員進行認真學習、分析與討論,並專門召開會議,針對需要求整改的問題和關注的事項逐項研究,認真部署整改措施,嚴格自查自糾,強化督促整改。現將自查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如下:

一、統一認識,端正態度,抓住整改關鍵環節

我們一致認爲,《稅務通知書》反饋的問題是中肯、務實的,對我們隊伍建設和有關業務工作是一個很好的促進,一定要虛心、誠心、真心實意地接受批評建議,認真加強整改。一是要強調整改工作“一把手”親自抓,同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二是要認真分解整改內容,明確整改措施、責任部門、責任人員和整改時限。對於整改措施不落實、不到位的,加大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三是要進一步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納稅工作特別是個人所得稅交納工作的督促檢查,狠抓各項規章制度和規定的落實,確保我們的納稅工作合理、穩步推進。

二、針對問題,嚴格措施,有關問題逐項落實

這次整改工作,我們加大整改力度,把《稅務通知書》的有關要求逐項列出整改措施,落實到單位和個人,認真解決。

(一)責成財務部門按照規定期限,及時補繳個人所得稅款_____*元;

【第6篇】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範文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爲,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爲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範文

【第7篇】個人所得稅自查自糾情況報告

個人所得稅自查自糾情況報告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爲,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爲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8篇】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調研報告

一、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現狀分析

在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面,由於人們的稅收法制意識淡薄,稅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區稅務部門所執行的政策不統一等因素,使得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流失嚴重,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爲徵收中的空白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帳務失真,成本不實,基本無稅可徵。由於部分私營企業納稅義務觀念淡薄,法制意識不強,將偷逃稅收作爲致富的捷徑。從筆者對蘇北某縣城40戶年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xx年度有27家企業賬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虧損,4戶盈利企業的利潤也都在10萬元以下,只有一戶就稅後利潤繳納過個人所得稅。據業內人士稱,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是因爲私營企業主私慾薰心,爲了達到逃稅的目的,視稅法於不顧,採取多進成本、轉移收入等手段的結果,也有些企業在地方政府“發展私營經濟”、“照顧企業困難”等政策的保護下,公然採取“變通”方式進行偷稅。

二是稅務部門對應稅所得的管理失控,徵收力度不夠,對偷稅行爲的處罰偏輕,稅收流失量大面廣。由於稅務機關缺乏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有效監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徵管辦法,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取決於私營企業主的納稅意識。據調查統計表明,該縣有7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存在不申報個人所得稅或申報不實的現象。在20xx年度所得稅彙算及各稅統查中,全年查補這類稅款不足5萬元,無一例因未申報而被罰款,也沒有一件此類偷稅案件被立案查處。

三是稅收政策不完善,實施辦法不統一、徵收方式不規範,也造成稅收流失嚴重。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對查補部分的利潤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如何界定私營企業主的投資行爲和消費行爲等,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加之各地區的徵管辦法差異較大,徵管手段落後,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思考

針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深入地進行分析研究,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徵管能力。筆者認爲強化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着力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深入開展稅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除繼續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外還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如在中國小開設稅法常識課程,使新一代公民較早接受納稅義務教育;對新業戶的法人進行強制性的稅法基本知識教育,對其辦稅人員進行強制性的稅收專業知識系統培訓,對老業戶的法人及辦稅人員分批進行經常性稅法知識培訓教育;在各級領導幹部的輪訓內容中,也要安排稅法知識講座,增強其稅收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營造一個良好的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

二是統一稅收政策,完善稅收徵管機制,加強有效監管。在統一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對徵管規定進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確,消除私營企業主收入隱性化、非現金化、來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開化基礎上,建立覆蓋其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嚴格執行私營企業主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納稅制度,建立科學的納稅申報評審機制和稽查制度,加強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監控,健全納稅人的納稅檔案資料,建立私營企業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臺賬等,實行跟蹤管理;準確把握徵稅前提和徵稅環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設計的預定目標正確地組織徵收;合理確定扣除標準,鼓勵私營企業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可以考慮規定免徵額,鼓勵私營企業主加大投入;對一些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健全的企業可實行定額徵收,並附徵個人所得稅;體現“多得多徵,公平稅負”原則,不論是採取何種方式徵收,都必須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對高收入者徵稅。

三是加大稅務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爲。實踐證明,偷逃稅行爲只有通過不斷地嚴厲懲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嚴格徵管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使納稅人爲偷稅行爲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大於依法納稅的付出,對私營企業主申報不足、賬務覈算不實等行爲,除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應當予以重罰,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廣泛開展社會共治,通過法律形式明確金融、司法、工商、社會中介等職能部門的配合義務,借鑑國外的有效監管措施,對私營企業主的信貸行爲,享有的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權益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掛勾,約束其欺騙稅務機關的僥倖心理和偷逃稅慾望。

【第9篇】個人所得稅自查報告精選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爲,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爲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