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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調研報告多篇

所得稅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2022最新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和稅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稅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彙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戶數爲12713戶,其中參加彙算查帳徵收戶數11688戶,覈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戶數1025戶。參加彙算查帳徵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戶,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稅調整後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稅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稅29.79億元,抵免所得稅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戶,虧損面爲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爲23億元。零申報戶744戶。覈定應稅所得率徵收1025戶,徵收企業所得稅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佈情況:製造業641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8%。批發零售業1775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8%。房地產企業673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33%。居民服務業4858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16%。建築業1349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82億元,應繳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稅稅源集中在製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築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稅源的支柱行業。

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覈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覈算盈虧,查賬徵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稅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稅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並重的稅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稅收政策、稅收知識的盲區,紮紮實實的把稅收政策宣傳到戶、輔導到納稅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稅人的依法減免意識,儘可能地減少因納稅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由於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覈算聯繫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稅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三、加強企業所得稅彙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稅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幹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稅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稅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覈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瞭解,嚴重製約着所得稅的規範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稅收法規宣傳,使納稅人瞭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稅日常徵管

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徵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稅稅源籍冊資料、重點稅源資料和所得稅申報徵收、彙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稅戶管檔案資料,爲所得稅管理打好基礎。

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

【第2篇】新企業所得稅法過程運行情況調研報告

新企業所得稅法過程運行情況調研報告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總體稅制改革精神,對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對營造各類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推進稅制現代化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及稅務部門的徵收管理工作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但是從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我市近10個月的執行情況看,在運行過程中仍然出現了一些納稅及徵管等方面的問題亟待我們解決,下面,結合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我市的執行情況,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對策談幾點粗淺認識。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我市的執行和運行情況

企業所得稅作爲我國的主體稅種之一,在組織收入,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職能越來越突出,面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我局嚴格按照上級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業所得稅徵管工作思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覈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範避稅”開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線稅務人員中加強培訓輔導,通過舉辦政策培訓輔導班和每月一次的業務考試,以考促學,使其儘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規定;其次是加大稅法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視、網站及黑板報等多種媒介使廣大納稅人對新稅法的出臺原因及主要變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認識,對納稅人進行集中培訓,進一步提升了廣大納稅人的自覺遵從度;第三採取集中與個別輔導相結合的方式,就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預繳表如何填寫及政策依據對納稅人進行了詳細講解,並充分利用電子網絡,將預繳表以電子文本形式發送給納稅人,由納稅人自行填寫打印後上報稅務機關,方便了納稅人,節約了徵納雙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跟蹤問效機制,對新稅法的實施及其實施過程中的問題逐一解決或上報。通過採取以上切實有效的措施,新稅法平穩過渡,目前納稅人已按照新法的規定完成第三季度預繳,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計完成企業所得稅112388萬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萬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採礦業、電力、燃氣和水的生產供應業由於價格因素的影響使企業效益大幅增加(其中採礦業完成企業所得稅71913萬元,同比增長40.39%,電力、燃氣和水的生產供應業完成企業所得稅2903萬元,同比增長85.26%)剔除此項因素,企業所得稅收入呈現減少狀況。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運行過程中,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基層單位反饋的問題,迅速出臺了諸如《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問題及時的得到了解決,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需要有好的徵管措施,好的徵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徵管辦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接替過程中一些問題不可避免的會顯現出來,需要我們去認真處理和研究:

(一)稅源管理問題及影響

1、企業所得稅地點變更以及總部經濟導致的稅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覈算的單位爲納稅人,實行就地納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彙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稅,隨着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稅地點的變更,對於各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其納稅戶戶籍管理和稅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由於新辦法對執行就地繳納的二級分支機構的具體界定標準不明確,加之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稅收任務個地區利益的不同考慮,使得分支機構分配預繳制度的執行出現較大彈性,另外異地分支機構設立後只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副本,不需要在總機構稅務登記副本上添加分支機構名稱,若總機構不及時主動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稅務機關難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機構的情況。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了老企業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說,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xx年3月16日之後還是之前爲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着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併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複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的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小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能夠更好地發揮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業,爲了享受低稅率,採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爲進行分解、調整企業規模,將不符合規定的企業變換爲符合規定的企業,給稅務機關認定和管理帶來了困難。

(二)稅基管理問題及影響

1、原有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在稅基確認上原理相同但具體規定差異很大。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內外資企業的 稅基確認標準將會統一,但實際工作中問題的複雜性以及對政策理解程度和計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導致出現各不相同的結果。

2、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較大,增加了稅基確認的難度。會計準則、會計覈算方法的變化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產生了較大影響,企業財務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政策的難度。如新會計準則將職工福利費統一在職工薪酬中核算,同時規定應付福利費結餘,上市公司可以結餘衝減當期管理費用,非上市公司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卻依舊允許提取職工福利費,與新會計準則的不吻合使企業無所適從。

3、不徵稅收入界定不明確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帶來不便。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這一規定不區分支出性質,“不徵稅”的精神未真正體現。如果納稅人將不徵稅收入用於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則進行扣除,則必然造成對不徵稅收入事實上的徵稅。

4、成本費用扣除項目規定不明確,使企業惡意增加成本費用扣除項目,減少應稅收入,而適當憑證概念的引入,也給日常徵管中對稅前扣除項目的認定帶來較大的彈性,使稅、企間存在一定的分歧,無形中放寬了稅前扣除的條件。如工資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中都用了“合理”一詞,但“合理性”作爲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在具體執行中由於理解角度和知識背景等差異很容易在徵納雙方甚至徵管機關內部形成不同的意見,另一方面對“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界定亦不明確,在實際操作中,對於使用勞務派遣企業提供的勞務人員,企業職工應如何界定缺乏統一的徵管口徑。

5、稅收優惠方面的時間認定規定模糊與相關規定不銜接,給實際工作中具體操作造成了困難。如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新法對企業以前年度結轉技術開發費未抵扣額如何過渡處理無明確規定;又如新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爲4年和3年,而是僅適用於20xx年1月1日後購買的設備還是包含以前購買的設備規定不明。

(三)徵管能力問題及影響

1、“一稅兩管”經過六年多的實踐運行,導致稅收徵管成本不斷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斷、效率降低,給徵納雙方帶來了很大的不便,無法體現稅法的剛性,已成爲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中面臨的主要問題。雖然國家在20xx年出臺了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權限的文件,但給企業在對企業所得稅管理權限的選擇上留下了操作空間,企業會隨意變動註冊資本中貨幣資金的比例,選擇國、地稅管理部門,另外由於國、地稅兩家對企業所得稅管理程度的不同,勢必會造成同類納稅人因歸屬不同的稅務機關管轄而出現稅負“倚重倚輕”的問題。

2、所得稅優惠由傳統的以區域優惠爲主轉變爲以產業項目優惠爲主的方式,給稅務機關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如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專用設備投資優惠、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優惠等享有優惠產業和項目的資格認定問題,由於有關法規和文件對認定部門各方的責任劃分不明確,稅務機關成爲了最主要的責任承擔者,而以稅務機關的專業領域來看,顯然難以承擔審覈和認定的能力,客觀上造成了認定責任和專業能力的失衡,必然帶來管理上的隱患和漏洞。“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亦存在類似問題。

3、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中所得稅相關模塊升級相對滯緩,導致軟件模塊功能與所得稅政策規定不同步、不銜接,無法真正實現管理與信息化同步發展。新舊稅法更替,徵納雙方在短期內面臨新舊申報表的同時運用,如何及時保證更新稅收徵管信息系統,對稅務機關的徵管能力是一次考驗。

(四)對企業所得稅稅收收入的影響

1、稅率調整對收入的影響

從我市的情況看,管轄範圍內原適用33%稅率,現在適用25%稅率的企業約佔盈利企業的29%,其應納所得稅約佔我局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98%;原適用33%的稅率,現在適用20%的優惠稅率的企業約佔盈利企業的71%,其應納企業所得稅佔我局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2%,新稅法實施後,若以20xx年度數據爲基準,不考慮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和市場變化兩因素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影響,稅率變化將使企業所得稅收入下降9%左右。

2、稅收優惠政策和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變化對收入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福利企業按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數額進行加計扣除,不再實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實行將增加福利企業所得稅收入,以20xx年數據比較,此項變動將使企業所得稅收入增加約2%左右。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大小,則需要等到明年企業所得稅彙算和減免稅審批時候才能體現出來,目前無法測定,但新法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放寬,基本可以確定將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3、扣除項目的變化對收入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扣除政策,對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費三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列支,並且要求在支出時衝減20xx年底掛賬部分,這將對應納稅所得額有比較大的影響,影響深度將有待年度所得稅彙算時候才能得以測算。

三、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對策

面對以上實際徵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想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穩步增長,國家稅制改革順利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落到實處,首先應當從機制上給予創新,爲稅收工作帶來新的血脈,其次應不斷健全制度,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爲契機,強化並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執行新的企業所得稅工作要求,我們認爲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

(一)從完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體系方面

1、完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計稅及徵管體系。首先要細化計稅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分支機構利用組織結構變化避稅的監督,明確、細化對二級分支機構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做出判定的適用標準,統一各地稅務機關征管口徑,同時,加強對外經營環節的管理,提高總機構對掛靠項目的財務覈算的監管;其次理順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徵管關係,對非法人分支機構進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確所得稅徵管權限,以保證總機構與非法人分支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一致。

2、優化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規定。進一步完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徵稅收入的表述,明確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明確工薪扣除標準,彌合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差異,明確福利費扣除銜接方法,明確原稅制下幾個稅前扣除項目的過渡銜接問題。

3、加緊制訂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及審批制度。加快與新稅法優惠配套的相關政策的出臺,儘快明確原有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有效性;明確稅收優惠審批制度,對哪些稅收優惠屬於審批類、哪些屬於備案類,權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證單書、提供資料如何確定等具體問題應系統化地重新加以明確。

4、爲便於企業所得稅的日常徵收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避免由於國、地稅徵管力度的差異造成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同,應儘快將企業所得稅這一單一稅種的徵收管理工作放在一個稅務部門進行。

(二)從稅務機關自身建設和徵收管理方面

1、加強培訓工作,嚴格規範企業所得稅執法。建立縣以下基層稅務管理人員定期業務培訓制度,要通過理論培訓和實踐鍛鍊,不斷更新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培養一批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提高整體管理素質,實現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行好新企業所得稅法,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抵制干預企業所得稅執法的行爲。逐步建立依據合法、標準明確、程序規範、易於操作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體系,爲依法行政提供製度保障。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加強稅收執法檢查,加大執法過錯追究力度,全面規範稅收執法行爲。

2、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重點是突出服務特色,創新服務措施,真正達到降低納稅成本、提高納稅遵從度的效果。根據企業所得稅政策複雜、涉及環節多、管理難度大、稅源國際化等特點,緊密結合所管轄企業的實際,在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個環節,分別採取加強和改進服務的針對性措施,一是加大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輔導的力度,幫助企業正確理解各項政策;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簡化減免稅、財產損失等事項的審批、審覈程序,提高效率;三是進一步推行和完善電子申報,提高企業財務信息採集效率。

3、優化稅源管理機制,強化稅源監控。首先要建立稅源管理機制,把稅源管理納入稅管員的職責範圍,從日常檢查、信息採集、資料覈實、稅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稅管員崗位職責,並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規範稅管員管好稅源。其次要建立稅源分析機制,準確掌握稅源存量,把握稅源增量,確保稅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稅源監控機制,開發稅源監控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管理稅源信息,使監控系統成爲稅管員得心應手的管理平臺,利用科技力量實現數字化徵管,把稅源管住、管好。

4、進一步做好日常徵管工作,加強所得稅稅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規範收入確認和稅前扣除兩個環節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做好以下幾項日常工作:首先,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其次,做好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工作,合理確定覈定徵收標準,保證覈定徵收公平合理,並做好國稅、地稅覈定徵收率的協調。第三,對一般稅源企業,強化納稅評估,結合所得稅稅源特點,優先選擇重點行業、特色行業、行業稅負離散度較大的企業、註冊資本在一定額度以上的連續虧損的企業、納稅異常企業等作爲評估重點。

5、規範彙算清繳,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將所得稅彙算清繳延長到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這給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調整、自核自繳提供了更充足時間,也爲稅務機關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條件。彙算清繳工作是檢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最好標準,在彙算清繳過程中堅持事前、事中、事後三步管理,認真規範彙算清繳工作每一步,嚴格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做好法人企業彙總納稅和微利企業的審覈認定工作,正確界定適用稅法的納稅人和基本納稅單位。

6、加快推進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要將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全部納入整個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通盤考慮,優先建立彙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管理信息全國範圍的傳遞和共享;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稅多元化申報;要完善綜合徵管軟件的企業所得稅應用管理功能,增加彙算清繳、納稅評估、涉稅事項審批等管理功能;要逐步建立重點稅源數據庫、數據分析預警系統等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推進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第3篇】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稅收徵管問題的調研報告

目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稅收徵管在稅收政策上及日常稅收執行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和難點,給稅收徵管帶來一定壓力。

一、稅收政策上存在的幾個難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界定難。《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此條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難於掌握。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企業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在實際操作中當企業未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也未支付時是否要扣繳。又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採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結算。那麼,如何確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相應的稅款繳納時間?是按合同簽訂後第一次付款時間、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時間還是按每次實際付款時間?況且在實際經濟往來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貨幣形式,如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對於此種情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

2、預提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界定難。

⑴收入確定難。《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金額爲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金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問題並不是如此簡單。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很多企業是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支付,那麼這個計提比例是否恰當?所提供的專用權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國企業轉讓國內企業股權,很多是關聯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通常存在轉讓的價格不真實、零價格轉讓或低價轉讓等問題,轉讓收入難以確定。

⑵成本確定難。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財產轉讓所得上,其中以股權轉讓尤爲突出。股權轉讓成本即股權轉讓所得的扣除數,是影響企業所得稅計算的一項關鍵因素。由於股權轉讓成本是一個歷史概念,以外幣投資形式的原始投資額是用歷史匯率還是以現時匯率計算轉讓成本?另外,股本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如其中的資本公積金有的已完稅、有的未完稅,是否不加區分一併扣除?還是有選擇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無統一標準。

3、預提所得稅的申報和徵收界定難。《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上述規定對於特殊情況可能無法發揮作用,如離岸股權轉讓雙方均是外國企業,轉讓行爲一次發生,交易活動一次結算,讓受讓方履行扣款義務很不現實,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或稅務機關追繳申報也很難做到。

4、預提所得稅的徵收對象界定難。部分非居民企業既沒有在當地登記註冊,也沒有經營場所,要找到這些企業並對其實施有效的稅收監管非常困難,漏徵失管的現象在所難免。

二、日常稅收徵管中遇到的幾個問題

1、合同無中文版本。支付單位多數提供的合同爲全英文版本,還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於合同中許多關鍵用語均爲專業詞彙,審覈人無法讀懂,即使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翻譯稿,但由於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擔相同於正式合同的責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業在開具證明時發現該行爲應徵稅時,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稅行爲的合同。由於國外公司不需蓋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籤一個外文名即可,因此,稅務機關無法依據合同來判斷該合同內容的真僞。更有甚者,將應稅收入以“化整爲零”的方式逃避監管,不履行納稅義務。

3、“事後申請”。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纔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這種“事後申請”給稅務機關的取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稅金額。

4、常設機構偷逃稅款。一些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爲境內企業提供勞務,但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收款也由總公司收取,從而將其常設機構的收入轉爲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稅款。審覈人員在開具證明時很難了解業務的實質,只能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爲其開具證明。

三、加強預提所得稅稅收管理的幾點措施

鑑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爲,應高度重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徵管,通過實施“個案分析、個別巡查走訪、個性調研服務、個案評估檢查”的“四聯動”,深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長效管理,確保國家稅款的安全和稅收秩序的規範。具體可採取以下多種措施:

1、擴大監控面,強化對轄區內非居民企業稅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非居民企業稅收徵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範疇,擴大監控面,尋找有效稅源,實施源泉控制,着力解決戶籍不明、稅源不清的問題。通過細分稅管員的管理責任,對轄區內的非居民企業進行“點對點”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並建立納稅人信息庫,重點調查其在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是否有來源於轄區的應稅收入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應稅收入的支付情況,挖掘隱性稅源,防止稅款流失。

2、夯實管理基礎,全面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規範納稅人的納稅行爲,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求境內機構、扣繳義務人將發生的應稅支付項目、支付金額、支付對象、以及支付對象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舉證、簽訂的相關合同文本(中、英文雙語對照)等徵管要素如實報稅務機關事先備案,並建立企業付匯臺賬備查。

3、動靜結合,實現稅源的科學、細緻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稅務責任區要將預提所得稅及時納入日常稅源監管範圍,通過落實管理員實地巡查,弄清情況、定期分析細比對、月度(季度)指標嚴監控、年度匯繳勤把關等綜合性聯動管理措施,實施稅前、稅中、稅後的全程動態管理,提高應稅行爲和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辦稅服務廳徵收窗口要強化對預提所得稅申報徵收的書面審覈。對納稅人提交的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審查,尤其要對徵免界限的劃分、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稅依據、相關證明資料等內容進行把關和比對,登記售付匯分類臺賬並將徵收信息傳遞責任區管理員以加強後續跟蹤管理,確保窗口靜態管理向責任區動態管理的延伸。

4、交換情報,加大評估和檢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員實地考察覈查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有疑點或有異常的支付項目逐級實施情報交換,以堵塞漏洞。與此同時,要從扣繳義務人、境內機構兩個層面上開展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個案專項評估和檢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結合,立足案頭評估與實地評估相結合,立足日常評估與匯繳相結合,立足評估與稽查相結合,立足評估檢查與事後整改相結合,着力解決申報信息不實問題,有效化解徵管難點、疑點和盲點,充分發揮納稅評估“以評促管”的功效,充分發揮稽查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稅收的公正性。

5、部門協調,開展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辦稅。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組織體系,暢通與地稅、外經貿局、招商局、支付銀行、外管局等部門的協作和溝通,優勢互補,及時獲取設立開業、合同簽定、資金支付、業務發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齊抓共管,放大管理效應,不斷拓展治稅空間。

6、優化服務,營造和諧互動的徵納關係。對外,結合新所得稅稅法的貫徹實施,依託“稅企懇談”、“稅法解讀”、“重點企業走訪”等服務平臺,提前介入,通過現場辦稅、現場諮詢、現場問政、現場解決問題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有針對性開展納稅提醒,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對內,加強幹部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技能培訓,提高幹部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水平。

7、理論聯繫實際,注重對稅收政策的調研管理。鑑於目前稅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確性,建議上級局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專題調研,明確特殊情況下的稅收政策的執行,如:離岸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時間;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稅依據;股權轉讓的成本;境內被投資企業履行扣繳義務等,從而使稅收政策更趨合理、完善,更切合稅收工作的實際。

【第4篇】對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調研報告

對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調研報告

企業“長虧不倒”是一個十分令人困惑的現象,“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的徵管是納稅評估和檢查的重點對象,分析“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徵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並提出加強這類企業所得稅徵管的建議,對企業所得稅的徵管有着重要意義。

一、“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徵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採用“障眼法”,私設“小金庫”。許多企業設置兩套賬,對正常的業務收入,需開發票的記a賬,不需開發票的記b賬,脫離稅務機關的監控;將銷售次品收入、副產收入、邊角廢料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等收入存入“小金庫”;有關部門的返回收入不入賬,如保險公司的無賠優待款、銀行匯票保證金利息收入、環保費返回收入、代辦業務手續費收入及對外投資、聯營的投資收益等等。

2.亂列費用,虛增成本。亂列費用。主要表現爲七種形式:(1)將應該資本化的利息進入財務費用;(2)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私人生活費用,如列支私人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小孩學費、員工手機費等;(3)分解業務招待費,將業務招待費分解爲差旅費、業務宣傳費、會議費等,成爲企業“合理避稅”的熱點;(4)董事會費、會議費,不據實列支,以領代報;(5)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重複列支;(6)濫列差旅費,亂報出差天數,差旅費標準過濫,採取在支付工資或銷售提成時報銷差旅費的做法等,達到員工少繳個人所得稅,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7)虛列工資費用或虛報職工人數,若平均工資未達到稅前扣除標準,在工資表上不寫合計數,先要職工簽字,再將差額補上,或者利用銀行代發工資,將差額付出,掛業主及親屬姓名。

3.利用庫存商品,虛增成本。主要表現爲九種形式:(1)虛假庫存。賬面只記進貨,不記銷售,這樣導致存貨增加;企業將大量現金收入不開票入賬作收入,使銷售成本無法結轉,只能長期反映在存貨中,形成虛假庫存。(2)虛增預提生產成本。(3)高轉產品成本。少留期末在產品成本,多轉完工產品成本,以隱蔽方式截留利潤,減少應納所得稅。(4)不辦理入庫手續,從生產車間直接銷售,少報銷售收入。(5)白條入賬。(6)濫用暫估入賬。或月初不用紅字沖銷原來的估價入賬,等發票到時重複入賬,虛增原材料;或月初不用紅字沖銷原來的估價入賬,永遠等不到發票到來,虛增原材料。(7)以購代耗。購進材料時,未使用便記入成本、費用,所附原始憑證爲購貨發票。(8)不用或少用以領代耗車間領用的材料,記入成本費用,採用不作退料或假退料的辦法虛增成本,多出來的材料形成賬外物資,形成“小金庫”。(9)材料假出庫。企業爲了減少利潤,在每年的12月份,由車間辦理領料手續,填制領料單,而實際並未領料,進行空轉,或者以原材料抵償債務。

4.偷樑換柱,高估資產,多攤費用。(1)混淆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概念。故意混淆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概念,將固定資產作爲低值易耗品一次攤銷,造成多列費用。(2)未取得稅務機關監製發票的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在所得稅前扣除。以固定資產入賬時所附原始憑證,或僅憑內部憑證入賬,直接計提折舊,並且在稅前列支。(3)不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多提折舊,多攤費用。納稅人購買的例如轎車、房屋和機器設備等,不按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而有的納稅人卻與評估機構串通一氣,故意高估資產價值,以達到多提折舊,多攤費用的目的。

5.移花接木,利用往來賬目,不記收入掛往來,虛列成本記往來。(1)利用預收(付)賬款賬戶,不記收入掛往來,使企業年末預收(付)賬款有大量貸方餘額;如果企業的收入很少,費用很大,企業可能會採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業務收入的原始憑證更改爲借入資金的憑證,然後再以還款名義轉移資金。(2)利用其他應收款賬戶,一是費用掛賬,企業爲了增加當年利潤,先把費用掛起來;或把一些違規的費用或暫時未能取得發票的費用放在這個科目,通過記賬憑證,尋找時機通過轉賬憑證一次性或分次將違規費用正式計入公司的成本、費用。二是個人投資者長期借款不還,轉移利潤。三是以借款的名義發放獎金;四是利用向關聯公司的借款,多列、虛列財務費用。(3)應收賬款的三個對衝,一是違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收賬款貸方餘額與借方餘額對衝,故意隱瞞有大量預收賬款的事實。二是應付賬款與應收賬款對衝,隱瞞銷售收入,兩頭在外的企業最爲明顯。三是主營業務成本與應收賬款對衝,虛增成本。

二、造成“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徵管漏洞的主要原因

1.稅務機關自身管理上的原因。(1)只重增值稅管理,不重所得稅管理。企業所得稅業務複雜,要求高。而基層國稅務機關這幾年接觸企業所得稅不多,認爲企業所得稅稅源小,沒有把它看成是稅收新的增長點,沒有把它與增值稅同等視之。有相當部分的稅務幹部對企業所得稅業務知識知之甚少,業務不熟,這種只重增值稅 管理,不重所得稅管理,不利於企業所得稅的徵管。(2)稅務部門徵管信息不暢,徵管效率不高。由於受目前徵管體制的侷限,徵管信息傳遞並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徵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徵管與徵管之間、徵管與稽查之間、徵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於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及時組織徵管,形成漏洞。(3)來自外部的干擾。在一些地方政府出於地方短期利益違背國家政策,對一些企事業單位實行所謂的重點保護,用行政命令方式干預對這些單位違法行爲的查處,甚至對一些單位的正常檢查也需經當地政府的批准。其次,來自不良社會力量的影響。拋棄社會責任,追求一種可視利益,滿足現時需求,這種力量並非是簡單的個體,而是有着盤根錯節的人際關係、複雜的社會背景,是以人際關係爲媒介,以金錢爲紐帶,以實現即得利益爲目標的社會羣體,以至於少部分國家公職人員也依附或“服務”於這種勢力,使一些非法行爲遊離於政府行政行爲的監管之外,個別稅務工作人員也深受影響。(4)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機構、覈算權上收,而稅務機關無力應對。近年來,一些高收入行業、壟斷部門的所屬分支機構紛紛上收、覈算權紛紛集中。一是不利於基層稅務機關的源頭控管、精細化管理,因爲最熟悉情況、最能及時發現問題的當地稅務機關被晾在一邊。二是其總部或集中核算地往往駐在大中城市,經濟相對優越,稅收管理環境相對寬鬆。集中後,基層稅務機關往往無大的作爲,這些納稅人則有恃無恐。三是收入(所得)的支付和核算由於涉及面太廣、內容太複雜,集中地的稅務機關難以管到位。

2.納稅人的原因。(1)“偷逃稅”違法行爲與承擔風險不對稱。在一些發達國家,稅務部門會隨機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爲,不管是誰,輕則罰款補稅,重則入獄,身敗名裂。而我國現行稅收徵管法規定,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爲給予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由於稅務機關只注重稅款的查補而輕於處罰,致使許多人認爲偷逃稅即便被查處了也有利可圖。據統計,近幾年,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罰款僅佔查補稅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由於沒有規定處罰的下限,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而人治大於法治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違法者得到庇護時有發生。所有這些都客觀上刺激了納稅人偷逃稅的動機。(2)依法納稅意識相對淡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觀上依然存在着隱瞞收入,故意偷逃稅的意識。

3.社會的原因。(1)社會評價體系被人爲扭曲。偷逃企業所得稅的一個重要因素與當今人爲扭曲的社會評價體系不無關係。有人一方面爲社會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稅。因爲社會和個人似乎都認爲捐贈比納稅更有價值和意義;其次,沒有形成“偷稅可恥、人人喊打”的社會輿論氛圍,周圍人也並不因此視他人的誠信記錄不好,不與之交往,或斷絕交易。而在國外偷稅就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只要誰有偷逃稅行爲,不但其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而且行爲會受到公衆的鄙視。(2)銀行結算制度改革的滯後是當前企業所得稅徵管中最大的黑洞。主要是現行制度爲納稅人大量的購銷業務提供了體外循環的渠道。從我們查獲的案件中發現,現在的企業特別是私營性質的企業,除在商業銀行或信用社有一個不得不存在的名義結算基本戶外,多頭、多人開戶的現象比比皆是,而這些儲蓄戶頭根據現行的儲蓄賬戶管理辦法可以結算進出各種類型、額度和同城異地的資金,使大量經營性資金的循環可以脫離企業財會而達到相同的目的。除了報表上的銷售因爲需要增值稅發票,能以基本結算戶轉賬結算外,其他部分則通過儲蓄賬戶轉賬結算,或是現金結算。

三、加強對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稅徵管的建議

1.加強企業所得稅日常監管,預防偷逃所得稅行爲的發生。一是加強對企業應稅收入方面的日常測算,重視往來賬戶的監督,藉助信息網絡加大對發票往來開具的監控力度。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報批制度。三是加強重點監控,注意發現疑點,結合內查外調,查清企業虛假賬務處理。四是加強對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成員單位的延伸監管,將報賬制單位一併納入管理。五是加快信息制度改革,完善計算機網絡化建設。爭取早日與各相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達到資源共享。

2.依法嚴肅鑑定企業徵收方式,對賬證不全,不能正確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中小企業,嚴格覈定徵收,合理確定分行業應稅所得率,科學覈定應納稅所得額,督促引導企業向查賬徵收管理轉變。

3.強化對企業所得稅的稽查,加大對偷逃稅的懲處力度。要敢於破除“人情稅”、“關係稅”,堅持依法納稅,堅持依照《徵管法》有關規定,對查處的偷稅款及罰款久拖不交的企業,採取強制措施,依法堅決催繳入庫;對大案要案,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並對偷稅者予以重罰,對法人代表和財務人員追究法律責任,讓其付出高額“偷稅成本”。

4.着力提高稅務人員的政策業務素質和計算機操作水平。各級稅務機關應注重對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納稅輔導工作,下大力舉辦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班,多渠道發放納稅輔導資料,切實提高企業辦稅員的業務素質。切實解決稅務機關與人員不能發現問題,有些雖發現了問題卻不能解決問題;納稅人無主觀故意原因造成財務覈算不健全,納稅申報不全面、真實、準確,稅務人員不能及時發現和進行正確輔導,或者對納稅人主觀故意不能甄別而處理不當的問題。

5.儘快建立並積極推行個人信用制度。首先,建立完善儲蓄存款實名制,通過建立健全個人賬戶體制,將工資、薪金、福利、社會保障、納稅等內容都納入個人實名賬戶,並藉助稅務、銀行、司法部門密切配合和強大的計算機網絡支持。其次,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做到“全國統一、一人一號”。再次,建議儘快頒佈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規,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記錄與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和使用,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爲規範做出明確的規定,用法律制度保證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

【第5篇】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調研報告

一、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現狀分析

在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面,由於人們的稅收法制意識淡薄,稅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區稅務部門所執行的政策不統一等因素,使得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流失嚴重,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爲徵收中的空白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帳務失真,成本不實,基本無稅可徵。由於部分私營企業納稅義務觀念淡薄,法制意識不強,將偷逃稅收作爲致富的捷徑。從筆者對蘇北某縣城40戶年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xx年度有27家企業賬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虧損,4戶盈利企業的利潤也都在10萬元以下,只有一戶就稅後利潤繳納過個人所得稅。據業內人士稱,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是因爲私營企業主私慾薰心,爲了達到逃稅的目的,視稅法於不顧,採取多進成本、轉移收入等手段的結果,也有些企業在地方政府“發展私營經濟”、“照顧企業困難”等政策的保護下,公然採取“變通”方式進行偷稅。

二是稅務部門對應稅所得的管理失控,徵收力度不夠,對偷稅行爲的處罰偏輕,稅收流失量大面廣。由於稅務機關缺乏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有效監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徵管辦法,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取決於私營企業主的納稅意識。據調查統計表明,該縣有7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存在不申報個人所得稅或申報不實的現象。在20xx年度所得稅彙算及各稅統查中,全年查補這類稅款不足5萬元,無一例因未申報而被罰款,也沒有一件此類偷稅案件被立案查處。

三是稅收政策不完善,實施辦法不統一、徵收方式不規範,也造成稅收流失嚴重。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對查補部分的利潤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如何界定私營企業主的投資行爲和消費行爲等,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加之各地區的徵管辦法差異較大,徵管手段落後,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思考

針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深入地進行分析研究,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徵管能力。筆者認爲強化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着力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深入開展稅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除繼續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外還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如在中國小開設稅法常識課程,使新一代公民較早接受納稅義務教育;對新業戶的法人進行強制性的稅法基本知識教育,對其辦稅人員進行強制性的稅收專業知識系統培訓,對老業戶的法人及辦稅人員分批進行經常性稅法知識培訓教育;在各級領導幹部的輪訓內容中,也要安排稅法知識講座,增強其稅收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營造一個良好的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

二是統一稅收政策,完善稅收徵管機制,加強有效監管。在統一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對徵管規定進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確,消除私營企業主收入隱性化、非現金化、來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開化基礎上,建立覆蓋其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嚴格執行私營企業主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納稅制度,建立科學的納稅申報評審機制和稽查制度,加強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監控,健全納稅人的納稅檔案資料,建立私營企業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臺賬等,實行跟蹤管理;準確把握徵稅前提和徵稅環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設計的預定目標正確地組織徵收;合理確定扣除標準,鼓勵私營企業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可以考慮規定免徵額,鼓勵私營企業主加大投入;對一些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健全的企業可實行定額徵收,並附徵個人所得稅;體現“多得多徵,公平稅負”原則,不論是採取何種方式徵收,都必須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對高收入者徵稅。

三是加大稅務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爲。實踐證明,偷逃稅行爲只有通過不斷地嚴厲懲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嚴格徵管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使納稅人爲偷稅行爲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大於依法納稅的付出,對私營企業主申報不足、賬務覈算不實等行爲,除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應當予以重罰,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廣泛開展社會共治,通過法律形式明確金融、司法、工商、社會中介等職能部門的配合義務,借鑑國外的有效監管措施,對私營企業主的信貸行爲,享有的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權益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掛勾,約束其欺騙稅務機關的僥倖心理和偷逃稅慾望。

【第6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併後優惠過渡期問題的調研報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__〕39號),確定了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而這些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將按通知所附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項,涵蓋了新稅法公佈前國家批准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大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爲順利實施“新法”,設立必要的優惠過渡期是客觀的需要:這既是我國以往修改稅法所採用的一貫做法,也是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銜接新、舊稅法的必需。一是有利於體現政府對企業既得權益的尊重及維護政府的國際形象和公信力;二是爲企業提供一個適應新稅收政策的時間和空間,以緩解因稅收政策變化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衝擊,使企業有時間調整經營策略和採取應變措施,有效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和保護外商投資的積極性;三是有利於財政部門利用優惠過渡期制定相應的對策,降低實施“新法”對財政收入帶來的衝擊;四是有利於稅務部門改革和完善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徵管模式。但同時,過渡期政策也帶來一定的問題。

(一)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利於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我國加入 wto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地位雖已基本確立,但絕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仍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與我國的稅收政策和政府行爲有一定的關係。wto是一個建立在多邊條約基礎上的全球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其規則體系對所有成員的對外經貿活動都有強制約束力。在wto的諸多規則中,與成員方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關係密切的主要有四項,分別爲補貼與反補貼規則、國民待遇規則、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規則。而我國現行的部分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這四項規則相沖突,而部分發達國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也與此有一定的關係。在優惠過渡期內如不進行調整,會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

(二)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稅收優惠,不利於不同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

市場競爭要求各競爭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但長期以來,我國內、外資企業一直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爲了有利於吸引外資,我國的涉外企業所得稅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對外開放發展的需要,堅持“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了一整套稅收優惠政策。其主要特點是:對外商投資於不同的地區、產業、行業和不同的投資項目,採取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稅收優惠措施。相對而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側重於勞動就業(下崗工人再就業優惠、街道企業稅收優惠等)、社會福利(福利企業等)和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三廢”處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方面;而外資企業則側重於吸引直接投資、引進先進技術等方面,內資企業的優惠方式主要是直接減免,而外資企業不僅有直接減免,且優惠面較廣,如生產性外資企業全部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待遇,還有再投資退稅、預提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措施。這種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反過來說,也造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稅收不公平待遇。兩者名義稅率雖然都是33%,但因爲外資企業享受着比內資企業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稅負只有13%左右,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則在25%左右,也就是說,內資企業相當於外資企業兩倍。由於稅收負擔差別的懸殊,外資企業享受着超國民待遇,這不僅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樣是外資企業,因投資地區不同其稅負也不平等的問題,這有悖於wto中關於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抑制了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對市場經濟運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兩法合併後,內外資企業適用同一部企業所得稅法,上述問題將會得到有效解決,但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將有一定時間的過渡期,儘管內資企業適用新法後,稅負將有所降低,但由於原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較多,其稅負與適用新法後內資企業相比仍然較低,稅收的公平原則仍然得不到體現,一定程度上既影響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影響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公平。

(三)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稅收優惠,不利於我國反避稅工作的開展。我國現行的涉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主要是稅率優惠和稅額減免,減免稅優惠較多,容易誘發外商投資者採取轉移利潤等多種手段逃避納稅義務。兩法合併後,由於原有外商投資企業有一定的過渡期,使新老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較大,內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仍然存在,這給新老外資企業提供了避稅的空間,也給一些內資企業提供了避稅的空間。如外商投資者利用新老企業之間的稅賦差距,轉移利潤的避稅將更爲容易,內外資企業均可以遞延銷售收入確認時間,利用稅率差避稅。因此,兩法合併後的一段時期,我國本來就比較薄弱的反避稅工作會更爲困難。

(四)給稅源監控和稅務管理增大難度。由於存在一個優惠過渡期,在一定時期內存在新、舊所得稅制並行的情況,既要實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舊法的優惠政策,不但給稅源監控帶來一定的難度,同時容易產生稅收徵管混亂,且由於“新法”將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基、稅收優惠政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不但稅收管理員在業務上難以兼顧做好,就是納稅人也難以一時適應。如果信息化建設和稅法宣傳、培訓不能及時跟上,“新法”實施將難以取得社會滿意的效果。部分企業可能會濫用稅收政策進行偷稅和避稅,從而增大稅務管理的難度。

針對優惠過渡期可能存在的問題,擬提出如下的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積極引導外資儘快瞭解和適應“新法”的優惠政策,以有利於外資在優惠過渡期作出新的投資選擇(包括轉產改行),促使其穩定並增加在華投資。根據新法內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優惠政策的原則取向,是把現行的區域性優惠爲主向以產業性爲主轉變,並側重體現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基礎設施建設、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和有利於就業再就業等,目的是把稅收優惠政策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結合起來。因此,對於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稅務部門在優惠過渡期應積極引導外資企業增進對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幫助其根據國家公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行轉產改行或投資再選擇,儘量避免其在優惠過渡期結束後終結在華經營、轉移投資。

(二)加強納稅評估,加大反避稅力度。兩法合併後過渡期內,新老稅制之間的稅負差異,給外資企業避稅造成了空間,因此,兩法合併後,要進一步加大反避稅的力度,提高反避稅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要在稅法中單獨列出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爲完整的稅收專門法規,要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增加對避稅的處罰。二是要全面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定期進行稅務審計,認真審覈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結轉的合法性,特別要對未能按期限進入獲利年度的企業加強評估和審計;要嚴格區分和監控企業正常的稅收籌劃和故意避稅行爲;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戶式”納稅評估覆蓋面廣、涉及稅種齊全和分行業評估的優勢,爲反避稅審計提供準確性較高的信息數據。三是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稅能力,可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建稅務情報收集和交換的專門機構,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範情報交換程序,適時擴大情報交換範圍。建立國際性的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稅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應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並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依據,切實提高反避稅能力。“新法”施行後,在優惠過渡期內,外資企業由於稅負上升,其避稅手法將會多樣化;不僅會利用“轉讓定價”手法在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還會採取資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勞務費、特許權使用費和轉嫁虧損、濫用稅收協定、利用避稅港避稅等手段進行避稅。因此,基層稅務機關除了要加強納稅評估、反避稅審計和稅務稽查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稅收管理員要認真做好稅源監控工作。

(三)要重視運用信息技術監控優惠過渡期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實施“新法”,除要開發適應“法人所得稅法”的稅收徵管軟件外,還要開發能對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期的企業進行有效監控的徵管信息子系統,以便隨時掌握企業在優惠過渡期的政策執行情況和新、舊稅制在銜接上存在的問題。要通過信息化建設加強對企業優惠過渡期納稅申報合法性、準確性的監控和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的動態監控,並要對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結束,或執行有紊亂情況的企業設置警示功能,以利稅收管理員及時跟蹤調整或糾正,防止企業在優惠過渡期重複或延長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發生。此外,在優惠過渡期內,還要及時在中國稅收徵管系統(ctais)增加實施“新法”需相應補充的徵管功能。

(四)要抓緊創新“法人所得稅”徵管模式。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徵管仍分屬國地稅分別徵收,這種歷史遺留下來的分散而多頭的徵管模式,既浪費資源,又不利於稅務幹部業務素質的提高和崗位輪換,更不利於統一執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強稅收徵管。這種舊的不合理、不科學的企業所得稅徵管模式應該摒棄。在優惠過渡期間,國地稅部門對內外資企業不但不能因稅制改革放鬆徵管,而是應該進一步加強。要認真進行資源、業務和人員素質的整合,由分散徵管平穩過渡到統一徵管;要循序漸進,邊徵管、邊整合、邊統一,在優惠過渡期內完成新、舊徵管模式的轉換,防止因整合稅收徵管而造成混亂和稅收流失。爲此,要根據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依託信息技術,創新“法人所得稅”的徵管模式:一是要從法律上確立國稅部門爲唯一的“法人所得稅”徵管部門,“法人所得稅”爲中央、地方共享稅,實行統一徵收,定率分成,稅款分別劃入中央和地方金庫;二是根據現有國地稅的徵管(稽查)資料對所有內外資企業進行誠信分析,並按“雙分類”(誠信等級和稅源大小)進行排隊,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三是要藉助中介機構力量作爲加強“法人所得稅”徵管力度的補充,既可促使納稅人儘快熟識“新法”,又可協助稅務部門審查企業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可協助(代理)稅務機關完成一些涉稅事項,使稅務機關能夠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稅源監控上。

(五)廣泛、深入、紮實做好稅法宣傳,抓緊、抓好乾部業務培訓。做好稅法宣傳,是順利實施“法人所得稅法”的前提和保證。爲使納稅人儘快熟識和掌握“新法”,除運用傳統的方法組成稅法宣講團到各企業舉辦講座進行廣泛、深入宣傳外,還要充分利用現代媒體開展“新法”宣傳。尤其要充分利用和發揮互聯網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聯網快捷、信息量大以及雙向互動等優勢把“新法”公之於衆,隨時供納稅人查詢和解答納稅人的疑難問題。

爲使“新法”順利實施,避免在優惠過渡期出現徵管、執法混亂,紮實抓好稅務幹部的業務培訓也是至關重要一環。如果在優惠過渡期不抓緊、抓好對幹部的全面、系統、紮實的業務培訓,將難以有效輔導納稅人正確理解和執行新的“法人所得稅法”,更難以保證“新法”的順利實施、新舊稅收政策的準確銜接、稅制的平穩過渡和徵管模式的創新。

【第7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和稅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稅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彙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戶數爲12713戶,其中參加彙算查帳徵收戶數11688戶,覈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戶數1025戶。參加彙算查帳徵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戶,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稅調整後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稅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稅29.79億元,抵免所得稅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戶,虧損面爲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爲23億元;零申報戶744戶。覈定應稅所得率徵收1025戶,徵收企業所得稅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佈情況:製造業641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8%;批發零售業1775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8%;房地產企業673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33%;居民服務業4858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16%;建築業1349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戶, 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82億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稅稅源集中在製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築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稅源的支柱行業。

三、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覈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覈算盈虧,查賬徵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稅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稅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並重的稅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稅收政策、稅收知識的盲區,紮紮實實的把稅收政策宣傳到戶、輔導到納稅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稅人的依法減免意識,儘可能地減少因納稅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由於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覈算聯繫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稅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彙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稅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幹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稅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稅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覈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瞭解,嚴重製約着所得稅的規範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稅收法規宣傳,使納稅人瞭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稅日常徵管

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徵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稅稅源籍冊資料、重點稅源資料和所得稅申報徵收、彙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稅戶管檔案資料,爲所得稅管理打好基礎;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四)通過強化納稅評估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

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應及時開展納稅評估,一是加強對零負申報企業及一些長虧不倒企業的納稅評估,由稅收管理員結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其轄區內納稅申報異常企業進行初步評價和疑點分析,通過分析疑點產生的原因,提供納稅評估線索。稅收管理人員要利用所掌握信息,實事求是地表述對疑點的見解,協助評估人員搞好評估;二是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提出管理建議,稅收管理員對上期管理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相互反饋;三是對納稅評估有問題的企業要加大查處力度,以促進企業對彙算清繳工作的認識,不斷提高彙算清繳工作的質量。

【第8篇】2020最新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1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和稅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稅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彙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戶數爲12713戶,其中參加彙算查帳徵收戶數11688戶,覈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戶數1025戶。參加彙算查帳徵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戶,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稅調整後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稅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稅29.79億元,抵免所得稅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戶,虧損面爲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爲23億元。零申報戶744戶。覈定應稅所得率徵收1025戶,徵收企業所得稅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佈情況:製造業641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8%。批發零售業1775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8%。房地產企業673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33%。居民服務業4858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16%。建築業1349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82億元,應繳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稅稅源集中在製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築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稅源的支柱行業。

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覈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覈算盈虧,查賬徵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稅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稅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並重的稅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稅收政策、稅收知識的盲區,紮紮實實的把稅收政策宣傳到戶、輔導到納稅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稅人的依法減免意識,儘可能地減少因納稅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由於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覈算聯繫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稅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三、加強企業所得稅彙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稅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幹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稅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稅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覈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瞭解,嚴重製約着所得稅的規範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稅收法規宣傳,使納稅人瞭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稅日常徵管

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徵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稅稅源籍冊資料、重點稅源資料和所得稅申報徵收、彙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稅戶管檔案資料,爲所得稅管理打好基礎。

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2

一、加大宣傳和輔導力度

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在新老稅法銜接過渡期間,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制度和涉稅審批事項變化較多,需要納稅人要及時瞭解有關政策和辦理程序。爲此,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和輔導力度,分行業、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企業理解政策、瞭解彙算清繳程序和準備報送的有關資料,引導企業使用電子介質、網絡等手段,有序、及時、準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二、確認好彙算清繳工作主體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改變過去以獨立覈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爲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同時考慮到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與舊稅法有很大不同,這就需要我們針對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明確彙算清繳的主體。

三、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後審覈工作

認真審覈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係是否準確。重點審覈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比對審覈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後,及時要求企業重新或補充申報。審覈時應對以下幾方面進行重點分析。

(一)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以權責發生製爲原則。權責發生制要求,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爲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爲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堅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有效防止企業利用收入和支出確認時間的不同規避稅收。

(二)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彙算清繳時,我們應着重對工資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具體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爲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是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是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是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爲目的。

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僱員實際提供了服務。

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

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僱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僱員的業務量和複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還要考慮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這與原企業所得稅對職工福利費的處理做法存在差異。在彙算時,要注意20xx年納稅人職工福利費的支出要首先使用以前年度的節餘,不足部分在按新稅法規定進行列支。

(四)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總額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與舊稅法規定有很大不同。每一個企業基本都有業務招待費,在審覈報表時,要特別注意納稅人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五)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將公益性捐贈界定爲,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20xx年,我國先後發生了南方冰雪災害、四川地震,併成功舉辦了奧運會,各個企業先後捐贈了不少財物,在審覈時要重點審覈捐贈是否真實,捐贈部門是否符合法定規定。

四、協調聯動做好彙總納稅企業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跨地區彙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督促總機構按規定計算傳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表,切實做好彙算清繳工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監管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查驗覈對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所得稅分配額,覈實分支機構財產損失。要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組織跨省、跨市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共同開展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