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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篇一

隨着夏季高溫天氣的到來,爲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我項目根據現階段施工具體情況特制定此防暑降溫措施,並將責任具體落實到人,降溫藥品也落實到位。

一、氣象學將日最高氣溫大於或等於35攝氏度定義爲高溫日,連續5天以上高溫日稱作持續高溫。氣溫過高,人的胃腸功能因受暑熱刺激,其功能就會相對減弱,容易發生頭重倦怠、胸脘鬱悶、食慾不振等不適,甚至引起中暑,傷害健康。

二、防暑降溫具體措施:

1、天氣熱,儘量避免在強烈陽光下進行施工作業,特別是中午高溫時段(12:00-2:00);

2、在施工作業現場儘可能採取防曬措施,多灑水保持清涼舒適環境,對長時間在烈日下作業人員要進行輪班調換,避免高溫作業時間過長。

3、多喝水,特別是鹽開水,隨身攜帶防暑藥物,如:人丹、清涼油、風油精等。

4、採取有效的防暑降溫措施,加強對工人防暑降溫知識的宣傳,合理調配工人的作業時間(上午7:00-11:00,下午2:00-6:00),避免高溫時段室外作業,減輕勞動強度。在飲食上加以調節,喝些綠豆湯,用蓮子、薄荷、荷葉與粳米、冰糖煮粥不僅香甜爽口,還是極好的清熱解暑良藥,可以有效地防暑降溫,避免發生中暑。

5、常被藥品,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氣水、清涼油、金銀花、荷葉。

6、一旦發生中暑,應將病人擡到陰涼通風的地方,躺下休息,給病人解開衣釦,用冷毛巾敷在病人的頭上和頸部,嚴重者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 篇二

導讀:由於夏季高溫天氣導致從事戶外作業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爲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相關部門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60〉衛防錢字第207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共2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溼(相對溼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溼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衆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佈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衆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第十四條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六條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爲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爲,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施工現場防暑降溫措施 篇三

一、目的

爲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爲切實做好夏季施工現場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不斷地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規劃本方案。

二、使用範圍

雙福生產廠所有人員及實習生

三、名詞定義

1)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爲一般高溫天氣;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爲中度高溫天氣;

3)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爲強度高溫天氣;

4)持續高溫指連續5天以上“高溫日”

5)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四、實施時間

20xx年7月~20xx年10月(如室外溫度持續36℃以上,實施日期適當順延)

五、相關要求

1)法規要求:渝府辦發〔20xx〕166號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搶險救災、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衆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一)一般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

天作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切實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制定並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確保防暑降溫設備、器材正常運行。

(二)中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應按照安監總安健〔20xx〕89號文件有關

規定執行,並暫停1√本站★√2―16時高溫時段室外露天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在高溫時段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並採取防暑降溫措施。

(三)強度高溫天氣,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調

整作息時間,並採取防暑降溫措施。

2)現場現狀:

(一)由於總裝車間較熱;上班時間一直當曬,不通風,頂棚是板房吸熱,夏季溫度可達到五十幾度;(二)總裝分廠現場實際溫度比重慶天氣報的溫度高2°以上,7月9日總裝分廠已有4名員工中暑;

六、費用預算:

58981元

(一)防暑用品預算:¥15,400元

(二)清涼飲料預算:¥18,300元

(三)降溫設備預算:¥25,281元

1)夏季高溫作業時間調整

備註:

7月中旬~10月預估有65天溫度達到35°以上,溫度在35°以上爲四大車間準備以下降溫食品:

1、綠豆湯:綠豆30斤/天

2、白糖10斤/天

3、解暑茶水:1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