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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打卡考勤制度(精品多篇)

機關單位打卡考勤制度(精品多篇)

政府機關考勤制度 篇一

一、請假制度

1、請假。工作人員心請探親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和享受年休假,都必須書面請假,按程序審批後,方能離開工作崗位,並在商定其工作有人替代後,向分管領導及本科(股)負責人知會請假情況。職工因病因事請假的,必須履行手續,凡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天(不含住院)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天者,當年不能享受公休假;若不享受公休假後,再請病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年度不安排公休假。

2、審批。全局人員需要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報經局長審批;所有籤批後的假條交辦公室登記備查。無局長批准簽字的`假條視爲無假自假。

3、假期計算。經批准離開工作崗位的當天到正式上班時爲止,法定假日可扣除。

4、嚴格銷假制度。職工請假期滿或年休假期滿後,應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併到辦公室履行銷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在假期未滿前辦理續假手續。在外地不能回單位的,可電話、電報聯繫辦理,並實事求是說明續假原因。

5、凡不履行請假手續,擅離工作崗位或無故超假者,經覈實後,按曠工處理。

二、考勤制度

1、幹部職工必須按區政府頒佈的休息時間上下班,上下班以規定時間前(後)推10分鐘爲上下班準時,不得遲到、不得早退,否則爲不按時上下班。

2、幹部職工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職工上下班主動簽到,如果不簽到又不說明理由的,按曠工處理。職工出差、下鄉、外出辦事的,必須向辦公室說明出差、下鄉、外出辦事的地點和事由。職工下鄉後,必須用所在地的座機電話向辦公室報告,不報告者按曠工處理。

3、幹部職工均實行考勤制。考勤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並將考覈情況作爲年芳目標管理考覈的重要依據。

4、凡全區性的會議及社會公益活動(義務勞動、植樹等)必須參加,凡無故不參加的每次扣發200元補貼。

5、全體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對無故制度和上班時間不請假外出辦私事的人員,可累計計算時間,情節較輕的按本制度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理。職工遲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請病假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后(住院除外)每天扣20元,請事假一年內累計超過7天后每天扣20元,曠工一天扣100元,職工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工情況納入年終考覈,作爲年終評選先進個人和核定年終達標獎的主要依據。

6、職工節假日出差、下鄉領取加班補助後不得再報銷旅差費。

7、參加各類函授、自修學習的面授時間,應抵銷公休假。在各類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再享受公休假和當年年終獎。

8、職工年度曠工或不假外出連續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辭退。不假外出7—15天的,向局長說明理由,年終考覈確定爲稱職,並在局職工大會上作出書面檢討,年終獎減半計發,不假外出3—6天的向局長說明理由,並在局職工大會上作出書面檢討,除按曠工處理外,扣當月一切津補貼,不假外出1—2天的,向局長說明理由,並寫出書面檢討。

9、各股、室做好職工節假日加班、夜間值班的登記工作,由股、室負責人審覈後交辦公室存查。

10、考勤由辦公室統一負責,每個月結職工的出勤考覈情況進行彙總,經覈實無異議後報告局領導並存檔備查,職工出勤考覈情況作爲年終評選先進和核定年終獎標準的主要依據。

機關考勤制度 篇二

爲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局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考勤對象

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在職並在本局上班的`全體工作人員(外借的人員由借用單位考覈)。

二、考勤方式

工作人員必須按考勤要求逐日如實填寫出勤登記表,嚴禁弄虛作假或委託他人代簽,如有發現一律扣除雙方當事人當日一倍的分數。工作人員外出開會、出差或下鄉時應在公告欄中說明,並告知辦公室,允許事後在考勤登記表中補籤。經局長批准的加班時間可折抵事假時間,月度內調用有效。所有事假(含病假、休假、產假等),每缺勤半天扣2.5分(分值另行決定)。

三、考勤記錄

局辦公室負責考勤的收集彙總,按“日記、周清、月公佈、季兌現”的要求做好工作,加減分欄目應載明情況,考勤記錄統一整理成冊後報考勤工作分管領導審覈、局長審批。

四、考覈效用

按照本局《局機關效能考覈辦法》的要求,工作人員的考勤是效能考覈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年終考覈評先進的一項重要依據。

機關考勤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對工作人員的制度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和《門源縣副科級以上幹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共門源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門源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況。

第三條工作人員考勤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部負責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考勤的綜合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審批程序及批准權限

第五條科級幹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部報告外出和請假事由,辦理報批手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方式以書面爲主。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或電話報告和請假,事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六條縣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並分別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履行告知手續;縣人大、縣政協正職領導及副縣級領導幹部(不包括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應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報組織部備案;3天以上的,經書記、縣政府簽署意見後,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報告,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公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由單位正職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同意後,向州委副書記通報,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各鄉鎮、各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黨政副職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向單位正職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後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九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省、出國(境)的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請假時間在3天以內的由單位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假期結束後向審批人銷假。

第三章請假手續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有外出的文件依據可證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延長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延長的天數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因事請假,應有具體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滿需延長的,延長的天數繼續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病請假10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療疾病證明可後補。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既不履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手續,又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審覈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考勤檔案。各部門(單位)辦公室負責建立本部門(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考勤檔案。組織部負責審覈各部門(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考勤情況。

第十八條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每半年彙總一次領導幹部考勤情況,並將科級領導幹部考勤情況彙總後報備案。

第十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彙總一次工作人員考勤情況,並進行公佈。

第五章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定

第二十條請假期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人事廳《關於青海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5號)、《關於青海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6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86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青人薪字[20xx]538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覈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爲年度考覈、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爲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7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月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計發;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後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請事假1天,扣除1天工資;

2、超過5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並取消當年公休假;

3、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幹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後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責任:

第七章考勤工作紀律及監督

1、考勤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定期公佈考勤情況的,對考勤工作人員、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2、考勤工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造成考勤登記失實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考勤工作實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3、考勤工作中不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本部門(單位)工作和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全年考勤情況在每年年底目標責任考覈情況公佈時一同公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單位)對見習崗位的大學生、大學生志願者、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 篇四

一、考勤要求及程序 (一)全體機關幹部職工必須自覺遵守機關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離崗位, 認真履行各自崗位職責。

(二)爲嚴肅考勤制度,局辦公室負責對全局幹部、職工的出勤情況作不定期檢查。

(三)考勤實行簽到制度,工作人員每天上、下午上班時在門衛處的考勤表上籤到。

(四)因公外出不能簽到的,必須到辦公室辦理免籤手續。

工作人員的免簽單由本處室負責人審批、處室 負責人的免簽單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局領導的免簽單由辦公室主任簽名。

所有免簽單必須在回單位上班後 一星期內辦理完畢。

二、有關處理規定 (一)遲到、早退、擅自離崗一次扣當月全勤獎的 10%。

(二)機關集中學習、會議等集體活動遲到、早退或擅自不參加的扣發當月全勤獎的 10%。

(三)事假每天扣當月全勤獎的' 10%。

(四)病假、婚喪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每天扣當月全勤獎 10%(20 年工齡以上扣 5%;30 年工齡以 上扣 2.5%) ,扣完爲止。

機關考勤制度 篇五

一、xxx局全體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機關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不擅離職守。

二、嚴格簽到制度。不準以言代簽或他人代簽。遲到者局辦公室予以登記。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必須經領導批准,不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離崗。一般幹部職工請假半天,由本股股長批准;1天由主管副局長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請假由主管副局長或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由局長批准。假期期滿後,及時向批准領導報告並銷假。

四、工作人員上班時間要認真辦理公務,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時間不準辦私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局長、副局長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股室的出勤情況和工作態度進行檢查或抽查,建立記錄,作爲評價股室和個人工作的參考依據。辦公室每月彙總頌一次各股室的出勤情況。

六、局機關組織召開的會議和學習等集體活動,無故缺席者按曠工處理。

.投訴查處制度 篇六

接待投訴範圍

(一)代理工作不盡職

1、由於律師的原因未按照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完成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事項;

2、律師在爲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工作失誤的;

3、律師在代理訴訟工作中,未經委託人的同意沒有出庭參加訴訟的;

4、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應當調查取證而沒有調查取證的;

5、律師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盡職的行爲。

(二)其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行爲

(三)其他本所律師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

二、投訴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投訴人爲公民個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及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2)投訴請求;

(3)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投訴人身份證複印件。

5、投訴人能夠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二)投訴人爲單位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繫電話;

(2)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3)投訴請求;

(4)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進行投訴的,其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7、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注:上述投訴材料如確實不能提供的,應在投訴書中說明原因。

三、投訴的處理

1、投訴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由主任經過調查覈實後予以受理並進行查處;

2、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否則,視爲未投訴;

3、如被投訴律師沒有違規行爲,向投訴人說明處理結果;

4、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告知投訴人武漢市司法局投訴電話:市律協投訴電話:可向本所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5、被投訴律師有違法行爲或本所對該投訴不能解決的其他違法行爲,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或告之投訴人依法通過其它正當途徑解決。

5、收案收費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嚴格實行統一立案、統一收費,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指派律師辦案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收案要認真登記,在收案登記薄中應載明:收案日期、案由、類別、當事人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其他人審批意見等內容。

二、律師事務所收費要出具統一稅務收費發票。根據案情,需要向當事人收取交通、通訊、差旅、打印等費用的,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出具辦案費用收據。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收取金錢、財物,違反者視爲私自收費。

三、律師接收案件後,由承辦律師填寫一式三份《委託代理合同》,在委託人簽約後,承辦律師報所主任審批,再由當事人到財務部門繳納代理費、辦案費用。內勤根據主任審批意見,並在覈實按規定收足代理費、辦案費用後,方能蓋章、發放相關文書及公函。

四、委託人交納部分代理費或者協議風險辦案收費的,承辦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在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並由承辦律師報本所主任審批後,到內勤人員處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據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書,由本所統一受理,並由主任指派律師承辦。代理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主任審批減、免代理費後,由內勤人員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六、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託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後,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複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託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6、服務質量監督制度

一、爲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本所律師實行當事人、社會、本所、本人全面監督;

三、向案件的當事人發放"反饋卡",告知案件監督內容;

四、審批案件時,再次向當事人提示監督內容及監督後果;

五、定期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訪案件當事人,尋求監督意見;

六、當事人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查實違紀更換律師;

七、本所歡迎法官、仲裁員以及其他人員對本所律師監督;

八、本所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對本所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主任、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所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客觀、主動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7、重大疑難案件研究討論制度

一、爲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師辦案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主持並組織律師參加實施。

三、承辦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重大疑難案件上報集體研究討論。

四、下列案件爲應當提交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

1、擬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標的額超過1000萬元的`經濟案件;

4、當事人爲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討論的各類案件。

五、下列案件爲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1、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2、市、縣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3、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爲需要討論的案件;

4、承辦律師認爲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討論在承辦律師提出後3日內進行,其研究討論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七、承辦律師可將本人意見及討論結果通報當事人,參考當事人意見。

八、承辦律師不同意研究討論結果,也不同意當事人意見,由主任最終確定。

九、主任最終確定案件辦理意見後,承辦律師仍然堅持個人意見的可另行指派律師。

十、案件需要其他專業律師參與研究討論的,其他專業律師均有義務配合。

8、利益衝突審查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成立執業利益衝突審查小組。其職責是負責審查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與委託人、對方當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執業利益衝突。

二、承辦律師在與當事人商討代理事務階段,必須將代理意向、對方當事人委託人基本情況、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況提交審查小組審查,經批准通過後,方可就委託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三、委託合同簽訂之前,承辦律師應將主要證據、案情摘要以及承辦律師確認與該案無執業利益衝突的承諾提交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審覈無誤後,方可簽訂委託合同,進行正常工作。

四、在業務活動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代理業務與委託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衝突時,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視情況作出補救措施。

五、在業務活動中,如承辦律師因執業利益衝突問題隱瞞事實情況,在執業活動中採取非法手段致使委託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除承擔其賠償責任外,並視情節解除其聘用合同關係。

9、文書和檔案管理制度

一、律師承辦業務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負責。

二、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和涉外三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諮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涉外類根據具體情況按前二類確定。

三、律師業務檔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原則立卷歸檔。兩個以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務一般應合併立卷。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再辦結年立卷。

四、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五、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複印件入卷歸檔。

六、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徵、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後,分別保管。

七、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八、終止委託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託人要求終止委託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託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後。

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十、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並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後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後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後,移交檔案管理人員,並辦理移交手續。十二、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後,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十三、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爲密卷,在歸檔時應在檔案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

十四、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註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製人、錄製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10、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記帳規則記帳。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規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出納和會計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收取代理費和辦案費用,並給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五、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分配製度。

六、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設銀行帳戶。

律師事務所不得將本所收入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得向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 本所帳戶,不得爲外單位或者個人以代收代轉轉帳支票等方式套現。

七、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

(1)、律師事務所應當使用國家稅務機關覈准使用的發票。

(2)、律師事務所應禁止律師個人持有或者管理髮票。

八、律師事務所應當由專人保管財務印章。

律師事務所使用財務印章,必須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批准,並在用印登記表上註明,保存備查。

九、律師事務所應當參加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執業責任保險。

十、律師事務所代扣代繳的律師個人所得稅,上繳稅務部門。

十一、本律師事務所的財務報表應向合作人公開。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爲實現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建立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確保本所朝着規模型、高層次方向發展,根據《律師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主任實行選舉制,由全體合作律師選舉產生,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條 主任爲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執行上級有關指示、決定,接受上級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所業務開展和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對內對本所及全體律師負責。

第四條 所務會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條 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律師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並同時持有律師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爲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七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係

一、經考覈爲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八條 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並申辦執業證書。

第九條 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所務會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作人提議,並經所務會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爲一年,期滿後可以續聘。

第十二條 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四條 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後可以續聘。

第十五條 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十六條 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覈爲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佔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祕密的。

第十七條 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八條 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後,調離人員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經濟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五、交回律師執業證。

第十九條 調離人員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合作人會議通過後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合作人會議。

12、所務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爲實現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規範化,根據本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所務會是本所律師會議的常設管理機構,在所章程規定和律師會議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執行律師會議的決議,管理日常事務,對律師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所務會成員在合作人中通過律師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所務會人數爲3人。經所主任或半數以上合作人提議,所務會可提前改選。

第四條 所主任是所務會當然成員,召集並主持所務會工作。

第五條 所務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可舉行。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可根據情況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六條 所務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終工作報告和管理制度;

二、決定所內部門的設置、增減、非合作律師及工作人員的錄用、聘用及辭退、解聘;

三、發薪人員工資標準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師會議授權辦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所務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項事宜均採用簡單多數通過即可形成決議。

第八條 所務會應有專人記錄,並形成紀要,所務會成員應簽名,所務會記錄存檔備查。

第九條 本規則經律師會議通過後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律師會議。

1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