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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文化陣地建設管理規定

沭陽縣東小店初級中學

校園文化陣地建設管理規定

爲進一步規範我校校園文化工作,加強宣傳陣地的建設與管理,大力推進學校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全面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校園文化陣地是指學校各部門以及廣大師生員工宣傳政策、表達思想、傳遞信息、營造氛圍的各種載體,主要包括宣傳欄、標語、橫幅、海報、廣告、廣播、網絡、校內刊物、電子屏幕、新媒體、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

第二條 校內所有宣傳思想文化陣地必須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在政治、思想上與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保持一致;禁止散佈各種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以及校紀校規的言行;嚴禁傳播國家明令禁止的有關報紙、刊物、圖書、電視、電影、光碟等。

第三條 校園宣傳陣地由學校統一規劃、協調和管理,具體管理由各科室和相關教師負責。

第二章 宣傳欄(含公告欄)的管理

第四條 校內宣傳欄(含公告欄)由學校統一規劃、統一分配使用;宣傳欄採取外聯科統一管理與各科室具體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外聯科統一規劃、宏觀管理與督查指導宣傳欄的建設、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 由各科室、年級組使用的宣傳欄,應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使用科室指定專人對宣傳欄進行具體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宣傳欄的整潔、美觀;宣傳欄的內容,各使用科室要嚴格把關,不得張貼各種商業性廣告以及與政治形勢教育、教學管理、辦公信息、校園文化活動無關的宣傳品;宣傳欄內容要定期更換,遇有重大節日、重要活動隨時更換。

第六條 宣傳欄的版面設計要圖文並茂,美觀大方,突出特色;文字要使用國家統一的規範字,不得使用繁體字和不規範的簡化字;內容要做到及時更新,嚴禁思想不健康的內容在宣傳欄出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宣傳欄上隨意覆蓋、張貼宣傳品,不得在公告欄之外的地方張貼信息,一經發現,管理人員有權進行批評,並限期清除。

第三章 標語、橫幅、宣傳牌、海報、廣告的管理

第七條 各科室、年級組需要在校內張貼海報標語、擺放活動宣傳牌、懸掛橫幅等,必須提前把內容報學校審批,並說明時間、地點,經批准後,方可張貼、懸掛。

第八條 學生社團等學生組織需要在校內張貼海報標語、擺放活動宣傳牌、懸掛橫幅等,必須提前把海報、標語、橫幅等內容、時間以及張貼、懸掛的地點以書面形式報學校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張貼、懸掛。

第九條 張貼海報標語,擺放宣傳牌,懸掛橫幅等只能在規定期限和指定地點,並且不得破壞學校的設施和影響校容校貌,不得妨礙交通安全。

第十條 必須注意宣傳物品的整潔、美觀、安全,並在規定的使用期滿後,立即由各科室安排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內遭受損壞致使宣傳品不能再發揮作用或影響校容校貌的,要馬上收回。

第十一條 校內所有廣告宣傳品的張貼與發佈,必須報學校批准,並在指定的公告欄內張貼,凡未經審批而發佈的廣告招貼、燈箱、牌匾、條幅、布幔、霓虹燈、路牌以及各媒體上的廣告皆爲非法廣告,必須立即取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