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新版版《業主委員會章程》全文(多篇)

新版版《業主委員會章程》全文(多篇)

章 總則 篇一

第一條 本會是本物業服務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名稱春江花園三期業主委員會 。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委員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共同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 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章 組織與職責 篇二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街道和居委會代表、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組成籌備組,籌備組組織業主推薦本會候選人員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推選產生。本會聘任執行祕書(或祕書長)1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祕書可以不是委員或業主。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祕書爲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 本會權利:

1、組織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組織修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2、與物業服務公司議定物業服務費、物業維修資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協商制訂物業年度管理計劃;審議物業年度費用預算及決算報告;

3、提出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督促專項維修資金繳交責任人按照規定繳交專項維修資金,組織業主討論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4、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爲業主大會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經業主大會決定和授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5、檢查、監督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工作;

6、對違反《管理規約》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7、按業主大會授權決定共有物權的經營方案,簽訂經營合同,管理經營收入。按業主議事規則公佈賬目。

8、保管業主建築物區域共有物權產權證、業主資格登記資料、共有物業圖紙、合格證、維修記錄等全部資料。

9、辦理社團登記及業主公共物權方面的訴訟事項。

第八條 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貫徹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按時繳交物業服務費用;

6、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7、負責業主資格登記和變更;

8、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採取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章 會議 篇三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爲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爲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佈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章 總則 篇四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

所轄區域範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羣衆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篇五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祕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