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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版中國工會章程全文(精品多篇)

新版版中國工會章程全文(精品多篇)

章 工會經費和資產 篇一

第三十六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設立獨立經費賬戶。

第三十八條 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管理,保護工會資產不受損害,促進工會資產保值增值。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條 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准,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和產權關係。

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資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章 附則 篇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

章 基層組織 篇三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工會基層委員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爲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二十八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專項協議,並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推進企業文化職工文化建設,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對困難職工開展幫扶。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鬥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加強職工之家建設。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九條 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瞭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爲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科室)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章 工會幹部 篇四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幹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 工會幹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經濟、法律和工會業務知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於開拓創新。

(三)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願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爲職工說話辦事,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繫羣衆,自覺接受職工羣衆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青年幹部、婦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成爲培養幹部的重要基地。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乾部培訓制度。辦好工會幹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幹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幹部的行爲作鬥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爲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章 全國組織 篇五

第十七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第十八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准,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者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並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章 地方組織 篇六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工會可在區建立區一級工會組織或者設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具備條件的,建立總工會。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准。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